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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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金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库管理,保障金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金库(以下简称“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尾箱以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的物品的专用库房,分为中心金库区及尾箱保管库区。

第三条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运营管理部、保卫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四条金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金库库主任由总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及保卫部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金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金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金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对金库现金及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严格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金库备用门钥匙。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在金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金库现金及存放物品账实相符;

(二)负责金库管库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建立金库现金管理、存放物品管理、现金出入库管理等的相关制度,并加强落实和实施;

(四)严格履行查库职责。

保卫部总经理在金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金库库区及入库通道的封闭管理、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二)负责金库守库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金库人员、车辆的出入库管理;

(四)负责金库安全防卫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金库应至少配备四名专职管库员。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无不良嗜好;从事出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金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现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运营管理部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库主任批准;保卫部备案。

第八条结算中心出纳及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金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九条金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

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金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

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条金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金库库房设置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

金库库区外应设置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库门与备用门各配置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何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三条库门及库区其它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四条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十五条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

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十六条金库门实行双锁双钥匙开启管理,库门钥匙(组合密码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金库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按照“垂直管理、不得交叉”的原则,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组合密码锁)。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库主任、副主任共同密封,并由库主任和副主任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坏、应急预案演练等特殊情况,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保卫部备案。金库备用门组合锁密码每半年检查一次,以保证备用门紧急使用的正常开启。

第十八条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经保卫部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保卫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金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金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

(二)金库寄存物品登记簿;

(三)错款登记簿;

(四)金库现金交接登记簿;

(五)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六)查库登记簿;

(七)组合锁(密码)使用管理登记簿;

(八)特殊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条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

(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四)交接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金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不得存放与金库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三)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四)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五)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六)对存放时间较长的现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第二十二条库内保管的现钞及硬币,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置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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