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乘客安全、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监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车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并公开。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并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装有计价器、安全监控设备、导航系统等必要的装置。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进行一定周期的清洗和消毒,保持车内环境卫生。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懂得礼貌待客,对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情况,采取最短路线或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变更线路或拒载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出租车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依法行使出租车经营管理职责。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便捷、规范、高效的服务,并倡导绿色、环保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结合本市交通运输需要,加强运力调配,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求。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努力实现供需平衡,推动出租车行业稳定发展。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积极引导相关企业和驾驶员加强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素质水平,争创行业良好形象。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和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主体第九条出租车经营主体包括出租车运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
第十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出租车营运活动。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驾驶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维护车辆安全,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运营企业和驾驶员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做好运营记录和服务信息的纪录和保存。
第三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十五条出租车车辆应当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符合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备,提供乘客的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明显的运营标识,便于乘客识别。
第十九条出租车车辆经营时,应当按规定启用计价器,明码标价,并接受乘客监督。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乘客和服务驾驶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出租车服务的质量。
第三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以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出租车服务。
第四条出租车行业经营管理应推动信息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取得出租车运输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三)具备满足经营需要的出租车车辆和驾驶员;(四)具备良好的行业声誉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续期手续。
第九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出租车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将许可证号码、经营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和出租车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文明、礼貌、热情的服务。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服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整计价器,不得违规拒载、议价和冒充乘客。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取消其出租车从业资格。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出租车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不得拒载、议价、绕路、超载和驶入禁行路段。
第十八条出租车应当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乘客乘车安全。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良好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合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资格;(二)驾驶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出租汽车驾驶资格;(三)车辆符合国家出租车行业标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开展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前,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三)驾驶员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四)车辆的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等相关证件;(五)车辆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实。
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车辆数量和经营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规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二)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且具备合法的出租汽车驾驶资格;(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四)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五)通过相关培训,掌握基本的服务技能和驾驶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服装着装,工作期间不得吸烟,不得饮酒驾驶。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开展驾驶工作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外观清洁、内部卫生等基本检查,确保车辆环境整洁,乘客乘坐舒适。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租汽车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公益的原则,充分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按照合法经营、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规范行为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许可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依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备履行法人或行政负责人职责的条件;(二)具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相应资金实力;(三)具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运力条件;(四)乘客安全保障措施齐备;(五)与乘客交易合同,明确收费标准,不得实施恶性竞争。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许可期满,经核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范围。
第三章安全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司机的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处置,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连续不断的服务,确保乘客的出行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良好技术状态,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提供礼貌、周到、文明的服务,不得侮辱、歧视乘客,不得让乘客感到不安全或不满意。
第五章规范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超载、超速、无证经营、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分为运营和管理两个环节,请客人拨打并接电话;Booking和订单管理。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过相关的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妥善驾驶车辆,确保乘客安全。
第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线路,提供合理的行车路线选择,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辆清洁整洁,车内禁止吸烟,确保乘客乘坐环境舒适。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热情周到地为乘客服务,尊重乘客的权益和需求,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和导航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发票和行程单据,配合乘客投诉处理和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的价格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车况良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设施配备,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三章订单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订单管理系统,规范订单生成和配送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确保订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编造虚假订单。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乘客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市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安全、便捷、诚信、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注重服务质量和形象,竭力为乘客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可信度、高智能化和高便捷度的服务。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和投诉处理制度,积极接受监督。
第八条普通出租汽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适用。
第二章服务质量标准第九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在车内设有计价器和明码标价牌,标明车费和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取车费。
第十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标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第十一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有良好的驾驶技术和服务态度,向乘客提供热情、礼貌、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不得发布违法、不良信息,不得涉及赌博、暴力等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佩戴服务标志、考勤卡和驾驶证,不得私自搭载他人或收取超过标准的车费。
第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车内环境卫生,诚信为乘客放置雨伞、座垫等服务用品。
第十五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配合执法检查,不得有抗拒检查行为。
第十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准确的处理。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预约召车和线上支付等功能,满足乘客需求。
第三章市场准入和退出第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汽车出租业务管理规定样版
汽车出租业务管理规定样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汽车出租业务,保障出租方与租赁方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汽车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汽车出租业务,包括各类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管理原则汽车出租业务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自愿的原则,出租方与租赁方应当相互尊重,公平交易,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章汽车出租业务管理第四条汽车出租条件1. 出租汽车应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等标准要求。
2. 出租汽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有效证件。
3. 出租汽车应经过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五条租赁方条件1. 租赁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租赁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 租赁方在国内租赁汽车,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出租方义务1. 出租方应向租赁方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
2. 出租方应与租赁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出租方应对租赁期间车辆的管理、维修、保养负责。
第七条租赁方义务1. 租赁方应按照约定使用车辆,不得将车辆转借、转租、抵押、出售或用于违法活动。
2. 租赁方应妥善保管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3. 租赁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租赁合同与费用第八条租赁合同1. 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方、租赁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车辆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 租赁合同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九条租金及费用1. 租金应包括车辆使用费、保险费、税费等。
2. 出租方应向租赁方明确租金及费用的构成,不得收取未明确约定的费用。
第十条租赁期限1. 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 租赁期满,租赁方应将车辆完好无损地归还出租方。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模版
出租车经营管理新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司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经营出租车业务。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安全经验,并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并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运营证。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出租车车辆管理第七条出租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道路行驶性能和安全设备。
第八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九条出租车车辆应当配备GPS定位设备、计价器、交通导航等必要设备。
第十条出租车车身应当标明出租车字样,且车身颜色应当按照地方规定进行统一。
第十一条出租车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车内环境整洁和舒适。
第十二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携带的急救药品等医疗用品进行检查和补充。
第三章出租车驾驶员管理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热情、礼貌地对待乘客。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进行驾驶,严禁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识别标志佩戴,向乘客展示身份和从业资质。
第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服务记录和交接班,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出租车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确保乘客得到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二十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监控系统,对车辆行驶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客服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热线。
第五章出租车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履行驾驶员管理和车辆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
第三条基本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定:(一)保证安全,确保乘客人身财产安全。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保护消费者和出租汽车司机合法权益。
第四条服务质量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服务质量规定:(一)服务态度应热情礼貌,诚信守诺,不得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行为。
(二)车辆内部环境应整洁干净,不得存在异味和垃圾。
(三)车辆外部应干净整洁,车身不得存在创伤、变形、腐蚀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四)车载音响应保持适度音量,不得影响驾驶安全和消费者正常休息。
(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路线或搭载超员。
第五条安全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一)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辆安全行驶。
(二)加强对车辆检查,保证车辆保养和维修质量。
(三)遵守交通标志和信号,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避免超速和酒驾。
(四)配备应急器材,做好应急措施。
第六条发布价格和收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价格和收费规定:(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公示价格,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价格。
(二)收取的车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规定,不得进行额外收费。
(三)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价格应当保持透明,向消费者明确显示收费标准。
第七条投诉处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以下投诉处理规定:(一)建立完备的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消费者投诉。
(二)对投诉情况进行及时、公正、客观的调查处理。
(三)尽快将投诉结果反馈给消费者,根据投诉情况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改进。
第八条法律责任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供安全、文明、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许可证件的规定。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接受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高效、规范和安全。
第六条出租汽车的运营车辆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环保和技术标准,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验。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三章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通过相关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件。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按规定开展工作并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主动协助乘客的上下车。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进行非法收费、霸座、拒载等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以礼貌、热情、诚信的态度对待乘客,并按规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费。
第四章出租汽车服务的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方便、快捷、舒适的服务,并且对乘客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应当配备出租汽车标识和计价器,计价器应当显示清晰、准确,并保证计费公正。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服务应当提供良好的车内环境,保持车内清洁,不得吸烟、吐痰等影响乘客的行为。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范本
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是指经营中、小型客车运输服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非固定线路运输的汽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经营者、驾驶员以及乘客、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第二章经营者的要求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有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在车辆上进行合法经营标识的悬挂。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资质考核。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三章驾驶员的要求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和从业资格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服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礼貌和沟通能力,在服务中保持谦逊和耐心。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第四章乘客的权益第十三条乘客有权享受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有权选择线路和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乘客有权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投诉渠道表达不满和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和干涉车辆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对车辆设施和相关设备妥善使用,并保持车辆的卫生和整洁。
第五章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第十七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监管,保证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
第十八条相关社会机构可以参与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评价和监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可以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是指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以下是《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采取综合监管、分类管理、法治化管理的原则,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相应的资金、经验和管理能力。
严禁无资质、无经营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车辆投入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确保驾驶员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运营证,并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运营第八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标识,确保易识别、易辨认。
同时,车辆应当配备GPS定位装置和监控设备,方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运营情况。
第九条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提供良好的乘客服务,保证车内空气清洁、座椅舒适、行车平稳,严禁携带违禁物品和提供违法服务。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乘客权益,不得拒载、议价、绕路等损害乘客权益的行为,严禁驾驶员涉嫌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经营监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确保乘客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监督抽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或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和驾驶员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抽查和调查工作,按规定提供相关运营数据和证明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和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暂停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各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高效、优质的出租汽车服务。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提供合法、规范的运营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车费;(二)保持车辆的良好运营状况和安全性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三)保障乘客在行车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四)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服务监督机制;(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竞争性定价,不得出现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经营主体管理第六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
第七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切实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赔偿;(二)定期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营状况和安全性能;(三)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及时消除服务质量问题并给予相应纠正和处罚;(四)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第八条已经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应当每年对相关许可证材料进行更新,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第九条任何经营主体不得以虚假方式冒领或转让他人名下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许可证,如发现虚假冒领或转让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吊销许可证。
第十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加强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是指从事人员运输工作,以营利为目的,以载运旅客为主的汽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营,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出租汽车载客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旅客安全。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第七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合法依法取得独立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二)履行缴纳税费的义务,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三)具备行业管理经验和实施能力;(四)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出租汽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养和维修;(五)驾驶员具备出租汽车驾驶资格和上岗培训证明;(六)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三)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证明文件;(四)申请人的驾驶员培训证明;(五)出租汽车购车发票、行驶证和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经复审合格后可以延长有效期。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借用。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改变法定或者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情况的,应当重新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三章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组织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驾驶员应当具备出租汽车驾驶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并接受相关培训。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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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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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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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 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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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政培训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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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南驾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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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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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 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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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
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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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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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
出租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车经营应遵循便民、安全、规范的原则,提供高质量的出行服务。
第三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条出租车经营管理应注重乘客安全与便利,并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出租车经营资格和管理第五条申请出租车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具备营运许可证;(三)经营者拥有出租车司机资格证;(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六条出租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出租车经营许可手续,并定期参加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出租车经营管理培训。
第七条出租车经营者应保障驾驶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出租车运营管理第八条出租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使用通话工具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出租车驾驶员应礼貌接待乘客,不得歧视、谩骂或侵犯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主动行使职责,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一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定期进行车辆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车内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二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市场价格合理收费,不得乱收费、拒绝乘客或不按计价器运营。
第四章出租车客户服务第十三条出租车驾驶员应文明执业,不得在车内吸烟、吐痰、扔垃圾等影响乘客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主动提供乘车服务,协助乘客放置行李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驾驶,确保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保守乘客隐私,不得向他人泄露乘客个人信息。
第五章出租车运营监管第十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车运营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并加强与出租车经营者的沟通与合作。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租赁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租赁汽车经营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租赁汽车经营活动的各类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下术语解释如下:1. 租赁汽车:指经许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个人的名下合法拥有的符合国家标准并登记注册的非营运机动车。
2. 租赁经营:指将租赁汽车以特定的方式出租给需要的租用方,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租赁汽车经营者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经营资质】从事租赁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按照租赁汽车经营的许可证所列明的车辆品牌和数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
第五条【车辆条件】租赁经营者所经营的租赁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确保车辆良好的性能、状态和安全性能。
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第六条【经营场所】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拥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识,合理布局,确保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租赁汽车经营行为规范第七条【合同签订】租赁汽车经营者与租用方在进行汽车租赁时应当签订明确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车辆的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费用结算方式等。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租金收取】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结算模式收取租金,不得私自变更或涉嫌哄抬租金。
租赁经营者应当向租用方提供明细的收费项目,确保租金的透明度。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租赁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对于车辆故障和损坏,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租用方。
租赁经营者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救援服务。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条【监管】对于租赁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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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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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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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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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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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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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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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下 载
•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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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 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运政培训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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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南1驾培中心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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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一条•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 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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