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管理,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抓好清理整顿。
各县市区卫生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于8月2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明确清理重点。
清理的重点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类别、名称和诊疗科目等不符合规定的;设置和名称未经有审批权部门批准的;其他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
三、抓好整改建档通过清理,撤销一批违规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纠正一批审批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完整的医疗机构审批档案。
四、做好汇总上报。
请各县市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22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我局医政科。
市直市管医疗机构由我局直接开展清理整顿。
我局将在8月底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规定‣执行及清理整顿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联系。
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二○○八年八月二日附件1: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需提交资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注册):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 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5.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件复印件;6.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7.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字表;8.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各科室人员名录,各科室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9. 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10. 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11.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书;12.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开业一个月内上报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水处理终末质量报告;13. 与特种垃圾处理部门签订的协议;14. 《山西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15. 授权委托书;16.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7.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申请):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提交材料目录:(一)、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
)1.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 拟增设诊疗科目人员名录(名录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职称、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证书编号);4. 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5. 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6. 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7. 拟开展的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名称;8. 受理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当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报送至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3页
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分类为:(一)医院类:1、综合医院2、专科医院3、康复医院4、妇幼保健院5、中医医院6、中西医结合医院7、民族医医院(二)卫生院类:1、中心卫生院2、乡(镇)卫生院3、街道卫生院(三)疗养院类:1、疗养院2、专科疗养院(四)门诊部类:1、综合门诊部2、专科门诊部3、中医门诊部4、中西医结合门诊部5、民族医门诊部(五)诊所(室、站)类:1、综合诊所、卫生所2、专科诊所3、医务室、卫生室、卫生保健站4、中医诊所5、民族医诊所6、村卫生室(所)(六)防治机构类:1、专科疾病防治院2、专科疾病防治所3、专科疾病防治站(七)急救机构类:1、急救中心2、急救站(八)临床检验机构类:1、临床检验中心2、临床检验站(室)(九)护理服务机构类:1、护理院2、护理站(十)其他诊疗机构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评审制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医疗机构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健美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医疗健美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卫生资源、医疗需求及现有医疗机构的面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
医疗机构登记备案项目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外出健康体检备案表参加外出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名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申报表请在□中划“√”申报单位:申报日期: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相关专业及工作年限美容外科1.一级项目(1)头面部:□重唇修复术□招风耳矫正术□眉修整术□眉提升术□重睑成形术□下睑袋矫正术□内眦成形术□隆鼻术□鼻尖成形术□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唇峰、薄唇增厚术□唇珠美容术□厚唇矫正术□酒窝成形术□唇系带成形术□颞部填充术□隆颏术□颊脂肪垫去除术(2)乳房、躯干:□乳头内陷矫正术□乳头乳晕缩小术□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3)会阴部:□处女膜修补术□阴蒂肥大缩小术□小阴唇成形术(4)其他:□体表小肿瘤切除术□瘢痕切除缝合术□穿耳孔术□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酒渣鼻切割术□皮肤肿物切除术□腋臭手术□毛发移植术□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皮肤扩张器技术□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2.二级项目(1)头面部:□隐耳矫正术□杯状耳矫正术□耳畸形矫正术□菜花耳矫正术□驼峰鼻矫正术□鹰钩鼻矫正术□鼻畸形矫正术□鼻翼缺损修复术□颞部除皱术□额部除皱术□内窥镜下除皱术□中面部除皱术(2)乳房及躯干:□隆乳术□乳房下垂矫正术□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 (3)会阴部:□阴茎延长术□阴茎增大(增粗)术□阴道紧缩术3.三级项目(1)头面部:□全颜面皮肤磨削术□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不良文饰修复术(2)乳房、躯干:□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 4.四级项目(1)头面部:□颧骨降低术□下颌角肥大矫正术□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2)乳房、躯干:□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腹壁成形术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牙齿形态修整□牙齿漂白□复合树脂粘结修复□瓷贴面修复□嵌体修复□桩核冠修复□金属烤瓷冠桥修复□全瓷冠修复□临时冠修复□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全口义齿美容修复□即刻义齿美容修复□种植义齿美容修复□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柔性义龈美容修复□隐形义齿美容修复□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覆盖义齿美容修复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洁治术□牙龈切除术□牙龈成形术□牙冠延长术□根尖复位瓣术□侧向转位瓣术□双乳头瓣移位术□冠向复位瓣术□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牙槽骨修整术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活动性矫治器矫治□功能性矫治器矫治□固定矫治器矫治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1.无创治疗项目□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红光、蓝光、紫外线等)治疗痤疮、色素性疾患及调节肤质□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治疗痤疮、色斑及调节肤质□冷喷治疗敏感性皮肤□药物导入调节肤质□药浴(含熏蒸)治疗敏感性皮肤及调节肤质□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2.有创治疗项目(1)微创治疗项目□物理治疗:冷冻,电外科治疗(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等),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他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化学剥脱□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削磨,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其他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其他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2)手术项目□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拔甲术□刮除术□腋臭手术□足病修治术□酒渣鼻切割术□自体表皮移植术□毛发移植术□酒窝成形术□多汗症治疗□皮肤磨削□白癜风治疗术(吸疱移植,相关细胞移植)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资料一、受理范围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申请资料申请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序,同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二)、(三)、(四)、(十三)、(十四)项内容);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资信证明(附表8);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附表7);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8.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投入及有偿使用的,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字[2010]50号)有关要求,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9.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并附资料的中方公证书。
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备案材料清单
今年上半年,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三级医疗机构的审批设置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各省辖市。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设置、登记省本级医疗机构及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中医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类别医疗机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据规划设置、登记辖区内三级医疗机构。
各地核发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
对于不符合本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纠正或撤销设置审批。
现实中,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了三级医疗机构,但如何向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成了难题,尤其是对于计划升级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疗机构(河南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专门预留出70个名额用于县级医疗机构升级为三级医疗机构)。
针对这些问题,7月10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专门印发《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备案材料清单》,对各种情况下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备案材料进行了明确。
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备案材料清单一、城市二级公立医院申请设置为三级公立医院(一)《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中医)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
(四)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批准通过“二级甲等”医院的文件(需在有效期内)。
(五)通过“电子病历分级评价平台”打印的4级以上评级结果。
城市二级公立中医医院申请设置为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城市二级妇幼保健院申请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备案材料同上。
二、城市新建三级公立医院(一)《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可行性分析报告(新建三级公立综合医院提供)。
(四)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中医)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
(五)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的三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卫生部令第3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该实施细则中的“卫生部”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十三项改为第十四项。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四、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六、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实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管。
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17年 4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精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精选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篇一(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投资不到位;(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注册资金(资本);(四)服务方式;(五)诊疗科目;(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七)服务对象;(八)职工人数;(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 案 管 理 规 程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医疗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
一、设置审批(一)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以及国家下放或明确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省属医疗机构、戒毒医院和戒毒治疗科、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相关独资医疗机构、中外(含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下同)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
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监狱医疗机构、看守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2006年11月1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正2008年6月24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第二次修正2017年2月21日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二)护理院、护理站;(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十四)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设置医疗机构标准文书111
XX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备注说明:文头用宋体二号字体,报告内容用仿宋三号字体。
申请单位承诺书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属地卫生局关于设置XX医疗机构的请示文件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备注说明:文头用宋体二号字体,报告内容用仿宋三号字体。
医疗机构设置与选址报告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选址的依据;(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备注说明:文头用宋体二号字体,报告内容用仿宋三号字体。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科室分布布局图(标注使用面积),科室内摆放医疗卫生设施。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及人员配备情况表
版本号:2016版医疗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XX医疗机构)办理指南事项名称:医疗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XX医疗机构)权力编码:JS020000WS-XK-0003-005事项性质: 行XX许可□非行XX许可审批□相关联行XX服务适用的申请主体:应由市委发证的XX类医疗机构、血站、单采血浆站.受理地点:观山路199号市XX务XX XXH区委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咨询电话:0510—法定办理时限:45工作日XX办理时限:22工作日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市委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市委责任处室:XX策法规与行XX许可服务处XX是否收费:不收费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事项审批的条件:申报本XX部门审XX批前需XX 要到其XX他部门办理的XX审批1:获得省级卫生行XX部门核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拟登记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诊断专业)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事项审XX批的必XX要条件应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应3:有适合的名称、XX和场所;应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应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应6:能够XX承担民事责任.不应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XX不应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XX不应3:XX不到位;XX不应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XX不应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XX不应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XX不应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XX不应8:省、**、直辖市卫生行XX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申请备案人:(填写医疗机构名称)一、基本情况1·医疗机构名称:2·医疗机构类别: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4·经营范围:5·医疗机构地质:6·法定经营者(负责人)二、备案材料1·医疗机构注册资料:(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明文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章程。
(4)医疗机构组织架构及管理人员名单。
(5)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设备与设施清单:(1)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设备与设施清单。
(2)医疗机构设备使用许可证(如适用)。
3·医疗人员资质证明:(1)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3)其他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明(如适用)。
4·其他附加材料:(根据需要添加其他附加材料)三、备案程序1·申请备案人将备案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备案费用。
2·卫生健康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
3·审核通过后,卫生健康部门将向申请备案人发放备案证书。
附件:(列出附加材料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即医疗机构依法注册登记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明文件:即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联系明文件,如联系复印件等。
3·医疗机构章程:即医疗机构的组织章程或规章制度。
4·医疗机构组织架构及管理人员名单:即医疗机构的组织架构图以及管理人员的名单。
5·医疗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医疗机构依法获得的经营许可证。
6·医师执业证书:即医师取得的执业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资质。
7·护士执业证书:即护士取得的执业证书,证明其具备从事护理工作的资质。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2014)100号【新版精品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办事指南•2014年08月29日•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导语】: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京卫医政字〔2014〕10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4年6月25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核要点》1、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应当担任该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医师担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将该医疗机构作为其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2、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需为执业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需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如果申请人不是执业医师,可以以公司或单位名义申请,在诊所名称中要体现申请单位;3、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2x]24号)文件规定,设置诊所的原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已经取消类别:1、医疗机构类别限于《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类别。
注意专科医院概念。
专科医院包括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儿童医院、血液病医院等。
整形外科医院与美容医院属于专科医院下的两种不同类别。
康复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
2、根据新版省卫计委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规程,审批医院、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其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不再仅仅根据床位数划定其级别。
3、根据《202x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名称:1、医疗机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
识别名称包括地名、单位名、个人姓名等,通用名称指医疗机构类别。
2、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
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3、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4、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5、关于“公司”的误解。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以“公司”等字样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以历史或者当代名人名字命名的,以及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名称不予核准。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30•【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珍部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所(室);(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监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它诊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医疗机构的房屋、场地、财产和设施,不得非法向医疗机构摊派和收费,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医疗机构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建设,强化医疗技术效益,简化诊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伤病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伤病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同志们,下午好:修订后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以来,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热情很高,数量明显增多。
我们了解到,由于各种原因,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疑惑。
今年3月,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我处对各区县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了一次书面调研,共收到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报送的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问题和建议共计21条。
经过认真研究,下面,就各区县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我们的看法,供大家在机构审批工作中参考: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规划问题《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本条将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诊所适度放开,强调其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只要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即可进行审批。
条例执行后,部分区县反映:由于中医医疗机构放开,一些社会资本名义上申办中医医院,样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其他要素的规定,如:医疗机构的布局、功能定位、规模、医务人员和医疗技术的配备等。
第三,要善于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中医医疗机构和区域内稀缺的中医专科医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
很多投资者在投资医疗市场的时候,其实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需要主管部门的指导。
通过主动公布和宣传医疗资源的需求信息,可以引导社会资本实现差异化投资,主动地投向区域内稀缺的医疗机构,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分布,避免恶性竞争。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同志们,下午好:修订后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以来,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的热情很高,数量明显增多。
我们了解到,由于各种原因,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和疑惑。
今年3月,为了进一步摸清情况,我处对各区县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进行了一次书面调研,共收到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报送的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中的问题和建议共计21条。
经过认真研究,下面,就各区县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我们的看法,供大家在机构审批工作中参考:一、关于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规划问题《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
”本条将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诊所适度放开,强调其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只要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即可进行审批。
条例执行后,部分区县反映:由于中医医疗机构放开,一些社会资本名义上申办中医医院,实际执业后,主要以西医为主,中医药服务比例很小,存在以中医医疗机构为名义举办综合型医院的情况,以此来规避规划数量的限制。
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必须要符合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特别是要符合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体现中医药特色相关规定,这是保障中医医疗机构性质的基本保障。
如中医医院,规定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同时,各级中医医院还有对中医科室设置、中医药人员比例的要求。
在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医疗机构校验中,严格按照中医医院的《基本标准》准入和执法,就能有效地防止以中医医疗机构为名义举办综合型医院的情况发生。
第二,中医医疗机构不受规划数量限制,不等于不要规划。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一)
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3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本市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本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