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航资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1-14)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一) (1)▌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二) (2)▌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三) (3)▌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四) (3)▌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五) (4)▌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六) (4)▌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七) (5)▌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八) (6)▌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九) (8)▌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 (10)▌中国基金协会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存案的问题解答( 十一 ) (12)▌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二) (13)▌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三) (16)▌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十四) (17)▌私募基金存案法律建议书常有问题解答汇总 (19)▌私募基金登记存案有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归入登记存案范围?回复:境内注册建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执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建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归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能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回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建立的公司或许合伙公司担当。
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回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合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营运。
四、私募基金能否能够承诺保底保利润?回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利润。
基金业协会正在拟订私募基金有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一定执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结果?回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存案方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登记手续。
不然,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成立私募基金登记存案信息共享和按期报告体制。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第一条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14-更新至2017年11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日期:2017-11-03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5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2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2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2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2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 (3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18大注意事项私募基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通过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的基金。
为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流程,并提供18个注意事项。
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1.准备备案材料:私募基金备案申请表、合格投资者确认书、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经理等相关材料。
2.聘请代理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委托资格合格的代理人进行申请,代理人需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验、法律、金融以及基金相关知识。
4.监管机构反馈意见: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备案申请提出问题和意见,申请人需要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补充。
5.收到备案函: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发出备案函,申请人需签署备案函,意味着备案流程完成。
二、18大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要确保私募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无误、真实合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2.信息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且不得包含虚假违法信息。
特别是基金募集说明书,必须做到真实、准确、无误导。
3.投资者确认:基金管理人需核实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并征得其确认。
4.自查报告:基金管理人需自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提供自查报告。
5.资产评估:基金管理人需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6.私募基金名称:基金管理人需注意基金名称的命名,不得与已备案或发行的其他基金名称冲突。
7.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需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8.报送备案材料:基金管理人需按规定时间将备案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监管机构。
9.充分沟通: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尽快解决问题和意见。
10.合同条款:基金合同的条款应明确、清晰,保护投资者权益。
11.保管监管:申请人需妥善保管监管机构的备案函等重要文件。
12.按时更新: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13.信息变更:如有信息变更,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申请。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备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
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通过登记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监测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审核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受理: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备案审核: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审核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4)备案结果通知:协会根据审核结果,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出备案通过或不通过的通知。
(5)备案公示:协会将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协会官方网站。
5.哪些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提供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对于以上机构,只有获得登记备案才能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6.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私募基金合同及协议文件-私募基金募集文件-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其他相关材料具体的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可以参考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14-更新至2017年11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日期:2017-11-03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私募基金是指那些非公开发行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对象的基金产品。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确保私募基金的合法运作,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的要点汇总。
一、登记备案的义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构负责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资料和信息,判定是否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并作出决定。
二、登记备案所需材料登记备案机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一系列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合同和基金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章程、备案登记证明、机构代码证等。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和主要负责人的履历。
三、登记备案条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公司,需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
2.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如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和信息披露能力。
4.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经过评级等级等。
四、备案机构的审核备案机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判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审核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2.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包括私募基金法律法规等。
五、备案机构的决定备案机构在审核完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备案决定。
备案决定分为备案通过和备案未通过两种情况。
六、备案通过后的监管备案通过后,备案机构将发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通过后需要履行相关的监管义务,包括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七、备案未通过的处理方式如果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未通过,备案机构将会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通知中会明确未通过的原因和处理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通知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若无法整改,还可以选择解除基金合同并进行清盘。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依据和要点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依据和要点解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以下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做相关的问答,助力投资者了解私募行业的相关规定:一、据该办法要求登记备案的范围有哪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登记备案范围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私募基金。
二、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如何进行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登记2、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材料应如实填报,并且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核查材料的真实性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备案登记后,哪些信息是向社会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四、为什么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1、该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任何以非公开方式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基金都在本次的备案登记范围之内,在本次备案登记后,基金业协会也对私募基金进行差别化自律管理,规范市场上的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办法第十四条,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
此外1.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私募基金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供证券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如管理人不登记备案则不能申请开户。
也就意味着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无法直接开户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2.股权投资基金:未经备案不得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业务和新三板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问题解答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指依法登记,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问题涉及到注册资本、法律资格、登记流程等多个方面,下面我们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多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安全垫,足够的注册资本可以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足够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来履行其管理职责。
注册资本的数额也是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的一种考量标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资格要求包括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稳定的组织结构和专业化的管理团队,能够独立履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合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依法合规经营的法人实体,拥有完备的基金管理制度和运作流程,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风控人员、合规人员等专业化团队,并负有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基金安全、提升市场透明度等法定义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的流程包括:填写并提交相关登记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和验收、获得登记资格证书等。
具体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准备好注册资本证明、基金管理人备案表、拟任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组织结构及人员资格、风控制度、合规制度、运作手册、内部控制措施等相关资料,向基金业协会或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和现场审查等程序,最终获得登记资格证书,方可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事项:首先是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拥有完备的组织结构、专业团队和合规体系;其次是认真准备好各项登记材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此外是做好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积极响应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审查,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最后是关注登记后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建立健全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保障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
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题。
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等。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代办常见问题解析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代办常见问题解析对于很多口袋里有些闲钱的人来说,理财还是比较重要的,那么有的人便玩起了私募基金的,但是私募基金备案流程又是一件非常繁杂的过程。
下面,赢了网小编就给大家罗列一下私募基金备案流程代办常见问题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
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时限?管理人登记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1)、季度更新: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季度更新,包括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基金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年度更新,包括上一年度相关财务信息、管理人基本材料年度变更、管理人重大事项和违规失信情况、基金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及审计报告提交时间开放至4月底。
5、备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季度更新,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所备案基金的基本信息进行年度更新。
6、备案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解读
根据《问答(十五)》,拟申请机构可以有两种申请成为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的方式,一种是新登记管理人,一种是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重大事项变更的方式申请变更管理人类型。
申请机构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在线申请,对于两种方式申请的具体程序及操作方法《问答(十五)》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对于新登记的管理人应该参照目前其他三类管理人申请登记的程序进行,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所要求的十四项内容发表意见外,还需要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问答(十五)》发表结论性意见。
对于通过重大事项变更方式申请变更管理人类型的是否需要提交意见书,我们推测可能会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处理,一是,已经提交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或入会法律意见书的机构, 可能不会再要求提交意见书,但是需要申请机构提交符合《问答(十五)》规定的特殊条件的相关材料;二是,未提交过法律意见书的机构,存在按照《关于进3、投资方式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要求主要采用FOF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可以跨类别进行投资。
其他三类私募基金遵循专业化运营的要求进行投资,投资对应的产品类型。
4、单一资产限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o其他三类私募基金对投资单一资产无限制,但是对于投资单一资产的应当做出特别的风险提示。
5、杠杆倍数《问答(十五)》对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内部杠杆做出特别规定,即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并不是按照所有类别的最高倍数来确定杠杆比例,是根据所投资产的类别不同杠杆倍数有不同的限制要求。
比如,跨混合类和权益类的产品杠杆倍数应该是不超过 l:2o根据大资管新规,资管产品的杠杆倍数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3: 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1: 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超过2: 1。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探讨一、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募集、投资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的备案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获得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制度旨在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风险。
三、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出现了补正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完成备案,甚至可能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操作不规范可能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所致。
信息不完整和材料不齐全则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审核标准,导致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这些问题的出现给私募基金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筹集和投资进程,从而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影响。
四、案例分析以某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其在备案过程中因未按规定报备高管人员资质而被要求补正。
原来,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并未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在备案时才发现这一问题。
虽然该基金随后完成了补正工作并获得了备案,但这一事件仍然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深入剖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缺乏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审核机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在备案过程中,该基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最后,该基金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在备案过程中出现疏漏。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为了解决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
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
第二条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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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资本: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
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切实维护私募基金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敦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营,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市场化专业制衡作用,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在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制度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进一步公示不予登记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并建立以下工作机制: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定期对外公示不予办理登记的申请机构名称及不予登记原因,同时公示为该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单。
二、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一家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通过电话沟通、现场约谈等多种途径及时提醒该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相关业务的尽职、合规要求。
三、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该申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
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
四、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
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入会法律
意见书或者其他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参照第二、三、四条原则处理。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为申请机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
的法律意见为否定性结论意见,但申请机构拒绝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可以将否定性结论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送达申请机构,同时抄送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邮箱:pflegal@(邮件以“申请机构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律
师姓名-否定性结论意见”命名)。
针对此种情形,相关机构经认定属于不予登记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该机构信息,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发表了否定性结论意见。
此种情形,不计入前述公示机制的累计案例次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再次重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提供相关服务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应损害自身、对方机构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
内部控制制度,自本问答发布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重申,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