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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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及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及常见问题解答

一、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答复:境内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境外注册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暂不纳入登记范围。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诺保底保收益?答复:私募基金不得违规承诺保底保收益。

基金业协会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规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如不登记有何后果?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否则,不得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

基金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和定期报告机制。

已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4月30日以前履行申请登记手续。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提供各项服务。

一、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答:目前证监会正在制定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在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台之前,协会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募集资金:(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答:协会优先登记有管理基金经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

对于没有管理过基金的申请机构,协会除核对其是否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诚信信息外,还将通过约谈高管人员、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此类机构,协会予以办理登记: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以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标准化口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进行备案的过程。

备案是私募基金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也是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手段之一。

在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以及回答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常见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进行解答,并以标准化口径来回答,以确保对问题的回答准确、规范和一致。

1.什么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私募基金的产品信息和运作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过程。

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材料,并回答一些问题,以确保其合法运作和符合监管要求。

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意义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意义在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运作。

备案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履行一定的要求和义务,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3.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材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公司注册文件、法律意见书、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投资管理协议、风险揭示书、投资管理制度、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投资决策制度、销售渠道的合同和协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步骤是什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步骤一般包括:提交备案申请、审核备案材料、现场检查、备案审批。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内准备好备案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然后,中国证监会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最后,中国证监会会根据备案材料和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备案。

5.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回答哪些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过程中需要回答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募集规模、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的风险管理措施、基金的业绩展望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及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及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

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及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

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及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应当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问: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答:截至目前,已有219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s://),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完成登记备案。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完成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确认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外国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客户问及自然人能否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回复客户时顺便研究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法条依据,汇总成备忘录一篇。

一、外国人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外国人是GP,合伙企业又是有限合伙,经营围为股权投资,可能属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见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定义)。

QFLP是指GP为外资,LP为资,即FIE GP基金(外资GP也可能是以FIE作为GP的形式实现,而不是直接由外方作为GP。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在设计其境人民币基金架构时通常是采用FIE GP基金的形式)。

曾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即:尽管GP是外商投资企业,FIE GP基金将被视为一个没有外资成分的纯国基金,享受“国民待遇”,或者说,如果QFLP试点PE基金的LP由国出资人构成,在不考虑外资GP美元结汇出资成分的情况下,QFLP试点PE基金可以被界定为资人民币基金,项目投资围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

如果属于QFLP的话,在注册需要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受市金融办监管,(1)外方股东/合伙人、注册资本、高管资历等都需要符合特定条件,门槛较高;(2)遵守外资企业管理规定,境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国家发改委在该复函中,针对发改委对黑石人民币基金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问题进行了回复。

发改委复函澄清,黑石人民币基金和类似架构的人民币基金(即FIE GP基金),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项目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点汇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目录)1.私募基金的概念? (2)2.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2)3.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2)4.私募基金是否能够保底保收益? (3)5.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3)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性质? (3)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方式? (4)8.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流程? (4)9.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 (4)10.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相关流程? (5)11.自我管理型基金的界定? (5)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时限? (5)13.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6)14.备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 (6)15.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6)16.备案基金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更新要求? (6)17.契约、合伙企业等私募基金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等备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 (7)18.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填写要求有哪些? (7)19.私募基金托管协议备案要求有哪些? (7)20.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明细填报要求有哪些? (7)21.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8)22.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8)23.私募基金开户相关要求? (9)2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9)25.已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要求? (9)26.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与现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近似名称的处理? (10)27.私募基金的基金经理是否适用“静默期”要求? (10)28.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的主要内容? (10)29.对分类公示存在异议,如何处理? (11)30.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加入协会? (1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1.私募基金的概念?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备案,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

登记备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通过登记备案,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和监测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审核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要遵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

4.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是什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1)申请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要求,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受理: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备案审核:协会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包括审核私募基金的投资策略、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4)备案结果通知:协会根据审核结果,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发出备案通过或不通过的通知。

(5)备案公示:协会将备案通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公示在协会官方网站。

5.哪些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构需要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提供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服务的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对于以上机构,只有获得登记备案才能合法开展私募基金相关业务。

6.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私募基金合同及协议文件-私募基金募集文件-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其他相关材料具体的备案申请材料提交要求可以参考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指引。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14-更新至2017年11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1-14-更新至2017年11月)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汇编目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 (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10)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 (1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日期:2017-11-03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存在哪些不予登记的情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此将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的方式和程序

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的方式和程序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深入推进,境外资金合法进入境内方式也越来越多,概括来说,外资在境内投资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简单的直接投资和复杂的结构化投资(间接投资),简单的直接投资通常由境外主体直接向拟投资的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复杂的结构化投资一般是通过在境内设立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包括通过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基金等。

当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首先需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首先应当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指导目录》)进行判断。

根据《2015年指导目录》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产业领域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领域,不在此三类范围的其他属于「允许类」,是外商投资适用有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外资进入境内的方式(一)直接投资方式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1、直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主体投资设立三资企业首先应当遵守“三资企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有关外资审批的要求。

受限于三资企业法,外资主体在中国境内的直接股权投资只能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两者合称“JV”)和外商投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 E”)的组织形式存在(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为境内企业,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司法管辖。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7日更新)2018年12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更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新版《登记须知》”),已经理事会全票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新版《登记须知》丰富细化为十二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常见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一段时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常见不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

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

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

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

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

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

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及注意事项1.定义: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

系统网址为:https://(实际操作中,系统经常出现各种bug,建议使用IE浏览器,并在非繁忙时段多尝试,多刷新网页,可以多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寻找相关手册;另外,私募基金全国统一咨询热线:400-017-8200,由于拨打电话较多,耐心拨打,打进去其实工作人员非常耐心和专业,基本当时就能解决你的问题哈)。

3、登记流程: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备案时的基金分类: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产品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及注意问题(详细版)

私募产品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及注意问题(详细版)

[资产管理业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新登记备案系统上线的同时,中基协公布了《资产管理业【正文】登陆备案系统,进入产品备案,点击【新增】按钮即可开始备案。

产品备案需依次选择或填报产品基金类型、管理人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结构化信息和杠杆信息、募集信息、合同信息、托管及外包服一、产品基金类型选择1、选择方式有“自主发行”和“投资顾问”两种方式供选择。

当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担任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时,选择“自主发行”。

当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顾问时,应选择“投资顾问”。

当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顾问时,由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填写,投资顾问不必填写备案信息。

2、选择基金类型当产品基金为“自主发行”时,需要选择基金类型。

可供选择的基金类型为:(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二、管理人信息若私募基金由多家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在本页添加其他管理人信息。

管理人之间应自行协商,只能由一家管理人填写基金备案信息。

(但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均会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三、基本信息产品基本信息需填报或提交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注:需与基金合同一致)2、产品简称(注:需与基金合同一致)3、业注:既募集又投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既负责基金产品的募集,又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募集方式可以是管理人直销,也可以是管理人直销加第三方代销;只投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完全由代销机构负责基金产品募集;只募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负责基金募集,并聘请其他“投资顾问”来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

4、产品类型5、成立日期6、到期日7、组织形式(下拉菜单:公司型、契约型、合伙型)注:公司型基金要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和本机构审计安排(包括审定的频度,是否有指定会计师事合伙型基金要写普通合伙/执行事8、币种9、是否涉及跨境投资10、11、投资方式(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其他)12、是否存在保本情形13、是否存在保收益情形14、主要投资方向:应当与合同中约定的一致,并说明投资方式(如直接投资、通过某基金或资管计划投资、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等)和明确投资标的(如未上市公司股权、委托贷款、收益权等)15、管理人(投顾)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非必填)16、备案主要联系人姓名、座机、手机及邮箱信息。

3.9.10.证监会: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03.06

3.9.10.证监会: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03.06

证监会: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的问题与解答2015.03.06
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具体来说,对于第一、二、三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重组委审议前办理。

对于第四种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投资者报价后、向投资者发送缴款通知书前进行核查,在合规性报告书中发表核查意见;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对于第五种情况,财务顾问(如有)、律师事务所应在《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我会受理前办理。

本问答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布之日起受理的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适用本问答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须知私募基金是一种由少数投资者组成的基金,由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和运作。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设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制度。

以下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相关须知。

一、备案资格要求1.专业背景:备案人员应具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等领域相关专业背景知识,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2.经验要求:备案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在相关领域或机构从业年限不得低于3年。

3.学历证书:备案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提供相关学历证书。

二、备案材料准备1.申请书:备案人员需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书》,详细介绍备案人员的个人情况、从业经历、资质证书等信息。

2.资料证明:备案人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3.过往业绩:备案人员需提供过往从业业绩材料,包括从事私募基金管理工作所接管的基金、投资收益等情况。

4.关联关系:备案人员需提供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关联关系说明,包括股权结构、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备案程序1.提交备案材料:备案人员需将备案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补充材料:如备案机构认为有需要,备案人员需补充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3.审核备案:备案机构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备案人员需及时补充修改。

4.备案公示:备案机构在接收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间为10个工作日。

5.备案结果:备案机构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备案人员发出备案证书或不予批准的通知。

备案成功后,备案机构将备案信息登记在全国私募基金备案登记信息披露系统。

四、备案后事项1.变更备案:备案人员如有变更个人信息、从业资格等情况,需及时向备案机构申请变更备案。

2.监管报告:备案管理人需按规定向备案机构定期报送私募基金管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等相关报告。

3.定期检查:备案机构将对备案管理人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合规经营、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

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探讨一、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的种类繁多,包括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角色。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企业并购重组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私募基金备案制度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的备案、募集、投资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的备案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获得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制度旨在提高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和规范性,防范风险。

三、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出现了补正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整、材料不齐全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按时完成备案,甚至可能面临被取消的风险。

操作不规范可能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所致。

信息不完整和材料不齐全则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和审核标准,导致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

这些问题的出现给私募基金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筹集和投资进程,从而对整个资本市场造成影响。

四、案例分析以某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其在备案过程中因未按规定报备高管人员资质而被要求补正。

原来,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并未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导致在备案时才发现这一问题。

虽然该基金随后完成了补正工作并获得了备案,但这一事件仍然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深入剖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首先,该基金在招聘高管时缺乏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审核机制,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其次,在备案过程中,该基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最后,该基金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机制,导致在备案过程中出现疏漏。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为了解决私募基金备案补正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首先,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第一条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

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

第二条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重要法律法规

私募基金重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4、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6、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7、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8、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9、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10、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11、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事项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12、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1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1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1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1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1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1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19、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
20、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21、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22、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2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2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25、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26、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27、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2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29、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30、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3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32、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33、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3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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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
(201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政策成果中包括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请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根据第七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以及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政策成果,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三)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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