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4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48号)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中介业务管理(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中介业务的规范管理。
(二)各公司应对每一笔保险业务明确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确保业务渠道来源的真实性。
各公司不得将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通过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佣金等方式套取资金。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营销员管理。
基本要求如下:1、持证上岗。
各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签署委托协议。
公司在委托已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事先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3、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在为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时,应事先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册登记。
终止委托关系时,应立即收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销登记。
各公司只能向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且经保险同业公会注册登记的人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为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或已经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深保监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13号)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深入落实中国保监会打击“三假”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发展环境,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销售假保单、编制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印发〈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80号)及《关于印发杨明生副主席在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保监发〔2009〕83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部门:深圳保监局法制处联系人:宋晓辉联系电话:*************二○○九年九月七日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随着深圳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三假”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声誉和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及打击“三假”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为根本目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预防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
指标》(试行)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68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各产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
为建立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客观、全面地评价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加强对车险理赔的科学、有效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梁鑫杰
电话:82531139 传真:82531134
电子邮件:xinjie_liang@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填报公司:。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刘喜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刘喜峰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20
•【字号】深保监复[2008]84号
•【施行日期】200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刘喜峰任职资格的
批复
(深保监复〔2008〕84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司深圳分公司刘喜峰任职资格审查的申请》(天平保发〔2008〕19号)收悉。
经审核,刘喜峰符合保险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
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中意人寿深〔2008〕第01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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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深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6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针对近期车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佣金支付管理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有效治理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中介佣金支付不真实、部分公司通过不正当高额佣金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现要求如下:(一)建立佣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确保偿付能力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赔付水平、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市场平均佣金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佣金支付水平。
各公司应定期将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向我局报告,报告项目及填报规则详见《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报表》(附件一)。
(二)实现中介业务系统管控。
各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并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我局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车险信息平台进行系统改造,拓展平台功能,于2011年8月1日前实现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信息进平台,由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代理人信息保单载明制度。
为提高中介业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遏制虚挂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自2011年6月1日起,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销售的车险保单必须打印代理人有关信息,包括代理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严格规范车行代理业务为加强车行业务管理,坚决制止运用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车行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方式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二)通过佣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项目以任何名义变相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三)向车行销售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进行促销;(四)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与车行共谋提高修理配件费、工时费等标准,输送额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五)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12]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04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2〕71号)
市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销售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犹豫期
(一)各公司向客户递送保险合同时应要求投保人亲笔签署回执并进行回收。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回执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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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保险中
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8]10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员管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8〕104号)
市各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7〕118号),结合深圳市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深圳市保险中介行协会会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
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是全国首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行业社团组织。
成立至今,中介行协一直以加强中介行业自律、服务中介机构发展为目标,不断健全组织体系,努力丰富服务内容和提高服务质量,较好地发挥了自律、维权、服务、交流等职能,为行
业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为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圳保险中介行业树立了品牌。
在自律方面,中介行协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2006年4月组织全体会员签署了“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公约”,结合深圳保监局整顿车险市场,组织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在深圳媒体上做出了诚信合规经营的承诺;在维权方面,积极主动维护行业、会员单位的权益,积极参与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的批复-深保监复[2008]197号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深保监复〔2008〕197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干〔2008〕103号)收悉。经审核,周玉洁、忽群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周玉洁、忽群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8.08.13
施行日期
2008.08.13
文号
深保监复[2008]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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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11]9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1.08
【实施日期】2011.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深圳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实行专业经营、集中管
理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1〕94号)
市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107号)及我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在深圳保险业建立中介业务集中管理、专业经营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专业代理、经纪、兼业代理等机构)进行销
售、理赔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保险中介业务集中管理。
(一)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保险中介的资质审核、佣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合作协议的签订、变更和管理、系统代码的发放、保险中介信息的设置和更新、对保险中介的分类管理评价、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上一年度保险中介渠道规模保费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可以不设立专门的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但应当设立专职的中介业务管理岗履行上述职责。
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深保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34号)市各保险公司、市各保险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深圳保险学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
目前,保险服务中存在的理赔难、销售误导、销售扰民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
深圳作为全国首个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有责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深圳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抓紧抓好,切实解决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机制,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着力塑造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抓好服务标准制定、流程优化和服务评价,切实改进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一)推行理赔服务标准化。
研究制定深圳车险行业理赔服务标准,对车险理赔流程、索赔单证、服务时限等建立行业规范和最低标准。
制定保险事故车辆维修配件工时费行业参照标准,建立保险事故车辆维修单位资质认证和查勘定损人员职业认证和资格管理制度。
建立车险复勘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行业事故车辆维修复勘中心,为消费者提供复勘服务。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及索赔时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内容,如处理流程、责任免除、享受权益、争议处理等作出统一规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理赔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
险理赔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5.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理赔
管理的通知
市各产险公司:
近一段时期以来,财产保险理赔投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其中大部分涉及拖延理赔,特别是一些保险公司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赔案或认为有疑点的赔案理赔时限任意延长,引起理赔纠纷。
为保障被保险人索赔权益,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在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各公司必须规范理赔管理制度,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理赔程序和理赔时限。
需特别调查的案件应及时通知索赔人并说明其理由。
各公司须于5月30日前将理赔管理制度报我局备案。
我局将对无理拖延理赔行为向其总公司及全行业通报。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10•【文号】保监发[2000]177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77号2000年9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保证深圳市试点推行智能保险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会制订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信息的管理,推动机动车辆保险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证(以下简称“保险证”)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机动车辆保险时,依据保险单和批单等单证所列内容出具的、用于证明被保险人已投保相关机动车辆保险险别的凭证。
保险证分为智能保险证和普通保险证两种。
智能保险证是指采用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IC卡)制作的保险证,普通保险证是指采用纸张等材料制作的保险证。
第三条智能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规定和修改;普通保险证的主要内容和格式规范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规定和修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15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12.17
【实施日期】2009.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155号)
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探索对保险兼业代理管理的有效途径,提高监管效率,深圳保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管理暂行办>>。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本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宣传,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
二、按时做好分类及统计报告。
各公司应在充分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
上,对所有目前存在合作的及拟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分类,并于12月25日前将正式报告及电子数据按下表填报深圳保监局,我局将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统一分类,12月31日前公布初步分类结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7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71号)深圳市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驻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现予印发。
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á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ñ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深保监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深保监发〔2010〕61号)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深圳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并据此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杨旸电话:82531170传真:82531018特此通知二○一○年七月二十日附件: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发的保险市场风险,保障深圳保险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统一领导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深圳保监局会同深圳市相关部门统一领导,辖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均应服从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深圳保监局在责任范围内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由深圳保监局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或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增加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中心职责包括:(一)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上报中国保监会;(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三)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防范化解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车险赔款支付实行全额转账支付制度。
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上述车险赔款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二)保险公司车险赔款支付的基本要求:1、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赔款时必须将赔款全额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支付。
2、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转账支付信息。
系统应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3、理赔系统应自动生成车险理赔支付电子台账。
台账中至少应包括赔款转账支付记录,记录中至少载明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方式、支付对象、银行转账情况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1、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2、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3、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4、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5、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银行账户;6、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深保监发[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开展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93号)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贯彻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深圳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推动深圳“保险中介之都”建设,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深圳保险中介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秩序不断规范,内控管理不断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深圳保险中介市场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尤其体现在保险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虚开保险中介业务发票、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数据不真实等方面。
建设一个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是深圳“保险中介之都”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单位要从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险中介市场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内部管控,夯实发展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一)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和分类治理我局将在近年保险中介业务检查及保险中介机构摸底清查的基础上,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分类治理。
对于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拟被吊销许可证及以往被处罚未配合执行的中介机构,将向保险公司发出风险警示函,要求保险公司终止与该类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对于长期没有业务、高管不到位、连续亏损、资不抵债或已经不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中介机构,将采取劝退、许可证有效期满不予延续等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深圳地区短期意外险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深圳地区短期
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9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深圳地区短期意外险业务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93号)
市各保险分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为规范业务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规范深圳地区短期意外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开办短期意外险业务必须坚持投保自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任
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不得利用政府部门或垄断性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开办相关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推进产品创新和渠道创新,根据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开发出保障适度、价格合理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并积极探索网上销售、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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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7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72号)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驻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现予印发。
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
(2009年5月)
为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