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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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成办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办法(试行)》、《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安全、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均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事项按照《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成密发〔2008〕2号)执行。

第三条(遵循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应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协助做好保密内容检查。

第五条(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具体公开工作一般应在有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信息内容需报上级部门审核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暂缓公开,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特殊信息的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核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审核重点是内容、形式、时限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章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7•【字号】成办发[2003]11号•【施行日期】2003.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3]1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1]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2]34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明确,认识到位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是以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基础,为中央、省、市、县四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和行政管理提供信息咨询、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的决策支持系统和应用信息系统。

基本单位名录库覆盖了我市的所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及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经济指标。

通过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部门间的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安全、高效、全方位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咨询。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建设是加强和完善宏观管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编制预算、规范税源和规划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构架国家宏观数据库、电子政务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对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避免重复建设、改善投资和招商引资环境、建立竞争开放的市场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3]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3]1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3〕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健全长效机制,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规模,强化“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增强预算约束,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上年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科学合理编制年初预算。

(二)公务车辆购置经费。

财政拨款安排公务车辆购置经费实行“单位零基预算、财政总额控制”的办法。

根据车辆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从严控制公务车辆配备更新,严格按批准的配备更新计划,编制公务车辆购置经费预算。

(三)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

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

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四)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经费按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二、严格执行,规范“三公”经费支出管理(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成办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11〕1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0〕4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成委发〔2010〕17号)精神,设立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的相关职责划入市建委。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证发放的职责划归市房管局。

2. 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划归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统筹城乡建设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2. 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

3.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二)负责编制城乡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乡基础设施各类专项规划;牵头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区(市)县城乡建设工作。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

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按照统一单位标准、统一单位管理、统一工作流程、统一软件平台的原则,进行建设、维护、使用与管理。

统一单位标准,是指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计单位划分有关规定界定单位性质及类别;统一单位管理,是指按照“先进库,后有数”的原则,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调查单位。

涉及单位进入、退出和规定事项的变更,以及向各级统计机构有关专业和部门提供单位名录等调查单位管理工作,由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办理;统一工作流程,是指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统一软件平台,是指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统一使用国家统计局设计的名录库管理系统软件,“一库在线”、适时维护更新、适时监管。

第三条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原则上按其经营地进行统计。

一个法人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地,则在其主要经营地进行统计。

第四条名录库的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纳入专业年(定)报统计调查范围的个体经营户。

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工作需要提供各项统计调查单位名录,主要分为“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以及专业年(定)报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等。

(一)“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调查单位库“三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资质内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全部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营活动的企业。

(二)“三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名录库“三下”企业包括规模以下工业法人企业,无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及上述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法人企业;除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

四川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现状和未来(之二)

四川名录库系统建设的现状和未来(之二)
规划 城 乡建 设 提 供依 据 。总 之 名 录库 建设 的核 心 是其 服 务 功能 。因此 在 建 库是 首 先 考虑 尽快 开 发 利 用现 有 的 普查 成
为切实加强对四川基本单位 名录库系统建设工作的组 织 领 导,四川 省 人民政 府 办 公厅专 门下发 文件 川办 发
[0 2 3 号 , 全 省 的基 本单 位 名 录库 系统 建设 进 行安 排 20 ] 4 对 和 布 置 , 立了 四川 省基 本 单 位名 录库 系 统建 设 领导 小组 , 成 领 导 小 组办 公室 设 在 省 普查 中 心 ,具 体 负责 基 本单 位 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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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基e is U位 nn 本普 tu s C 单查
四 Ⅲ名 录 库系 统 建 设
现状 和 一
省 统计 局 领导 听取 普 查 中心 基普 工作 汇报
四、 值得 借 鉴 的法 国基 本 单位 名 录库 思 想
法国基本单位名录库有四个显著特点: ( ) 一 统计登记的及时性和统一性 。 在法 国, 是以法律的 形式规定政府成立的 “ 企业登记中心” 根据行业特点和管 , 理需要 , 成立了八个登录中心 , 负责企业 ( 单位) 创建 撤消 或变更登记 ,各登录中心统一针对法国统计局通过计算机 网络及时向法国统计局传送单 位创建 撤消或变更资料 , 法 国统计局根据这些 资料对名录库随时进 行动态维护或更 新, 避免了部门问多头管理 , 保证 了名录库的及时性 。 企 在“ 业登记中心”一次性登记就解决了在我国要在八个部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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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提供了管理需要的基础数据 , 并通过计算机网络 , 直接向部门提供资料 。其统计功能体现在一是对统计对象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统计条例》(NO:SC08097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在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全省应当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全省对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地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全省搭建统一的统计信息平台,建立运转高效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四川省统计局是全省统计工作的主管机构,对全省统计工作履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9〕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9〕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
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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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结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成都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除“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外的所有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的职能。

3.市经委承担的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及工业企业的节能、节水、节电、节材、清洁生产”以外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全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节能措施和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和加油站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归市能源办。

2.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全市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职能划归市交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0日省属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动省属企业完成公司制改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精神,结合我省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8年底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省属企业,全部改制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二、操作规范(一)制定改制方案。

省属企业推进公司制改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并依法依规起草或修订公司章程。

改制方案应明确企业改制方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改制操作程序等事项。

涉及职工安置的,应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严格审批程序。

省属一级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改制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批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1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对2007年以前的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1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已未执行的23件规章宣布失效。

附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一、决定废止的规章(18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进一步放宽政策鼓励有专长人员办企业的试行规定2 成都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3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4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5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6 成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7 成都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8 成都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9 成都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0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1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2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13关于加强成都市城市雕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意见14成都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管理办法15成都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16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7成都市城建监察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18成都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二、宣布失效的规章(23件)序号规章名称1 关于在我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加强“脏乱差”治理工作的规定2 成都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乡集体企业的若干规定4 成都市偏斗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5 成都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行统一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实施细则6 成都市工业和民用建筑预埋通信管线暂行办法7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8 成都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9 成都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办法10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1成都市鼓励外商在凤凰山开发区投资的规定12成都市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管理办法(试行)13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14成都市职业介绍管理办法15成都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16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7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18成都市机动车拍卖管理办法19成都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20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1成都市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管理办法22成都市大中型商场消防管理规定23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结束——。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7日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1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7日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我市对市级各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取消和调整79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取消20项,下放管理层级4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市教育局2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市人社局3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证明核发市人社局4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市人社局5异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市人社局6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市城管局7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市交委8水路运输减少运力备案市交委9水路运输停止审批市交委1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终止营业审批市交委1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市交委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3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注册登记市水务局14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市水务局1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16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批市体育局18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市质监局19河道采砂、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审查、换证审查)市安监局20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市档案局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发改委区(市)县发改部门省上新下放到我市项目,我市仅有个别区(市)县有该类生产,为方便申请人,实施属地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4期进行核定。

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企业入库申报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现场核实等基础工作。

第十九条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应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调查统计,并开展维护和标注。

鼓励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向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延伸维护,鼓励和支持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及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要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要以实地调查取得资料为依据。

第五章名录库使用与保密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准,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名录库资料开发应用,为党委政府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可靠信息支撑。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利用政务云平台(或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定期向资料共享部门提供相应的名录库资料和统计相关资料;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库综合资料。

第二十四条单位、个人对名录库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查询。

第二十五条部门不得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六条统计机构和名录库维护管理人员对在名录库维护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基本单位的个体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名录库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某个基本单位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八条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名录库资料,或将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9•【字号】川办函〔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做好“十四五”时期“个转企、小升规”(以下简称“转企升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力争到2025年末,全省累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23600户,其中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000户、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6000户、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2100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6500户、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3000户;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000户以上;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转型为企业。

二、工作举措(一)建立重点培育库。

充分利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优化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应用。

工业“5+1”、农业“10+3”、服务业“4+6”三大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基本单位名录库,分级、分行业确定“转企升规”培育对象,建立“转企升规”重点培育库。

加强对重点培育库企业分类指导、精准帮扶,强化动态跟踪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规范申报入统。

将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作为“个转企”重点培育对象并支持转型为企业。

〔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大数据中心、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成都市建设项目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简化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成都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一站式收费是:凡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一站式交纳下列费用:(一)建设项目报建费(以下简称报建费)。

1.特大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配套费);2.文物勘探发掘费;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建委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收费标准调整文件,对该标准中所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管理部门)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需交纳的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费用,由建设单位分两次在市政府政务中心交纳:即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一)项报建费和第(二)、(三)项政府性基金;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时交纳第二条所列第(四)项费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2018年6月6日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与促进公共数据发展,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开放,提升面向民生、面向经济、面向城市治理的公共数据应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辖区内公共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管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信息资源。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集约建设、充分利用、共享开放、安全可控”的原则。

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共享开放为常态、不共享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实施共享开放。

第四条(统筹推进)市和区(市)县政府将公共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辖区内公共数据应用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牵头组织公共数据有关目录编制,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区(市)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

市和区(市)县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数据归口管理,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应用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数据管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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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
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府函[2018]4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16
【实施日期】201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成府函〔2018〕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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