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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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48号)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中介业务管理(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中介业务的规范管理。
(二)各公司应对每一笔保险业务明确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确保业务渠道来源的真实性。
各公司不得将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通过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佣金等方式套取资金。
(三)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营销员管理。
基本要求如下:1、持证上岗。
各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2、签署委托协议。
公司在委托已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应事先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3、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在为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时,应事先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册登记。
终止委托关系时,应立即收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向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办理注销登记。
各公司只能向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且经保险同业公会注册登记的人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不得为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或已经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深保监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13号)市各保险机构、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保险学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深入落实中国保监会打击“三假”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净化保险发展环境,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销售假保单、编制假赔案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印发〈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80号)及《关于印发杨明生副主席在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保监发〔2009〕83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部门:深圳保监局法制处联系人:宋晓辉联系电话:*************二○○九年九月七日深圳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随着深圳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三假”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声誉和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打击“三假”工作方案》及打击“三假”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防范化解保险风险为根本目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假保险机构、假保单和假赔案等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构建预防和打击保险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
指标》(试行)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68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各产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
为建立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客观、全面地评价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加强对车险理赔的科学、有效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梁鑫杰
电话:82531139 传真:82531134
电子邮件:xinjie_liang@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填报公司:。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2009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
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
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
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
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一)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刘喜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刘喜峰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20
•【字号】深保监复[2008]84号
•【施行日期】200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刘喜峰任职资格的
批复
(深保监复〔2008〕84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司深圳分公司刘喜峰任职资格审查的申请》(天平保发〔2008〕19号)收悉。
经审核,刘喜峰符合保险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6.25
【实施日期】2008.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
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中意人寿深〔2008〕第011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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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深保监发[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1〕36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针对近期车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佣金支付管理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有效治理当前车险市场存在的虚挂中介业务、中介佣金支付不真实、部分公司通过不正当高额佣金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现要求如下:(一)建立佣金支付情况报告制度。
各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确保偿付能力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赔付水平、成本费用水平以及市场平均佣金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佣金支付水平。
各公司应定期将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向我局报告,报告项目及填报规则详见《车险业务佣金支付情况报表》(附件一)。
(二)实现中介业务系统管控。
各公司应当建立中介业务管理系统,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并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按照我局有关要求,组织力量对车险信息平台进行系统改造,拓展平台功能,于2011年8月1日前实现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信息进平台,由平台进行实时监控。
(三)建立代理人信息保单载明制度。
为提高中介业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遏制虚挂中介业务等违规行为,自2011年6月1日起,保险公司通过代理人销售的车险保单必须打印代理人有关信息,包括代理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严格规范车行代理业务为加强车行业务管理,坚决制止运用违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保险公司开展车行代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虚挂专业保险中介方式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二)通过佣金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项目以任何名义变相支付车行业务佣金;(三)向车行销售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进行促销;(四)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与车行共谋提高修理配件费、工时费等标准,输送额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五)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扰乱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12]7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04
【实施日期】201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2〕71号)
市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活动,提高保险销售服务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犹豫期
(一)各公司向客户递送保险合同时应要求投保人亲笔签署回执并进行回收。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回执签署日期开始计算犹豫期,犹豫期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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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7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72号)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驻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现予印发。
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
(2009年5月)
为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