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规修订详解
锅规.TSG G0001-2012.课件.2013.11
C级
D级
100%射线或者100%超声检测 (注4-1)P117
(1)P≥9.8MPa,100%射线或者 100%超声检测(安装工地:接 头数的50%); (2)P<9.8MPa,50%射线或者 50%超声检测 (安装工地:接 头数的25%) (1)外径大于108mm,100%超 声检测; (2)外径小于或者等于108mm, 至少接头数的20%表面检测
第一章
总
则
1.4锅炉设备分类为(以额定工作压力P,额定热功率Q.铭牌 )P13 1.4.1 A级锅炉(基本包括了所有电站锅炉):额定工作压力 (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 22.1MPa≤P; 2)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 10% 射线检测
锅筒、集箱上管接头 的角接接头
—
(表4-1 的注解) 注4-1:壁厚小于20㎜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 线检测方法,壁厚大于或者等于20㎜时, 可以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仪宜采 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如果采用模拟式超 声检测仪,应当附加20%局部射线检测; 注4-2:水温低于100℃的给水管道可以不进 行无损检测。
注:①相关技术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 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②编制检测工艺的要求:在《锅规》历史过程中, 这是首次在规程中完整提出制定无损检测工艺的要 求,NDE工艺包括通用工艺规程和工艺卡(按相关法 规、产品标准和JB/T4730要求编制)。 ③本次规程首次明确允许利用超声衍射时差法TOFD 进行检测,但由于TOFD也有其局限性,如:对工件 近表面检测可靠性不够,不易检出横向缺陷等。所 以规程又规定TOFD要与PE进行组合检测,进行互补 。
新锅规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新锅规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新锅规与老锅规相比较,变动较大,我们归纳了在设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供大家在设计时参考材料一、材料选用新规程规定,锅炉受压元件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1)增加承载构件材料要求。
承载构件一般指锅炉主要的立柱大板梁等。
2)锅炉用钢板:2.1)取消了Q235A材料。
根据目前我公司实际情况,对锅筒、锅筒内部装置以及锅筒支座的材料,在新规程施行后,全部采用Q235B及以上材料。
管箱框架材料、烟道材料由设计人员自行确定,原则上也采用Q235B材料。
(公司今后可能不再采购Q235A材料)2.2)将Q235B等材料的压力由原≤1.0MPa放宽为1.6MPa,将Q345R的温度由400℃提高至430℃,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2.3)由于Q245R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石墨化现象,故使用温度由450℃调整为430℃。
2.4)根据压力等级的划分,Q245R等材料的使用压力由≤5.9MPa调整为≤5.3MPa。
3)锅炉用锻件材料3.1)Q235系列材料,有限制使用(工作压力≤2.5MPa、壁温≤350℃)。
30CrMo、35CrMo、25Cr2MoVA主要用于紧固件,故将其放在紧固件中。
3.2)20、25钢由于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石墨化现象,故使用温度由450℃调整为430℃,同时将12CrMo的使用温度升至550℃,更符合实际情况。
3.3)锻件在容器制造上应用也很多,故本次修订,适当放宽锻件材料的范围,详见注2-9。
4)锅炉用紧固件材料4.1)增加了30CrMo、20Cr13、30Cr13、12Cr18Ni9材料。
4.2)删除40Cr、2Cr2WMoVNbB。
Q235系列材料有限制使用(工作压力≤1.6MPa、壁温≤350℃的锅炉部件上的紧固件可以使用)。
4. 3)25Cr2MoVA与25Cr2Mo1VA相比,Cr%和V%较低,抗松弛性能和高温性能较25Cr2Mo1VA 差,故温度降低至510℃。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part2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3)超温报警和联锁装置功能试验,检查其是否 灵敏、可靠。
• 超温报警联锁用的温度控制器主要有动圈式温度 指示控制器、压力式温度控制器、电接点水银温 度控制器、双金属温度控制器等。
• 前三种温度控制器一般可采取改变限定值来模拟 检查报警、联锁等功能。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对安全保护装置检验的重点是进行功能试 验。
• 但应具备试验条件方可进行。 • 其条件主要是生产允许、低负荷、安全。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一般采取操作水位传感器来模拟检查高、低水位报 警、低水位联锁保护等功能。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锅炉不 会由于检验发生缺水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省时间、降 低损耗。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本条款是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的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4、6、7、8
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3.5 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外部检验 内容以及要求
李炜 副院长
3.5.3.3 水位测量与示控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对压力测量装置检查的规定。(修 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十八条第3、4 款。
• 主要变化 • (1)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相比,提出了直读式
• 如果锅炉是冷炉状态,进行运行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 • 低水启泵、点火→排污,低水报警、联锁→关排污,重新
新老锅规探伤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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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UT
管板与炉胆(防爆筒)的T形接头
50%超声
50%超声
50%超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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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UT
外径>159mm或壁厚≥20mm的管子、管件等的环焊缝
100%射线或100%超声(注1)
100%射线或100%超声
100%射线或100%超声(注1)
100%射线
10%射线
25%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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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径≤159mm的管子、管件等的环焊缝
100%射线(≥2.5 Mpa,加25%超声)
100%射线或100%超声(注1)
100%射线
10%射线或10%超声
25%射线
100%射线
20%射线
炉胆、回燃室的纵环对接焊缝
20%射线
25%射线
20%射线
25%射线
10%射线或10%超声
25%射线
100%射线
20%射线
管板与锅壳的T形接头
100%超声
100%超声
10%射线
制造厂内和安装工地各10%射线
10%射线
2%射线
不要求
可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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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壁厚小于20mm的焊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方法,壁厚大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者等于20mm时,可以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超声检测仪宜采用数字式可记录仪器,如果采用模拟式超声检测仪,应当附加20%局部射线检测。
注2:热水锅炉的RT合格级别也为II级合格。2013.4
新老《锅规》无损探伤种类与比例对比表
锅炉设备分类
蒸汽锅炉(B级,0.8MPa<p<3.8Mpa)
热水锅(B级,p<3.8Mpa,且t≥120℃)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二部分条文释义说明: 在本释义中, 按照新版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或《锅规》的条文顺序对规程内容加以逐条释义, 并对新版《锅规》条文均加线框。
为阅读方便, 将1996年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蒸规》)、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水规》)、1993年版《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有机规》)、2023年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小型规》)对比列出。
第一章总则一、本章结构及重要变化本章共有9节, 由“1.1目的”、“1.2合用范围”、“1.3不合用范围”、“1.4锅炉设备级别”、“1.5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 1.6特殊情况的解决”、“1.7监督管理”、“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1.9章节关系说明”组成。
本章的重要变化为:●增长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的解决方式。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原条款: 《蒸规》第1条、《水规》第1条、《有机规》第1条、《小型规》第一条.。
《蒸规》第1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运营, 保护人身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水规》第1条为了保证热水锅炉安全经济运营,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保护人身安全,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程。
《有机规》第1条为了提高有机热载体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等方面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保证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程《小型规》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 保证安全运营,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 制订本规定◆条款解释: 本条款明确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和依据。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part2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 (1)检查温度测量装置的装设位置、量程,是否符合《锅 规》要求; • (2)核查温度测量装置校验或者校准记录、报告,是否符 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 • (3)抽查温度测量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指示正确,测量 同一温度的示值是否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 (4)抽查螺纹固定的测温元件,是否有泄漏。
• 主要变化 • (1)对锅炉水质处理人员是否持证的要求调整至本规则 3.1.1 资料准备及3.3 资料核查。 • (2)水处理设备制水量、水处理设备运转等检验项目在 《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中附件D《运行水处 理监督检验项目和要求》有明确规定,因此本规则不再重 复。应根据其要求由水处理检验人员进行检验,并出具 《运行水处理监督检验报告》。
3.5.3.4 温度测量装置
• 本条款是对锅炉外部检验中温度测量装置检查的 规定。(修改条款) • 原条款:《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九九版)第四 十八条第5款。
• 主要变化 • 该条款对原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原规定只查 位置、量程、计量),便于检验人员进行检查。
3.5.3.5 安全保护装置
• (1)检查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 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模拟试验,验证 其是否灵敏、可靠; • (2)检查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审查有关超压报警记录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 是否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功能 试验,验证报警和联锁压力值是否正确; • (3)检查超温报警装置和联锁保护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 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功能试验, 或者审查有关超温报警记录,验证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 (4)检查燃油、燃气、燃煤粉锅炉点火程序控制以及熄火保护装 置的装设,是否符合《锅规》要求;见证锅炉操作人员进行熄 火保护功能试验,验证其是否灵敏、可靠。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16)(20)(22)(23)(24)(24)(25)(29)(30)(33)(34)(38)(39)(41)(41)(42) 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70)(73)(74)(76)(78)(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旁(水、(水、的(四)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第5条锅炉设备分类为:(一)A级锅炉: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者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二)B级锅炉;包括: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3.有机热载体锅炉:第8条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同意;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执行。
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
行业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发布时间:2020-11-02信息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锅炉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⑵等9项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9日新《锅规》2021年6月起实施2020年1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简称《锅规》)的公告,该规程将《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⑸等九个锅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形成锅炉的综合技术规范。
新版《锅规》基本保留了原来技术规范中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整了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界定和技术要求;结合近年来锅炉技术的发展,优化了电站锅炉的相关要求,补充了铸铝锅炉、生物质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增加了锅炉环保的基本要求。
新《锅规》将于2021年6月起实施。
-51-。
锅炉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第一章 总则
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0.8MPa并且30≤V≤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0.04MPa并且 D≤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0.1MW。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第一章 总则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1.4.2 B级锅炉 1.4.3 C级锅炉 1.4.4 D级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第一章 总则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3.8MPa 的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0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 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 3.8MPa≤P<5.3MPa。
(二)、本章的主要变化为: 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 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 情况的处理方式。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 保障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
3.8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 3.9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 3.10 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 和使用管理要求。 3.11 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 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3.12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 3.13 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 容、范围及结论
新锅规执行,旧锅规废止
新锅规已经颁发,2013年6月1日起实施新锅规已经颁发,2013年6月1日起实施TSG G 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下简称“新锅规”)已经于2012年10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新锅规施行后,原劳动人事部1996年8月19日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5月20日颁布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1997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章节》的通知、1993年11月28日颁布的《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同时作废。
新锅规的修订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1版,l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3版),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了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基本保留原来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从锅炉发展现有情况和安全监察分类、分级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了锅炉设备分级;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吸纳成熟的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成果,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充分吸纳我国电力、机械、钢铁系统的成熟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增加大型发电锅炉的有关内容,同时着力调整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一套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基本制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减少行政审批和简化审批程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持续推进技术进步,与时俱进,实时吸收先进科技成果,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以及特殊问题留有出路和渠道。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最新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与《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主要变化:修订后的《锅规》在表达方式方面,与以往规程相比有很大改变,采用标准的格式对条文进行编号并增加了标题,在结构框架方面,按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各环节制定相应阶段的要求,对特殊的热水锅炉及系统、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首先要满足专项条件,其他锅炉和专项条件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要满足其他章节要求,在内容方面,本规程主要有以下变化: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3、增加了在型电站锅炉用材料4、简化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5、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6、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7、增加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8、增加了锅炉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9、删除了锅炉房章节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理要求11、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要求12、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13、明确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的技术要求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分级。
锅炉最危险的失效模式是爆炸,锅炉爆炸有承压部件爆炸和炉膛爆炸。
锅炉爆炸释放的能量与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紧密相关,锅炉介质参数和容量越大,爆炸造成损失和危害越大,锅炉设备共分为A、B、C、D四个级别。
2、增加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制定了安全的解决途径,鼓励创新,但创新是有风险的,新规程明确规定,对此类问题应当由专家组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既可突出专家的作用,又可回避风险。
新《锅规》中几个问题的解释与探讨
和理 解 ,并让 更 多的规程 执行 单位 及人 员作
为 参考及探 讨 。 关键 词 锅 规 ; 问题 解 释 ;探 讨
果在 容水 的部分 包含 有其 它的 内件 ,则水 的 容积 势必 会小于 原有 容积 。而且 如果 包含 的 内 件 较 为 复 杂 ,其 内件 的 体 积 不 易 直 接计 算 ,就影 响 了水容积 的确 定 ,给设计 和计 算 带 来 一 定 的 难 度 。 为此 ,正 确 的 理 解 应 该 是 :水容 积为 正常水 位时 可容 纳水 的容 积。 1 . 2新 《 锅 规 》 执行 后 ,锅 炉 的无 损 检 测方 法和 比 例 ,按 照表4 - 1 执 行 。但是 由 于 该 表 中是按 照A、B、C、D 四个 级 别划 分 的 。而 这 四个级 别正 好与 现行 的锅炉 制造 证 级 别一 致 ,就 可能会 有好 多执行 人 员造成 了概念 上的混 淆 ,单纯 的认 为是 只要持 有相 应 级 别 的 锅 炉 制 造 证 ,所有 生产 的承 压 锅 炉 ,都要 按表 中的相应级 别 的无 损检测 方法 及 比例执 行 。例如 持 有B 级 证 ,就将 所 有的 锅 炉 按B 级 要求 执行 。实 际上 ,也 希望 以后 能 制定 一项规 定 ,即 在锅炉 总 图上增加 锅炉 设 备级 别一 栏 ,并注 明锅炉 设备 的级 别 ,而 不 是制 造证 的级 别 ,可以让 生产 及无 损检测 人 员直 接 了解锅 炉的级 别 。 1 . 3 受压 元 件 对 接 中的 削 薄 斜 率 问 题。老的 《 蒸 规 》 中削 薄 斜 率 为 l :4 ,而 新 《 锅 规 》 中的 削 薄 斜 率 为 1 :3 ,但 是 该 斜率在 《 锅 规 》 学 习 中 ,好 多 人 员 提 出 异 议 ,认为 改为 1 :3 有 些欠 妥 ,因为在 过去 的 二 十 来 年 里 ,一 直 是 按 1 :4 的斜率削薄 , 未 出现 问题 。如 果 以 后 改 成 1 :3 后 ,会 不 会 出现 问题 ?在 G B 1 5 0 . 4 - 2 0 1 1 6 . 5 . 3 条款 中规 定 了削薄 的长 度 为L≥3 ( 6 1 —6 2 ) ,也 就 是最 少 要满 足 1 : 3 ,而 锅规 》 中直接 规 定L = 3 6,与 压 力容 器的规 定相 比 ,范 围较 窄 。对 此 ,我 们经过 讨论 ,认 为 《 锅规 的 规 定在执 行 中应分 别对 待 ,对 于 以前设 计的 图纸 中按 1 :4 削薄 斜率标 注 的接头 ,在 实 际 生 产 中可 以 继 续 按 1 :4 削 薄 。 而在 新 Ⅸ 锅 规 》执 行后设 计 的 图纸 ,可 以按 1 :3 设 计标 注 。对 于 两 个 斜 率 , 目前 其 他标 准 也 是 侧 重于1 : 3 ,比如 J B 4 7 3 2 —1 9 9 5《 钢制 压 力容 器一分 析设 计标 准》 中规 定 ,当两板 厚度 差 大于薄 板 厚度 的2 5 %或超 过 3 mm时 ,应进 行 削薄 处 理 ,斜 度 为 1 : 3 。美 国AS ME v Ⅲ 一1 ( 2 0 0 1 )U w一 9 ( c ) 也是 按 1 : 3 的 要求 处理 。 仅在 欧 盟E N1 3 4 4 5 ( 2 0 0 2 ) 标 准 中 ,与其 他标 准 稍有 区 别 ,例 如 纵 缝 不 等 厚 对 接 时 ,斜 度 要求 为 1 : 4 ,而且 有直 边 段 ;在 环 缝对 按 时 ,斜度 要求 为 1 : 3 ,可 以没 有直边 段 。
新锅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Boiler 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3)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6)第一节一般要求 (16)第二节胀接 (16)第三节焊接 (20)第四节热处理 (22)第五节焊接检验 (23)第六节无损检测 (24)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 (24)第八节水压试验 (25)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 (29)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 (30)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 (33)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 (34)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 (38)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 (39)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 (41)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 (41)第六节保护装置 (42)第七章辅助设备及系统 (45)第八章使用管理 (49)第一节一般规定 (49)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 (52)第九章检验 (54)第一节一般要求 (58)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 (59)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 (59)第四节定期检验 (60)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 (62)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5)第一节有机热载体 (65)第二节锅炉 (66)第三节辅助设备及系统 (67)第四节安全附件和仪表 (70)第五节使用管理 (73)第十二章铸铁锅炉 (74)第十三章D级锅炉 (76)第十四章附则 (78)附件A 焊缝的宏观和微观金相检验方法 (7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包括:(一)锅炉本体及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排污管道以及减温器、冷渣器等;2.非电站锅炉:a.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b.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二)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规修订详解
第一章 总则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的热水锅炉; •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1、明确了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 2、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 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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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 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 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 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新增条款。 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 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
3.9 删除了锅炉房章节 3.10新增电站锅炉设计、安装(含调试、验收)和使用管
理要求
3.11 增加和完善了对油、气体和煤粉锅炉燃烧器安全技术 要求
三、主要变化
(三)主要内容变化
3.12 增加了锅炉水处理要求
3.13规定了锅炉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的内容、范围及结论
3.14修订并大量增加了有机热载体、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解释
规程解释
内
容
第一部分、修订Biblioteka 程第二部分、修订原则第三部分、主要变化 第四部分、条款解释
一、修订过程
2009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 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共收集意见511条。
•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锅规》宣贯
二、修订原则
• 二是为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预留了出 路,即:规程第1.6条:总局特种设备安 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总局核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修订情况和第一章总则解释修订情况和第一章总则解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2013年年0101月月0606日日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修订过程一修订过程二修订原则二修订原则三主要变化三主要变化四第一章总则四第一章总则一修订过程一修订过程??20072007年年55月总局下达制修订月总局下达制修订锅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立项计划
二、修订原则
4、与压力容器规程尽可能一致原则。
• 在规程结构上,尽量与压力容器规程一 致; • 在具体内容上,尽量与压力容器规程协 调,如:材料入厂验收、无损检测等等。
三、主要变化
1、增加了锅炉级别。
• 从锅炉事故危害及失效模式角度,突出 本质安全思想,对锅炉进行了分级。
2、增加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四、第一章 总则
• 四是余热锅炉的管理。考虑到实际工作 中,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的偏差,这次进 行了修改。主要是按照设备用途进行界 定。以余热回收利用为主要目的的属于 锅炉,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或缺的设 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
四、第一章 总则
第1.3条,不适用范围。
• 一是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 锅炉。主要考虑原来规程“水容量”在 实际执行中产生理解上的分歧。 • 二是额定出水压力(《条例》是出口水 压)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的热水锅炉。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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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 作。
《产品监检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 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 验制度。 《安装监检规则》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 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1
总则
1.3 基本要求 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 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 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 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产品监检规则》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 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 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 不能代替受检企业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安装监检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 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 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锅炉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监检员应当根据《监检大纲》要求进行资料核 查、现场监督或实物检查等监检工作…… 《安装监检规则》附件1: 一. 监督检验工作见证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监督检验的工作方式,在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有以 下三种形式: 1.根据提供的资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2.在现场对安装活动进行监督,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 3.对实物进行了检查(包括全面检查或者抽查),在有关工作见证上签字确 认。 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应当注明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现场监督、实 物检查)和签字日期。
新旧锅规主要条款对照解析
有超标的异常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全部试样复验合格后才为合格。
第108条金相检验的合格标准为:1. 没有裂纹、疏松;2. 没有过烧组织;3. 没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
第109条有裂纹、过烧、疏松之一者不允许复验,金相检验即为不合格。
仅因有淬硬性马氏体组织而不合格者,允许检查试件与产品再热处理一次,然后取双倍试样复验(合格后仍须复验力学性能)。
每个复验的试样合格后才为合格。
CG15084.3.3.2 氩弧焊打底下列部位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1)立式锅壳锅炉下脚圈与锅壳的连接焊缝;(2)有机热载体锅炉管子、管道的对接焊缝;(3)油田注汽(水)锅炉管子的对接焊缝。
A级高压及以上锅炉,锅筒和集箱、管道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受热面管子的对接焊缝、管子和管件的对接焊缝,结构允许时应当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76条额定蒸气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管接头的组合焊缝以及管子和管件的手工焊对接接头,应采用氩弧焊打底或其他能保证焊透的焊接方法。
CG1401的6.34.3.3.3 受压元件对接(1)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一般应当对齐,锅筒(锅壳)环缝两侧的钢板不等厚时,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2)名义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者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如果超过本规程4.3.3.4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应当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当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3,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以计算在斜面内,参见图4-1;图4-1 不同厚度钢板(元件的对接)第57条锅筒(锅壳)纵、环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
锅筒(锅壳)环缝两边的钢板不等厚时,一般应采用中心线对齐,也允许一侧的边缘对齐。
公称壁厚不同的两元件或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缘厚度差值若超过第74条规定的边缘偏差值,则厚板的边缘须削至与薄板边缘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图4-2。
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要点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释义河南省特种设备协会2013 年5月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第一章修订过程第二章修订原则第三章主要变化第二部分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材料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制造第五章安装、改造、修理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第七章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检验第十章热水锅炉及系统第十一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第十二章铸铁锅炉第十三章 D级锅炉第十四章附则第一部分规程编制说明第一章修订过程一、规程历史演变一)规程诞生的时代背景1、1955年4月30日20时10分天津毛纺厂一台20 t/h锅炉爆炸,死8人,重伤17人,轻伤52人。
2、锅炉爆炸原因:苛性脆化引起。
3、苏联专家建议,民政部设锅炉检查局。
4、参考苏联规程,着手制定我国锅炉规程。
二)六0规程的诞生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规程2、文函: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102号3、颁布:1960年10月2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 160 条附则12条6、评价:苏联规程翻版三)六五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65)中劳锅字第98号3、颁布:1965年10月12日4、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5、内容:共12章146 条6、修订:增2章材料胀接减2章给水泵事故处理7、十年文化大革命8、七九年南阳柴油机厂事故四)八0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锅字第23号3、颁布:1980年7月11日4、实施:1981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152 条6、修订:水质管理与使用管理合并,附则改为附录共5条7、改革开放开始8、引进国际标准五)八三年部分条文修改1、参考ISO/R831和ASME标准2、共修改13条重点修改材料附录修改1条3、1983年5月24日颁布4、国务院4号的颁布5、国务院在天津召开会议宣贯六)热水锅炉规程的诞生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3)字第4号3、颁布:1983年6月3日4、实施:1984年7月1日生效5、内容:共10章124 条附录共5条6、评价:蒸汽规程的翻版七)八七规程的修订1、名称: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人事部(1987)劳人锅字第4号3、颁布:1987年2月17日4、实施: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0章200条2个附录6、修订:修改121条占57%新增19条占9%未变72 条占34%删除7条附录:作文字调整八)九一热水锅炉规程的修订1、名称: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文函:劳动部劳锅字(1991)第8号3、颁布:1991年5月22日4、实施:1992年1月1日起执行5、内容:共12章155条无附录6、修订:1)新增铸铁锅炉的特殊要求2)强调卧式锅壳式外燃锅炉必须解决管板裂纹泄漏和壳式肚皮鼓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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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工作组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 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此过程中,还多次邀请锅炉厂和 电力部门专家召开材料等专题讨论会议。
一、修订过程
2011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 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2年2月至6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 WTO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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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 7 监 督 管 理 (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 造 和 修 理 应 当 执 行 本 规 程 的 规 定 ; (2)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 范 及 其 相 应 标 准 对 节 能 方 面 的 要 求 ; (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 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 (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 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锅炉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统的技术要求
3.15增加了铸铁锅炉的适用范围,完善了型式试验内容,
降低了锅片最小壁厚 3.16调整了D级锅炉相关技术要求
四、各章条款解释
1 总则(1) 2 材料(2) 3 设计(3) 4 制造(4) 5 安装、改造、修理(5) 6 安全附件和仪表(6)
7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7)
8 使用管理(8)
• 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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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臵、水 (液)位测量与示控装臵、温度测量装臵、排污和放水装臵 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臵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 理等设备及系统。 条款解释:整个1.2条是修改条款; 内容: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有关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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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 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 包括 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制造 )等,与本规程不符时, 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 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 试 用 。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为促进锅炉科学技术进步,对采用新结构、新 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 准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提供解决问题的安全通道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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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材料
• 4. 关于原“提供质量证明书”的规定,调整至本章2.7 • 5.提出了锅炉用材料的强度、塑性、韧性、抗疲劳性能 和抗腐蚀性能要求 • 基本概念:强度 塑性 韧性 疲劳 腐蚀 • 6. 关于原“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 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的 规定,调整至本规程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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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4 锅炉设备级别 1.4.1 A级锅炉 1.4.2 B级锅炉 1.4.3 C级锅炉 1.4.4 D级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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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1.4.1 A级锅炉 A级锅炉是指p(表压,下同,注1-3) ≥3.8MPa的 锅炉,包括: (1)超临界锅炉,p≥22.1MPa; (2)亚临界锅炉,16.7MPa≤p<22.1MPa; (3)超高压锅炉,13.7MPa≤p<16.7MPa; (4)高压锅炉,9.8MPa≤p<13.7MPa; (5)次高压锅炉,5.3MPa≤p<9.8MPa; (6)中压锅炉,3.8MPa≤p<5.3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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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材料
• (二) 条款说明与解释 • 2.1基本要求 •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金属材料、承载构件材料及其焊 接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受压 元件材料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 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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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材料
• 条款解释:此条款为《蒸规》第21条、《水规》第18条 的修改条款,是对锅炉用材的基本要求。 • 1.增加承载构件材料要求 • 承载构件:一般指锅炉主要的立柱、大板梁等。 • 2.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成分、冶炼方法、交货状态、力学性能、工艺性能、 检验方法和数量、质量等方面均应符合。 • 3.删除了文字“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 • 原因:目前国内锅炉用钢板和钢管的制造实行许可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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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D级锅炉 (1)蒸汽锅炉,p ≤ 0.8MPa 并且30L ≤ V ≤ 50L; (2)汽水两用锅炉(注1-4),p ≤ 0.04MPa并且D ≤ 0.5t/h(D为额定蒸发量,下同); (3)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并且t ≤ 95℃; (4)气相或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Q ≤ 0.1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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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 5 进 出 口 锅 炉 制 造 及 使 用 (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 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应当事先征得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同 意 ; (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 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
2012年10月23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2013年6月1日实施
二、修订原则
• 四合一原则
• 连续性原则
• 先进性原则
二、修订原则
•国际接轨原则
•分类监管原则
•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原则 •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原则
三、主要变化
(一)、表述方式的变化
按章、节、条的 组合对条文进行 编号并增加了标 题,便于识别, 文字简洁,增加 可读性和可操作 性。
•将《锅炉安全技术监 察规程》纳入特种设 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体系。
三、主要变化
(二)章节结构 1总则 2材料 3设计 4制造 5安装、改造、修理 6安全附件和仪表 7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 系统 8 使用管理 9 10 11 12 13 14 检验 热水锅炉及系统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铸铁锅炉 D级锅炉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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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3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 •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的蒸汽锅炉; • (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 0.1MW的热水锅炉; • (3)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1、明确了本规程的不适用范围; 2、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 第三条的规定。
三、主要变化
3.1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 3.2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渠道
3.3新增了大型电站锅炉用材料
3.4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了材料验收程序和内容
三、主要变化
3.5 加强了立式锅炉技术要求 3.6 大量减少产品焊接试板
3.7 新增了无损检测方法,总体减少了无损检测比例
三、主要变化
(三)主要内容变化
3.8 增加了锅炉重大修理的定义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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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二)本章的主要变化为:
• 增加了锅炉设备级别划分的内容;
• 调整了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情况 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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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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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 8 与 技 术 标 准 、 管 理 制 度 的 关 系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 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条款解释:修改条款。 内容:规定了本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 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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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9 章节关系说明 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 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 且优先采用。 条款解释:新增条款 内容:是本规程各有关章节关系的结构性说明条款。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解释
规程解释
内
容
第一部分、修订过程
第二部分、修订原则
第三部分、主要变化 第四部分、条款解释
一、修订过程
2009年12月,召开了第三次工作会议,对第一次征 求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 局以质检特函[2010]10号文第二次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共收集意见511条。
第二章 材料部分
第二章 材料
• • • • • • • • • • • (一) 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1.本章共9节 2.1基本要求 2.2性能要求 2.3材料选用 2.4材料代用 2.5新材料 2.6国外牌号的材料 2.7材料质量证明 2.8材料验收 2.9材料管理
第二章 材料
• 2.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 • 增加了承载构件材料的原则要求; • 对锅炉用材料的牌号、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进行了调 • 整,重点增加了电站锅炉用材料; • 简化了材料代用的批准手续; • 调整了新材料的技术评审程序; • 简化了材料入厂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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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 (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 再热蒸汽管道等; (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 (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 •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 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 接头的焊缝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 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 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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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3:p 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 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对有机热 载体锅炉代表额定出口压力。 注1-4: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 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条款解释:整个1.4条是新增条款。 内容:1、锅炉设备级别的规定; 2、从危害性及失效模式出发,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对锅炉进行分级,以利于实现更为科学的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