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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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我市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7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处以十五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1 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七条、第七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警告对于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有建筑和其它他设施的,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对相应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予以没收,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所涉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限期拆除。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没收、拆除一般非法占用耕地以为其他土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较重非法占用耕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没收、拆除严重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2 在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轻微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罚款一般开垦土地5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罚款较重开垦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罚款严重开垦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处罚名称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标准或幅度自由裁量权标准细化备注轻重等级情节描述执行处罚标准3 破坏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警告责令其整改或进行治理,以恢复原种植条件;决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①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1999年9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经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转变观念,依法行政,在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建立集约用地的新机制、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使土地管理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

最近,根据有些省(区、市)的反映,在一些地方由于对《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一些条款的理解不准确,影响了新法的正确执行。

为了准确理解新法的精神实质,全面贯彻新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现就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土地登记《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资产处置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便于解决中央和地方在土地资产处置上发生的纠纷。

我部已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协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拟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生争议时由我部进行裁决。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1.5倍
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2倍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
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1倍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500—600元
面积在5—10亩 (含1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600—700元
面积在10—20亩 (含2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700—900元
面积在20亩以上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900—1000元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违法行为
轻微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
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5—1.8倍
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1.8—2倍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罚款额为出让金10%以下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两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下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览表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
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下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
违法所得5—25万元(含25万元)
罚款额为违法所得德15%—30%
违法所得25—50万元(含50万元)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罚款额为40%—5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25元
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5—30元
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8%
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8%—10%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0—25元
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25—30元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
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20元
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500—600元
面积在5—10亩 (含1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600—700元
面积在10—20亩 (含20亩)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700—900元
面积在20亩以上
罚款额为每亩每年900—1000元
主动接受处理,自觉恢复标志
罚款基准200元
致使标志内容不完整,经说服教育后能够接受处理
罚款基准200—500元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

违法用地处罚标准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批准、超越批准范围或者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护土地资源,我国对违法用地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违法用地行为将实施相应的处罚。

首先,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一般会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依法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违法用地面积价款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用地行为,还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违法用地行为者,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其次,对于超越批准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一般会根据超越范围的情况,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超越批准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按照超越范围的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超越批准范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者,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最后,对于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一般会根据超越时间的情况,按照违法用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进行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按照超越时间的情况,处以相应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同时,对于超越批准时间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者,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吊销土地使用证等处罚。

总之,违法用地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希望广大土地使用者能够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共同保护好我国的宝贵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引言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是国家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确保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公正、透明和一致性,必须建立一套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本文将探讨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重要性自由裁量权标准是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通过明确的标准,可以避免由于执法人员个人主观因素的介入而导致处罚结果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标准将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规范化,使处罚结果更加公正、合理。

其次,自由裁量权标准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透明性。

标准的制定和公示能够让受处罚单位和个人了解执法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措施,从而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同时,公众也能够对行政处罚结果进行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和不当干预。

最后,自由裁量权标准还能够确保行政处罚的一致性。

各地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都应该遵循相同的标准,统一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的程度。

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各地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减少执法实践上的差异和不确定性。

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尽管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标准的制定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由于标准的制定是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公众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较低。

为了确保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应该加强公众的参与,倾听各方意见,避免权力滥用和利益偏颇。

其次,在标准的具体内容上存在模糊和不确定性。

标准应该明确列出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避免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此外,标准应该及时更新,跟随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保持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最后,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需要加强。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完善相关的督查机制,确保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和检查。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

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5 类)模板范本一:土地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处罚标准。

第二条本处罚标准适用于土地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处罚决定的制定,具体包括以下范围:第一类: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第二类: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第三类: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四类:非法集资建设项目用地;第五类: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第六类:擅自改变土地界址;第七类: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第八类:非法采矿活动;第九类:侵占国有土地;第十类: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第十一类:非法获得土地补偿费用;第十二类:违反土地流转管理规定;第十三类:违反土地承包管理规定;第十四类:违反土地监管规定;第十五类: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临时设施;第十六类:非法采挖矿产资源;第十七类: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第十八类:非法设置围墙、标志等;第十九类:违规建设;......(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第二章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第一节第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一)未经土地使用权许可证或者违反土地使用权许可证的规定使用土地的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5000元,并责令改正;2.违法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改正;3.违法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

(二)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处罚标准:1.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不超过10亩的,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2.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0亩但不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3万元,并责令改正;3.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或者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30亩的,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改正。

......(继续细化其他类别的处罚标准)附件:本标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流程等。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近年来,土地违法问题在我国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一些地方存在着土地违法现象。

这些违法行为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并在案件行政处罚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标准和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情况。

对于不同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强制还原等措施。

具体的罚款标准根据违法土地占用面积和违法期限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越大、违法期限越长,处罚金额也就越高。

同时,还可以要求违法占用者按照规定进行还原,以恢复原有的土地状态。

其次,对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停止交易、收回土地使用权、罚款等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根据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会被要求停止交易,并收回违法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最后,对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采取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罚款等措施。

具体的处理措施和标准根据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方式和影响程度来确定。

一般来说,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会被要求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并可能面临罚款的处罚。

除了上述提到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其他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行政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暂扣土地使用证、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

这些措施的具体执行标准和程序也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
制约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7.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
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

土地管理法罚款标准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法律,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罚款标准是其中一种处罚方式,下面就土地管理法中的罚款标准进行详细的论述。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使用、开发和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土地可持续利用。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中的罚款标准是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者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标准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旨在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具体来说,土地管理法中的罚款标准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 违法占用耕地的罚款标准: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罚款标准一般根据占用土地的面积、用途和占用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旨在通过经济处罚来维护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对于不同面积和不同用途的耕地占用行为,罚款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2. 非法采矿、采石等活动的罚款标准: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采矿、采石等活动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罚的规定。

罚款标准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地点、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确定,旨在通过经济处罚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污染土地环境的罚款标准: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污染土地环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也作出了相应的罚款处罚规定。

罚款标准一般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土地环境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确定,旨在通过经济处罚来维护土地环境的清洁和生态平衡。

罚款标准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在依法进行罚款处罚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罚款标准,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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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L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1i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o.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O.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i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倍—2倍。

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的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O.5倍以下。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O.5倍—1倍。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3335-66G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I.5倍—2倍。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I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奴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IO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IO-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 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 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 元罚款。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O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20元。

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

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昭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O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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