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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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谁才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谁才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很多考生被忽悠,为什么被忽悠,因为没有搞清楚到底谁才是司法考试命题人。

法学这个领域有很多著名学者,比如梁慧星、贺卫方、苏力,但是没有人会认为这些人是命题人。相反,张明楷、周光权、王利明、马怀德普遍被人认为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

其实这些学者从来没有声称自己是司法考试的命题人,甚至他们在公开场合不会刻意的去讲司法考试。

那为什么几乎所有考生都会认为这些人就是命题人呢?因为他们的名字出现在一套书叫《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编写人员名单里,而这套书就是司法考试官方指定教材,所以从一开始,大家就认定这几个人是出“出题的”。你们什么时候在司法部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介绍2011年出题人:“张明楷、周光权、刘凯湘……”,从来没有,因为这些人根本不参加出题,他们必须回避,学过诉讼法的人应当知道回避是什么意思吧,而且他们根本不知道当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内容,为什么?因为他们不出题,只出书。

正确的命题方式是怎么样呢?

首先司法部请这些中生代学者合编一套《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简称三大本),这套书就是当年司法考试的范围,什么意思?如果命题超出这个范围就是错题,全体加分,就这么简单。

那你要问了,张明楷自己写的刑法,自己出刑法题,怎么会超

出范围呢?你在做历年真题就会发现司法考试每年都有若干道错题,难道这些老师自己打自己嘴巴么。错了,因为题目不是他们本人出。

当三大本编写完成之后,司法部选定一些法学院校的科研小组,比如华东政法国际法教研室,给你们下个任务:在三大本的范围之内,出10道国经,10道国公题目,限期1个月,交给司法部。是不是这10道题就是今年真题了呢?那我直接去找华东政法的老师不就能把真题搞到,多好呀?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法职(彩色完整版)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法职(彩色完整版)

(蓝色删减棕色改变红色新增)

2007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职

2006年大纲基本要求:系统了解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架构;深入理解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及其基本要求;正确理解各项司法制度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熟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的重要规定,并能加以实际运用。理解并掌握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概念和总体要求,明确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基本内容,能够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运用于法律职业实际,正确判断具体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以及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职业责任。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了解司法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熟悉司法的原则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并能够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司法与司法制度的概念

司法的概念与特征(民主性终局性公证性效率性独立性等)司法制度的概念(狭义的司法制度广义的司法制度)司法制度的范围(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

第二节司法的功能和原则

司法的功能(惩罚功能调整功能保障功能服务功能教育功能)司法的原则(司法统一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接受监督原则)

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司法考试

第四节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特殊性以及更强的约束性)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其主要内容包括:

1.陪审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陪审:(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此外,第3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词源、特征、本质和分类,英国、美国和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宪法发展的趋势,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宪法作用、宪法渊源的含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的含义与特征,宪法结构、宪法序言、宪法正文和附则、宪法规范、宪法关系的含义。【2008年删除】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2008年新增】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及其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的作用,宪法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宪政的含义与特征。【2008年删除】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2008年新增】

熟悉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宪政的基本原理,能够结合《宪法》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事例或法条。【2008年删除】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2008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的含义古代意义宪法、近代意义宪法的区别【2008年删除】)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2008年删除】)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2008年新增】宪法的分类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跟对比)-法律职业.doc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跟对比)-法律职业.doc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跟2015年对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抢先看: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总体变化不大,主要变化的科目有经济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点上基本没有变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规或者修订法律法规。具体而言:

经济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商业银行法》调整了考点。

刑法根据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删减部分考点,

修改了对应的罪名。

民法侵权责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编写,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点做了相应调整。

民事诉讼法大纲新增两个子考点,新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大纲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调整,并未新增考点或法条。

宪法、国际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但新增或者修订了法律法规。

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

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第三人责任

行政责任)

第二章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概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人员名单

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人员名单

今年司法考试大纲修订人员名单:

于安清华大学教授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少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韦忠语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孙力北京海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刘凯湘北京大学教授

刘茂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张卫平清华大学教授

张丽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张明楷清华大学教授

张晓维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陈现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陈桂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瑞华北京大学教授

周叶中武汉大学教授

姜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秦晓程外交学院教授

钱明星北京大学教授

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黄进武汉大学教授

温世扬武汉大学教授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原来为西北政法大学的法理学教授)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潘剑峰北京大学教授

霍存福吉林大学教授

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发布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发布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发布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发布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正式向社会发布,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三大变化。

根据国家立法情况调整大纲考核知识点,新颁、修订的法律法规列入考试大纲。如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列入考核范围;根据《专利法》的修正情况调整了考核知识点。

相对稳定的部门法理论在今年大纲中出现重大调整,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传统的“四要件说”,变为“三阶层说”,理论体系下的具体考点、知识点随之变化,与“四要件说”有关的知识点删除,增加了“三阶层说”的考核内容。

大纲首次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单列成编,并将其置于大纲的首编。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7年成为司法考试重要内容,到今年列为首编,不仅表明司法考试在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评判标准的重要性,也表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从业人员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实践的重要性。

作为考试考核及评分依据、考生复习备考必读资料的大纲,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记者刘海燕)

2017年高考地理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2017年高考地理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2017年高考地理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第一篇:2017年高考地理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2017年高考地理考试大纲变化解读备考策略

一.高考地理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1.考纲变化介绍2017年新课标高考考纲出炉,地理方面变化不是很大,主要体现在选修部分:

现行考试大纲规定的3个选考模块分别为“旅游地理”“自然灾害与防治”和“环境保护”,要求学生从3个模块中选择1个模块作答。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删去“自然灾害与防治”模块。考生从“旅游地理”和“环境保护”模块中任选1个模块作答。

可以看出,课程在难度和结构上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而且还减轻了学习负担,旨在优化考试内容,着力提高质量。

2.2016年新课标卷地理解读今年的地理试题延续了新课标卷的一贯特点,选用现实生产生活中的素材,设置新颖的情境,以一条探究思路为引导,逐步分析信息,通过分小题设问,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引导考生用所学的知识一步一步地探索完成。如综合题第36题,以茉莉为中心问题,从气候的角度分析广西横县茉莉种植的优势条件;再从区域内部的差异性角度分析茉莉种植在地势较高的旱地的原因,传承了新课标卷“小切口、小步走、自然原因入题”的命题特点;然后从茉莉种植过渡到茉莉加工,分析茉莉花茶厂众多的原因,从农业到工业,实现了产业的融合;最后从点到面,如何将横县茉莉花茶产业模式向其他贫困落后地区推广,加快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最后一问清晰地体现了本题的命题意图。

此外,考题“新知识”多,信息量大,突出对学生学习能力的考查。所谓“新知识”,简单地说就是考试说明、课程标准及教材中没有出现的“知识点”,在2016年地理试题中出现了贝壳堤、磷累积量、茉莉、熊、高位虾池等“新知识”。考生在做此类试题时,首先需要通过文字、图像先理解这些“新知识”,并将其与已有知识重组,形成新的知识结构;其次,运用新建构的知识结构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 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根据 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 B、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 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答 案】D【逐项解析】马克思法学坚持唯物主义立场,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但这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 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因为有些学派如社会法学派也 特别重视社会对法律的制约作用,应该说,马克思 法学比较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这是它的突出特点。依据马克思法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 现, 而非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决定法律内容的因素是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而不是利益需求,法律调整利益、表达利益,因此正确 答案应选 D。【 常 见 错 误 】“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这个选项具有诱惑性,我们经常说法律代表 了民意,所以考生容易认为这句话是正确的,但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律只能是统治阶级整体 的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体现。2、我国《宪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答 案】B【逐项解析】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考题中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 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的宪法条 文缺乏法律规则的必备结构,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所 以属于原则而非规则,由于保护环境属于我国的政策,因此该原则属于政策性原则而非公理性原则。另外 , 该原则的内容是

2007年司法考试全攻略

2007年司法考试全攻略

⼀、司法考试的由来?及其与律师资格考试的关系?

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统⼀的司法考试制度。”⾄此,“律师资格考试”的时代就结束了,代之以“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的时间?

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司法考试都将考试时间定在9⽉份的第三个周末。如⽆特殊安排,2007年的司法考试应该在9⽉

15、16⽇举⾏。

三、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的⼈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续的,报名⽆效: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第⼗⼋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3、何为放宽条件?及其与A、B、C证的关系?

⼀般地区的考⽣需要具备本科毕业⽔平,也就是说只要报名的时候有本科毕业证书就可以报考,并且不需要是法学本科毕业。⽽对于⼀些地区(每年由司法部划定)则可以放宽到专科毕业,当然对于这些地区的考⽣,其合格的分数线、资格证书及可执业的范围都是有区别的。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2002年1⽉1⽇起⾄2006年12⽉31⽇,此意见中规定的地区可以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据此,如果2007司法考试报名前没有明确的后续⽂件,则法律专科考⽣⽆法参加2007年的司法考试。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

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号】豫司文[2010]182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豫司文〔2010〕182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省政府法制办明电[2010]1号)要求,省厅决定成立“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经厅领导同意,现将河南省司法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组织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项任务,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全

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检查各省辖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文海(厅党委书记、厅长)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3

•【字号】筑府办函[2013]179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

导小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3〕17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为保障国家司法考试贵阳考区的工作正常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贵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刘文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石光明(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红生(贵阳护理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刘瑛(市委副秘书长、市保密委常务副主任、市保密办主任、市保密局局长)

郭华玲(贵阳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李乐启(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张海涛(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福菓(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先清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肖进(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曾明强(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莫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石光明(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常务副主任:莫智(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罗鹏(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

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目录

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目录

最新司法考试大纲目录

大纲目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二章法的运行

第三章法的演进

第四章法与社会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四章证券法

第五章财税法

第六章劳动法

第七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八章环境保护法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https://www./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国家司法考试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0

•【字号】阜政办秘[2012]64号

•【施行日期】2012.09.2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阜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

导小组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确保阜阳考区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阜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卢仕仁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郭景宏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程曙光市司法局局长

成员:张中强市保密局局长

吴开义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如明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亚洲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明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家章市司法局副局长

夏显竹阜阳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秦勇阜阳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

白莽阜阳市第十五中学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王家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2年9月20日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全解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全解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全解

全国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人员资格考试的统一考试,是评价司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与能力的重要标准。考试大纲是考生备考的重要参考资料,下面将对全国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全解。

一、考试概述

全国司法考试是我国国家司法部主管和组织的专业法律考试,旨在选拔和培养具备执业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资格的法律人才。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是考察考生的法律综合素养,面试则是考察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考试内容

全国司法考试大纲规定了考试的科目和范围,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科目。在各个科目中,又涵盖了该科目的基本理论、相关法律法规、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分析等内容。考生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并能够熟练运用于实际问题。

三、考试要求

全国司法考试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能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相结合。考试不仅是对考生理论水平的考察,还注重对考生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的考核。因此,考生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以及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备考建议

1. 精通考试大纲:考生首先要熟悉并详细了解考试大纲,明确科目范围和考试要求,制定合理的备考计划。

2. 掌握重点难点:根据考试大纲确定各科目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将重点知识进行重点记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和巩固。

3. 多做模拟题:通过做大量的模拟题,熟悉考试题型和解题技巧,提高应试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模拟题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找出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4. 培养综合能力:全面发展自己的知识结构,将不同科目的知识进行整合和联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彩色完整版)

07司考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彩色完整版)

(蓝色删减棕色改变红色新增)

2007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行政法

2006年大纲的基本要求:全面、准确和系统地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掌握现行国家立法关于国家行政管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则的规定;能够正确运用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规定处理国家行政事务,解决行政争议。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基本要求:本章涉及行政法基础性的一般问题。

要求对行政法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三个部分有全面的了解。

特别要求注意理解的内容是:主导行政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法类型变化的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

要求能够运用本章的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行政法法律渊源的概念成文法在行政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基本要求:本章内容是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要求对行政组织法和公务员法有全面的了解。

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问题包括: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

特别要求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权限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

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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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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