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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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

2015房地产税收政策解读

住房营业税调整能省多少钱:百万房产可省5万5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总房款是100万元,新政后免营业税,可以节省55000元。

调整后哪些人最受益?由于只调整了二手房营业税免征期限,非普通住宅缴纳营业税没有变化;满5年普通住宅依然免缴营业税,无变化;不满2年,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5.55%,也无变化;收益的是满2年但不满5年的普通住宅,将免征营业税。

因此这类人群最收益。

调整后受益人群省税多少?举例,王先生想出售北京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该房是2012年10月拿到房产证的(营业税年限是以拿到房产证后开始计算的)。

假如王先生出售此房,营业税免征年限调整前,按照税率5.5%,王先生需缴纳5.5万的营业税及附加;调整后,王先生的房子将免征营业税,所以无需缴纳营业税,直接省了5.5万。

归纳汇总个人转让住房税收问题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从2015年3月3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免征年限由5年变2年。

个人转让住房政策年限执行标准几经变化,后续政策不断补充完善。

现将现行个人转让住房税收政策操作规定,以营业税为主体作一归纳汇总,并将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梳理,以供操作借鉴。

政策内容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解读—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适用条件那些?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 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 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 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 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 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 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 核查面不得低于20%。
3.1.3、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国税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 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 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 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 加计扣除。
3.3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费用化支 研发支出 项目明细 出与资本
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4、委托开发
五级科目 人员人工费 直接投入 折旧费待摊费用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有哪些方式?
1、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目录
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最新政策 二、研发活动介绍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 四、特别事项的处理 五、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六、税务相关规定

税总发〔2015〕35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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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省税务机关通过核心征管系统
或开发应用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税务端软件,运用软件自动识别小微企业 身份,主动提示享受优惠政策。同时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纳税 情况,使其享受税收优惠更便捷、更明白。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 和绩效考评事项。税务总局已组成督查组开展督查,以后每季度督查一 次,并通过报纸、网站公开督查情况。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列入各 级税务机关绩效考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考评。今年 7 月份,税务总局 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 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 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 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 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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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各种原因未及 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 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 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 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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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5〕35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

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2014-2015年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4-2015年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1、目前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怎么理解?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减除项目后的计税营业额。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均适用营业税优惠政策,不受经济类型、经营行业和经营规模的限制。

具体有如下几类情况:(1)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

(2)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

(3)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其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不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我是增值税纳税人,该优惠政策对我单位的规模行业有限制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才可免征增值税;而营业税纳税人只要当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不分规模行业均可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中所述小微企业不等同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

财税2015 119号

财税2015 119号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财税[2015]116 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 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消息来源:中税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精神,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 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 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二、关于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 年以上非独占许 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1.自2016年1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5年发布了哪些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发布了哪些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5年发布了哪些个人所得税政策2015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涵盖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旨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公平和个人利益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2015年发布的一些重要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3500元。

这意味着每个纳税人可以在达到这个收入水平之前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缓解了他们的税收压力,同时也鼓励了消费和经济增长。

2.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新增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新增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涉及子女教育和医疗方面支出的纳税人的经济负担,鼓励个人积极投资教育和健康保障。

3.差异化税率制度试点2015年,我国开始在若干地区试点差异化税率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不同的收入水平将适用不同的税率,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适应经济发展需求。

差异化税率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4.减免税政策调整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调整了减免税政策。

对低收入人群和困难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力度有所提高,以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

此外,还对个人提供的慈善捐赠等进行额外的减免,以鼓励公益行为和社会责任。

5.离岗计税制度试点2015年,我国开始在若干地区试点离岗计税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长期在离岗状态下的个人所得将适用较低的税率进行征收,以鼓励人们实现灵活就业、创业和个人发展。

离岗计税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适应变革中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推动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

6.税收延期或分期缴纳政策2015年,我国税务部门推出了税收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财务压力。

通过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款,可以缓解经济困难时期的资金压力,有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个人的生活保障。

总结起来,2015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新增、差异化税率制度试点、减免税政策调整、离岗计税制度试点、税收延期或分期缴纳政策等。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简称新政策),放宽了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简化了核算管理要求,归并了资料报送程序。

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

对照新旧规定,纳税人需关注五个主要变化。

变化一:扣除范围放宽原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同时,新政策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一)

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关键点1: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公式有变化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财税[2015]34号文件将其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关键点2:2015年须分段计算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含),财税[2015]99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范围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含)。

之前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都是按年计算,但是2015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额需要分段计算,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按照20万元(含)减半征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30万元(含)减半征收。

关键点3: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增加了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

2015年财税法规

2015年财税法规

模块二: 2015主要几个财税新政策
1.加速折旧扩围:增加4个行业 2.小微企业持续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段: 10-12月所得税优惠)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扩大的优惠政策 产生的产业转型新动力
一般反避税 管理办法
一、纳税信用管理及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宁波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 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我市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的公告
二、“互联网+税务”对企业的影响
5.互联网+申报缴税
办税服务 6.互联网+便捷退税 7.互联网+自助申领 12.互联网+监督维权 信息服务 13.互联网+信息公开 14.互联网+数据共享 15.互联网+信息定制
三、“双随机”稽查制度对企业未来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 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 号)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 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 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实质是2个业务行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 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 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 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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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研究开发⼈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包括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究⼈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的专业⼈员;技术⼈员是指具有⼯程技术、⾃然科学和⽣命科学中⼀个或⼀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员指导下参与研发⼯作的⼈员;辅助⼈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企业外聘研发⼈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的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发费⽤归集 (⼀)加速折旧费⽤的归集 企业⽤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额。

(⼆)多⽤途对象费⽤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和⽤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形资产,同时从事或⽤于⾮研发活动的,应对其⼈员活动及仪器设备、⽆形资产使⽤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的相关费⽤按实际⼯时占⽐等合理⽅法在研发费⽤和⽣产经营费⽤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进⾏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在计算每个项⽬其他相关费⽤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限额=《通知》第⼀条第⼀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的第1项⾄第5项的费⽤之和×10%/(1-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5.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施行日期】201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
公告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解读: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新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5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这是税总贯彻落实国务院5月份要求的取消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事前审批的重要文件。

60号公告颠覆了传统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前审批模式,改由非居民纳税人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自行评估适用。

本期资讯,明税将简要介绍60号公告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一、60号公告的出台背景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124号文),规定了非居民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程序。

根据124号文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申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消极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事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

随着18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行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实施,一些原有的税收方面审批事项也被逐步清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明确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其中之一就是要求取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于9月11日发布了第60号公告《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取代了124 号的规定。

二、60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1、自我评估模式下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

成都市2015年房地产税收新政策

成都市2015年房地产税收新政策

成都市2015年房地产税收新政策1、契税(买方支付)根据国家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缴纳契税,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

住宅类房屋标准按房款总价的1%-3%交纳契税,具体的比例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者的购房时间、购房单价、购房面积、是否第1次购房等因素来确定;非住宅类房屋按计税参考价的3%交纳。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般情况下,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2、营业税(买方支付)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

个人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个税(买方支付)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买卖双方各0.05%)印花税是针对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所收的一类税费。

对于购房者而言,印花税的税率是0.05%,即购房者应纳税额为计税价格×0.05%的数值,印花税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完税的方式。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二级转移登记只收取买方0.05%的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记中心代征,其他均由纳税人自行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或办理核实手续后由登记中心代征。

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18号2015.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简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二、取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
《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7日。

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

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

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1号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

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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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税收新政策大汇总新近发布应追溯2014年全年执行的税收政策①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组通字〔2014〕42号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办发〔2012〕11 号文件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石油特别收益金扣除方法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税总函〔2015〕21号内容提要:中石油公司将2014年度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则分摊到所属分公司列支。

石油特别收益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当按照扣除石油特别收益金后的利润额计算预缴税款。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1号内容提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02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编者注:2013年及以前年度规定此项额度为5万元)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09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4〕116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9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号内容提要: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影响较大的涉税规定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部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年12月17日)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从2015年1月开始施行的税收政策: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要点提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要点提示: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第(三)项调整为“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要点提示: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④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要点提示:个人转让股权,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首次对被投资企业在股权发生转让时的涉税义务予以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要点提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纳税人及其代理人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值。

自2015年1月1日起,各地(评估值)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要点提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27号)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13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⑩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要点提示:自2015年1月6日起,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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