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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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长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产服务中心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责任主体,为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

(二)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租赁试点方案

租赁试点方案

租赁试点方案第1篇租赁试点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租赁市场日益繁荣,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关于发展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租赁试点方案。

二、目标1. 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完善住房租赁体系。

2.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提高租赁住房品质。

3. 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保障群众住房需求。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确保租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2. 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提供多样化租赁住房产品。

3. 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4. 创新驱动:鼓励租赁市场创新,提升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租赁住房供应1. 新建租赁住房:合理规划土地供应,加大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落地力度,确保新建租赁住房规模和质量。

2. 改造租赁住房: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产改造为租赁住房,提高存量房产利用率。

3. 政策支持:对租赁住房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降低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成本。

五、租赁住房需求1.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提供一定数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2. 市场化租赁住房: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市场化租赁住房,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

六、租赁市场监管1. 完善租赁合同:推广使用标准化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租赁行为。

2. 强化租赁备案: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确保租赁市场信息透明。

3.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七、租赁住房服务平台1. 建立租赁住房服务平台: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提供租赁住房信息发布、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

2. 完善租赁住房服务功能:提供租赁住房政策咨询、租赁纠纷调解等服务,提升租赁住房服务水平。

八、组织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租赁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1•【文号】国土资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21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

对 符合 当 地公 租

房准 人条 件 的 城 镇 中 等偏 下收 入 住房 困 难家 庭
城 镇 稳定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员 应 纳 入公 租房 保障 范 围

新就 业
大学 生 和 青 年 医 生



青 年教师 等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全 面 落 实居 住 证 制 度

实物 保 障 与 租赁 补 贴 并 举


支 持 公 租 房 保 障 对象
通 过 市 场 租房
政 府 对 符合 条件 的 家庭 给予 租赁补 贴

各 地 区 要 结合 当 地 住 房 市 场 租金

水 平 和保 障 对象 的 收入
财 产等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公 租房租 赁 补 贴 标 准
辽宁省A
關肺公厅文件

辽政 办发
20




03

辽 宁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步 深 化住 房制 度 改 革 加 快 培 育 和 发 展
住房 租 赁 市 场 的 实 施 意 见
各 市 人 民 政府

省 政府各厅 委

各直 属 机 构

非 本地 户 籍承 租 人 的 随 迁 子 女 参 加 髙


按 照 《 辽 宁 省人 民 政府 办 公 厅转 发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关 于 进 城务 工 人 员 随 迁 子 女 在 辽

宁 省 参 加 中 考 和 高 考 实 施 方 案 试行 的 通 知 》 辽 政 办 发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7〕35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7〕35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供应主体(一)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引进和培育经营房屋租赁的企业,鼓励其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向社会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房屋租赁服务。

成立经营性的租赁机构,通过购买或长期租赁库存房源的方式,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依法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明确房屋租赁经营服务(包括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服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政策实施方案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政策实施方案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政策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住房租赁市场逐渐成为人们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

然而,住房租赁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供应不足、价格不稳定、租赁关系不规范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规范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1.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土地、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资力度。

2.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

鼓励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个人出租住房。

同时,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提高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3.建立规范的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要求租赁双方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通过备案制度,可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完善住房租赁相关政策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住房租赁政策法规,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租赁行为。

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5.推进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完善租赁住房周边的交通、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提高租赁住房的居住品质和吸引力。

四、实施步骤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本实施方案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措施,提高社会各界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州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X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州住建局牵头;X 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X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2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2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7号),推进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开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试点城市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培育出一批从事自持物业出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的规模企业。

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竣工且具备使用条件的未售出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扶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或新设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新建租赁住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深度合作,购买或租赁库存房源开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依法依规拓展房屋代理销售、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

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依法依规经营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均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租并举”试点,经确认和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后,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
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粤府办[2017]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5页(P3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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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J], ;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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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有房屋租赁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实施方案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动国有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最新的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首先,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

通过政策扶持和金融支持,鼓励更多的国有房屋投入租赁市场,增加房源供应,满足市民对住房的需求。

同时,对租金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降低租户的租赁成本,提高租赁市场的活跃度和吸引力。

其次,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的内容还包括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租赁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的内容还包括加强对租赁房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租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保障租户的居住权益。

总的来说,国有房屋租赁实施方案最新的内容主要是以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监管规范为主要内容,旨在推动国有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
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促进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最新的国有房屋租赁
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推动我国住房租赁市
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
见》
8 月28 日晚,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响应国家探索建立租售并举机制。

租售并举,被认为是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

2016 年5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7 年1 月,广东省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有关工作;2017 年7 月1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

在深圳之前,广州、佛山、成都等城市已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

不过,对比可发现,目前为止,深圳的方案最为具体,明确到责任人和细化数字。

据《实施意见》,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目标是:到2020 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深圳市规土委指出,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坚持市场和政府两条腿走路。

深圳市规土委在解读文件中透露,市政府先后于2017 年1 月、4 月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
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增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竞争活动意识,形成各类住房租赁方式的互补性,形成充分竞争、国际一流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2、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投资管理机制,促进投资者积极参与,以提高长期租赁住房的投入,促进投资和产业协调发展;
3、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租赁终止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租赁房源及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4、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服务体系,积极推广优质住房租赁服务,丰富住房租赁供给,满足住房租赁需求;
5、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保障租赁者、租赁服务机构、投资者与政府机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运营效率。

二、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立法
1、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立法制度,保障租赁者的权益,改善租赁住房的管理和维护,完善合同法、担保法、税法和监管政策。

2、完善多元化的住房租赁机制,鼓励私人主体参与住房租赁,营造公平、竞争、和谐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3、完善公共住房租赁制度,加强租赁住房的建设保障,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4、出台政策性租赁补贴。

国有房屋出租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房屋出租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房屋出租实施方案最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房屋出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住房供给方式。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推动国有房屋出租工作,最新的实施方案已经出台,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国有房屋出租实施方案最新在政策上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针对国有房屋出租的管理和监督,方案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国有房屋出租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国有房屋出租监管平台,加大对违规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力地规范国有房屋出租市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施方案在资金支持上进行了加大力度。

为了鼓励更多的国有房屋投入出租市场,方案提出了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包括对国有房屋出租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降低租金税收负担,提供租赁保障金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国有房屋出租市场的活力,增加房屋供给,满足市民的租房需求。

此外,实施方案还在服务保障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针对国有房屋出租市场存在的服务不足和保障不完善的问题,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包括加强租赁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租赁服务机构,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等。

这些措施将为租户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租房服务,增强租房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最后,国有房屋出租实施方案最新还在监督管理上进行了强化。

方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了对国有房屋出租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建立健全了国有房屋出租市场的信用体系等。

这些举措将有效地提升国有房屋出租市场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有房屋出租实施方案最新的出台,将为国有房屋出租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满足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

我们期待着这一方案的全面落实,为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做出更大的贡献。

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

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

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第1篇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选择。

为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租赁住房供应品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 提高租赁住房供应品质,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住房需求。

3.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4. 推动住房租赁市场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工作任务1. 完善租赁住房供应体系(1)加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障租赁住房用地需求。

(2)引导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3)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

2. 规范租赁市场秩序(1)建立健全租赁合同备案制度,加强租赁合同管理。

(2)规范租赁双方行为,禁止违法群租、虚假租赁等行为。

(3)加强对租赁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3. 提升租赁住房品质(1)制定租赁住房建设标准,确保租赁住房符合居住功能。

(2)鼓励租赁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方式。

(3)完善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提高居住舒适度。

4. 保障租赁双方权益(1)完善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合理调控租金水平。

(2)建立健全租赁住房维修资金制度,保障租赁住房维修权益。

(3)加强对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5. 推动租赁市场信息化建设(1)建立租赁市场信息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发布、租赁合同备案等功能。

(2)加强租赁市场数据监测,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3)推动租赁市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市场效率。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

2. 完善相关政策,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租赁住房建设和发展。

4. 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住房租赁实施方案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租赁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
住房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住房租赁实施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同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端,政府将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土地供应力度,通过增加土地供应,来增加住房租赁市场的住房供应量,从而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的供需矛盾。

同时,政府将鼓励和支持企业、机构等各类主体参与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多元化的主体参与,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端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

其次,对于住房租赁市场的需求端,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居民通
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力度,为有住房需求的居民提供更多的租房选择,满足不同居民的不同需求。

此外,政府还将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和推广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
和推广活动,提高居民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更多的居民选择租房解决住房问题,从而减轻购房压力,缓解住房问题。

总的来说,住房租赁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促
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力度,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租赁选择,助力住房租赁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08•【字号】长政办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长治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57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培育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支持鼓励长期租赁,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2018年,市本级建成、县级基本建成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

全市至少新增2家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和兼营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企业。

科学规划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需求结构等情况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争取用3-5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三、工作任务(一)培育多元化租赁住房供应主体1.发展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2018年底前,由市经信委(国资委)依托1家国有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2.引导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住房租赁企业发展。

新组建或依托现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2018年底前全市至少新增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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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

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鼓励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服务。

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支持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等模式,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2.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购租并举模式转变。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先租后售”“租金抵房款”等方式营销。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的运作模式。

鼓励发展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3.鼓励个人出租住房。

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统一运营的形式对外出租。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4.落实税收优惠。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提高企业集中度,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5.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信等方式增强住房租赁企业融资能力。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6.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

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合理测算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建立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7.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保障能力。

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公租房项目,逐步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四)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8.有序新建租赁住房。

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立足资源、环境、人口等条件,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总量、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在地理位置优越、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选取部分地块,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资本新建租赁住房。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9.完善供地方式。

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10.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

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含公寓),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住宅设计的有关规定改造后出租。

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改造后每个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1.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后,享有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市卫计委)(五)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12.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推行使用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

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和发布管理,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将备案机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引导群众选择有营业执照、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服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14.加强行业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督促指导街道办、居民(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住房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三、保障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积极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工作,加强本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三)健全法规制度。

研究制定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进一步理顺房屋租赁管理体系,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规定租赁强制性标准,推行合同指导文本和网上签约,强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

(四)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2017年6月底前,市住建局要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房源信息核对、企业备案和租赁登记备案服务。

及时公布经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信用档案等信息,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积极引导租赁当事人、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完成房源核实、房源委托、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一系列租赁业务流程,实现租赁交易全过程一站式服务。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梯级消费的住房理念,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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