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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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所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等。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环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1.交易公开披露: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信息。

公开披露旨在提供足够的信息给投资者,使其能够合理判断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2.交易审批程序: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批程序。

交易方案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给独立董事审议。

在一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公允,不得偏离市场价格过远。

上市公司要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独立评估,确保价格合理。

4.交易额度限制:上市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额度应当有明确的限制,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过多而损害公司利益。

通常规定关联交易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5.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内容、价格、数量、支付方式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准确、完整,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交易情况。

6.关联方利益追求: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勤勉的原则,不能违背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7.关联交易审计:上市公司应当选择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关联交易进行审计,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关联方利益冲突问题的发生。

同时,增强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联交易定价制度范本

关联交易定价制度范本

关联交易定价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二)关联交易价格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三)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回避制度。

第二章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方法第四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与市场价格趋同,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二)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关联交易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内容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三)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公平、公正,确保公司和关联人之间的交易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四)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包括:(一)成本加成法:根据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率确定交易价格;(二)市场价格法:参考市场上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三)成本法:根据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成本,扣除不合理因素,确定交易价格;(四)收益法:根据交易商品或服务预期产生的收益,折现后确定交易价格;(五)其他定价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其他公平合理的定价方法。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六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

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

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

关联交易之原则协议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如果一项交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必须遵守特定的原则和协议。

这些原则和协议的目的是确保交易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规性。

下面是关联交易原则和协议的一些基本内容。

1.公正和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必须基于公正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的条件对于公司和相关方都是公平的。

交易中的价格和条件必须与市场上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条件相一致,以避免对公司造成不正当的损害。

2.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了解交易的性质、条件和影响。

公司应该在年度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披露文件中披露关联交易的细节和其对公司的影响。

3.管理控制原则:公司必须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管理控制原则,即交易的决策和执行应该在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下进行。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合适的决策机构的批准,并且必须遵守公司治理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4.参考市场价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当参考市场价原则,即交易的价格应当与市场上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相一致。

如果相关方提供了非市场价的产品或服务,公司必须能够合理地解释其选择,并确保这种选择符合公司最大化利益的原则。

5.相互利益原则:公司必须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相互利益原则,即交易的条件和利益必须平衡和相互依赖。

公司不能在关联交易中从相关方获取不公正的利益或对相关方不公正地损害利益。

6.冲突利益原则: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避免或及时处理冲突利益的关联交易。

如果存在潜在的冲突利益,相关方必须在交易的执行和决策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交易公正和合规。

7.独立审查原则:公司应该准备适当的审查程序来审查关联交易,确保其公正和合规。

独立的审计、监督和决策机构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符合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是关联交易原则和协议的一些基本内容,它们旨在确保公司在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时,能够遵守公平、透明、合规的原则并保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风险崔

关联交易的定义和风险崔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风险
一、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交易双方中;其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会计准则都视为关联交易;如果两房或者多方都受同一方控制;也视为关联方;其交易也是关联交易..
二、风险:
1、贷款风险:国家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的监管制度规定对贷款客户设置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上限;如果被银行视为关联方;几家企业可能会共享同一贷款额度;举例;A和B是关联企业;银行给予A;10万的贷款额度;A用了7万;等到B也需要贷款时;银行发现B是A的关联企业;那么B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两家共享10万元贷款额度;银行是从关联企业业务相同或相近;很脆弱的连锁式债务链上考虑的
2、经营风险:关联企业很容易出现一方依赖于另一方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下级子公司依赖上级母公司;母公司一旦发生经营变化;会对其下属或平级的关联公司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关联方在国外或是有国际贸易之类的业务;受国家政策;国际政治等发生动荡时;关联方企业之间也都会受到很大的波及
3、财务风险:关联交易中一般受控的关联方企业都会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一些财务数据;以此来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情况会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如果关联方企业上市;关联交易一旦披露不及时或不规范;或虚假关联交易;都会对上市的关联方企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4、担保风险:关联方企业借款如果无法及时偿还;将会连累到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企业;作为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担保的企业又不得不为借款企业担保
5、税务风险:税务系统会对关联企业相互比对;比如A是B和C的母公司;占有这两个公司的股份;税务系统就会比对出B和C为关联公司;系统会着重排查这两家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检查其有没有利用关联交易调减库存或调整利润等数据。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引言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关联交易成为了企业之间常见的商业活动。

关联交易指的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商品销售、服务提供、资产转让等。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其定价方式和决策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及决策程序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是指在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时,如何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1. 市场价格法市场价格法是指根据市场上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来确定关联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这种方法可以确保公平合理地确定价格,避免因为关系而导致价格歧视或不公平竞争。

2. 成本加酬金法成本加酬金法是指将生产成本与一定比例的利润相加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这种方法适用于生产成本较容易计算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确保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

3. 协商定价法协商定价法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这种方法适用于关联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难以通过市场价格法或成本加酬金法来确定的情况,可以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需求。

4. 参照第三方定价法参照第三方定价法是指根据与关联交易有类似性质的第三方交易来确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关联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竞争或价格歧视的情况。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指在进行同一控制下企业之间的交易时,如何进行决策和审批。

一个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决策需求确认在进行关联交易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决策需求,即明确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内容和范围。

这有助于明确决策程序中各个环节所需的信息和参与者。

2. 决策信息收集在明确了决策需求之后,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包括市场价格、成本、竞争对手的定价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决策者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做出准确的判断。

3. 决策方案制定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决策者需要制定合理的决策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内部或者企业之间存在的商业交易,其中涉及到的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

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是由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家族关系、股权关系、控制关系或者利益关联等因素而产生的。

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关系:交易双方之间存在家族关系、利益关联、控制关系或者其他特殊的经济利益关系。

2. 交易内容:交易内容涉及到的产品、服务、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

3. 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是否与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

4. 交易量:交易量是否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是否与市场需求存在显著差异。

5. 交易条件:交易条件是否存在特殊协议、特殊条款等非市场化的情况,是否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交易类型,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为了避免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交易公正、合理、合法。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

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受正式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相互之间进行的交易或者其他业务活动。

这些企业可能在利润目标、所有权、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存在相互之间的关联。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关联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增强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国际金融报告准则(IFRS)和中国会计准则(ASBE)都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关联交易会计准则中,有几个基本概念需要明确:1.关联方: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一方。

这些关联方可能是投资者、共同控制企业、被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2.关联交易: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包括销售、采购、借贷、租赁等。

3.公平价值:根据市场条件和参考价值进行估计的交易款项或者资产负债表金额。

关于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交易定价: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以公平价值为基础。

如果在交易中存在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服务,那么交易款项的公平价值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参考价格为准。

2.披露要求:企业需要详细披露与其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的性质、涉及的金额、涉及的关联方以及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

这些信息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3.内部控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符合相关规定。

这些内部控制措施可以包括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建立等。

4.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或者成本进行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

对于涉及到关联方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等,企业需要明确分析,确保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此外,关联交易会计准则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要求,例如购买或者出售关联方股权,企业关联关系的变化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会计处理上符合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关联交易会计准则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关联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持续发展性。

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

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

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本合伙人关联交易规定(下称“规定”)由以下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合作伙伴1(下称“甲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合作伙伴2(下称“乙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和乙方自愿以合伙形式开展合作,并为了确保合作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双方在此约定以下规定:第一条定义1. 关联交易:指甲方或乙方以个人名义或通过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进行的任何交易。

2. 控制:指对公司的控制权,包括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股份、对公司董事或有重大支配力的影响力。

3. 有重大影响:指能够对公司战略、财务政策、经营方案等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甲方和乙方作为合伙人进行的合作项目涉及的一切关联交易。

第三条关联交易程序1. 所有关联交易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且要经过合伙人会议或合伙人的书面许可。

2. 关联交易应当维持和处于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类似交易相当的条件和公正价值。

3. 甲方和乙方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供有关关联交易的所有必要信息,并按要求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4. 合伙人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应做出明确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四条关联交易审查1. 为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合伙人会议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评估。

2. 专业机构评估结果将被提交给合伙人会议,作为决策的参考。

第五条利益冲突管理1. 甲方和乙方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高度注重避免利益冲突。

2. 对于涉及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甲方和乙方应自愿披露相关利益冲突,以保证合作的公正和诚实。

3. 在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应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采取措施解决冲突,如需要,可以请执业律师作为中立方参与协商。

第六条违规责任和违约处理1.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和乙方应就其违反规定所导致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3. 如出现恶意违反规定的情况,合伙人会议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散合作关系。

第2号——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第2号——交易及关联交易(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交易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内控制度,明确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区分信息披露义务和履行审议程序进行分别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已对外披露的相关交易,仍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纳入累计基数中。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解释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解释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相关解释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公司治理中,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是公司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其交易内容包括资金交流、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权益转移及人事安排等。

为什么关联交易会引起关注?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不透明性是引起公众和监管机构高度关注的原因。

由于关联交易参与者之间存在血缘、利益等关系,难免会产生利益输送、利益流失等风险。

此外,由于关联交易的不透明性,使得交易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

关联交易的分类关联交易可以按照参与方不同进行分类。

内拍关联交易内拍关联交易是指在同一集团内的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它实际上是集团内部资源优化的一种方式,它与公司业务不可分割,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资源调配不均,利益输送等问题。

跨拍关联交易跨拍关联交易是指不同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往往具有强烈的利益倾斜,容易引发关联交易风险,同时,其影响也比较广泛。

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关联交易监管在公司治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为了防范关联交易的风险,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中明确披露关联交易,列明关联交易项目、交易相关方、交易数量、金额、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时期、交易条件、影响范围等信息。

独立性审核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不透明性使其很难得到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障。

为此,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应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控制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利益输送、流失等风险,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比较严格。

例如,在A股上市公司,《公司法》规定了关联交易超过一定金额时,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如何预防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要避免发生风险。

以下是预防关联交易风险的建议。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关键。

建议公司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由专门的部门负责。

上交所 关联交易 规则

上交所 关联交易 规则

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则
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等。

2.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作出决议。

如果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

如果关联交易涉及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关联交易的监管措施:如果上市公司违反关联交易规则,上交所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

严重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可以决定对上市公司实施停牌或退市。

总之,上交所关联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规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上证发〔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上证发〔2022〕6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所处的不同口径。

在企业管理和会计领域,关联方指的是与目标企业存在控制关系、共享财务利益、或在运营和决策方面具有相互依赖的组织或个人。

而关联交易则是指在这些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企业管理和监管方面,关联方的认定标准通常基于股权占比或控制权,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中的定义进行解释。

通常情况下,当一个实体能够控制另一个实体的决策制定或经营活动时,可以被视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的确认则依赖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如共同所有或控制关系。

在会计准则方面,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通常是基于控制权、共同经营权、有限合伙关系等因素。

具体认定依赖于以下几个标准:亲缘关系、一致行动等控制关系。

当交易中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时,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公允报告交易价格,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正性。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的确立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准确识别和披露这些关联关系和交易有助于防止利益冲突、避免虚假报告,提升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信任。

此外,监管机构也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以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合规。

总之,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不同口径下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企业管理、会计准则和监管方面的重要问题。

准确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有助于维护业务伙伴的利益、保证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关联交易定义

关联交易定义

关联交易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在不打破主体实质独立的前提下,相关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活动。

这些相关关联方可以是家族成员、个人、公司、集团、合资企业等,它们之间通过股权、控制、管理、贸易等各种形式建立起了一种紧密关系。

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但它也容易引起一些潜在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行为不规范等,因此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定义较为宽泛,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在法律和审计准则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不同的界定。

通常情况下,关联交易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相关方之间存在一种关联关系,如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关联股权关系等;第二,各方之间存在经济交易活动,涉及货物、服务、资产、财务等方面的交换;第三,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对等、公正和诚实的原则,不得偏袒一方。

关联交易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第一,采购和销售交易,即一方向关联方采购产品或服务,或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或服务。

这种交易形式在企业运作中很常见,但也容易引发价格不公、市场竞争扭曲等问题。

第二,资本交易,即一方向关联方注资或出售股权,使其成为企业的股东。

这种形式下需要特别关注股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三,贷款和融资交易,即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融资支持给其他关联方。

这就需要注意利率、担保条件等方面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特许权和知识产权交易,即关联方之间进行特许权和知识产权进行交易。

这种交易形式下需要重点考虑特许权费用和知识产权转让费用的合理性。

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违规行为等。

其中,信息不对称是关联交易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关联方可能更容易获取关于企业的内部信息,而其他投资者则无法获得这些信息。

这将导致关联方在交易中占有优势,其他投资者可能会受到损失。

利益冲突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关联方往往同时具有不同角色,可能会将自己的利益置于企业的利益之上。

此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不公正定价、违规操作等问题,损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

关联交易产品定价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交易产品定价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交易产品定价原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在两个或多个相互关联的实体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在当前的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在大型企业集团中。

这些企业集团由各种不同的实体组成,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

由于这些实体在所有权、管理权和财务利益上存在联系,他们之间的交易往往不太容易确定其真实价值。

因此,关联交易产品的定价原则变得至关重要。

关联交易产品定价原则是指对于涉及关联交易的产品或服务,其定价应当遵循一定的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这种定价原则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平的利益附加或损失。

在关联交易产品的定价中,重要的原则之一是市场价格原则。

根据市场价格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基于市场上类似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

通过采取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参考,可以避免因关联关系而导致的价格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此外,成本原则也是关联交易产品定价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成本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基于相关的成本计算。

这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材料、劳动力和管理费用等。

通过依据成本进行定价,可以确保价格能够合理反映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成本。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利润原则。

根据利润原则,关联交易产品的定价应考虑到企业的期望利润。

这意味着在确定产品价格时,除了考虑到市场价格和成本外,还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利润目标。

这可以确保关联交易的产品定价既能够保证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又能够保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总而言之,关联交易产品定价原则对于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通过遵循市场价格原则、成本原则和利润原则,可以确保关联交易产品的定价能够在满足企业利益的同时,尊重各方的权益。

对于企业集团和整个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来说,遵守这些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文章结构部分是为了引导读者对整篇文章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帮助读者更好地阅读整篇长文。

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对文章的结构进行简单的介绍和概括。

(新三板)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新三板)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控股股东:《公司法》第217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持股5%以上股东)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监高)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关联方交易: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审核程序

关联交易的认定及审核程序

假如A交易时,尚未达到董事会(披露)标准,亦未达到股东大会标准,12个月内发生的E交易累计,A+E
达到了董事会(披露)标准,A+E+B达到了股东大会标准,那么:
①已对外披露不妨碍纳入累计,即便A+E交易已经对外披露,在确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时仍需纳入累计
(A+E+B);
②本次审议不向前追溯,在触发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时,股东大会只需针对B交易无需追溯A交易;但是信息

备注:
1.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控制或相互控制的)进行的交易,12个月累计;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12个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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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披露-股东大会
备注:从事不同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可以对关联交易类型进行自定义,例如商业银行的代销保险业务、代销同业产品
业务、利息收入/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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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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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释义
日常关联交易一般指与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相关且持续性发生的交易。例如某上市公司是供水供 电的公司,关联方长期从上市公司采购水电则属于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以上 第(十一)至第(十六)项。
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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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由于交易对手方地位 及关系的特殊性,关联交易更容易偏离一般市场交易原则,可能会发生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和披露标准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给予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更大的决策权。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3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10.2.4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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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交易及关联交易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行为,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一、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放弃权利、签署重大合同,以及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情形的关联交易,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其并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如上市公司存在对拟出售标的交易标的提供担保,或者拟购买交易标的存在关联担保等情形的,相关担保需要按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采取终止或取消相关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四、上市公司与《上市规则》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如同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控制的,构成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在办理交易和关联交易披露业务时,应同时报备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见附件1、2);如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本身或因累计计算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交易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内控制度,明确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和关联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区分信息披露义务和履行审议程序进行分别累计计算。

上市公司已对外披露的相关交易,仍需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纳入累计基数中。

因连续十二月内的数笔交易累计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审议,无需追溯审议已披露的相关交易,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对所有交易事项予以简要披露。

二、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交易持续披露制度。

在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对交易进展、影响在定期报告中跟踪披露,并在交易取得重大进展、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人应就上市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高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就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按对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发表意见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应对该交易进行持续监督核查,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重大相关风险,应通知上市公司并报告本所。

第三节关联交易一、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一)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审议过程中切实落实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关联交易内控制度至少应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关联人名单控制等方面。

(二)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补偿承诺、或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实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潜在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四)上市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二、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一)关联交易原则上以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支付或获取的对价金额(含承担的债务、费用、获得的潜在利益等)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在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含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增资、减资,购买非关联方股份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因放弃优先受让权利等情形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因当以上市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利所涉及的相关金额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如接受委托贷款)或担保的,上市公司以应付的资金利息、资金使用费或担保费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涉及上市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就资产抵押或担保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业务。

(四)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拟进行某次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导致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以往未达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而达到审议标准的,只需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审议,不需追溯审议以往关联交易。

(六)上市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适用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时,应区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分别累计计算。

(七)公司豁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义务的,仍需按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义务,且仍然适用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原则。

(八)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强化关联担保风险的控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应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资产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提供价值对等的反担保。

(九)上市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含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十)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财务公司因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的规定,否则上市公司不得将其货币资金存放于该财务公司。

如与上市公司发生存款关系的关联财务公司不具备金融机构法人资质的,该行为视同为关联方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十一)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独立董事对财务公司的资质、相关关联存贷的必要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做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财务公司本身及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具有证券、经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十三)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披露可能出现的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披露的的风险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十四)上市公司拟按《股票上市规则》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业务的,该类交易的类别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且应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类关联交易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相关且持续发生或频繁发生,否则不得按日常关联交易规定履行相关业务。

(十五)上市公司应完善关联交易持续披露制度。

在关联交易存续期间,上市公司应对关联交易进展、影响在定期报告中跟踪披露,并在关联交易进展、影响发生重大变化时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一次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该说明应当按照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类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比照本备忘录要求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十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如有)应切实履行职责,就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内容充分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至少包括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和必要、是否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等方面。

(十七)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人应就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就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手方和标的的合法合规性、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关结论的依据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八)上市公司或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按前款要求发表意见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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