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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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穗民[2011]278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穗民[2011]278号)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发,表明社会组织符合登记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合法开展活动的证明。

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填写,进一步明确证书有效期限及换(补)发证书等事项,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按章程依法开展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是指由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登记事项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上述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变更的,一并换发社会组织登记证书。

三、为更好地指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更好地识别和认知社会组织登记情况,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上增加以下内容:(一)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业务范围"最后加注"(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在取得相关审批许可证后方能进行)"的内容;(二)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适当位置增加"成立日期"一栏,填写该组织的成立时间。

(三)《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参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样式,在适当位置增加"证书有效期限"一栏,填写该证书的有效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09•【文号】人社厅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引导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持续加强职业技能评价监督管理,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多元评价。

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二、加强评价质量管理。

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等方式进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证书发放对象1.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主要包括技师、高级技师等各类技术职称的人员;2. 职称聘任证书:主要包括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各类职称的人员。

二、证书发放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后汇总汇总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 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批是否符合条件;3. 发放: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给各单位,单位再由专人将证书送达到相关人员手中。

三、证书发放管理1. 有效期:发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续期;2. 变更处理:如证书持有人在有效期内有职务变动或其他情况需变更证书内容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3. 丢失补办:如证书持有人因不可抗力情况导致证书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需提交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1. 对于违规行为者,证书发放单位有权中止或撤销该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2. 对于伪造证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遵守执行。

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及时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

愿各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聘任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青海省的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鲁教学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教学函〔2014〕7号)各高等学校:近年来,高等学校学历证发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学历证书校长具名事高等学校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校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二、关于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事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

确有学习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课程并达到专业要求的,学校可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将由我厅统一印制)。

辅修专业证书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从2014年入学的新生开始,任何学校不得再为学生颁发两个及以上同层次专业的学历证书,或在一个学历证书上标注两个及以上专业。

三、关于出具学历证明书事高等学校离校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后的善后处理,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离校学生。

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后,由学生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学历证明书的式样要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应明确为“高等学校毕(或结、肄)业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学历证书基本相同,包括学习时间、学历层次、专业等,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及编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鲁教职字[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各市教育局,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授予秩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管理,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和中等职业学校声誉,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关于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新学历证书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8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属于国家法定证件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毕业证书和学历证明(认定)书。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按照统一印制、集中分发、学校填写、市地验印、省教育厅监督的原则执行。

新版《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三种证书合并为一种证书,增加了防伪措施,实施全省统一序列号。

自2012年5月1日起,原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停止使用。

二、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按照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管理,以及省教育厅、原省劳动厅共同认定的双证互通学校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三、省教育厅统筹管理和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统一印制空白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为各市教育局统一配发“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专用章”(按各市序列分别编号01-17),受理各市上报当年毕业生信息数据库,检查毕业证书验印、发放过程,抽查毕业证书信息准确性。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陕教师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陕教师办〔2017〕35号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培训机构:为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陕教〔2017〕231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实行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经过调研,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任职的校园长及今后拟任职的校园长,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参加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任职、参加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且满300学时的校园长,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时证明(包括培训文件、培训方案、课程设置、学员名单等),报送陕西省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培中心”),由省培中心审核合格者换发新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参加过省培中心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且满300学时的校园长由省培中心换发新证。

三、2017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之前已任职、从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足300学时的校园长,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培训,并按下列两种情况分别补足培训学时。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全省统一的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国认可〔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对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内容及其发放等管理事项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证书式样,切实维护广大获证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现就规范和管理各类认证证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 27021-2007《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7065-2004《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GB/T 27023-2008《第三方认证制度中标准符合性的表示方法》中有关认证证书的相关规定,对本机构颁发的各类认证证书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其向获证组织颁发的各类现行有效的认证证书样本报送国家认监委备案。

三、今后各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式样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重新办理备案。

联系电话:010-8226279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学校证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证书的使用管理,保障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荣誉证书、奖学金证书等。

第三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涂改、伪造、盗用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学校证书应当存放在专用储物柜或保险柜中,严禁私自带离校园或交予他人使用。

第五条学校证书应当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对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证书内容。

第六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证书的安全和准确性。

第二章证书颁发管理第七条学校证书的颁发应当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所做出的贡献,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签发。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证书颁发档案,记录每位学生获得的证书种类、颁发时间、颁发单位等相关信息,便于查证和管理。

第九条学校颁发证书应当制定统一的证书模板,包括证书名称、颁发单位、颁发日期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条学校证书颁发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发等环节,各环节要求明确,确保证书颁发的规范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核查和调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证书时,应当通知学生及时领取,并注明领取地点和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证书将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证书查询系统,方便学生随时查询自己已获得的证书信息。

第三章证书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证书的使用应当符合证书用途,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证书内容或用途。

第十五条学校证书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复制或盗用。

第十六条学校证书包括有效期限,逾期使用需重新核准或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学校证书丢失、损毁或涂改,持证人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学校证书不得作为抵押或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易,不得用作非法用途。

第十九条学校对证书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使用的证书,将追溯责任,处理相关人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03•【文号】财会[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管理,配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我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进行了改版,并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审批机关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发放证书,一律使用新版证书。

旧版证书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二、本办法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为旧版证书中的“执业证书编号”。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是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唯一标识号,由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根据编号规则自动生成。

三、接到本办法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使用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申领数量一般不应超过一年的使用量。

四、本办法印发后,各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书管理职责。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四月三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审批机关发放。

第三条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包括:事务所名称、主任会计师姓名、办公场所、组织形式、事务所编号、注册资本(出资额)、批准设立文号、批准设立日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

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制度

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制度

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员工证书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的证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三、证书管理流程1. 证书归集:员工入职时需将自己的各类证书提供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登记和归档,以备查验和管理。

2. 证书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将对员工提交的证书进行审核,并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3. 证书备案:审核通过的证书将被整理归档并备案,形成员工档案。

同时,公司在员工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4. 证书更新:员工所持证书如有更新、续展或其他变更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最新证书,并进行更新备案。

5. 证书动态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检查员工的证书有效期,提醒员工注意证书的有效期,以免因证书过期而影响工作。

四、证书使用规定1. 证书仅限于员工个人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证书转借、出售或非法传播。

2. 公司可根据证书所代表的专业技能和资质,为员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机会和岗位晋升机会。

3. 员工在使用证书时,应牢记自己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证书的尊严和信誉。

五、证书管理责任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公司员工证书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确保证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部门经理要负责员工所持证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督促员工及时更新证书,促进员工的继续学习和提升。

3. 员工本人应自觉维护个人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从事任何伪造、涂改或欺骗行为。

六、违规处理1. 对于因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书而受到严重处罚或让公司蒙受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停职、降职、辞退等处理。

2. 对于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证书或不合理使用证书影响公司业务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其接受相关培训或调整工作,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保留对其修改的权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1.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就业导向建好“两目录一系统”(一)聚焦重点产业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培训促就业导向,商同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明确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可包括培训类型、职业(工种)名称、补贴标准等内容,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优先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地方支柱特色产业、劳务品牌等急需紧缺职业(工种)。

培训课时可参考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培训计划等,结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

对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岗位需求或劳动者培训就业意愿的低效无效培训项目,要及时移出目录。

(二)及时公开和动态调整培训机构目录。

结合实际对开展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梳理汇总,形成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公开并动态调整。

目录应包括机构名称、地址、办学性质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等内容。

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开展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培训教学资源等,符合消防、卫生、安全、防疫等要求。

(三)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应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豫人社办〔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7日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执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

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部持证管理工作,加强员工素质管理,提高工程部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部的所有员工。

三、证件种类1. 个人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工作证、职称证、岗位证、技能证、培训合格证等。

2. 车辆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车辆合格证等。

四、证件管理1. 全面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建立员工档案,保存各种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及时更新。

2. 严格执行证件申领、审批、报备、使用、归还等制度,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3. 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证件,不得随意挪用,不得私自篡改或伪造。

4. 车辆证件应按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经常检查更新,确保车辆合法合规。

五、证件使用1. 员工在工作中应随身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车辆证件应随车携带,以备随时查验。

2. 在外出差或参加相关培训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领导报备,确保证件齐全。

3. 在处理工程部相关事务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应证件,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证件归还1. 在离职或转岗时,应如实如期办理相关证件的归还手续,方可离开本部门。

2. 车辆调拨或交接时,应将车辆证件及时整理归还,确保车辆管理的连贯性。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故意损坏、挪用、伪造证件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2. 对于丢失、忘带证件而导致工作受到影响的行为,将责令补办并进行警告。

八、附则1. 工程部将定期开展持证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意识和服务水平。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如有修订,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生效。

以上为工程部持证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共同努力,提高工程部形象和服务水平。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职称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宁职称办〔2020〕8号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社部第40号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和南京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办发〔2018〕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互联网+”智慧人社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我市于2019年试行启用职称电子证书。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证书管理,维护证书管理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通过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在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指定职称受理部门初定中级和初级审核通过的人员,可下载和打印本人职称电子证书,我市不再发放纸质证书。

二、证书内容中级、初级职称电子证书式样、规格、内容,由市职称办统一设计。

证书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个人参保照片、资格名称、专业名称、评定部门、资格取得时间、公布文号、证书编号、微信扫描验证码、在线验证网址、生成时间和电子印章。

职称电子证书规格为A4纸型,防伪水印,实行全市统一规则编号,一证一号。

职称电子证书分为初定通过电子证书、评审通过电子证书和补办电子证书,编号均为14位。

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核准公布的基层职称证书,在编号后附加标识。

如乡村教师,证书编号后附加“X”。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13•【字号】粤人社规〔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13日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全面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促进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是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相应培训任务并达到合格水平的证明。

培训合格证不分等级。

第三条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就业准入类等培训,不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培训合格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

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开发和管理。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编码由18位数字组成。

第1-6位数是地区行政区划代码;第7-10位数是培训机构序列码;第11-12位数是证书核发年份后两位;第13-17位数是证书序列号;第18位数为校验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编制培训合格证的编码,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培训机构的目录管理,及时在社会上公布培训机构名单。

第八条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院校、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工作室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1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08]148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全国冶金、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制造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行业分别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式样不统一等问题。

为规范冶金、金属非金属矿山、机械制造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颁发工作,统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式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式样证书式样见附件1,牌匾式样见附件2。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编号(一)冶金企业:一级企业证书编号为(国)AQBYⅠ××××(注:××××为阿拉伯数字,均从0001号起编,下同);二、三级企业证书编号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AQBY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AQBYⅢ××××。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一、二级企业证书编号分别为(国)AQBKⅠ××××、(国)AQBKⅡ××××;三、四、五级企业证书编号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AQBKⅢ××××、(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AQBK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AQBKⅤ××××。

规范使用证件的通知

规范使用证件的通知

规范使用证件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大家好!我是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今天给大家发出一份关于规范使用证件的通知。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我们的员工队伍也日益壮大。

公司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公司利益,在各项管理工作中都会不断进行规范和完善,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司运营的顺利进行。

作为一家现代化企业,我们每个员工都需要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各项管理要求,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工作,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在管理规范的过程中,公司发现部分员工在使用证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不仅会造成工作流程上的混乱,还会对公司的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鉴于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使用证件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公司特制定以下使用证件的规定:一、证件领取与归还:1.公司所有证件(如员工证、门禁卡等)需由人力资源部颁发,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2.在需离职或长时间离开岗位(如事假、病假等)时,应及时归还相应证件。

3.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将及时为您补办。

二、证件使用及保存:1.员工证、门禁卡等证件只能在工作需要时使用,严禁私人原因擅自使用公司证件。

2.证件应妥善保存,避免遗失或被盗。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证件遗失或损坏,需自行承担补办费用。

3.严禁擅自拍照、复制或篡改证件,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证件使用须知:1.员工在使用证件过程中,需保持证件的完整性和清晰度,严禁涂改、污损及其他意外损坏。

2.对于临时需要离岗的员工,应离开工作岗位前将证件放置在指定位置,并请关注个人证件的安全。

3.证件仅限员工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

公司希翼员工能高度重视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自觉服从公司的证件管理工作,以确保公司各项事务的正常进行。

违反规定的员工,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对于已经存在问题的员工,我们将会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理。

同时,公司也欢迎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的发展和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5•【文号】国认法[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7]15号)各认证机构: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GB/T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进一步规范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和管理认证标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认证标志备案的范围除国家推行的强制性、自愿性认证标志以外,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均应当依法向我委申请认证标志备案。

二、认证标志备案式样要求(一)满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

(二)满足GB/T 27030-2006《合格评定第三方符合性标志的通用要求》的要求,应当使用中文、英文、汉语拼音、图形、符号等标识出认证机构和认证所涵盖的方面(如安全、环境、性能认证等);做到可以追溯认证对象所符合的规定要求。

(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CCC等;不得与国家推行的其他产品评价制度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如QS等;不得使用认证领域通用的用语、符号、图案等,如认可、合格评定、注册等。

(四)认证标志本体上标注的认证种类不得冠以“中国”“国家”、“世界”或者“国际”等字样。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将“中国”或者“国家”中文或者英文字样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名称的英文翻译中不得带有“中国”或者“国家”的英文字样。

三、认证标志备案政策要求(一)已通过备案的认证标志,我委将依据本通知要求重新核查。

协会证件管理制度

协会证件管理制度

协会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证件的管理,保障协会证件的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对协会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协会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会员证、工作证、财务证、评审证、荣誉证等。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协会证件的申领和使用第五条协会证件的申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严格审核,确保证件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申领协会证件的人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领。

第七条协会证件的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协会的规定,不得超越使用权限范围,也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

第八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逾期需重新办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内,证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私自涂改、损坏或遗失,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办理。

第十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内,证件持有人应当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证件从事违法犯罪等活动。

第十一条协会证件的使用期限内,证件持有人需要放弃证件的使用资格,应当主动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手续办理。

第三章协会证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协会证件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证件相关信息,确保证件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协会证件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证件的审批、发放、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协会证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证件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证件的数量和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协会证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证件的使用情况,并对违规使用证件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

第十六条协会证件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件丢失、损坏和补办的应急处理程序,并及时跟踪处理。

第四章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解决第十七条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应当按照协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第十八条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可以通过协会内部协商、调解或申请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

第十九条协会证件的使用纠纷,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并及时向管理机构作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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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教高字[2002]85号
各高等学校,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已在校学生(含二级学院)仍按原定规定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学[20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教育由国家统一管理,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因此,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责任,对学历证书实施规范管理也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当前,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日趋多样化,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高等学校的声誉以及社会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校负责、政府监督。

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函授、电视,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三、对下列办学形式的毕(结)业证书填写要求:
(一)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分校、二级学院,如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由分校、二级学院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大学××分校(二级学院)”,并以此名称具印。

如分校、二级学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校本部名义具印颁发毕(结)业证书,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分校(二级学院)××专业学习”。

(二)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三)列入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班、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普通专科或高职班,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专业××××班学习”。

(四)高等学校实施初级中学毕业后“五年一贯制”的专科(高职)教育,其毕(结)业证书填写“在我校(院)××专业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专科(高职)学习”。

实行三、二分段教学的专科(高职)教育,由高等学校颁发二年制专科(高职)毕(结)业证书。

四、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五、自2003年开始,高等学校每年招生前要按以上规范要求将本校毕(结)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办学形式、基本学习年限、分校或二级学院名称等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确,使广大考生对其有所了解。

六、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

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

七、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监督与管理,严格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等学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你地区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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