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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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 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 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 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预案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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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 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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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 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 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 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 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备案单位(公章):
预案签署人
报送时间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备案意见
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已于 年 收讫,文件齐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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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应急预案表。 备案企业应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同时
根据本市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电 子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 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 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 企业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且不存在《备案办法》第十二 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 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第十五条(分级备案) 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涉密单位、涉及跨区县地域企业向市 环保部门备案和变更备案。 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预案的实施)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的要求,为做好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环境应急 预案备案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夯实政府环境应 急预案编制基础,遵循政府监督、企业主体、专业服务、统一 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根据《备案办法》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应急 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 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 库企业; (四)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1.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4.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5.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备案管理1.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予以备案。

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应急预案内容1.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应急响应程序;(3)应急物资和装备;(4)应急监测和预警;(5)应急处理措施;(6)应急演练和培训;(7)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8)应急恢复和重建。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五、应急预案实施1.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充足。

3.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减轻或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六、监督检查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 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 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 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 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 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便于监管和管理,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都应当备案管理。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本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之后及时更新。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同时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管理团队,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汇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八条:对于未备案或未按要求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方便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备案情况。

第十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进一步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海口市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海口市环保局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3—(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1.08
•【文号】环发[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
正文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企业事业单位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本文就企业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预案备案提出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流程。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能力。

2. 原则:- 法律依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全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 预防为主:注重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减少风险的发生;- 协同合作:加强单位内部与外部的协作与合作,形成合力;- 过程优化:定期进行预案备案的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备案程序1. 编制: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组,负责制定与突发环境事件相适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编制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任务与职责、应急处理程序等内容。

2. 评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进行评审。

评审要重点考虑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修订:根据实践应急演练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修订,确保预案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4. 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 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预案的编制情况、评审情况、修订情况和培训情况等。

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求1. 编制要求:- 预案内容:预案应详细描述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包括应急组织机构、任务与职责、应急处理程序、资源调动、应急指挥与协调等内容。

- 编制质量:预案的编制应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进行,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 评审要求:- 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完整性等。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

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

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第十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第十四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第十六条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第十八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第四章备案的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第二十四条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企业环境风险级别一般L、较大M、重大H及跨区域T表征字母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县重大环境风险非跨区域企业环境应急预案2015年备案,是永年县环境保护局当年受理的第26个备案,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T.。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91月2015年4〕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突发环)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环保部门”)实施备案管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围、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将环境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落实《环,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境保护法》。

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是“有生命力的文件”,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

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非许可类审批”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

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备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管”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2010(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号)2010〕113(环发〔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法》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

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第十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 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第十四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十五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第十六条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第十八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第四章备案的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第二十四条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注:备案编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企业环境风险级别一般L、较大M、重大H及跨区域T表征字母组成;例如,河北省永年县重大环境风险非跨区域企业环境应急预案2015 年备案,是永年县环境保护局当年受理的第26 个备案,则编号为:26-H;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26-HT;。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概述•预案编制与评审要求•备案材料准备与提交目录•备案审查与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责任与义务•总结与展望01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概述制度背景与意义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政府监管推动社会共治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预案编制提交备案审核与公示修订与更新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提交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和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提交备案。

备案流程简介02预案编制与评审要求预案编制原则及方法合法性原则实用性原则A B C D科学性原则简明性原则评审机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评审。

职责分工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评审机构设置与职责0102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备案登记时限要求030405评审流程及时限03备案材料准备与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010203040506备案材料清单01所有材料均应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02应急预案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0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材料应采用PDF 或Word 格式,确保清晰可读。

04所有材料应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并附材料目录清单。

材料格式规范及要求提交方式及时限12304备案审查与监督管理审查机构设置及职责010203审查流程及时限01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应向备案审查机构提交备案申请。

02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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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3—(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5—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6—(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 —7—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

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 —9—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10—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11—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单位名称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中心经度中心纬度预案名称风险级别本单位于年月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在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

预案制定单位(公章)预案签署人报送时间—12—— 13 — 注:备案编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企业环境风险级别(一般L 、较大M 、重大H )及跨区域(T )表征字母组成。

例如,河北省永年县**重大环境风险非跨区域企业环境应急预案2015年备案,是永年县环境保护局当年受理的第26个备案,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 ;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T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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