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
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
第一章总论【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
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
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
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出易【注意2】此规定还限制持股5%以上的股东【注意3】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买卖”限制⑴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异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减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合“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励★≤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让给职工表十二、董、监、高任职限制不能担任董监高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注意2】整进去自己: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不能担任独立不懂事董事不独立【注意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其他亲戚关系【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行为限制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本公司交易章程→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同类业务经“股东(大)会”同意独董特别职权⑴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⑵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表十三、股东诉讼直接诉讼“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表十四、利润分配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出资比例”(实缴)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按担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按借款人资产质量、资金用途、参与贷款银行数对贷款人限制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关系人贷款关系人限制不得发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收费自营贷款:利息委托贷款:手续费对借款人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炒股、炒房”等投机经营放款贷款人受托支付单位贷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个人”贷款贷款期限自营贷款一般≤“10年”,>10年报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6个月”还短期到期1个星期前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主要考点⑴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⑵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⑶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司法限制⑷“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⑸董、监、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关押⑹发行新股、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增资)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⑻改正会计差错表八、禁止交易内幕交易知情人内幕信息⑴临时报告“重大事件”⑵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⑶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⑷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⑹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⑺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禁止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操纵市场采用非法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虚假陈述行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表九、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不能成为收购人报告⑴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⑵股份达到5%及每增减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⑶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证交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注意】报告书类型见表九附表(一)禁售股份达到5%:“报告期内”不得买卖股份每增减5%:“报告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锁定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触发条件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方式全面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部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的法律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进行总结,并对其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中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中级经济法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级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公司法等。
其中,宪法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限、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中的职能、行使程序和行政决策等。
市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商品交易法、金融法等。
公司法是对各类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关系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然而,中级经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性质不断提升,使得法律制度的跟进能力不足。
一些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和火热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益保护和治理困难。
其次,由于中级经济法涉及范围广泛,法律法规众多,导致实施和执行困难。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存在合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对经济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不到位。
最后,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教育体系相对滞后,人才培养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将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纳入法制范围,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
再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中级经济法学科建设水平。
总的来说,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18中级-经济法复习资料整合
第一章总论(8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经济法概述【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2011年)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法律”;(4)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经济法的主体(2010年多选题)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2.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A.政府B.各类企业C.非盈利组织D.外国人【答案】ABCD第二单元法律行为【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2013年多选题)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018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考点总结全覆盖
第一部分经济学基础供给函数、供给规律均衡价格均衡word版本整理分享收入改变使预算线出现平行移动。
收入增加向右平移价格同比例下降向外旋转,价格同比例上升向内旋转、效用最大化: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各种生产要素按照相同比例变化时所带来的产量变化,只有长时期才会影响生产规模。
超过最佳规模,规模报酬就会递减。
机会成本(放弃的最高收入)②显成本③隐成本,也是一种机会成本④经济利润(超额利润)⑤正常利润(隐成本的一部分)②与长期成本函数两者区别:是否含有固定成本(长期无固定成本)word版本整理分享线的起点平均总成本、平均可变成本、边际成本曲线都是先下降后上升的曲线(平均固定成本除外)行业内部买方和卖方数量及规模分布、产品差别程度和新企业进入难易程度的综合状态,即竞争状态和竞争程度②本行业内各企业生产者的产品的差别程度(区分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的主要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决定因素:实际利率、预期收经济增长率=工作小时数的增加率+每小时产出的增加率全要素生产率(技术贡献率)→经济增长率→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二部分财政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三部分货币与金融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四部分统计word版本整理分享①各组数值大小、各组分布频数多少②算术平均数易受极端值的影响真实性受到干扰方差的平方根,用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五部分会计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第六部分法律33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word版本整理分享。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考点
2018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备考的亲们有好成绩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优路教育将为大家持续发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各章节的主要考点,本篇为《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考点:经济法概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请大家持续关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1、经济法概念(起源于法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①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企业法律制度。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②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财税、金融、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律制度等。
③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意】《经济法》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体系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总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协定。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它规定的多是基本经济关系。
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
3、法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①行政法规: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
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笔记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渊源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经济法主体 1.主体种类: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分类:A 宏观调控主体: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B市场规制主体: 全国人大、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例题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例题3·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A.中国人民银行B.商业银行C.经营者D.消费者【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例题5·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企业的分公司无独立法律人格,故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B.国家机关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C.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D.受控、受制主体完全受控、受制于调制主体【例题6·判断题】从权利与义务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涵盖了诸多法律领域的知识,对于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掌握中级经济法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法。
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环节,必须清晰明确。
合同的效力也有多种情况,比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准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比如,合同中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必须明确,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接着,公司法也是中级经济法的重点。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常见的考点。
了解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对于理解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很有帮助。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需要牢记。
另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准确把握。
然后是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内容都包含在其中。
对于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以及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同时,要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税法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重中之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税率和计算方法等,都需要我们熟练掌握并能准确运用。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等。
预算法中关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登记等内容,虽然在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的过程中,理解记忆是关键。
不能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同时,多做练习题,通过题目来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
【必背知识点】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预计在9月份开考,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但是考生要好好备考,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考点: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具体法条表述1.股东代表诉讼(1)内部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8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
2018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资料本归纳涵盖93%左右的考试内容,如需更多请看课本。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表一、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标准特殊情况计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500万以下(1)个人(非个体户)(2)非企业性单位(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注意】(1)为必须(2)(3)可选择简易征税;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一般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执行税款抵扣制表二、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考虑营改增)一般范围销售、租赁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注意】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劳务视同销售(1)委托代销货物;(2)销售代销货物;(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内行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外行为:投资、分配股利、无偿赠送注意:统一法人内流转不视同销售。
如部门之间。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涉及服务和货物货物销售为主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体工商户按照服务缴纳增值税兼营销售经营活动中涉及营改增服务和货物,劳务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特殊规定“货物”期货视作有形动产交割环节纳税;餐饮业非现场销售按照货物缴纳增值税;资源开采属于应税劳务;电力公司过网费。
10%税率日用品、农业用品、文娱产品、燃气表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指受托方)(3)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4)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5)代办保险收的保险费,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注意】价外费用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注意】默认含税销售额:(1)零售价;(2)价外费用;(3)普通发票组成计税价格视同销售(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注意】先找本单位同期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没有,找其他单位;还没有,组价进口(1)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2)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特殊包装物押金(区别装物租金)区分一般包装物;啤酒、黄酒包装物不计入销售额;白酒和其他酒包装物入销售额折扣销售同一张发票注明才可以按照折扣后金额征收以旧换新除金银首饰外不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组成的成套消费品全额计入。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经济法规定:1.国家主体经济: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控股企业、决定重大经济问题等方式,掌握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私人经济:宪法保护合法的私营经济和其他形式的私人经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积极发展国民经济,同时还要发展社会主义的自然资源性产业和公益事业。
二、民商法知识点:1.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固定的资本额为限的法人股份制公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经营和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
3.公司法:公司是指由资本组成的独立法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注册、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和违法解除等方面规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创造性劳动的产物,知识产权法保护发明、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6.网络交易法:网络交易法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权益和网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三、行政法知识点:1.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调节活动的特殊权限,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实施。
3.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
4.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8新教材会计中级《经济法》1-8章全1736页
变动较大。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法律行为、
8 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进行了调整;
2、删除了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2018 8 3、新增了公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概念。
9 9/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第一章 总论
8
2018
8
10
【章节框架】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总 论 第 1 章 章节目录 第3章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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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判断题 简答题
题量
分值
30题
30分
15题
30分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10题 3大题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综合题
合计
1大题
12分
59题
100分
10分
18分
全国实行机考后, 2016年、2017年考试题 型题量一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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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第一章 总论
8/勤于学、善于思、敏于行
2018 《经济法基础》 2018 中级《经济法》 第1章 总 论
2018 年新教材变化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第二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五级
地方 性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政 府规章
地方(省;省会、特区、设 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直 属机构 地方(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
中级经济法总结
总论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
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得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得精神病人。
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得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欺诈、胁迫而订立得不损害国家利益得合同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得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得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得,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得利益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得代理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得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得,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1、仲裁得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得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得,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ﻩ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得,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得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得效力由异议得,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得,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
2018《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公司、支票(2)【知识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5)修改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解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解释】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
一般来讲,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作为报酬。
但根据保险业的通例,保险经纪人虽然接受“投保人”委托并代表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但其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
【知识点】:支票1.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论一、考核目的本章考核的目的是:考核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规范体系等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知识点的识记、理解和运用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一)财务会计的含义及特征(二)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基本假设(三)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四)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五)财务报告要素及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三、考核要求(一)财务会计概述1.识记(1)企业财务会计的含义2.理解(1)财务会计的特征(二)财务会计基本理论1.识记(1)我国财务会计的目标(2)会计假设和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3)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4)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条件、分类和列报(5)五项会计计量属性(6)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2.理解与运用(1)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2)八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内涵及其运用(3)六大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分类和列报(4)会计计量属性的应用(三)财务会计规范体系1.识记(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第二章货币资金一、考核目的本章考核的目的是:考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基本理论及会计核算方法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和运用的水平和能力。
二、考核知识点(一)库存现金(二)银行存款(三)其他货币资金三、考核要求(一)库存现金1.识记(1)库存现金的性质(2)库存现金核算的范围2.理解(1)现金管理的有关内容(2)现金内部控制的有关内容(3)备用金的性质3.运用(1)库存现金收入、支出的账务处理(2)备用金的账务处理(3)库存现金溢缺的账务处理(二)银行存款1.识记(1)银行存款的概念(2)银行结算方式的种类及含义2.理解(1)八种银行结算方式的程序及有关规定(2)银行存款账户开设及管理的有关规定3.运用(1)银行存款收入的账务处理(2)银行存款支出的账务处理(3)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三)其他货币资金1.识记(1)其他货币资金的概念(2)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2.理解(1)其他货币资金的性质3.运用(1)外埠存款的核算(2)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核算(3)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核算(4)存出投资款的核算第三章存货一、考核目的本章考核的目的是:考核存货的基本理论;存货入账价值的构成;存货发出的各种计价方法;存货期末计提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账务处理;计划成本法下存货取得、发出的核算;周转材料的会计处理等知识点的识记、理解和运用的水平和能力。
2018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
【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
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
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
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
“欺诈、偷盗、胁迫”取得票据,或“明知”出于“恶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个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部分合同法总则
三、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大总结
第六点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第十三点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十四点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第三点 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
第四点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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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பைடு நூலகம்总论
第一点 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201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章节考点总结第三十章
201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章节考点总结第三
十章
1、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由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就是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3、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承诺两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合同生效要件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如下: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合同的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6、无效合同特征: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7、按照无效的原因划分: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8、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9、效力未定的合同: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但欠缺的并非实质性要件。
分类: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和无权处分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10、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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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教材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P241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
前者适用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情。
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
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卖”限制⑵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⑶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原则上不得回购本公司股票,↓情形例外
异
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减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合“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励★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收购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1年内”转让给职工
表十二、董、监、高
任职限制不能担任
董监高
把“别人家的孩子”玩死了3年,把自己整进去了5年,无限人+大债
【注意1】“玩死”别人的孩子看死法:经营不善——“董事+厂长、经
理”;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
【注意2】整进去自己:黑五类经济犯罪;所有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注意3】大债必须到期未清偿
不能担任
独立董事
不懂事
不独立
【注意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其他亲戚关系
【注意2】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行为限制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
担保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否则所得“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与本公司
交易
章程→经“股东(大)会”同意
自营同类
业务
经“股东(大)会”同意
独董特别职权⑴对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⑵就上市公司董、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表十三、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损
表十四、利润分配
分红权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出资比例”(实缴)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单位存款基本规则
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强制存入原则不得坐支
限制支出原则定期存款→基本户,不得用于结算和提现
【注意】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部分)支取“一次”
禁止公款私存、私款
公存
“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
单位定期存款
具体规则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表三、贷款业务规则
分类按贷款人
风险
自营贷款:银行承担风险
委托贷款:银行只收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特定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按期限
短期贷款:≤1年
中期贷款:1年<×≤5年
长期贷款:>5年
按担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按借款人资产质量、资金用途、参与贷款银行数
对贷款人限制财务指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关系人贷
款
关系人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
⑶任一股东“5%以上”股份被司法限制
⑷“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
⑸董、监、高涉嫌犯罪被调查或关押
⑹发行新股、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增资)
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⑻改正会计差错
表八、禁止交易
内幕交易知情
人
内幕
信息
⑴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⑵分配股利或“增资”计划
⑶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⑷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⑹董、监、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⑺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禁止信息公开前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操纵市场采用非法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
虚假陈述行为人提交和公布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欺诈客户“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侵害客户利益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
表九、上市公司收购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存在“不得担任董、监、高”的五种情形,不能成为收购人
报告
⑴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作出提示性公告
⑵股份达到5%及每增减5%:3日内报告、通知、公告
⑶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证交所报送书面报告并公告
【注意】报告书类型见表九附表(一)
禁售
股份达到5%:“报告期内”不得买卖
股份每增减5%:“报告期和公告后2日内”不得买卖
“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
锁定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致行动人
要约收购
触发条件持股比例达到30%+继续增持股份
方式
全面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全部”股份
部分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部分”股份收购期限30≤收购期限≤60(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撤销要约承诺期内,不得撤销
第三节保险法律制度
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