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国内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研究
第9期2023年3月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ScienceandTechnologyInformationNo 9March,2023基金项目: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创新支撑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名称: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院地共享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R2022048㊂作者简介:段伦超(1988 ),男,山东莱芜人,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科技资源管理㊂国内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研究段伦超,顾㊀宁,刘㊀畅,倪英荐,范方园(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江苏南京210018)摘要: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是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㊁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㊁服务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㊂尤其随着大型科学仪器投入不断增加,如何盘活大型科学仪器服务价值,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显得尤为重要㊂文章对国内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强化政策立法保障㊁完善管理运行机制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㊁聚焦产业发展需求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研究制定我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提升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水平提供了参考㊂关键词: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中图分类号:G311㊀㊀文献标志码:A0㊀引言㊀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突破科学前沿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与重要手段,其共享和管理水平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科技管理水平[1-2]㊂因此,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是健全国家创新体系,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㊂近年来,国家科技资源投入不断加大,依然存在资源稀缺性与配置低效性的矛盾, 聚不拢㊁盘不活㊁享不足 等问题突出,造成了财政资金浪费,也极大限制了全社会科研能力的提升[3]㊂借鉴创新型国家的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先进经验,是完善我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机制的一种有效途径,能够更好地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高效配置㊂1㊀国外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现状1 1㊀美国㊀㊀美国在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具有健全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形成了使用监管完善的管理体系,规定政府经费购置的科学仪器有责任向政府研究项目开放,还可用于市场服务㊂尽管由于科学仪器经费来源不同,导致在产权和使用权㊁责任义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开放共享理念不尽相同[4]㊂另外,美国还设立了多个学科领域的科学仪器资助计划,对科学仪器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战略部署[5]㊂1 2㊀日本㊀㊀日本从法律制度㊁仪器发展计划㊁共享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推动科学仪器研发和共享的改革措施,促进完善共享信息的网络体系,制定良性运转的运行机制㊂从国家层面制定了3类先进科学仪器资助计划,其中共享平台类占了2/3,要求每个平台计划都要实现仪器的全流程管理服务,并定期对完成的项目内容进行公布㊂日本还将 能否满足行业用户的使用要求 作为平台计划继续资助的评估内容[6]㊂1 3㊀德国㊀㊀德国对科学仪器的资助主要由政府机构和经济界主导,分别对基础研究和应用性研究进行资助[5]㊂德国制定严格的购置审批制度,由政府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购置,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运行,有义务向高校院所开放使用,并要求建设贵重大型仪器设备㊁设施时,需要提交科学计划和技术设计在内的申请报告㊂政府还要求所有管理单位要成立协调委员会统筹规划仪器使用[7-8]㊂1 4㊀其他国家㊀㊀英国从2012年起围绕科学研究多次制定战略发展计划,明确科学仪器持续性资助项目体系[9]㊂欧盟通过项目驱动来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的有机共享[10]㊂韩国通过出台专门法规㊁成立专门机构及强化政府资助的仪器设备共享考评等方式,推动科学仪器设备优先向社会共享[7,11]㊂2㊀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㊀㊀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制度,包括法律法规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见表1)㊂表1㊀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截至2022年)出台部门出生年份文件名称国务院2014年‘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 国发70号文 )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2年‘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科技部(牵头)2017年‘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8年‘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㊁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2022年‘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教育部201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财政部(牵头)2019年‘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20年‘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2021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㊀㊀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发70号文[12],从管理制度㊁统筹服务㊁评估监督等体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措施,对推进全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方面具有 里程碑式 意义㊂202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4条㊁第77条㊁第94条和第102条,尤其是第110条,对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共享使用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㊂2 1㊀健全开放共享管理体系㊀㊀科技部㊁教育部作为高校院所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院所㊁企业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13],将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台账上报国家,详细规定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㊁考核评价有关要求;同时也对免税进口及军工仪器开放共享做了规定㊂2022年,科技部发布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明确了考核要求㊂2 2㊀建立仪器购置联合评议机制㊀㊀财政部分别出台关于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和重点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强调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明确从拟购仪器设备情况㊁必要性以及现有同类仪器运行使用情况等方面论证购置,鼓励对现有仪器升级改造或自主研发国家仪器等,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学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㊂2 3㊀建立国有资产盘活机制㊀㊀国务院㊁财政部从国有资产管理角度强化共享共用,出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㊁预算管理制度改革㊁收费管理等方面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并首次提出了公物仓概念,促进长期低效㊁闲置和配置超标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㊂同时,强化区域仪器资源共享,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出台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㊂3㊀地方政府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㊀㊀北京㊁浙江㊁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仪器开放共享实施意见㊁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政策保障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㊂3 1㊀北京市㊀㊀北京构建了 总平台+领域平台+研发实验服务基地 网络化㊁专业化㊁规模化开放服务体系,搭建了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促进相关国家级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仪器㊁人才㊁成果等科技资源集成共享,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服务模式[14]㊂2016年,出台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㊂2018年,为解决公益类事业单位共享服务收入分配㊁收费合规性认定等问题,研究制定‘关于解决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若干关键问题的实施细则(试行)“㊂3 2㊀上海市㊀㊀上海以仪器共享立法保障,深入推进考核评价机制的建立㊂2013年起,出台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进行多次修订㊂2021年,‘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修订版正式对外公布,是长三角地区针对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单独出台的唯一规定,明确构建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围绕购置建设㊁激励约束㊁队伍建设㊁服务保障等方面细化具体推进举措㊂同时,上海市已连续多年将科学仪器及化学试剂研制开发等内容纳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强化仪器共享人才培养和激励,设立共享服务先进奖项,提升仪器共享能力与水平㊂3 3㊀浙江省㊀㊀浙江以 互联网+ 思维,通过数字改革推动仪器共享网络化㊁智能化㊂2020年,印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㊂2021年,在全国率先部署了数字化改革,推动大型科学仪器数字化治理,建设了大型科研仪器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实现省科学仪器管理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系统互联互通,摸清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底数并面向全省试点推广㊂2022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一网办 一指办 的实施意见“,从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入网流程等10个方面提升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力度㊂3 4㊀江苏省㊀㊀江苏强化顶层设计,构建仪器共享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㊂2016年以来,江苏先后制定有关大型科学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㊁联合评议及共享补贴细则等文件,要求管理单位科学仪器使用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布,开展仪器使用双向补贴,探索仪器共享市场化新机制等㊂2019年,专门成立由分管副省长牵头,13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理事会,全省一盘棋统筹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㊂2020年,印发‘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明确了科技资源统筹管理㊁开放运行及考核评价等㊂同时,连续3次发布仪器设备购置预警目录,常态化设置仪器设备新购 红绿灯 ㊂3 5㊀广东省㊀㊀广东深化仪器共享激励约束,推进共享服务提档增效㊂2015年,广东省出台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15],对开放效果差㊁使用效率低的单位采取将其退出服务平台或停止其新购科学仪器等强制措施㊂2017年,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实验技术人员职称突破至正高级职称㊂201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将资源共享服务收入纳入了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类别,使服务人员获得更多绩效奖励㊂另外,‘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为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提供了法律依据㊂3 6㊀其他地区㊀㊀太原市发布‘太原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条例“,规定将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科技计划,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确立了购置和开放共享的评价㊁评估制度等㊂重庆市研究制订科技信息资源统一数据系列标准,构建 创新券+科技淘宝 服务模式,建立了由 服务基地㊁集成中心㊁用户工作站㊁专业服务机构 组成的线下服务体系㊂四川省科技厅和绵阳市政府共同搭建 四川军民融合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 ,采取 线上+线下㊁公益+市场㊁自营+中介 等服务模式打造军民融合资源共享服务㊂4 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建议4 1㊀强化政策立法保障,推进共享体系建立㊀㊀我国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工作起步较迟,虽然国家层面在21世纪初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已对科学仪器开放共享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具体针对性法律规范,落实起来存在相应法律权威和效率的衰减㊂2014年,国发70号文出台后,国家及省接连发布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文件,一定层面上推动了全国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良好局面,但依然存在共享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㊁利益分配不清㊁运行保障缺失等方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开放共享走深走实㊂因此,要加强我国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法治建设,形成国家㊁地方政府分层分级的立法体系,配套部门和地方规章制定具体操作规范,构建完善的专业法律制度体系[16]㊂4 2㊀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共享举措细化㊀㊀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从国家㊁地方及单位层面都需要多部门联动推进,这是由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来源多头决定的㊂首先,建立跨部门㊁跨领域统筹管理的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多层面㊁多维度㊁全方位的协作,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推动政策制定落实监管㊂其次,建立体系化规章制度,确保共享工作可推进㊁可执行,包括新购联合评议㊁有偿使用㊁收入分配㊁共享基金㊁职称评定㊁绩效评价等方面,全方位谋划,体系化推进,常态化监管,确保制度落实到位㊂最后,建设专业化技术人员团队,负责科学仪器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维修等,畅通实验技术人员职称渠道,建立完善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与贡献为核心的考评体系,提高实验技术人员共享服务积极性㊂4 3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形成共享服务合力㊀㊀一直以来,平台运行服务体系化㊁标准化㊁专业化不足,增加了资源供给与创新需求的对接成本[17]㊂首先,建立集约化信息平台㊂要按照统一的仪器标准和规范,构建覆盖各类科学仪器㊁功能完备的专业化㊁网络化㊁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打破仪器安放空间限制,提升仪器设备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㊂其次,建立集中化实体平台㊂按照通用集中㊁专用集约的方式,将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全部纳入实体化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学校学科优势㊁特色和发展方向,针对性配置仪器设备测试平台,形成统一对外服务窗口㊂最后,提升平台服务能力㊂以用户需求为导向,适应市场对专业测试服务资质和一体化解决问题的服务需求,将传统的以仪器为主体服务转变为以产品为主体服务,提升仪器设备服务效率㊂4 4㊀聚焦产业发展需求,释放共享服务效能㊀㊀探索院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模式,打破仪器资源在不同系统㊁领域㊁区域间流动的各种阻隔是深化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重要手段㊂首先,依托科技创新平台自建技术服务平台㊂依托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聚焦专业研究方向,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一体化共享仪器㊁团队㊁成果等资源要素㊂其次,与园区共建产业服务平台㊂围绕新材料㊁集成电路等产业集聚的创新园区,聚焦园区产业方向共建产业服务平台,推动平台与产业集聚载体对接,通过资源信息共享㊁技术研发等形式,实现平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双向流动㊂最后,与企业合建专业服务平台㊂围绕管理单位与企业产学研合作,针对企业研发创新过程中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联合研发服务平台,既可以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也可开展专业服务㊂5 结语㊀㊀国发70号文发布后,在全国掀起了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热潮,但依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㊁政策传导不畅㊁制度落实不力㊁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尤其是在当前 过紧日子 的要求下,如何高效发挥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优势,高水平支撑科学研究和高质量助力产业发展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㊂参考文献[1]王祎,华夏.促进我国科学仪器管理与共享的政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2(11):29-33.[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EB/OL].(2014-12-31)[2023-02-11].https://www.most.gov.cn/szyw/yw/201501/t20150126_117930.html.[3]陈光,王艳芬.关于中国大型科研仪器共享问题的分析[J].科学学研究,2014(10):1546-1551.[4]王炼.美国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政策与实践[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7(9):38-43.[5]李坤,韩焱,王鉴,等.国外科学仪器的资助政策及特点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19(11):172-179.[6]李扬,吴鸣,欧阳峥峥,等.日本先进科学仪器国家资助计划政策及发展现状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16(2):196-203.[7]张田力,徐大海,沈延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路径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5(3):274-278.[8]丁金,柳丹,雷敬炎.国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及开放共享机制的启示与借鉴[J].科技创业月刊,2018(9):158-160.[9]冷伏海,祝清松,吕晓蓉.英国科学仪器研制的现状和态势[J].科技政策与发展战略,2012(6):8-10.[10]邓敏,雷敬炎.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政策制度研究[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7(4):169-173.[11]佚名.全国区域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开通[J].电子商务,2007(12):93.[12]科技日报.我国今年将建立仪器设备数据库[J].化学分析计量,2014(6):41.[13]杨丽,类淑霞,范治成.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政策制度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0(3):345-348.[14]本刊编辑部.北京近4万台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J].计测技术,2014(6):17.[15]陈树敏,方少亮,李莎,等.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现状及对策[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21(2):266-269.[16]凌岚.国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及启示[J].安徽科技,2019(9):29-31.[17]张林,张乐,段伦超,等.反思与探索:高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的内卷化困境和破解之路[J].实验技术与管理,2022(7):1-9.(编辑㊀姚鑫)Researchonopensharingpolicy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athomeandabroadDuanLunchao GuNing LiuChang NiYingjian FanFangyuanJiangsuProvinceScienceandTechnologyResourcesCoordinationandServiceCenter Nanjing210018 ChinaAbstract Promotetheopensharing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isanimportantwaytoimprovetheuseefficiencyofthefinancialfunds promotetheoptimalalloc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resources andservethedevelopment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innovation.Especiallywiththeincreasinginvestmentin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 itisparticularlyimportanttovitalizetheservicevalue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andsupporttheself-relianceofhigh-levelscienceandtechnology.Thispaperstudiespolicyofopensharing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athomeandabroad andputsforward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tostrengthenpolicyandlegislativeprotection improvemanagementandoperationmechanism buildpublicserviceplatform andfocusonindustrialdevelopmentneeds.Itprovidesareferenceforfurtherresearchandformulationoflargescientificinstrumentsopensharingpolicyandimprovementofthelevelofscientificinstrumentopensharing.Keywords scientificinstruments opensharing policy。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X〔2013〕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X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XXX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他用于办公、经营等大型设备不包含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专管共用,发挥效益的原则,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应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优先满足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的需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
设备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拟定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及共享的规章制度。
2.组织大型仪器设备选型论证、采购、验收、固定资产登记、维修、档案归档等。
3.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对闲置或利用率较低的设备进行调配。
4.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平台的管理。
5.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和共享使用基金的管理。
6.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第五条各学院(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单位,主管领导(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如下:1.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提出充分的申购理由。
2.做好新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配套环境设施建设。
3.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及维护管理,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4.落实本单位每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负责人员和设备管理员,配合设备处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5.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平台中单位管理员相关工作。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解答、维护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常见问题解答说明书
大型仪器共享工作常用问答手册前言大型仪器设备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但目前国内大型仪器设备仍存在配置不均、重复购置、低效使用等问题,为解决科研仪器闲置问题、实现资源充分利用、为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服务提供支撑,近年来国家对“共享”工作越来越重视,连续出台相关指导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
1.大型仪器共享工作为什么必要?国家宏观政策:2013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加快推进共享工作。
具体监管政策:每年,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开展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省科技厅、财政厅等委托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组织开展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资源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对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对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进行内部调配。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十六次党代会提出,“进一步优化校内资源配置,推动各类办学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不断提升学校教学和科研能力,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培养创新人才中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实际,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使用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按照“分类管理、成本补偿、独立核算、绩效评价”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共用、不得独占使用。
除涉密和法律法规特殊规定限制,大型仪器设备均须开放共享。
实验室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20 万元以下,性能良好、通用性强、可提供对外服务的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二章设备分类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建设目的、应用领域、具体功能、服务对象等,划分为三类:(1)通用型: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应用特征,用于获取基本参数或数据,开展基础试验参数指标测试的仪器设备。
(2)专用型:用于单一学科或研究,具备一项或几项功能的设备,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学科局限性,主要用于数据采集、现场测试等的仪器设备。
(3)研制型:根据研究需求,研制开发的具有特定研究对象和应用领域内的专用试验装备与系统。
实验室每年年终更新、公布一次仪器设备共享分类表。
仪器设备归类可根据仪器设备升级改造、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不同类型的仪器设备,使用不同开放共享办法及基本收益额度要求(具体分类情况见附1: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分类表)。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分类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如下:(1)通用型设备,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管理、开放、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实验室负责。
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有哪些
以下是一些与仪器设备相关的政策:
1. 仪器设备采购政策:该政策规定了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和学校等组织采购仪器设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投标程序、设备选型标准、采购合同管理等。
2. 仪器设备质量监督政策:该政策旨在确保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包括质量检验标准、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和监督机制等。
3. 仪器设备进出口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仪器设备的进口和出口程序和要求,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申请、关税和税率等。
4. 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程序和要求,包括设立维修中心、维修标准和维修费用等。
5. 仪器设备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该政策旨在保护仪器设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保护、商标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等。
6.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政策:该政策规定了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等。
7. 仪器设备环境保护政策:该政策旨在保护环境,在仪器设备的制造、使用和处置过程中规定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物处理、可再生能源的使用等。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和促进仪器设备的生产、采购、使用和维护等环节,确保其在科研、生产和教育等领域的稳定运行和高效发挥作用。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1.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
政府可以增加财政资金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研发和生产,提供补贴和奖励措施,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并加快创新速度。
2. 建立技术创新支持机制。
政府可以建立技术创新基金,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和创新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技术瓶颈和困难。
3. 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更多企业参与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发展,政府可以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4. 加强产学研合作。
政府可以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发、技术转移和人才培养等活动,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创新环境和竞争保障。
6. 加大市场开展力度。
政府可以积极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市场拓展,与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等合作,共同推动行业发展,并促进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
7. 培育人才。
政府可以加大对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学生选择相关专业,并提供奖学金、实习机会等支持。
8. 推动国际合作。
政府可以积极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与国际先进科技企业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产业竞争力。
以上是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一些政策措施,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可以加快行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视作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以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为主要依据,做到全校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克服不必要的重复购置。
购置前,必须有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内容主要为: (1)工作任务的紧迫性、必要性,有足够的工作量和较高的利用率;(2)各类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保养、管理人员等)的配备;(3)安装设备的用房及环境和各项辅助、后勤实施条件;(4)辅助配套的主机、零配件、附件及经费(包括运行费、软件资料费、更新费、培训费、维修费等)的可靠来源和落实情况;(5)“专管共用”、“协作共用”或“联网使用”的实施方案;(6)符合我国工业发展与保护民族工业政策的说明;(7)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8)选型论证。
3、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具体系、室和专管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共享共用;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实验室严格进行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到货后,应当及时开箱,依据合同规定和装箱单进行清点检验,并观察外表有无锈蚀、受潮、霉变等。
安装调试后,进行技术验收时应当严格按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并考核仪器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
经专管人员和系、室主任确认符合要求能正常使用后方可接收入帐。
4、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入帐后即由院实验管理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其使用说明书原件交校档案室保存,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院实验管理室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人员处各留复印件一份。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须制订详细操作规程并上墙公布。
5、各实验室要切实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每学期末向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使用、管理的情况,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上级报送有关数据的软盘和统计报表。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统筹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使用各类经费购置(含自制)以及校外捐赠给学校、单台(套)价值(以下统称为“单价”)10万元及以上且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必须落实资金来源、使用场地、人员配备和安全防护等配套条件,并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国产优先、合理配置、避免浪费。
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通过学校申购论证后,方可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国家或学校相关部门对设备购置另有规定的,如公务用车、进口科教用品、特种设备、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等,须同时遵循相关规定。
第二章论证程序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申购采取分级论证,根据设备单价分为院级(含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论证与校级论证。
第六条对单价不足5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执行院级论证。
程序如下:1申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报告,提交所在单位;2.单位汇总审核后,适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3.论证结果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对单价50万元及以上,或者同项目同品目且单批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执行校级论证。
同项目同品目且单批50万元及以上是指由同一项目经费支付,一次性购置同一采购品目下的多台套大型仪器设备且批量价值达到50万元及以上。
程序如下:1巾购人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巾购论证报告,提交所在单位;4.单位汇总审核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5.论证结果经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6.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召开校级专家论证会;7.论证结果中,单价不足IOO万元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领导审批,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校领导审批;8.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申购单位、预算单位和采购部门。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国发〔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
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
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
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的注意事项一.进口仪器设备免税政策我国对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免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所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购置合同、进口开票等证明文件,提供免税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免税审批。
2.免收关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进口,可以申请免收关税。
需要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购置合同、进口开票、免税审批函等。
3.降低征收增值税率:对科研单位、高校、医院等特定机构进口的一些仪器设备,按照政策要求,可以享受较低的增值税征收率。
需要根据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相关部门申请。
二.进口试剂免税政策对于进口试剂,我国也有相应的免税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收增值税:2.免收关税:3.进口试剂的特殊管理:三.注意事项在进行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规:2.合理选择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需要关注其信誉度、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确保所购买的仪器设备、试剂符合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免税审批:在进行免税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确保符合政策要求,并按照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批。
4.注意出口国财税政策:在进行采购前,需要了解出口国的财税政策,以便决策者更好地进行采购计划和预算。
5.注重物流及报关:在进行进口时,需要与物流公司和海关进行配合,确保仪器设备、试剂的安全快捷通关,避免因物流和报关过程出现延误或损失。
总之,进口仪器设备、试剂采购及免税需要遵循相关政策和规定,合法合规地进行。
同时,注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申请免税审批并优化物流与报关流程,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进行进口采购活动。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湘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4〕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
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
大型仪器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管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生进行教学实验,教师科研的物质基础,为管好、用好实验仪器设备,充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 化学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管理、报废均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立完善的大型仪器档案,做到帐、物、卡相符。
2.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及其档案资料均采用专人负责制,负责人应熟悉该仪器的基本情况,掌握仪器正确操作方法和一般故障处理,并有责任指导和监督他人正确使用该仪器。
负责人应做好使用和维修登记、日常维护、调试、保管工作,发生故障及时送修,以保障仪器的完好状态。
3. 仪器使用人在使用前应先会同负责人检视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并听取指导,至确认为熟悉了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后应填好记录并会同仪器负责人再次检视仪器是否完好,然后由负责人签字认可。
4. 仪器使用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尽快排除。
遇有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5. 仪器档案资料的借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6. 大型仪器一般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批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化学与材料科学系等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承担校外的实验、测试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8.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和专家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拆改和分解。
9. 若因玩忽职守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丢失,应由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若属正常的损坏或职责范围外的丢失,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10.每年定期对仪器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物、卡符合率为100%。
对有物无卡而还能使用的仪器,由化学实验室统一到学校管理部门补办设备卡;对有卡无物的仪器,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11.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化学与材料科学系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京政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8日关于支持发展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推动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发展,对于本市构建高精尖产业经济结构、加快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推动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京政发〔2021〕21号)等文件精神,以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本市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发展,现制定以下措施:一、鼓励应用基础研究1.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支持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企业及机构开展高端通用器件、关键设备、核心材料、先进工艺等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产学研协同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建设以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由市区两级按照上一年度建设和运营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在京建设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研发设计、中试熟化、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纳入首都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龙头型、平台型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创新主体采取联合投资方式合作组建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创新中心,对经批准的市级及以上产业创新中心给予资金奖励。
关于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政策
关于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政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是科研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为了科研工作的顺利展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以确保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的核心目标是加强科学研究的设备基础、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技创新。
为了落实这一目标,许多政策文件规范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程序、标准和规定。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建立健全采购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采购的责任部门和流程,确保采购工作的透明、公开、公正。
采购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管理人员,能够对仪器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评估和把控,确保采购的设备能够满足科研需求。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开展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一种公平竞争的方式,能够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
科研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采购方案,并发布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采购方案应明确设备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和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确保供应商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报价。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采用科学评估的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科研单位在评估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其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交付能力、价格合理性等因素,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协作能力的供应商。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要求科研单位建立设备验收和后续管理制度。
科研单位应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进行全面验收。
验收合格后,科研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做好后续的设备维护、更新和淘汰工作。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政策的实施能够提高科研单位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
科研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加强采购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符合法规要求,有效支持科学研究的开展。
2023仪器设备国家政策
2023仪器设备国家政策2023年,国家将继续推进仪器设备的发展与应用,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促进仪器设备产业的创新和升级。
本文将重点阐述2023年仪器设备国家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首先,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仪器设备研发的支持力度。
为了提升国内仪器设备的科技创新能力,国家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各大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加强仪器设备的研发与创新。
此外,国家还将推动建立仪器设备研发平台,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其次,国家将加强仪器设备产业链的建设。
在整个产业链上,从研发、生产到销售和维护,国家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体系,提高整个产业链的协调性和效率。
国家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其积极参与仪器设备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同时,国家还将加强对仪器设备进口和出口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仪器设备的品质和竞争力。
第三,国家将加强对仪器设备在重点领域的应用。
仪器设备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尤其在工业生产、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发展,国家将加大对相关领域的仪器设备应用的支持。
例如,在工业生产中,国家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医疗卫生领域,国家将推动仪器设备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供更加便捷和精确的医疗服务;在环境保护领域,国家将加强对仪器设备监测和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第四,国家将加强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质量监管。
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质量是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应用的重要保障。
国家将推动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相关标准体系,规范仪器设备的研发、生产、运行和维护。
同时,国家将加大对仪器设备的质量监管力度,严查假冒伪劣产品,提高仪器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最后,国家将促进仪器设备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仪器设备产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国家将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外国企业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1—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与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落实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使用效益,助力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根据《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凡由学校认定应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提供共享服务时,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凡纳入开放共享体系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机制,收费标准以保障该仪器正常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国家或省市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统一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有行业收费标准的,参照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根据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实验耗材、房屋资源使用、水电气等消耗费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力成本服务费(人工费+方案实施费)等,收费标准如下:1.消耗费:房屋资源使用和水、电、气、实验耗材等消耗费用;2.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原值×10%÷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3.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设备原值×1%÷年定额机时数)×作业时间(专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800 小时,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年定额机时数为1600 小时);4.人工费:参照学校现行实验技术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和作业时间核算;5.方案实施费:包括技术支持、实验(测试)方案设计、结论分析等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实验的操作技术及复杂程度等因素,按消耗费、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人工费之和的10%-20%确定);收费总额为上述五项总和。
第四条每年12月,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拟定收费方案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议收费方案,将审议确定的收费方案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布;需向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报批或备案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报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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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大型仪器设备的政策 从 4 月 20 日起到 5 月 30 日,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对中科院科学支出和教育部“中央高校 修购专项资金”中设计单台或成套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新购大 型科学仪器设备进行联合评议。这是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 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行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 首度试水。 联合评议是指中央预算单位申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时,由财 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 联合对新购 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未经正常评议 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出台这一办法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和 管理中存在的条块分割、自我封闭、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 实行联合评议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重复 购置,实现合理布局,推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存 量资源和新增资源的系统集成与高效利用, 提高国家财政科教经 费的使用效益。因此,涉及到的有关部门都应舍弃部门小利益, 站在推动我国科技资源战略性重组、 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高度来 认识联合评议工作。 《管理办法》第一次给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下了一个定义:价 格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 动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也就是说,今后教育部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院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单位、国务院 各部委所属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单位,申请中央级科学支出、教 育支出支持的、 购置价格超过 200 万元的单件或成套大型科学仪 器设备,都将列入联合评议的范围。 《管理办法》 还要求, 有关部门要以开展联合评议工作为契机, 对现有各类科学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总量、分 布、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以增量带活存量。同时大型 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பைடு நூலகம்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的完好运行,促进其高效利用。在优先保证国家科学研究任务的 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尤其是要优先向经联合评议未同意购 置的单位开放。另外,财政部及主管部门也将适当安排对外开放 的运行经费, 以解决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托单 位无偿向设备开放的费用开支。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释,由于今年实施这项工作时间紧迫, 而且联合评议工作又处于试行阶段,因此试点的范围较小,标准 稍高。此次评议结果不与预算挂钩,只作为列入联合评议范围的 试点部门单位是否需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据。从 2005 年开始,联合评议将按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