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4-1)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女工和未成年工作人员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度,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实施情况。
一、女工保护管理制度女工是指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特殊保护需要的女性劳动者。
为了保护女工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1.法律法规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主要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女工的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女工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女工享有公平合理的劳动待遇。
2.监管机构在中国,女工的保护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工会组织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
劳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工作场所的巡查和检查,确保女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工会组织则负责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咨询和法律援助。
3.实施情况尽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但女工的保护工作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对女工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导致女工的就业歧视、工资低配、劳动强度大等问题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得她们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女工的法律宣传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二)未成年工是指年龄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由于未成年工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工作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特别的保护。
1.法律法规针对未成年工的保护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未成年工的保护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别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监管机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由劳动监察机构、教育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承担。
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包括招聘、培训、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尊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或对未成年工进行剥削。
第四条本单位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一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劳动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第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合理的劳动保护要求,本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在招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九条在面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本单位应重点关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新招聘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许可证明,确保其未成年工身份的合法性。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该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的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位,不得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权益。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第一篇: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女员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及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公司针对女员工不同生理时期规定禁忌从事劳动范围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标准规定了女员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员工及返聘受聘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4 内容4.1 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员工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的各项法规和政策。
4.2 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不得对其实行辞退、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因其享受法定休假而任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4.3 保护的内容4.3.1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4.3.2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4.4 禁忌保护措施4.4.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4.2 女员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4.3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下列劳动:炼钢工、轧钢工、大炉工、筑炉工、浇注工、清铲工、碎铁工、铲刮工、锻工、铆工、外线电工、起重挂钩工等。
4.5经期保护:4.5.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4.5.1.1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4.5.1.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4.5.1.3《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4.5.2女员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本公司制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旨在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
此制度参考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作为本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行动大纲及各项劳工制度档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希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职责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工种、工作。
同时,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并定期对其进行体检。
公司工会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所从事的劳动及劳动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落实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保护设施的建立。
管理程序
公司人事部负责建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档案,根据其生理特点及时与其所在单位取得联系,调整其工作岗位及环境。
同时,公司人事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四级作业)和其他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止的相关有毒有害作业,各部门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公司工会负责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
同时督促项目部及专业公司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特殊安全卫生设施的设置。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企业的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旨在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公平、合法、健康、安全的待遇和保护。
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定义1.女工:指年满16周岁的女性员工。
2.未成年人员:指年龄小于18周岁的员工。
三、保障内容1.招聘与录用1.公司在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招聘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供应平等就业机会。
2.未成年人员的招聘需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与休息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且不得布置夜班工作。
2.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保护1.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购买劳动保险,掩盖意外损害和职业病。
2.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工资福利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性别或年龄差别而降低待遇。
2.未成年人员的工资支出需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5.健康管理1.公司将定期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建档保管。
2.对于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身体异常情况,公司将及时调整工作布置,保护其身体健康。
6.管理标准1.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岗位,负责执行相关制度,帮助处理相关问题。
2.公司将建立完满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进行必需的工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7.考核标准1.公司将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考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2.公司将定期组织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以了解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1.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行政惩罚;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纪律处分;3.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惩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就业率日益高涨。
女职工
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和健康面临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
合法权益,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制度和办法。
一般而言,具体措施包括:
1.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
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保护平等就业机会,防止就业歧视以
及构成违法的劳动合同等。
2.严格劳动条件:在劳动条件方面,必须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工和女
性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
这些
法律法规将有助于保护未成年工和女性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劳动中受
到不公平待遇。
3.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意识:有必要开展有关宣传,加强未成年工和女
性劳动者卫生和安全防护知识的宣传,让他们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提高未成年工和女性劳动者的健康意识,以防止劳动中受到伤害。
4.加强监督执法:劳动部门和当地政府都应加强对未成年工和女性劳
动者的监督和执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未成年工
和女性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要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更有效的建议。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连续发展,订立本《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含正式雇员、实习生、临时工等。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2.1. 就业环境和福利保障1.本企业将为女职工供应安全、卫生、无污染、无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为女职工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并定期更换和进行维护。
3.供应完满的怀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女职工的工作调整、休假和用餐等布置,并确保不因此对其进行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2.2. 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1.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不得布置加班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特殊情况下需加班时应事先按规定报告并取得相关批准,加班不得成为规律。
2.女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出40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征得女职工同意,并支出相应的加班费或布置调休。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为女职工供应带薪休假制度,包含年假、病假和婚假等,确保女职工享有合法的休假权益。
2.3. 妊娠期和哺乳期管理1.妊娠期内的女职工应当遵从医生的引导维护身心健康,如有任何身体不适或需要调整工作,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汇报并供应相关证明。
2.对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哺乳期女职工,本企业将供应必需的工作调整,如供应哺乳间和哺乳时间等,并确保女职工工资待遇不因此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3.对于有正在怀孕或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将供应必需的产前和产后检查及咨询,确保其身体健康和宝宝的安全。
2.4. 保障措施1.本企业将建立健全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言论自由和安全,对于收到的举报信息将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安全保护制度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要求,对女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限制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针对女员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和未成年工因年龄限制造成的不便,对其在公司内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等事宜进行管理,以保障其安全和健康,避免造成身体健康的意外伤害。
3术语和定义3.1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员工。
3.2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83)中规定的第Ⅲ级的体力劳动强度。
3.3夜班劳动:指在当日22:00至次日7:00从事的劳动或工作。
3.4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中铅及其化合物、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 职责4.1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管理,严格执行本程序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4.2 人事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投诉并负责处理;同时负责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对本公司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监督检查。
5 工作程序5.1总则5.1.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5.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
对招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
5.2 女员工特殊保护5.2.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3.12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3.12.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12.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12.3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12.4 适应未成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5.相关记录:无
6.修订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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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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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內容摘要
修订人
3.12.9公司安委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确定无女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生产活动。同时要求各事业部对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
3.12.10根据本公司环境及特点,对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单位女职工、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其生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目的:为了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各岗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发育和成长。
2.适应范围:适应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管理。
3.制度内容:
3.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强度的劳动。
3.2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对有害女工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应安排女工担任。
3.3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此外,对一些有害女工身体健康的工作,采取缩短工作日。
3.6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劳动定额。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女员(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2019年8月10日1 目的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2.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3.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3 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4 工作程序4.1 女员工特殊保护4.1.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1.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4.1.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1.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4.1.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4.1.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4.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4.2.1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4.2.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4.2.1.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4.2.1.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2.1.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4.2.1.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2.1.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4.2.1.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2.1.8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4.2.1.9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4.2.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4.2.2.1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2.2.2 《低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4.2.2.3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2.2.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2.2.5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0目的为了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提升女工和未成年人幸福感,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文件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
业务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开展女工和未成年人管理工作。
3.0 职责3.1 安全管理部●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的规定;●编制和修订本文件。
3.2 工会●依法监督各职能部、工厂/分子公司各部门执行情况。
3.3 工厂、各部门●负责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具体实施。
4.0流程4.1 总则4.1.1 公司应当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工和未成年人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4.1.2 公司应当遵守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工和未成年人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工和未成年人。
4.2 女工保护4.2.1 月经期保健●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或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4.2.2 孕前保健●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 III-IV 级的作业;●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4.2.3 孕期保健●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建立孕妇休息室。
妊娠满 7 个月应给予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妊娠女职工不应当加班加点,妊娠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一般不得上夜班;●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作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7 个月后,其工作场所应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人类社会的进展始终是需要工作的,因此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人们渐渐形成了工业化生产模式,工厂和工业区得到了迅猛进展。
但随着生产力的快速进展,在工厂中工作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劳动条件差、工资低、工作时间过长、职业不安全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工人们的身心健康,国家也订立了相应的法律对于这些问题进行了保护。
女工保护制度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女工成为了工厂中劳动力的紧要构成部分,但是女工的权益得到的保护却远远不够。
工厂中的女工面临着很多困难,首先就是和男工相比收入低。
妇女在同一劳动条件下的工资,通常只有男工的60-70%,这给女工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也直接限制了女工提高生活水平的本领。
其次,女工在工作中也面临着身体上的疲乏和不安全。
很多女工在工厂中长时间工作,不仅缺乏体育磨练,而且常常处于高声、低温、强灯光、废气等环境下,从而导致身体虚弱、贫血和疲乏感等健康问题。
此外,很多工厂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会让女工不断地加班加点,从而影响到她们的身体和家庭生活。
为了保护女工的权益和提高她们的生活水平,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
例如,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劳动时间、工资、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性别鄙视;在肯定情况下,女工比男工多享受肯定时间的休息时间;雇用婚期在内的女职工,在她婚礼前、后合法休假,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给付工资:结婚休假应当予以不少于3天的工资正常酬劳;父母丧丝休假多予以一周或者三天的组织;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旧享有原来工资的待遇;在工厂生活方面,也对女工留宿和饮食测试进行了监管。
此外,国家还加强了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的宣扬和落实,实行大力推广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以尽可能削减工作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虽然国家已经实行了很多措施来保护女工的权益,但是如何让这些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是一个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些女工还没有意识到本身的权利和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本身的权利。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公司按照国家、地方和公司有关制度对本公司的全体女职工和未成年人(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采取特殊劳动保护。
2、未成年工保护(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九)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一)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二);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三)锅炉司炉。
(2)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3)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公司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5)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6)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
首先,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女性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和福利。
女性在劳动市场中面临着许多特殊的问题,如性别歧视、工资差距和职业发展受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规定包括:1.平等工资原则:确保女性员工享有与男性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禁止因性别而对待员工。
2.产假和育儿假:为女性员工提供产假和育儿假,以便她们有足够的时间照顾新生儿或幼儿。
3.禁止性别歧视:禁止在招聘、晋升和解雇过程中对女性员工进行性别歧视。
4.工作时间限制:限制女性员工的加班时间,避免过度劳动对她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5.工作环境改善: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最大程度地保护女性员工的身体健康。
此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那些年龄未满18岁的劳动者。
他们在劳动市场中更加脆弱,需要额外的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包括:1.最低工资标准:未成年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他们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
2.工作时间限制: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以保护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3.禁止从事危险工作:未成年工不允许从事危险的工作,避免对他们的安全构成威胁。
4.学习与工作平衡:未成年工在工作期间应有学习时间,以确保他们能够同时兼顾学业和工作。
5.监督和保护机制:建立监督和保护机制,确保未成年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以上是女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制度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质量。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执行难、法律漏洞和监督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保护这些群体的权益,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劳动保护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这样,女工和未成年工才能真正享受到他们应有的权益和福利。
女工和未成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人保护制度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一、月经期1、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宜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过重的体力劳动和长时间的冷水操作的岗位工作。
2、月经过多或痛经,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生诊断证明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二、怀孕期1、女职工怀孕3个月后,不宜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节假日加班。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满7个月后,应当给予工作照顾,不得安排值夜班,并适当安排轻工。
3、怀孕6个月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检查费由社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服务和检查费,由职工个人支付)。
检查时间凭产检预约单,每次给予半天公假。
产前学习班,凭街道通知给予合计不超过1天的公假。
三、产假期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内怀孕的女职工,其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社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
2、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难产者,属于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的可增加产假30天;属吸引产、钳产、臀位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3、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5天(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10天看护假,4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如因工作需要无法连续休假的,应扣除2天节假日,休假前需向人事行政部办理休假手续)。
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5天。
4、已婚未育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休息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休息30天。
流产均享受一次性营养费50元。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引产的,休息45天,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00元;满7个月以上死胎、死产、早产的,休息75天,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100元;足月出生、自然死亡,给予90天产假,享受一次性营养费100元,休息期间享受计划生育待遇。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内容1、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3)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2、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3)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4)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
(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5)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
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6)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响作业能力的应安排适当的劳动。
2、女员工产期劳动保护(1)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逐渐增加工作量,使女员工有一短时期的适应过程,不致影响乳汁分泌及女员工本身的健康;3、女员工哺乳期的劳动保护(1)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夜班和延长工作时间;(3)哺乳期女员工要暂时调离接触有毒物质的作业环境,以保证母乳的质量。
4、女员工更年期的劳动保护(1)对更年期综合症反应严重者应适当安排轻工作;(2)在毒、尘作业环境中工作的更年期综合症加重者应暂时调离毒、尘作业。
5、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1)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8)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2)《低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发展权益,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劳动者及女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人事规定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女工、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用工第五条对未成年工的雇佣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未成年工应当从事符合其年龄、体质和心理发展特点的工作,禁止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工作。
第六条未成年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订立,并经未成年工的法定代理人签署。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未成年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假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对女工的用工原则,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杜绝以性别为依据的招聘、录用、解聘等不公平行为。
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平等的待遇。
第八条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应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和家庭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确保女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工作环境和安全设施第九条企业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安全和身心健康。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的管理,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条企业应设置女工、未成年工的休息区域和文娱活动场所,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他们的休息和娱乐需求。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严禁超时劳动。
保障未成年工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合理安排作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根据女工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点,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严禁加班和夜班。
女工在特殊时期,如怀孕和哺乳期,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保障。
第十三条未成年工和女工享有法定休假,企业应对其休假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休息和放松。
第五章保障和福利第十四条企业应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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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更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运转程序
5.相关/支持文件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
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
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
员工的录用标准。
5.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
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
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4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或不上夜班。
5.5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6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7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
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6.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3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4在招收未成年工前,必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录用,应及时对其进行有关的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应
单独登记造册。
6.5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7.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考核规定执行。
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