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银监分局关于核准石双成高管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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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号】廊银保监复〔2021〕225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1〕225号
交通银行廊坊分行:
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廊〔2021〕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杜克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廊坊银保监分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廊坊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21年10月11日。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周争光任职资格的批复-廊银保监复〔2021〕56号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周争光任职资格的批复-廊银保监复〔2021〕56号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周争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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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周争光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1〕56号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周争光任职资格的请示》(亚太财险冀报〔2020〕143号)收悉。

经审查,周争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周争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03月19日
——结束——。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0.3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19〕1109号
•【施行日期】2019.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陈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109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核准陈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19〕1191号)收悉。

经审查,陈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31日。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廊银保监复〔2021〕225号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廊银保监复〔2021〕225号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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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1〕225号
交通银行廊坊分行:
你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关于杜克难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廊〔2021〕1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杜克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廊坊银保监分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廊坊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21年10月11日
——结束——。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海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海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王海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45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王海成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45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长城人寿河北分公司关于王海成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长寿冀分发〔2021〕81号)收悉。

经审查,王海成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2021年6月22日。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马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马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马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廊银保监复〔2020〕310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马彬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0〕310号
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
你单位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核准马彬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文安第一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2020年12月30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6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陈同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36号)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核准陈同辉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华银石发〔2011〕55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陈同辉华夏银行保定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陈同辉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并抄送保定银监分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程亮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程亮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程亮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318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程亮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318号)
中信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核准程亮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信银石字〔2011〕1460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程亮同志中信银行支行长级高管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程亮同志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尹宪起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尹宪起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尹宪起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18
•【字号】廊银保监复〔2021〕135号
•【施行日期】2021.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尹宪起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1〕135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尹宪起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冀发〔2021〕180号)收悉。

经审查,尹宪起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尹宪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06月18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1.08
•【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251号
•【施行日期】201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

(银监冀局复〔2011〕251号)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民银石发〔2011〕12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洪建同志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你行应及时将张洪建同志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并抄送衡水银监分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6.11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232号
•【施行日期】2021.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
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23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静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冀发〔2021〕326号)收悉。

经审查,张静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2021年6月11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251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251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251号)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你行《关于核准张洪建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民银石发〔2011〕12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张洪建同志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你行应及时将张洪建同志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并抄送衡水银监分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结束——。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续银星任职资格的批复-廊银保监复〔2021〕247号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续银星任职资格的批复-廊银保监复〔2021〕247号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续银星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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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续银星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21〕247号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关于续银星任职资格的请示》(渤海冀发〔2021〕34号)收悉。

经审查,续银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续银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10月28日
——结束——。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9.10.30
•【字号】冀银保监复〔2019〕1078号
•【施行日期】2019.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李涛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19〕107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涛任职资格的请示》(阳光人寿〔2019〕432号)收悉。

经审查,李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廊坊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廊坊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廊坊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银监冀局复[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银监局关于同意中国光大银行廊坊分行开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152号)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你分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廊坊分行开业的请示》(石光银发〔2011〕370号)和《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关于申报王庆华等四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石光银发〔2011〕44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和《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银监办发〔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开业。

机构全称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简称为:“中国光大银行廊坊分行”,英文名称为:“China Everbright Bank Co.Ltd. Langfang Branch”。

二、核准王庆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邸立新、刘国新、赵锡群等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三、该分行营业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

四、核准该分行在银监会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总行的业务范围内,按照你分行授权范围开展业务。

五、该分行接受廊坊银监分局监管。

请你分行持此批文到廊坊银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将开业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式任命文件报廊坊银监分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冀银保监复〔2021〕108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银保监局关于刘东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保监复〔2021〕108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东任职资格的请示》(平保产冀分人〔2020〕324号)收悉。

经审查,刘东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河北银保监局
2021年4月12日。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杜铁良、霍宏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194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杜铁良、霍宏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银监冀局复[2011]194号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杜铁良、霍宏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银监局关于核准杜铁良、霍宏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银监冀局复〔2011〕194号)
邯郸银行:
你行《邯郸银行关于杜铁良、霍宏光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邯银总行呈〔2011〕27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杜铁良、霍宏光邯郸银行石家庄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请你行及时将上述2人的任职文件抄报河北银监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结束——。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乔海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乔海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乔海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0.18
•【字号】廊银保监复〔2019〕92号
•【施行日期】2019.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廊坊银保监分局关于乔海洋任职资格的批复
廊银保监复〔2019〕92号
张家口银行廊坊分行:
你行《关于乔海洋拟任香河支行行长的请示》(张银廊发〔2019〕12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核准乔海洋张家口银行香河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乔海洋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此批复失效,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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