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4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内部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使用和修理。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公司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的能力。
第六条所有涉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事故都应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第七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九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负责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和修理工作。
第十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制定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并记录下来。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电气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交流经验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接地检查、线路检查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检查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当时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记录应保存在电气设备管理档案中,保留不少于三年。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十九条电气设备应经常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日常维护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接线端子的紧固情况、检查各种电器元件是否正常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日期、维护人员、维护内容和维护结果。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记录应保存在电气设备管理档案中,保留不少于三年。
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精选7篇)生命是宝贵的,对我们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所以我们平时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操作,在设备维修时,要严格按照电工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欢迎大家来阅读。
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篇1】一、电气安全运行安全管理1、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性特点,做好电气安全防预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5、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6、电气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7、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全现场情况的运行规程,电气值班人员的职责必须在现场运行中有明确规定。
8、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9、高压设备无论是否带电,值班人员不得担任移开或越过护栏进行工作,若需要必须移开时,须有人在现场监护,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10、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当监护。
12、供电单位预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器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须校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3、电炉变压器的检修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线路、次数和检查内容应在电气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14、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厂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厂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厂电气操作行为,提高电厂电气操作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电气设备误操作导致的事故发生。
2. 本规定适用于电厂各级各类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等。
3. 所有从事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4. 电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和监督,并对电气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电气设备操作基本要求1. 在进行电气设备操作前,必须先了解设备的工作原理、技术参数和操作要求,确保具备必要的操作知识和技能。
2. 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运行状态或参数。
3. 在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设备的操作手册、操作规程和标识等,不得擅自操作未经授权的设备或部件。
4. 在进行电气设备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在进行电气设备的开关操作时,必须先切断供电,然后进行相应的操作,操作完成后再通电。
6. 在进行电气设备操作时,必须注意个人安全,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三、电气设备维护保养要求1. 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设备的工作状态或参数。
2. 维护保养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清洁和润滑,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电气设备事故处理要求1. 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报修,并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拆卸或修复设备。
3. 对于因电气设备操作失误造成的事故,必须进行彻底的事故分析和调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电气设备操作培训和考核要求1. 对从事电气操作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气设施和设备运行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有关培训。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查第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第七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插座、开关、保护装置等的检查。
第九条清洁工作应当保持设备表面的清洁,避免积尘和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十条润滑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给予润滑剂,并注意润滑剂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一条紧固工作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螺栓、接线端子等部件,防止松动和脱落。
第三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电气参数和接线。
第十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用具。
第十五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注意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四章电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电气事故发生时,使用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电气事故的紧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疏散、消防措施、急救等。
第十九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6篇范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6篇范文)【第1篇】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篇一: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自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维护生命财产的安全,重新制订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电气设备,包括供电系统设备、用电设备,外线设备、开关控制和保护装置等。
第三条电气设备用户和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执行本行业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规范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六条电气设备应该经常进行例行检查,并做好电气设备维修、验收、试运行和事故排查工作。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预防和综合措施,其中包括:(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2)对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改造、拆除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审核和监督管理;(3)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隔离、保护、耐火性能及防雷措施等;(4)对维修、检修、检测作业人员要求专业知识和技能;(5)保护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禁止未经科学安全措施,随意调试、改装或维修,不得随意接线、摆放或使用有缺陷的电气设备。
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管理第八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该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电气设备运行中电压、电流、温度等各项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当指标超过规定的范围,应及时停机检查。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有专人操作,对设备的操作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运行中,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行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遇到突然停电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调查故障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生产、使用、维护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宗旨是严格要求,细化管理,切实保障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性,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管理的领导,确保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台账,对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
第六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改造、维修、保养、检验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七条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未经专业人员允许,禁止私自改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
第八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封存、停用、报废等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处置。
第三章安全用电管理第九条单位应建立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用电行为。
第十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开关操作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使用。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电气事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处置,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电气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行政管理第十六条领导人员应加强对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对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充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部门所有。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
一、目的为加强我公司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及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电气线路、电气操作及维护工作。
三、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监督实施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
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操作及维护。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确保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4. 电气操作人员负责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
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1.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并严格遵守。
3.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的结构、性能。
4.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5.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定期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处理。
6.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五、电气安全规程1.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原理、性能、结构及安全注意事项。
2.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规定。
3.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保持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区域整洁、有序,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定期对电气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试验,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
5.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做好电气设备的接地工作,确保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6. 电气设备设施的操作、维护及检修人员必须做好电气设备的绝缘工作,确保绝缘性能良好。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确保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个人和部门给予奖励。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4篇)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适用于公司所有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条:责任1. 公司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贯彻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 电气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修,确保其安全运行。
4. 员工要自觉遵守电气安全制度,使用电气设备时要以安全为前提。
第三条:安全措施1. 根据电气设备的不同特点,制定合理的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必须按照规程操作,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备。
2. 对新购买的电气设备进行严格的验收和检测,并做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3. 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4. 对电气设备进行故障排除时,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禁止盲目操作。
5. 员工在使用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第四条:应急措施1. 部门应建立电气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及时有效地处理电气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
2. 在电气设备事故发生时,员工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五条:培训与宣传1. 公司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在员工宿舍和公共区域设立电气安全宣传栏,定期发布电气安全知识,提醒员工注意电气安全。
第六条: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公司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来访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涉及电气设备的各项工作。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自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
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包括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等。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台账,明确设备的种类、型号、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进行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绝缘检测,确保设备的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电气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电气设备的操作安全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操作设备。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进行操作前,应当仔细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的安全。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在进行设备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及时上报设备的异常情况,并做好记录和处理。
第四章电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七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电气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 简介
本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旨在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
事故的发生。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要求,以保护人身
安全和财产安全。
2. 目标和职责
- 目标:确保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高电气系统的运
行效率。
- 职责:
-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
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运行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确保符合安全
标准。
-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合规性。
3. 安全要求
-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如国家电气安全法等。
- 电气设备使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
作技能。
- 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气设备应具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如过流保护、漏电保护等。
4. 安全管理措施
- 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制度。
- 安全培训:对电气设备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
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
备安全可靠。
- 事故报告与分析:对电气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分析,总结经
验教训,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5.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管理规程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使用等。
以上是本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希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法规编号:(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颁布时间:1986制定部门:机械工业部法规内容: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一、总则1.1 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发电机、电动机、开关设备、电缆、导线等。
1.3 本规程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和违反。
如有需要修订,请经指定部门审批后方可施行。
二、电气设备的安装管理2.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设备的接线及接地应符合国家规定规范,电缆线路应按设计及相关要求铺设。
2.2 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2.3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电气检测和绝缘测试,并做好相关记录。
检测不合格的设备须及时进行处理。
2.4 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环保要求,如需要进行危险废物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三、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管理3.1 设备的投运前,应做好试运行和检验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2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应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电缆线路、接头、绝缘等方面。
检查及维护记录应妥善保管。
3.3 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应由专职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操作证书。
3.4 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时,应切断设备的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维修工具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
四、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4.1 设备的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及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4.2 设备的开关和控制系统应可靠,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排查和维护。
4.3 对于周围环境复杂或易燃易爆的设备,应该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管理5.1 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范围应包括设备本体、接线、接头、绝缘等方面。
5.2 特别是对于热点部位进行检查,预防电缆老化、接头松动、避免火花等可能存在的危险。
2023年电气安全通用规程
2023年电气安全通用规程引言电气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气安全规程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旨在阐述2023年电气安全通用规程,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应以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法律法规原则:电气安全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权益。
3. 风险评估原则:对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综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的电气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制造1. 设计标准: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2. 材料选用:电气设备的关键材料应经过严格测试和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
3. 结构安全:电气设备的结构应经过强度、稳定性和防护性能检测,确保其抗震、防护和可靠性。
4. 过载和短路保护:电气设备应配备过载保护和短路保护装置,确保其在异常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5. 绝缘性能:电气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绝缘性能,确保其正常运行时不会出现漏电等安全隐患。
6. 标识和警示:电气设备应标明清晰的设备名称、额定电流、电压等信息,并设置适当的警示标识,引导用户正确使用。
三、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施工1. 监理和检验:电气设备安装前应进行监理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 接地保护: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进行有效的接地保护,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时不会产生接触电流危险。
3. 线路布置:电气设备的线路布置应合理,避免线路丛杂、交叉和相邻线路干扰,减少火灾和触电风险。
4. 维护和检修: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四、用电安全管理1. 电气设备用电合同: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和供电单位应签订电气设备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电气安全管理条例
电气安全管理条例
11.1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
时,应立即制止。
对认真遵守本规程,防止事故发生者,应给
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
别情况严肃处理。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
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行、安全用电。
1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用电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
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电气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应重视电气工作
人员对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11.3对违反规程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
处分。
11.4各用电单位如发生由本单位原因造成供电系统停电事故,以及
本单位重要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断路器等)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供电部门及有关单位。
事后应填写正式事故
报告,报送供电部门用电管理单位。
11.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必
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
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
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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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年10月7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颁发,自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
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
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第九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
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十一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
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
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
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节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第四节建筑、安装工程用电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
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
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
全部工程结束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五节第五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二十六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性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8.明设的接地线表面应涂黑漆。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号“”。
9.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二十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三十条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
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三十一条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照明器具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居民区无避雷的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第三十二条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另焊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第三十三条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
总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本条未列入部分按本节第二十六条所指设计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装置的设计应按国标GBJ64-83和部标JBJ6-8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第三十六条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
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
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第三十七条变配电所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近区雷击闪络。
变配电所未沿全线架设避雷线的35Kv架空线,在变电所的进线段,与35Kv电缆进线段应按设计规范规定装设相应的避雷线或避雷器等,35 kv有变压器的变电所的每组母线上及35kv配电所应按重要性和进线路数等具体条件,在每路进线上或母线上,按规定范规装设避雷器。
35kv变电所的3~10kv配电装置,应在每组母线和每路架空进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其他3~10kv配电装置,可仅在任一回路进线上装设阀型或管型避雷器。
第三十八条与架空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防雷设施:1.3~10kv配电变压器宜采用阀型避雷器或采用三相间隙保护。
2.35/0.4kv配电变压器其高低压侧均应用阀型避雷器保护。
3.3~10kv柱上断路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应用阀型或管型避雷器或间隙保护。
经常开路运行而又带电的柱上油开关设备的两侧均应装设防雷装置。
4.在多雷区,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亦应设一组避雷器或击穿保险器。
第三十九条与架空电力线路直接连接的旋转电机应根据电机容量,当地雷电活动的强弱和对运行的要求,按设计规范装设防雷保护装置。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防雷要求:1.第一、二类建筑物应有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