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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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问责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

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旨在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职务过错和事故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方式,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主要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行为。

常见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包括:未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或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配备或未使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排除或通报安全隐患等。

对于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可以采取相应的纪律和法律措施进行追究,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等方面。

刑事责任追究主要涉及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民事赔偿责任追究主要是要求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主要是指责任人在行政管理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激励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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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2023版)责任追究办法(新版)

为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奖惩到位,制定本办法。

公司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抛却、推委或者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者未彻底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职务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从严治企;2、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4、分级负责,业务归口;分公司、部门自查自究与集团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5、依靠员工,接受监督的原则。

集团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成员: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2、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调查应由集团公司查处的职务过错;3、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职务过错的处理意见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4、受理关于职务过错的投诉、检举。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系统浮现的应该追究责任的事件的初步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相应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开展本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职务过错的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其所赋予的含义如下: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职务过错的直接行为人;2、管理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决策、组织、指导、监督、控制责任的直接管理者;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职务过错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分公司经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等。

集体发生职务过错,按责任人各自在集体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导言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利益。

本文将从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与意义、制度的内容和实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问题之一。

安全生产涉及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问题,牵涉到企业的声誉、财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因此,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职责制度,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定义与意义1. 定义安全生产职务过错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或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因违规操作、违反规章制度、违法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进行追究的一种管理制度。

2. 意义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以下意义:(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建立制度,明确每个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行为。

(2)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和安全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减少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使企业从管理层面上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4)保护员工权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有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和实施1.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制度的内容(1)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明确每个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处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并能够及时、公正、严肃地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认定:明确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事故发生当时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间接责任人是指没有直接从事作业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领导责任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

2.责任界定:根据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情节,进行责任界定。

一般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以下三个层次。

3.追究措施:根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撤职等措施。

4.惩处机制:建立完善的惩处机制,对严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经济赔偿等措施。

5.救济措施:同时,制度还应考虑对于无过错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救济措施,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总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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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是指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追究的主体:责任追究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追究的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失责等行为进行追究责任和问责,包括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停职检查、降职、撤职、辞职、开除等处分。

3.责任追究的程序:责任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包括事实查清、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等。

责任追究工作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调查组、核查组等方式进行。

4.责任追究的标准:责任追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义务等,并以失职、渎职、失责等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提高,增强了相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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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目的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方式、对象、条件和标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对事故、隐患负有责任、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日常违规行为、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等方面的追责,追责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管理处或其他业务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

3.定义3.1本办法中事故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从业员工或相关方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的缺陷导致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安全事故分级按《公司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3.2本办法中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按重大级别事故发生追究责任。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本办法追责对象指公司内部涉及以下行为或情况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技术指引、操作规程等文件的行为;存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未达成生产安全目标等。

4.职责4.1 公司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批。

4.2 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审核。

4.3 公司安委办负责本办法的拟定并监督落实。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便对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从而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企业利益。

二、安全生产职务过错1.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是指担任安全生产职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的行为或不作为。

2. 安全生产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人员等。

3. 对于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轻微过错的,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教育;(2)对于一般过错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3)对于严重过错的,给予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

三、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追责的行为。

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3. 主要责任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中,直接导致事故原因的人员所承担的责任;4. 次要责任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中,虽未直接导致事故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系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员;5. 对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将采取以下措施:(1)对于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于次要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对于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追究程序1.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调查:由安全生产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并录取证据,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2)责任认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人员;(3)处分决定:由企业纪委或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处分意见,并报企业领导审批;(4)处分执行:由企业纪委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处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记录;(5)监督检查:企业纪委或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旨在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这一制度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展开阐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一、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务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从业人员担负着重要的安全生产职责,他们的职务过错往往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激励从业人员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职务过错,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运而生。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责明确:明确各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其在职务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确保每个从业人员都意识到自己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责任。

2. 追责标准:明确职务过错的追责标准,根据职务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职务过错行为和严重程度,明确追责的依据和程序,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追责机制,确保职务过错行为的及时发现、查处和追责,对职务过错者进行恰当的惩处。

4. 追责方式:根据职务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职务过错者进行相应的追责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降低职务、解聘等。

5. 教育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减少职务过错,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职务过错行为,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的法律文件。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包括企业法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2.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 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从业资格、移送行政拘留、移送刑事处罚等。

4. 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对于多个责任主体共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可以对其进行共同追究责任和连带责任。

5. 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层级: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身份和层级,确定追究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6. 追究责任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追究责任工作的有效进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提高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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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辖分支机构、驻地等各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责任人,将采取相应的管理处罚措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是制度的执行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经营责任,企业领导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第七条所有安全生产责任人应了解和熟练掌握所属部门的职责,并根据岗位职责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组织,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所有责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了解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具备所属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和工具;(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权益;(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二)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三)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务过错的认定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人在职务上的过失或疏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安全生产责任人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安全生产责任人在职务上存在过失或疏忽;(三)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过失或疏忽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人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加重。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样本(2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样本(2篇)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样本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时间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问责范围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2、停职检查3、调整工作岗位4、留用查看5、免职6、经济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六条:问责追究1、一级问责:(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或一次重伤____人以下:(2)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____人;(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____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____人以上;(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经费。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 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 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
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加强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和 纠正执法不公、不严等问题。
Part
06
法律责任与后果承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失 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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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废止或修改情况说明
废止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以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以 前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
修改文件
对于以前发布的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的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应及时进行修改,确保与本办法保持一 致。修改后的文件应重新公布,并注明修改内容和生效日期。

社会监督责任
公众监督
公众应积极参与对安全生 产的监督,对发现的安全 隐患和问题及时向有关部 门举报。
媒体监督
媒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 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安全 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社会组织监督
社会组织应积极发挥自身 优势,参与对安全生产的 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
Part
03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对于职务层级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安全事故中存在过错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职务层级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职务层级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等,他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如果职务层级人员没有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将追究其责任。

2.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人员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理人员等。

他们在运营过程中如果没有履行好相应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也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3. 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通常采取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种方式。

行政追究是指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刑事追究是指将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

4. 追究的程序和要求:责任追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确定。

常见的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通报曝光、处罚决定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追究的标准和证据要求。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可以强化安全生产职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与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促使责任人员加强安全管理,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二)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____行政处罚法》、《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项制度。

其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职务犯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的一项制度安排。

这些过错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和职务失职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以自己的职权、职务或者身份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超越执法权限,滥用行政权力,对当事人进行不正当打压、限制等。

职务失职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

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由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法标准,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应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并设立相关投诉机制,接受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应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宣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倡导廉洁执法,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保障执法权力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总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和规范,是对行政执法人员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旨在强化执法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推动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职务
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过错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
故或事故隐患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
员的过错行为将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人。

2. 职务人员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明显过失行为,
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处理不当的,将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 追究责任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确保对责任人的追责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

4.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应进行专门调查,以确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追究责任应从企业领导层追溯到直接责任人,并严厉惩处。

5. 合法权益保障: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整个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包括听证、辩护、申诉等程序要求的保障。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事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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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安全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集团 公司安全奋斗目标,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要规范追查程序,按程序、按规定严格考核。

第四条本追究办法适用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第二章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 1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 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 批评;对矿、处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 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六条在工作过程中, 因工一次死亡 2 人的, 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 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对分管负责人 (含副总) 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

第七条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 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 (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并处罚款 1000 元。

第八条在工作过程中, 凡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的死亡事 故, 集团公司配合政府部门追究处理, 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1/9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事故单位科、 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留用察看处 分;其直接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年度内累计发生因工死亡 3 人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矿、处级党 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三章发生重伤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重伤 1 人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 班)干部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300~500 元。

第十一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2 人事 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 对事故单位科、 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并处罚款 500 元。

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2 人或累计重伤 2 人 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科、区级 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对事故单位 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 1000 元。

第十二条在工作过程中,生产矿井(含建井)凡发生因工一次重伤 3 人及 以上事故的,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分管(或跟班)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 罚款 1000 元;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 罚款 1000 元;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地面厂处、非煤企业及后勤服务系统因工一次重伤 3 人或累计重伤 3 人的,对 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1000 元。

第十三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 1-2 人或 1 人死 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 2 人以上或 2-3 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记过、记大过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十四条凡因“三 违”行为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1000 元;造成重伤的,给 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造成他人死亡的,对责任人 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非伤 亡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 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500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2/9级分管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 负责人(含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

第十六条凡发生二级 (重大) 非伤亡事故, 对事故单位矿、 处分管负责人 (含 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区级 分管干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对科、区级党政主要 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十七条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 (重大) 非伤亡事故, 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造成一级(特大) 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对其他相关的安全监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 记大过直至行政撤职处分, 并处罚款 500~1000 元。

第十八条凡因“三违”行为造成三级及以下非伤亡事故的, 对相关责任人按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 5% 毎进行赔偿,人赔偿最多不超过 1500 元; 造成二级 (重 大)非伤亡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上述标准进行索赔外,另对直接责任人给 予留用察看处分;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 合同。

第四章对重大隐患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在工作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发现重大隐患的,对矿、处 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科、区级负责人及相 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停止作业的,对矿处级 (含副总) 分管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 年度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引咎辞职。

(1)生产矿井(含建井)一个采煤面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因工程质量、瓦斯 超限或煤层注水不达标等被停产整顿的。

(2)生产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挂上安全生产运行许可证的。

(3)提升、运输系统出现重大隐患被停止运行的。

(4)生产车间存在重大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

第五章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及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不达标单位的行政责任 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中, 某一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对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黄牌”警告。

采掘工作面、机 电、运输、通风、巷修专业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c 级的,对相关区队的行政负责 人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c 级的,其所在区队的主要 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二十二条年度内同一专业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 矿、 处级分 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

3/9第二十三条年度内, 矿井出现一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 对主管矿长、 安监处长“黄牌”警告,矿井连续两次不达标或被评定为 d 级的,主管矿长、 安监处长引咎辞职。

第二十四条地面厂处及非煤企业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注:因伤亡事故的影响使矿井或专业降级不达标的除外。

第六章关于安全培训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新聘用的矿、 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含副职, 下同) , 在半年内仍未安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的, 或者对在岗矿、 处级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 对集团公司教培部门和组织部门负 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层单位新聘用的科、 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半年内仍未安 排其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而上岗, 或者对在岗科、 区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规定安排其进行复训的, 给予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 分。

第二十七条要害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 对责任单位科区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 政记过处分; 要害工种未按规定安排复训的, 对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及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普通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按规定安排其复训的, 对责任单位的 科区级主要负责人和基层单位教育培训部门的分管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安排上岗的, 对责任单位的科区级主要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因未按审定的培训计划内容进行教学, 或 者因出卷人、 监考人、 阅卷人不负责任而导致较大数量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因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而造成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的, 给 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对责任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给予行政敬告 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集团公司教考分离规定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七章对安全装备、安技措费用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安技措费用未按规定提取、未完成计划或挪作它用的,给予矿、 处级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质安全型装备计划不落实的, 给予矿、 处级分管负责人行政记 过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因设备质量或管理不当, 而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超过 8 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 超过 16 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部 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4/9第三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的(影响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 8 小时,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 16 小时,或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 24 小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 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八章对隐瞒事故行为的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隐瞒工伤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 给予所在单位的安监 处长“黄牌”警告;年度内累计出现两次的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科(区)基层单位隐瞒工伤事故或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给 予科(区)长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章其他过错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的材料、物品、备件、设备不合格,或 者因供应不及时而造成人身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采购、加工、验收等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留用察看处分,同时并处 XX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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