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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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10】171号文件》的学习

《铁建设【2010】171号文件》的学习

《铁建设【2010】171号文件》的学习部门姓名得分一、选择题。

(每空4分,共20分)1.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包保领导每月检查不得少于()次,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A.1B.2C.3D.42.有瓦斯等有害气体的隧道必须配置符合规定的()设备A.特种B.专业C.进风D.通风3.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包保和干部带班作业纳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现场管理检查内容,没有包保或带班作业的,没发现一起扣()分A.1分B.2分C.3分D.4分4.下列哪些不属于加强安全重点工作管理中的措施()A.加强营业线施工管理。

B.强化隧道工程管理量。

C.重视桥梁工程施工。

D.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填空题。

(每空4分,共68分)1.对软弱围岩隧道必须采用、、的施工技术。

2.要从设计、制造等源头上控制起重、、,等大型机械设备质量,做好日常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3.要严格开工条件,施工组织要求的、、、等必须达标后方可开工。

4.深水、深基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跨营业线、高等级公路桥梁的施工方案必须进行重点复核,、、、大型模板必须进行专业设计、检算并进行专项验收。

5.要通过使用、等工装设备,提高隧道机械化施工水平,降低。

6.规范火工品管理中,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同时做好。

简答题(共12分)1.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建设单位重点需要做哪几项工作?参考答案一、选择题。

(每空4分,共20分)1.A2.D3.C4.D二、填空题。

(每空4分,共68分)1.三超前、四到位、一强化2.运梁、架桥、铺轨3.人员、设备、技术方案、临时设施4.现浇梁满堂支架、移动模架、连续梁挂篮5.凿岩台车、混凝土喷射机械手、作业安全风险6.防护工作三、简答题1.实行高风险工点施工单位干部带班作业制度2.实行高风险工点建设单位领导包保制度3.实行安全隐患南直隶挂牌督办制度4.加强安全重点工作管理5.深入推进标准化管理6.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是什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的处理主要是参考国家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铁路作为一种价格便宜又便利的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了目前人们出行常选择的交通方式。

由于铁路属于公共交通,涉及广大公民的出行安全,国家对其质量保障、安全监督十分重视,专门设立了铁路局对其进行管理。

如果铁路的质量出现了问题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将依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它的具体规定。

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参考依据是什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事故的处理主要是参考国家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内容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新建、改(扩)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造成人员死亡、财产损失,或对铁路行车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铁路监理不良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铁路监理不良行为及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成都大西南铁路监理有限公司 铁路监理不良行为及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培训考试题一、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1、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对监理企业合同履约及 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

2、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 影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类。

3、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 初步验收后下一评价期不再参加评价。

4、2018年12月16日14时34分,成都局渝怀线鱼嘴至洛碛间上、下行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损坏信号电缆发生红光带,构成铁路交通一般 D 类(D9)事故。

5、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铁路工程管理平台为信息化支撑,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6、铁路监管部门按照 “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和公布工作。

7、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 代建方负责监理信用评价工作。

8、依据《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发生较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3起及以上铁路建设工姓名:职务: 专监工作机构: 监理项目部答题请勿超过密封线答题请勿超过密封线程一般质量事故的,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9、2019年“7.14”挖掘机碰断渝怀线接触网杆一般C类事故中,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事故主要责任,哈尔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事故重要责任。

10、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满分为10分。

11、2019年11月22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州监督站,检查广州(新塘)至汕尾铁路,广东至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时发现监理试验室超委托授权范围开展试验被认定为一般不良行为。

12、铁路建设项目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规定,未及时组织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可认定记录为一般不良行为。

13、依据《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未办理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擅自施工,或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可认定记录为一般失信行为。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171号文]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64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六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6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4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2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

(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1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20天及以上投标资格。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_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 墩台身钢筋加工连接质量通病多;
➢ 墩台施工混凝土养护不及时、不到位,承台、桥 台、墩身产生超标裂缝;
➢ 基坑回填未按设计要求分层夯实; ➢ 因测量和施工误差引起的墩帽、垫石偏差超标。
3.预制梁精细程度不够,现浇梁质量问 题突出
➢ 钢筋的加工和连接问题多; ➢ 预应力张拉不及时,压浆封锚不规范; ➢ 预制梁存梁台座下沉或损坏 ; ➢ 湿接头混凝土质量较差; ➢ 挂篮检算资料不全、支架安装不牢固; ➢ 拆模时间早,梁体养生不到位; ➢ 防水作业施工质量差。
三、铁路建设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一)路基、边坡防护及排水工程 (二)桥涵工程 (三)隧道工程 (四)轨道工程 (五)原材料及混凝土工程 (六)站后及四电工程
(一)路基、边坡防护及排水工程
1. 地基处理
➢ 地基处理工艺试验总结缺少必要的施工参数、结 论不明确;
➢ 不按工艺试验参数组织实施,地基处理桩位偏差 超标、桩长不足;
➢ 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强度不足,二次衬砌混凝土强度 、电通量不满足要求。
3.超前地质预报和围岩监控量测
➢ 超前地质预报工作不到位。一方面设计单位没有进 行专项设计,要求不明确;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对该 项工作重视不够,设备不上、手段不全、数量不足 ,不能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监理也对超前地 质预报关注不够。
• 3、 整改措施 • (1)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 • (2)加强了建设单位管理机构配置; • (3)对宇松铁路所有路基、桥梁、隧道进行全面
检测,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彻改;
• (4)对问题严重的两座桥全部返工处理,造成的 损失由相关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 4、事故教训 • (1)合同审查不细; • (2)分包管理混乱; • (3)施工控制不严; • (4)现场监督不力。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

质量事故(缺陷)的定义及分级标准一、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且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1999年3月4日起施行),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工程且为备选条件。

质量缺陷是指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其中:对于大体积混凝土、机电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对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而言,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级标准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三、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录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录2,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3。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20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快报。

事故快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

(二)事发经过和后果.(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臵情况。

(五)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第八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质量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第九条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所属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质量事故,一经发现并查实,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权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

(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组织调查;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四)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和事发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成立调查组,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为强化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二OO 六年六月五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重大事故,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 号令)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三级重大事故、四级重大事故。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 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四条铁路行车事故,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 3 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局所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在铁路局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中进行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对造成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工程质量事故或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在一定时间内作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季度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的处理。

第七条对发生铁路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主要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一)当发生一级重大安全事故时,自认定事故责任之日起:施工企业负有全部责任的,取消3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取消2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10 次铁路大中型项目的投标资格。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4篇)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报告程序:规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包括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等信息。

2. 调查程序:明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由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应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3. 处理程序: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其中,对于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可能存在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4. 追责机制: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于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5. 整改措施:针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视和意识。

6. 审核监督:建立审核和监督机制,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改进。

通过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追究相关责任,有效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2)一、引言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时有所增加,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核心,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全过程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覆盖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准备、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环节。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9]171号)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04.05【实施日期】1996.04.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5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

第三条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第六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目),暂停接受中铁二十几、二十几局集团有限公
司,中水电某局,中交某局、葛洲坝集团和中铁
某集团公司施工投标活动,暂停接受上海某、北
京某某、中铁洛阳、北京某某监理公司监理投标
活动。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二)、有关要求
• 1. 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站在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长远发展的 高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铁路建设质量安 全管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牢固树立“ 今天的工程质量就是明天的运营安全”的观念,深 入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把“三点共识”和“ 三个重中之重”的要求贯穿到铁路建设全过程,增 强抓好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 感,切实保证铁路建设质量安全,为科学有序推进 铁路建设提供保证。
• 4)现场管理混乱,对严重的偷工减料问题处罚不 严,致使现场”填石”问题一再发生,现场管理 处于失控状态。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2)监理单位 • 1)履约不到位,未经批准擅自大量更换上岗人员,
监理人员管理混乱,对监理人员审查不严,事发 工点前后两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均系伪造; • 2)不认真 履行监理职责,对分包审核把关不严, 现场监控不力,问题整改不闭合; • 3)监理人员素质差、责任心不强,现场监理工作 流于形式。
• 3. 不可抗力(地震、泥石流、滑坡、崩塌),约 占2%;
• 4.其它因素,约占8%。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一、2012年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问 题的处理通报铁建设函[2012]957号
•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全面
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有效消除质量隐患,切实保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质量安全事故原因及案例分析

4.桥台锥体和涵洞 施工图现场核对工作不细不深,导致涵洞与既有沟
(一)、处理决定
• 1. 因中铁某局施工、某院监理公司监理的黎家冲、 五尖大山隧道衬砌后存在空洞;中铁某局施工、铁 某院监理公司监理的函谷关、閿乡隧道存在拱顶衬 砌空洞、裂纹、掉块和二衬厚度不足等质量问题, 各建设单位在3个月内(2012年9月15日及以前发招标 公告的所有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暂停接受中铁某 、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投标活动,暂停接受铁 某院、某院监理公司监理投标活动。
4. 路基排水
系统排水图供应滞后,致使排水系统不能及时施 作;
设计不系统、不完整,与当地排水系统不能实现 顺接,永久排水系统无最终排出通路,涵洞设计 标高过低,造成积水。
临时排水设施不完善、不畅通,施工期间路基被 水浸泡,或水流直冲路基、护坡等。
(二)桥涵工程
1.桥梁基础
基础工程施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不经设计变 更擅自将钻孔桩改为挖孔桩施工;
钻孔桩施工泥浆随意排放、污染河道,钢筋笼现场 存放不规范,导致锈蚀、扭曲、变形;
成桩桩头凿除野蛮操作、桩头钢筋及混凝土损伤, 随意接桩、切断钢筋,桩头标高控制不严、伸入承 台高度不足;
明挖基础不按要求进行地质确认。
2.桥梁墩台
承台与墩台身结合部处理不当,以拉毛代替凿毛, 墩身底部采用砌砖、木条等支垫模板,侵入墩身, 造成“烂根”。
• 5、事故的反思 • (1)项目经理质量、安全意识淡薄; • (2)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 (3)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常见质量问题、安全隐
患,采取视而不见,包庇纵容等态度;
• (4)铁路建设人才匮乏,管理混乱,理念落后的 不利因素在许多建设项目中还普遍存在,参建各方 都应该寻求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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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9]171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l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
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

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79号)办理。

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
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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