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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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失效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者本身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3]5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3]5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交运管〔2013〕5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水运管理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0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3年1月25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水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

《条例》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对于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标志着我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迈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从促进国内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我省水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分析机制,出台我省配套管理办法,规范全省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全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全省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行业发展环境。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22•【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6日)修正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9月22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和《条例》同步施行。

这是全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中进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两项重要法规和基本依据。

请你们按照最近在烟台召开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法制建设专业会议的部署,于文到后一个月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抓紧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有关各方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

同时,尽快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两项法规的工作做好必要的安排,力求达到宏观上加强管理,微观上放宽、搞活的目的。

根据专业会议讨论决定,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条例》开始施行以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作一次性补办审批手续,以免和今后新的开业审批相混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已开业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一律按隶属关系补办审批手续,即:部属企业报部审批,其中,对长江轮船总公司的审批手续,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报省级交通厅(局)审批;各地(市)、县所属企业报地(市)交通局审批。

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由船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发布日期:2014-7-15执行日期:2014-7-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2.2 乙方资质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运输服务3.1 服务内容3.2 服务标准3.3 服务费用第四章:运输安全4.1 安全责任4.2 风险管理4.3 事故处理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解除条件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3 赔偿范围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程序7.3 法律适用第八章:附则8.1 通知与送达8.2 合同生效8.3 其他第九章:签字页9.1 甲方签字栏9.2 乙方签字栏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以上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水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经济。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国内水路运输服务。

所有与运输服务相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1.3 定义和解释1.3.1 定义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进行解释。

1.3.2 解释权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委托资格,并保证其委托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乙方资质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保证其运输工具和人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 双方权利与义务2.3.1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运输任务。

2.3.2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时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

2.3.3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

2.3.4 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运营,保障航运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条例的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措施。

一、背景和目的水路运输是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水路运输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其管理和监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的管理,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输安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水路运输的管理责任和权力,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水路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水路运输活动,包括内河运输、沿海运输和跨境运输等。

适用对象包括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经营者、船员、港口经营者、货主等。

三、管理要求和措施1. 水路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管理,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良好运营状态。

同时,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和安全意识。

2. 船舶经营者的管理要求船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船舶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船舶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维护和修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适航性。

同时,船舶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健全船舶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的运营监控和风险防范。

3. 港口经营者的管理要求港口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开展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港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港口设施和装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港口的安全和高效运营。

同时,港口经营者还应当加强与船舶经营者和货主的合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 货主的管理要求货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船舶经营者和港口经营者进行货物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第5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9年4月13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是指接受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以及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港口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手续并收取费用的行业,分为船舶代理业和客货运输代理业。

第四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航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六条对水路运输服务业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布局合理、服务方便、竞争有序、适应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方便、迅速、准确、节省的经营方针,为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提供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2

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2

2016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全文)(2)第三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就运输服务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向旅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不适宜乘坐客船的群体;(二)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未向旅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五)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协调,按照要求优先、及时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运输保障预案,并建立应急运输、军事运输和紧急运输的运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规定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五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

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七条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12.16•【文号】交水规〔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水规〔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含地方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狠抓法规标准制度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港口客运经营人、渡口运营人等水路客运相关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所有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船长或依法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对船舶安全的最终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强化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规定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粤交水〔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交水〔2016〕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广州港务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2015年交通运输部修订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下放了外资审批权限,《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两个《规定》和《通知》,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及申报材料,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业务,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两个《规定》是指导水运行业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通知》明确了具体工作的实际操作办法和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做好两个《规定》出台后需要调整和落实的工作。

二、许可管理根据两个《规定》和《通知》对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等许可业务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办理各项业务事项。

(一)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股东证明材料(企业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3.投入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的相关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最低配员证书和安全管理证书(如适用)等船舶证书,初次投入市场运营船舶还需提供船舶运力审批或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图,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和劳动合同;5.与经营者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文件;6.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修订后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发布,为做好《规定》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内水路运输旅客优待服务(一)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为持有效证件的军人、人民警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优先购票、安检、候船、登船和乘船服务。

(二)国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向下列旅客提供优惠票或免费票优待服务。

1.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且不占用座(铺)位的未成年人免费并出具免费票(1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计入乘客定额);如未成年人需要单独占用座(铺)位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每位成年旅客可带两名持免费票的未成年人,超过两名未成年人时,对超过的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2.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凭其有效证件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

3.对寒假和暑假期间乘坐往返于学校和家庭居住地之间水路旅客班轮运输船舶,且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学校就读的学生,凭其有效证件应当分别执行往返各一次的客票半价优待。

二、关于国内水路运输审批和备案管理(一)进一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 2008年05月29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5月5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88]交河字117号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88]交河字117号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1988年2月16日(88)交河字117号)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部发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也在逐步展开。

最近,我部在上海市召开了贯彻两项法规座谈会,沿海及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主要航运管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并汇报了三个多月来的施行情况,协调了行业管理的进行步骤,研究了存在的问题。

为了对这两项重要法规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便于正确施行,特针对会议讨论的二十四个问题,研究整理成《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次),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级航管机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次)一、关于两项法规的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在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法规的规定。

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时,考虑到我国水域辽阔、船舶众多而分散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具体实施,特在第二条中,将适用范围分列三项,区别对待,即“本细则适用于:(一)一切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二)一切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三)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交办水函〔2024〕360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二、核查内容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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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以下简称《水条》)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水条》的实施工作,保持政策稳定和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好《水条》,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平稳发展
《水条》作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活动的行政法规,对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加快水路运输业转型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水条》的贯彻落实工作。

为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健康发展,部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在《水条》实施后,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延续、调整和衔接工作,保证《水条》顺利实施,保障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二、关于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工作
部正在制修订《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等与《水条》配套的规章制度。

在部新的配套规章未出台前,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行政许可及业务管理暂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许可、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新增省际“四客一危”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等行政许可项目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有关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开辟、变更集装箱外贸班轮内支线登记,开辟、变更客运航线,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新增普通货船运力等业务管理暂维持现状。

(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质许可暂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四)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业务的经营资质许可改为备案制。

各地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三、关于市场调控政策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引导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沿海化学品液化气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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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部公告2011年第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加强国内沿海成品油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5号)、《关于加强长江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12〕429号)。

《水条》实施后,上述调控政策延续实施。

四、关于全国水路运政信息系统
为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行业监管,部已建立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

部将完善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的功能,今后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其《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须按规定通过国内水路运政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编号、核发和管理。

该系统将与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同步实施,各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全国统一证书管理的各项准备和支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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