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释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退耕还林条例释义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释义】本条是对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补助办法的规定。

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即指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明确到

具体农户的坡耕地,如集体预留的机动坡耕地,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等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以及军队占用的副食品基地等。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后,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休耕的坡耕地是指现已弃耕、闲置、荒芜的坡耕地。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后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在退耕还林工程粮款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国家有关部门在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时,除明确了工程范围省区的退耕地还林任务外,还相应安排了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国家有关部门依据规划和各省工程实施进度下达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中安排完成的

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不享受国家提供的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