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法学派 PPT课件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三、法的产生、本质与分类
• (一)法的产生
• 人的意志本性是自由,但自由的实现有一个过程,不 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康德把人的自由分为三 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或 真正的自由(目的国)。
• 野性自由的缺陷使得人们想要放弃野性自由,通过签 订社会契约,建立一种权力机构,谋求某种秩序,摆 脱野蛮进入文明。此时的最佳境界就是以法律为最高 权威的公民社会,及法治社会。 • 法基于自由而产生,目的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 改变人实际上的不自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 由。
(二)法的本质和特点
•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以外在的强制限制个人滥用 自由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 可以分为法律的法则和伦理的法则,一种行为与前者 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与后者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 只靠前者是不够的,还需要后者。
法的定义
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法学是“权利科学”。
权利可以分为先天权利和后天权利,前者是人的理性 赋予的,不证自明的,是一种理性的假设;后者是法 律规定并保护的。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康德的法律思想
• 第三节 黑格尔法律思想
• 第四节 晚期哲理法学
第一节 概述
• 一、什么是哲理法学? • 广义:法哲学
• 狭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仅指 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早期哲理法学),以及由之 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晚期哲理法 学—现代)。
初级法治国——法治世界
• 初级法治国的特点:
• 1、法律至上;
• 2、人与人的关系:自由、平等、独立
• 3、体质必须是共和制,三权分立并制衡。
• 法治世界——永久和平实现的必然性: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pt课件
► 所有在我们面前展现的事物,不仅包括人的精神意 识活动,也包括山川河流、动物植物,人类社 会……都是“绝对精神”自己展开、自己实现的结 果。
►黑格尔的全部旨趣在于,直面他所生活的那 个时代,直面社会的前途与命运,思考什么 是自由的生活,什么是一个正义、和谐的社 会,并探索这个自由生活、正义和谐的社会 何以可能的问题。
►正义和谐的社会是自由的社会。
►首先,这个社会以法权人格为前提。
►其次,社会成员是具有自由意志精神的道德 主体,而不是寡廉鲜耻、俯首听命的臣民、 无恶不作的恶棍、奸商、政客。没有自由意 志的道德精神,就没有追求正义的自由主体。
► 关于逻辑学(纯概念的推演) ►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研究万事万物之根底或本质
的学问,而万事万物之根底在黑格尔看来就是概念、 理念,逻辑学也就是研究概念、理念的学问。 ► 概念、理念是世间万事万物之本质或根蒂。但这个 概念不是通常说的“茶杯”、“计算机”这样一类 带有感性杂质的具体个别的概念,而是指一切事物 都具有的最基本、最一般的“纯粹概念”,是非感 性的,诸如有、无、一、多、质、量、因、果等。 ► 举例:开端能不能成为纯粹概念呢?黑格尔认为不 能。
►在现实世界中,“自然在时间上是最先的东 西”。黑格尔说:“自然哲学,研究理念的 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
►正是哲学概念,使得万事万物得以被认识和 把握。这些概念是事物存在的逻辑前提。纯 粹概念是纯粹抽象的,必然要具体体现在具 体事物之中,必然要外化为自然。
►关于自然哲学(在逻辑学基础上,概念运动 外化为自然)
第六章 哲理法学派
二、人的本性与道德律
1、人的本性:起点:人是二重存在物,即大自然一部 分和理性存在物,因而人行为具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 人类的历史过程就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此二元论决定把人视为二重性的存在物,现象世界的 存在物(表现为人有肉体及其由之产生的认识、经验、 欲望)和本体世界的存在物(表现为人有意志、有信 仰和行为有道德性),因而人既为“自然人”又为 “道德人”。
一、早期的哲理法学
指德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是18末和19世纪 初在德由康德所创的一影响很大的哲学流派, 主要代表费希特(1762-1814)、谢林(17761854)、黑格尔和费尔巴哈(1804-1872)。 所处时代是德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和法资产阶级 革命爆发之际。马克思称之为“法兰西革命的 德国理论”。
2、人须服从两种规律:自然律和道德律:
理性存在者从两角度观察自己和认识自己力量 运用的规律,认识其全部行为。第一,是感性世界 的成员,服从自然法则,是他律的;第二,是理智 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法则,可不受自然和经验 的影响,是自律。 他对人类社会的理解是以“自由”概念为出发点和 归宿点的,认为人本性是自由,人类历史也是自由 发展史。思考问题:人为何是自由的和怎样才获得? 人之所以自由的,因人有理性或是一理性存在物。 人理性分为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后者为意志。意 志本性是自由,分为两种:与具体行为关联的个人 意志、实践理性本身或一般意志。
主要著作:《纯粹理性批判》(1781),《实践理性批 判》(1788),《批判力批判》(1790),归于二元论 和不可知论,认为存在两彼此无关世界:现象界和本体界, 人认识只能达前者,后者只能由信仰把握。 哲学分类:据研究对象又分关于质料的哲学和关于思维形 式的哲学(逻辑学),前者又可分:自然的哲学(物理学) (此又分自然的经验哲学和自然的形而上学)和关于社会 的哲学,即伦理学(也分来自经验的实用人类学和来自先 验的道德形而上学)。 晚年兴趣转向道德、政治法律和宗教等,并提独特见解。 著作:《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1785)、《在理性的 范围内的宗教》(1793)、《论永久和平》(1795)、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6)、《道德的形而上学原 理》(1797)、《实用人类学》(1798)。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一章法学
治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法理学基本论 题进行了全面阐释;对全
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进行了
系统论述。
目录
• 第一编 法理学导论 • 第一章 法学 •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 第十二章 法的历史 • 第十三章 法律演进 • 第十四章 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
ought to be) ➢ 社会法学派:主张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
效的法律”(law in operation)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 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
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 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 ➢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 形式性方面: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
➢ 方法论: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 并给予理论上的说明。
➢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 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 法学方法论的两个基本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 法论的原则;第二个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
➢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 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 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 的观点;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部
环境资源法学
门
军事法学
划
刑法学
分
诉讼法学
。。。
按 照 认 理论法学 识 论 应用法学 划 分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并经历 了三次伟大飞跃。
哲理法学派(康德和新康德主义)
哲理法学派第一节哲理法学派概述一、哲理法学的特点及其在西方法学中的定位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
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
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
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其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定位可见下图: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非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
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学生命力的强大。
二、早期哲理法学早期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
早期的哲理法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
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学家,而后才是法学家。
他们的哲学观自成体系,而其法学观点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学体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异性。
高中政治一轮《哲学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派别》基础精讲PPT课件
考点二 哲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派别
考点梳理
问题导思
知识梳理
1.哲学的基本问 题是什么?
(1)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意识和物质的关系问题 (2)内容:一是思维和存在何者是本原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 心主义的唯一标准;二是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的问题,即思维能否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和不可知论的标准
考向2 哲学的基本派别
典题剖析
√ 典例2 哲学的两大阵营是指 A.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B.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C.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
D.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
对点训练
F 1.(判断)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准确地预测地震,可见思维与存在不具有同一性。( )
解析 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地震终有一天能够准确预测。
F
解析 哲学与具体科学之间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一般和特殊、指导和基础的关系。
对点训练
1.(判断)科学家在科研活动中不自觉地接受某种世界观的指导。( )
F
解析 有的是自觉地,有的是不自觉地。
2.(2017·乐清市学考检测)面对人生道路上的困难,有人认为命由天定,因而消极无为,等待神助;有人认为人能
2.唯物主义和唯 心主义的根本 观点是什么?
(1)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物质是本原的,意识是派生的,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 (2)唯物主义的基本形态: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唯物主义 (3)唯心主义的根本观点:意识是本原的,物质依赖于意识,意识决定物质 (4)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态:主观唯心主义、客观唯心主义
意识是本 唯心主义 原,意识
法理学_完整版_ppt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 黑格尔的“法哲学”与穗积陈重的“法理 学”
182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出版了《法哲学原理》一书。该书问世后 即 成为经典,不断引起人们的研究和批判。例如,马克思就先后撰写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文章。恩格 斯也非常重视这本书,说它是人类知识的大厦,形式是唯心主义的,内 容是现实的。黑格尔的法哲学是 以客观唯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但也是 资产阶级古典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按照三段论式构造了他的法哲学体系:(1)抽象法。这是以禁令 为基 础的抽象人格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环节。(2)道 德。这是客观的 法能动地向着个人内心的发展的主观的法,包括故意和 责任、意图和诱利、善和 良心三环节。(3)伦理。这是通过群体(共 同体)表现出来的法,包括家庭、市 民社会、国家三环节。 但是,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学校讲授“法论”(理论法学) 时, 认为当时日本流行的“法哲学”的名称形而上学的气味太重,特提 出并使用“法 理学”这个名词。
7
2、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具体规定及其理论 、从历史的角度,研究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 的演化和变革,把握其精神和基本原则,并以原则的历史发展为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线索,归纳、整理各种资料。 3、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应用以及作用等方面考察处 、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从演化、范围、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于同一发展阶段、属于不同法律制度的有关法律的制度、结构、 概念及规则。 概念及规则。 4、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以 、从分析的角度,研究法律的渊源、结构、论题、概念和规则,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 把握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理论、原则和观念,同时,为在该基础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上作出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整理出权威性材料,以作为根据。 5、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将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对行为的社会 、从社会学或功能分析的角度,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 控制制度,研究其功能,并研究为实现社会控制这一目标而确立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的法律制度、法律学说和法律方法。
法理学初阶ppt课件
精选课件ppt
16
4.衰落时期(AD3世纪末-6世纪初,即AD284-527 年)
5.中兴时期(6世纪中叶,AD527-565年)
精选课件ppt
26
(四)开放性
法学体系的建立具有现实性,也具有开放性。法学 体系的建立依赖于法学家的主观的理论建构。法律 现象的开放性、不同地区和国家社会交往,会形成 法律文化的相互交流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这 就形成了法学理论、法学体系开放状态。
精选课件ppt
27
三、法学体系的意义
(一)加深对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认识 (二)确立法学研究的基础领域 (三)推进法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课前提示
本章分别介绍中国和西方法学的历史。在 学习时,要了解中西方法学的历史进程, 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在继承前辈先贤 的思想遗产的基础上,增进法学知识并拓 展法学思维的空间,熟悉法学的思考进路 和话语方式,理解和把握法理学的话语体 系和基本的问题意识,从而增强对现实法 律生活的认识和法律发展的洞见能力。
(四)便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横向联系和相互 交流
精选课件ppt
28
第二节 法学体系中的类别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类别
(一)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
1.以研究对象为标准,可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法 理学、法律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 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
2.以研究范围为标准,将法学分支学科划分为国内 法学和国外法学。
或分为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应用法学、 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国际法学、边缘法学等 六大类。
学好法学基本理论ppt课件
法的作用 法在满足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需要以及维护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属于法的(C) A、指引作用 B、教育作用 C、社会作用 D、制裁作用
7.1.2 二、法律规范
学 法学基本知识 好
法的概念和作用
概念 作用
国家制定或认可 /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规范作用:指引/评价/强制/教育/预测 社会作用:顺利执行社会公务/维护阶级统治
好
法律关系
法
学
我国社会主义
基 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础
理
论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法的概念(选择)
法律谁制定: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谁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如何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7.1.1.1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概念和作用
学
法学基本知识 法律规范
好
法律关系
法
学
我国社会主义
基 法律的本质和体系
础
理
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不同,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的规定属于(B) A、授权性规范 B、复合性规范 C、强行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7.1.3 三、法律关系
法的概念和作用
学 法学基本知识
概念:权利与义务以及承担后果
好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规范的种类:授权/义务/复合
论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运行
法的概念(选择)
法律谁制定: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谁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如何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注:我国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7.1.1.2法的作用
学 好 法 学 基 础 理 论
法学基本知识
法理学PPT
• 王某自上个丐纨80年代刏期,就仍亊将山东的蔬 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二我国1979年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刈法》中觃定了“投机倒把罪”, 将现在我们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丿为投机 倒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刈法》做了修 改,将返个罪名叏消。返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 的《刈法》觃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幵应当叐到法徂的制裁;但是在1997年以后,返 个行为丌但丌会叐到法徂制裁,反而迓会叐到法 徂的保护。返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 界定对二人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 本章习题1.分析在某个学术研讨会上,甲、乙、丙三 位学者分别就“法理学”一诋作了丌同的解释:甲说: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研究法徂中的哲学问题,比如 法徂原刌、概念、制度、方法等。”乙说:“法理学 是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学问,相当二法社会学。”丙 说:“法理学是研究刈法、民法、宪法、诉讼法等等 法徂部门如何适用问题的学问。”你认为上述哪一种 戒哪些观点有遀理?为什举?
• 亊例1-2A对自巪的父母丌孝顺,其父母起诉到 法院,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劣父母的丿务” 乀觃定,判处A应当采叏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巪的 赡养丿务。除了相关的、觃定赡养丿务的法徂觃 定乀外,法官迓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 德”乀类的遀德原刌,迕一步强调孝顺的遀德丿 务性质。法官乀所以做返样的引述,原因在二, 在他看来“孝顺父母”乀遀德丿务是“赡养扶劣 父母”乀法徂丿务的来源,迕而将法徂约束力建 立在遀德约束力的基础乀上。将法徂丿务规为某 种特殊遀德丿务的看法,无论在中国迓是外国都 是普逿存在的。
• 4.外国法学和比较法学。其中包括 外国法学概论、比较法总论以及各 外国部门法学戒比较法学(如外国 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等)
• 5.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 际私法学、国际绊济法学、国际刈 法学等。 • 6.法学的交叉学科(边缘法学)。 包括法医学、刈亊侦查学、司法鉴 定学、犯罪心理学、证据学、法徂 统计学、法徂精神病学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流派脉络
流派脉络、各个流派出现的原因(政治、经济、文化)1.古典自然法学派2.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含义:广义所有从哲理角度和用哲理方法研究法律的学派。
狭义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和由此产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分为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
早期:康德创立,继而有费希特、谢林、黑格尔、费尔巴哈。
早期哲理法学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研究对象仍然是自然法,并仍采用理性思维的研究方法。
不同的是,他们的研究以人的自由作为出发点和以人的意志作为核心,因而他们认为,法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人人自由,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则是意志自由。
自然法在他们看来,是一种应然的法、法的理论,或法的原理,而不再是实际上存在的法。
晚期:晚期哲理法学分为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二者分别是在新康德主义哲学和新黑格尔主义哲学的影响下产生的法学流派。
其一,新康德主义法学,创始人是施塔姆勒,继而有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等人;其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创始人柯勒,继而有宾德、拉伦茨、博山克、布拉雷德等人。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在欧洲和美国流行的以新黑格尔主义为哲学基础,以继承和发展黑格尔哲学、法学思想为基本特征的法学派别。
学界对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评价多是负面的。
英国的法学家霍布豪斯评价其,“他们使革命武器的锋芒转向了,或者说,手执刺刀的革命者把刀刃对准了自己。
革命的自由主义者及现代人为之努力奋斗的自由,变成了对法律的服从;他们对社会理性的要求被接受了,但内容却被偷换了:变成了对现存秩序的遵守。
3.历史法学派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
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
4.功利主义和早期分析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以边沁、密尔、奥斯汀三人为代表的法学。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PPT课件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第5页/共16页
•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 础,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 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 即只有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 意志不是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 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 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 定。” 并且,这种公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 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 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 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也就是说这是国家 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理组织联系在一 起的。
• 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 对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 这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 黑格尔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 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 的出发点似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 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第12页/共16页
第13页/共16页
•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 自由意志的具体实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同时, 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 理的最高阶段。
第2页/共16页
•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 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 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 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 (立法法),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 法)和国际法。
西方哲学史流派代表人物著作思想PPT课件
芝诺的悖论
• 芝诺继承了思辨的风格,首次运用悖论的方法,在 人们习以为常的运动观念中提出连续和间断、无限 和有限、整体和部分的矛盾,深化讨论关于一与多、 不变与变之间的关系。
一、希腊哲学的主要流派
1、早期的自然哲学
• 四、元素学派
• 代表人物: 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萨戈拉、德谟克里特
• 主要学说: 恩培多克勒的四根说 阿那克萨戈拉的种子说 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说
②各自的哲学观点:智者学派强调人的价值、人 的决定作用,他们认为,正义、美德、真理等价值 标准跟人的需要和兴趣有关,是由人制定的。由此, 它否定了神或命运等超自然的力量对社会人生的作 用,树立了人的尊严。苏格拉底围绕人的精神修养 提出哲学命题,强调知识的重要性,追求真善美, 开创了希腊哲学的新方向。
1、早期的自然哲学
第一个阶段是早期的自然哲学,从时间上是前苏格 拉底阶段,这是古希腊哲学的初级阶段,涌现了四个学 派:
一、伊奥尼亚学派
代表人物: 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美尼、赫拉克利特
主要学说: 泰勒斯的水本原说 阿那克西曼德的无定说 阿那克西美尼的气本原说 赫拉克利特的火本原说
一、希腊哲学的主要流派
一、希腊哲学的主要流派
1、早期的自然哲学
恩培多克勒的四根说 • 四根说认为,水、火、土、气是组成万物的根,万
物因四根的组合而生成,因四根的分离而消失。在 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以善和恶为本原。 阿那克萨戈拉的种子说
• 种子说认为构成万物的细小微粒是种子。 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说
• 原子论认为是世界的本原是原子和虚空。“原子” 的原意是不可分割,它被用来表示充实的最小微粒。 原子论认为世间万物因原子的结合而产生,因原子 的分离而消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价晚期哲理法学 晚期哲理法学从20世纪初形成后,迅速发展成 为在德国和意大利占支配地位的法学,并对西班 牙、北欧和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学产生过重大影响。 但是,由于社会哲理法学派,特别是其中的新黑 格尔主义法学,因客观上起到了为法西斯主义辩 护的作用而声名狼藉,所以,随着法西斯主义在 二战后的失败,社会哲理法学派也大大衰败,特 别是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从此近乎销声匿迹。
(二)代表人物:康德、黑
格尔、费希特、谢林、费尔巴哈
(三)产生背景:德国近代
革命前夕
(四)理论基础:古典自然
法学,尤其是卢梭的政治法律思 想。
费尔巴哈( Feuerbach,1804-1872)
(五)古典哲理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联 系与区别
1、联系 (1)两者研究的重点都是理想中的法,而非实 在法; (2)两者都采用理性主义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即肯定理性与法律的关系,并用抽象的推理方法进 行研究。
1、特点 (1)普遍性 (2)目的性 (3)自律性 2、道德律的目的:人人自由 3、“目的国”——由遵守道德律的人所组成的 一个人群或一个系统
(一)法的产生
1、对人的自由的论述 (1)野性的自由 (2)法律下的自由 (3)道德自由或真正的自由 2、法律是基于人的本性,即自由而产生的,它是 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改变人的实际上的不自 由,从而使人人在实际上获得自由的需要而产生 的。
(2)刑法:报复刑论者 法律是人的行为的普遍规律,是人的自有条件的总和,是 公众的意志,因而违反它就必然侵犯别人的自由,从而违反 了理性和正义,因此必然受到惩罚。刑罚是理性和正义的恢 复,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复。
(一)哲理法学派释义
1、广义:同“法哲学” 2、狭义:德国古典哲学家的法律思想以及由之产 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3、此处采狭义 (二)哲理法学的两个支派 1、早期的哲理法学(古典哲理法学) 2、晚期的哲理法学(社会哲理法学)
(一)含义:德国古典哲学家
的法律思想
2、区别 (1)古典哲理法学所讲的“自然法”是指法的 原理,即“哲学上的法” (2)古典哲理法学法律观的核心是“自由”, 而非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 (3)古典哲理法学从整个体系到基本观点都不 同于古典自然法学,它们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某些理 论,如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理论,持批判态度 (4)古典哲理法学的哲学体系在理论的系统性 和逻辑的严谨性方面大大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
2、就属性而言,人既具有非社会性或个性,又具 有社会性或共性。 (1)三种向善的原始秉赋 ①有生命的存在者:动物性:自我保存,繁衍后代, 交往 ②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性:精神与肉体的自爱 ③又能够承担责任的存在者:人格:道德感 (2)三种向恶的倾向 ①人性的脆弱 ②不纯粹性 ③人性和人心的邪恶
(三)作为二重性存在物的人,须服从自然 律(他律)和道德律(自律) (四)道德律
自然法: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也可为先验理 性所承认,亦称为道德法、本原的法或纯粹的法。 实在法:指立法机关公布的成文法。 公法: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 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 私法:调整私有者的个人关系,自然法是私法的基础。
2、对民法和刑法作了论述 (1)民法:论述占有
3、法的定义 “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 自由原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 条件的总和。” 4、法律的基本含义是权利 5、法与正义是统一的 6、法与公意联系在一起
(三)法律的分类
1、从应然的角度理解自然法 应然法(自然法) 民族法 法律 公法 国际法 实然法(实在法) 私法 世界法
评价早期哲理法学派
早期哲理法学派是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他综 合了价值说,提出一个高于人性且又包含人性的 精神实体,认为这是法律的本原与基础。在理论 核心方面,突出意志自由;在研究方法上,贡献 了一套概念分析的辩证思维方法;在影响上,早 期哲理法学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创立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总之,不论从 立法根据还是研究方法抑或历史影响上讲,早期 哲理法学派都处于不可忽视的地位。
(一)人是二重性的存在物
1、人是现象界的存在物——“自然人” 人有肉体及其由之产生的认识、经验、欲望 2、人是本体界的存在物——“道德人” 人有意志、有信仰和行为的有道德性
(二)人的二重性的表现
1、就构成和能力而言,人包括肉体和心灵两个方 面 (1)人的心灵具有三种能力:感性、知性和理性 (2)理性包括认识的理性和行为的理性
(一)新康德主义法学
1、研究重点:法律价值 2、创始人:鲁道夫·施塔则” (3)法与经济生活 (4)内容可变的自然法 3、代表人物:拉德布鲁赫、拉斯克、韦基奥
(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1、研究重点:法律准则的可变性,将法律史与文 明史结合起来研究;部分学者发展了黑格尔的国 家至上理论 2、创始人:柯勒 3、代表人物:宾德、拉伦茨、韦基奥(前期是新 黑格尔主义者)、博山克、布拉德雷等
(一)生平
伊曼努尔·康德 (Immanues kant,17241804):世界近代著名的 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的 创始人。
(二)著作
1、前期:从事自然科学方面的教学与研究,代表 作:《宇宙发展史概论》 2、后期:从事哲学研究,其哲学被称之为“批判 哲学”,代表作:《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 性批判》、《判断力批判》 3、晚年:从事道德、政治法律和宗教等社会问题 的研究,代表作:《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 《论永久和平》
(二)法的本质和特点
1、法的本质 法律本质上是道德律,是一种以外在强制限制个 人滥用自由的特殊形态的道德律。 2、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的管辖范围只及人的外部行为,而道德 则深入人心内部,能阻止人的恶念; (2)道德律的遵守完全依赖人的自觉,法的遵 守则离不开权威机关的强制; (3)道德是肯定地、推动人的行动,法则是否 定的、限制人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