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思考
级较低 ,难以 向银行提 出贷款的担保,银行对它们便缺 乏信任。即使大银行愿意开展 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 , 贷款利率往往也较高。而且为 了减少风险,银行在向中
小 企 业 贷款 时 往 往 还 设 置 了 繁 杂 苛 刻 的 规 定 、 限 制 和 手续 ,这些都加大了融资的成本 。2 、对 中小企业的乱 收费、乱摊派过重 ,企业不堪重负。有些地方的行政机 关 八 方伸 手 ,层层 加 码 ,且 名 目繁 多。 有的 强 制企 业 参 加学会 、协会 ,有的对 中小企业乱排序、超标准、超范 围的收费和 “ 搭车”收费 ,各种摊派甚至超过了税收。 3 、中小企业的管理体制不顺畅 ,存在 多头管理现象。
、
目前对 中小企业的管理 委 、工商局等 管理 ,管理环节较
多,效率低下 。而且政府的职能定位不科学 ,宏观管理 不力,微观干预过 多。由于管理部门过多 ,出台政策不 致 甚 至 相 互 矛 盾 ,致 使 中小 企 业 无 所 适 从 。 4 国家 、 制定的有关政策不公平 ,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少。在 融资、税收、土地使用以及进出 口等方面对 中小企业有 很多的政策歧视 。许多的改革措施也是针对大企业 ,对 中小企业考虑不多,在 “ 抓大放小 ”的 口号下 ,对 中小 企业一卖 了之 。 二、完善 中小企业发 展的法制对策 ( )规范好市场主体,保护中小企业的投资积极 一
一
性
1 、逐步降低开办中小企业的注 册资本限额。允许 公司制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设立公司制小企业 时 ,按相关规定 ,申请单位可使注册 资金分批分时到 位 ;同时鼓励 申办非公司制小企业。改革设立企业的前 置审批办法 ,取消一切不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降低企 业设立的成本 ,对有关部 门在办理 中小企业注册登记时 的收费项 目进行清理 ,严禁 乘企业设立之机吃 、拿 、 卡 、要 。2 、采 取 多种措施 ,保证 中小企 业的信 用机 制。如 :实行风险预警制度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会同 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经营情 况进行监控 。当中小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并影响债权 人利益时 ,有关部门或债权人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督促该企业提出歇业 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情 况依 法 进行 处 理 。 ( 二)完善竞争法律制度 ,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 、优化法制环境 。建 立维 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 中心 ,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加强对中小企 业 的行 政 和 司法 保 护 的 力度 ,打 击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加 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力救济 。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 , 要赋予主管机关更多的手段和更严格的措施 ,特别是要 规定主管机关在打击不正 当竞争行为方面的执法责任。 2 、加强债权保护 ,重塑市场信 用。当前 “ 三角债”的
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思考
场 和 退 市 场 的 过 程 .我 国 目前 的 存 在 的 问题
法律制 度对各 类 市场 主 体进 入 市场
f )有关 市场主体 退 出的 法律 杂 乱 有 关 这 方 面规 定 的法 律 主要 有 一
散 退 不 《 民法 通 则 》 《 司法 》 《 伙企 业 、公 、合 都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可操 作 性 规 定 但 规 定 多 、 , 出方 式 规 定 不 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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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0 7 1
专题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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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童 遇 钺 | f l 甓 霞 忌
口 陈 婉
每 个 市 场 主 体 总 有 一 个 进 入 市
一
、
我 国 目前 市 场 主 体 退 出 制 度 相 互 之 间 的 把握 带 来 困 难 主要 表 现 在 :. 场 主 体 退 出 的法 律 规 定 众 多 、 1 市
对 于 市 场 主 体 退 出 市 场 方 面 的 规 定 统 一
却 无 统 一 详 细 的 规 定 .从 立 法 目 的
法》 《 、 个人 独 资企业 法 》 《 、 外资 企业
我 国 目前 的 有 关 市 场 主 体 退 m 法 》 《 、 中外 合作 经 营企 业法 》 《 、中外
及相应 的登记管理 来 看 . 没 有真 正起 到保 护股 东 、 并 债 的 法律 规定 由于受 立法 思路 不 同和 合 资经营企业法 》
对 民法 通 则》 4 条 “ 第 6 企业 法 人 权 人 的合 法 权 益 和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历 史条 件 不 同 的影 响 . 市 场 主体 的 法 规 《 序 的作 用 退 出方 式 都 有 类 似 的 规 定 . 义不 尽 终 止 . 当 向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但 应 相 同 . 的 不 予 明 确 . 实 践 操 作 中 并 公 告 ” 有 给 明确 了 企 业 法 人 要 经 过 注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2014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合一改革、“先照后证”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
营商环境的大力改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市场活力得到了持续释放,企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0024.3万户,较改革前(2014年2月底)净增3894.0万户,增长63.5%。
其中,企业共有3133.1万户,较改革前净增1586.9万户,增长102.6%。
企业在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改革前的25.2%上升为31.3%。
分别按2017年底和2013年底的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由改革前的44.6户增加到70.6户,每千人拥有企业由改革前的11.2户增加到21.8户。
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和跨越式增长,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反映出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符合大众所期待的效果。
但是,我们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评估,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优质增长,市场主体“出生难”问题的解决是否意味着它能有效存活,以及市场主体总量是否存在数据沉积等。
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和问题,对市场主体发展背后潜藏的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出台和改进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供参考。
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一)全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商事制度系列改革与国家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摘要]我国长期在计划体制的经济下发展,造成了经济体制相对比较封闭,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尚短,因而需要更多地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普遍制度,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应用,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法治短板的问题。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短板市场经济是由主体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三个经济法律制度构成的。
由于我国的责任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所积累的素材较少,因而在实际的经济法治的建设中,主体制度、行为制度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短板。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对国外有效的调节作用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并不十分有效,因此需要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与分析,以减少经济法治短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一、主体制度的法治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的各种大中小型的企业是整个市场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企业要处理好的不再仅仅限于外部的物品交易,还涉及到了企业内部的人的流动。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纵观我国现有的对于法律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我们可以看到其对于一些关系的规范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以及不够明确的情况。
(一)企业外部交易主体地位需平等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由计划经济过渡过来也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是毕竟由于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不规范和冲撞,因此现在的法治建设迫切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实现平等市场主体的构建,使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能够完整、独立地承担平等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性质不同的企业其法律的主体地位往往不同。
由于市场垄断性行业的存在,该类企业利用自身垄断的资源优势或者技术优势不断进行扩张,这就导致社会不公平,易滋生腐败的情况,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由于被赋予了较高权利,也会造成对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欺压,使得市场调节的作用无法体现。
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场主体,对于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
但是,电子商务市场已经突破了属地的限制,网上产品销售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传统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再适用于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中国现行制度1. 规制范围从中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刚刚起步,已经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一部,还没有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法律条文。
而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出台的法规和部门规章也较为分散,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主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需求。
从法理上看,电子商务本质上仍然是商务活动,所以,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仍应适用一般商事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广义的电子商务主体既包括商事主体,也包括消费者、政府等非商事主体。
而准入和退出机制适用的电子商务主体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商事主体,即狭义的电子商务主体。
电子商务主体有虚拟性、身份不确定性、跨地域性和数量种类繁多的特点,准入和退出制度所涉及的对象也相当复杂,既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形式直接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事主体,也包括提供虚拟集中交易场所的平台提供者,还包括提供物流、支付等相关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合伙、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主体;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既包括境内主体,也包括境外主体。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制度设计还是空白,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2. 电子商务的商事登记制度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应该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也应进行营业登记。
中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企业,既有法人企业,也有非法人企业。
因此,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要么依照《公司法》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要么依照《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登记注册为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此外,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等特殊所有制企业还需按照相关法律办理审批和登记。
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_梁彦
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再思考R e f l e c t i o n o n t h e L e g a l S e r v i c e s M a r k e t o f C h i n a梁 彦(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成都 610015)□文 法律服务制度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权利的司法救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职责。
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法律服务市场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服务价值功能的实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囿于理论研究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和机构改革时机不够成熟,在实践中难以取得较大突破。
本文尝试突破传统的法律思维和就事论事的研究方法,尝试运用公共管理理论解读法律服务市场问题。
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突出。
(二)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不统一。
(三)政府监管缺位、错位情况突出。
多个主体在同一市场受到不同法律调整和规范,政府部门对法律服务市场非法行为的监管上出现了错位、缺位。
(四)一些部门垄断本行业法律服务现象较为严重。
(五)法律服务主体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
(六)法律服务业出现诚信缺失和商业化倾向等问题。
(七)法律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较低。
二、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成因分析法律服务市场是我们研究的客体。
只有对客体性质深入分析,才能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语法上,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偏正结构的词组,由“法律服务”和“市场”两个概念词组成。
“法律”概念揭示了法律服务制度与国家政治制度和公共利益相关,“市场”概念揭示了法律服务市场只是多种市场形态中的一种。
因此,只有结合法律服务的特性,将其置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大视野中进行分析,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法律服务产品定性不准法律服务产品的性质确立了政府和市场在法律服务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与角色分工,有助于选择和构建有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模式和措施。
经济法读书报告
通过最近的阅读与学习,我经历了从过去对经济法学的懵懂状态到现在对经济法学有了一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认识的过程。
在这一学习的过程中,我阅读了王卫国老师、李东方老师主编的《经济法学》和李东方老师独著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等有关经济法学的书籍,对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性质定位、调整对象以及基本原则等方面有了初步的认识。
首先,我觉得就整个经济法体系来讲,它主要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旨在维护一种衡平状态,即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发展之间的衡平亦或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衡平亦或是自由与秩序的衡平。
在有了这一总体认识的基础上,我认为经济法与民法和刑法不同的一点在于它较前两种法律相比,其变动性可能更大些,也就是说经济法不同于民法与刑法那样能保持一种长时间的稳定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不具有稳定性,任何法律都是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也并不是说民法与刑法不具有发展性。
我在这里的意思是说相比之下,经济法的稳定性要小些。
我也并不是说稳定性小的法律就好,稳定性大的法律就不好,因为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稳定性这一单一指标所能评定,而是应该看其是否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
我认为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发展,而在我国这样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随着市场主体种类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经济活动的日益展开,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总体水平向上的经济发展态势,这是积极方面。
然而在伴随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经济的弊端不断显现,这就需要国家积极、及时、有效的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所以我认为经济法发展的脚步是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更加具有变动性的。
其次,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的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
在此,我想到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众所周知,行政法中有关拆迁的“公共利益”的界定是学者们讨论比较激烈的地方,那么我想提一个问题,对于经济法中的“公共利益”我们应该怎么界定呢?是否要与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一致呢?我自己的思考是,它没有具体得评判标准,但它应该始终志在调和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而是力求追求各方利益并存且使之最大化,达到这一目的,那么所谓的“公共利益”也就达到了,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还请各位同学帮我解答下。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完善市场制度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是对整篇长文的一个简要介绍,可以包括对市场制度体系存在问题的概括,以及对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必要性的说明。
【概述】在当前全球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模式。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市场制度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市场的高效运行,也对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挑战。
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以及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市场无法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效率。
另一方面,市场体系中的监管和约束机制相对薄弱,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迫切需要完善市场制度体系,以提高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有效地完善市场制度体系。
首先,通过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我们将深入剖析其原因和根源,以便为完善市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接着,我们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监管的力度以及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从而有效推动市场制度体系的健康发展。
通过本文的全面阐述,我们将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市场制度体系的瑕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只有通过不断地优化和改革,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市场制度体系,我们才能使市场在有效配置资源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福祉。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以及目的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就完善市场制度体系的必要性、执行的难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分析。
其次,文章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引言、正文和结论。
谈国有企业的投资退出
谈国有企业的投资退出作者:徐伟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02期【摘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后,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无论从盈利能力角度还是从战略调整角度来看,都可能面临着退出所属部分投资的问题。
对于经营情况不理想,甚至已经资不抵债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果断退出,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更大损失;对于尚能维持正常经营、但盈利能力连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应主动考虑退出;对于拟投资的新项目和现有经营情况良好的投资项目要采取防范措施,以免将来因为盈利能力较差而被迫退出;对于已经做出退出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在经过充分的调查分析、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并对投资项目进行客观的价值评估后实施退出。
【关键词】国有企业 ; 投资退出 ;盈利能力 ;战略 ;管控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方式扩大规模后,经过一段时期的经营,无论从盈利能力角度还是从战略调整角度来看,必将面临着退出所属部分投资的问题。
投资退出应作为国有企业主动的发展战略,在投资伊始就加以考虑,从而使国有企业避免了在投资项目面临退出时陷入被动局面。
一、国有企业投资退出的意义(一)收回投资并用于新的投资项目,优化投资结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谈判周期较长,决策滞后,相比民营、外资和合资企业而言,国有企业执行阻力大,部分投资项目在立项阶段往往处于行业的先行者,但是真正实施以后可能已经处于落后地位了,因此,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一些投资项目难免遭受淘汰的命运。
这时候,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当机立断,及时退出投资。
收回的投资资金可以用于新的投资项目,从而优化投资结构,控制投资总体规模。
(二)平衡现金流量,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生产经营重点在核心业务,当一些投资背离核心业务太远,即关联度较低的时候,即使该投资效益较好,而为了核心业务需要,国有企业也将选择退出,这样,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投资退出将之前的投资回报“落袋为安”,用于充实现金流或其他需求;而在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或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及时选择退出,可以让国有企业有效重组债务,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第三章市场主体规制法基本原理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市场经营主体、企业与企业法
(一)市场经营主体
是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依法参加市场交易,提供 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主要是企业。
(二)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成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
性的社会组织。
①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的特征
(二)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 企业在我国萌芽于明末清初,但在封建王 朝“重农抑商”的政策束缚下,企业规模及形 态发展缓慢。直到19世纪末,洋务运动的兴起, 才有了公司企业。在1949年前,我国企业形态 与资本主义国家相同,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公司等形式,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企业形态 发生了变化。 当前,我国的企业法律形态可作如下划顾 分:
(三)我国的现代企业立法 1、企业法真正成为一个科学体系是在我国 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 2、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企业财产责任为核心, 以单行法为形式的现行企业立法体系。
第二节 市场管理主体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二、管理主体的特征 三、管理主体的类型
一、管理主体的概念
经济管理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 公共经济管理职能的当事人。对于市场主 体规制法来说,就是在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中承担监管职能的当事人,包括政府监管 机构、政府授权的组织。它们是根据宪法 和法律设立,承担决策、协调、执行及监 督职能。
企业类型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 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邮电 企业、金融企业、科技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私营(个体)企业、混合所有制 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大、中、小型企业 总厂企业、多厂企业、联合企业 和企业集团
企业规模
市场主体规制法
C、市场规制主体在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中的权力也是其对国家、人 民的义务,而不是对上级的义务
D、被规制主体可以对规制主体进行监督,合法、合理地提出请求、 抗辩、复议乃至行政诉讼
第三节 市场被规制主体
一、市场被规制主体的概念 是指在市场中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并依法接受政府规制
二、市场规制主体的分类 (一)权力机关(决策者) (二)政府及其经济职能部门(执行者) 政府职能:
1、规范市场主体。(1)执行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2)对市场 主体的运行进行监督;(3)对退出市场做出必要的限制。
2、规范交易行为。 3、进行宏观调控。 政府角色适当定位的具体要求: (1)由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 (2)由专断政府走向民主政府; (3)由权力政府走向责任政府。
(二)市场被规制主体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和方针的义务。 2.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依法缴纳税金及其他合法费用的义务。 4.对社会的义务。 思考:企业的社会责任? 5.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市场被规制主体立法的概况 (一)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立法的现状
第一节 市场主体规制法概述
思考: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一、市场主体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主体规制法就是在调整市场交易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 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主体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包括: (1)在政府干预企业的组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在政府干预与企业的组织密切相关的行为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法律思考目前,我国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监管存在重准入轻退出、重注销轻监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环节薄弱等问题。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监管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全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加强对市场主体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同时,在规范和引导中,能有效地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标签: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相对应,共同构成工商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职能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制度。
多年来,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体系,而市场主体退出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其法律规范和操作执行都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我国目前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现状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丧失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制度,包括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市场主体退出方式有两种: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主动退出即市场主体自己因歇业、解散等原因申请注销,是市场主体意志的体现。
这种方式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非常明确的,关键是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去认真执行。
目前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人搞假破产、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
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点是“四多四少”,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主动申请注销的少;因企业改制撤并申请注销的多, 因依法宣告破产申请注销的少;国有集体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多, 私营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少;因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多, 因其他违法行为吊销执照的少。
被动退出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吊销违法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是一种处罚性质的行政制裁。
这种退出方式一般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主体严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
二是市场主体发生了严重违反市场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两种退出方式互为补充,普遍为世界各国认同和采纳。
地方融资平台中政府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
地方融资平台中政府退出机制的法律分析本文介绍了政府参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历史背景,阐述了确立政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及面临的法律问题,探讨了完善政府退出机制的措施。
要理清当前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制定并落实政府退出地方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引导地方政府拓宽融资渠道,做到“有退有进”。
标签:地方融资平台;政府退出;贷款担保;市场机制;法律监管地方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为了筹措资金进行项目投资而设立,并承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融资公司。
通常由政府设立并获得国有资产投资资质,并以此平台为基础融合信托、财务公司、担保、银行和产权交易等多种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投融资业务。
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确实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没有考虑到法律对经济博弈的约束,以至于出现了很多法律缺失造成的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财政风险,必须完善融资平台公司的体系建设和法律监督。
完善政府退出机制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具竞争性的融资渠道,使市场主体实现更加长远的发展。
建立政府退出机制,要求政府必须从违规建立的融资平台中退出,政府财政在合法进行投融资后也必须及时退出项目公司。
地方融资平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益探索,必然会出现很多的经济法律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们必须要用法律的思维,法律的方法去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市场安定,践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和信念。
一、政府参与地方融资平台的历史背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上海市成立了专门负责投融资的平台公司,通过积极的国内外融资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导,各级政府成立了很多公司。
这些公司在国外商业活动中向银行贷款时,各级政府往往会向银行出具承诺函。
当公司无法清偿银行贷款债务时,银行往往在内地法院起诉出具承诺函的地方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承担保证责任。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经济回升,地方政府纷纷组建交投公司、城投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等,通过“银政合作”和“捆包贷款”的形式获得政策性贷款,用以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以财政预算或专项资金作为偿债资本。
在经济工作推进会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稿
在经济工作推进会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次经济工作推进会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发表讲话。
在此,我代表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同时,我也想借此机会向大家汇报我们公司最近的发展情况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些思考。
首先,我想说的是我们公司在过去一个季度里,取得了一些重要的进展。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我们的公司主要从事地产开发业务,在经历了去年的低迷期之后,我们在今年迎来了一次增长的机会。
虽然现在市场仍然不完全确定,但是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和创新,我们一定能够巩固我们在市场上的地位并不断向前发展。
其次,我想说的是我们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思考。
我们相信,为了让企业能够更加稳健地发展,政府应该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
在这个方面,我们认为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到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确保企业能够更加安全地进行生产经营。
与此同时,政府也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和规章,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政策环境。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应该以团结的姿态,携手合作,共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工作。
我相信,只有我们凝心聚力,不断创新,才能够把我们的企业建设成为更加强大和有竞争力的企业。
同时,我们相信政府也会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帮助我们,为企业和全体员工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今天,我们聚集在一起,旨在共同探讨如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
作为一家不断追求发展的企业,我们深知一个优良的营商环境对企业的重要性。
优化营商环境,激活市场活力,打造开放、创新、永动的经济格局,这是我们每一位人的共同期待。
首先,谈谈我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理解。
在我的看来,优化营商环境就是在政府引导下,让各方秉持合作共赢的原则,通过实施机制创新,完善制度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搭建多元化市场环境,尽可能地降低企业和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成本,达到营商环境更加清明、阳光、公正、透明的目标。
创新法治建设,推动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的几点思考
创新法治建设,推动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的几点思考1. 引言1.1 概述在当今社会,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矛盾。
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区域发展差距、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衡以及制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我们加强创新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增强。
本文旨在探讨创新法治建设对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的重要性,以及通过加强创新型法治建设、完善产权保护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来推动解决这些矛盾的途径和思考。
1.2 背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们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成就。
然而,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一些地区和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日渐扩大,社会资源分配也呈现出不均衡状态。
此外,一些制度机制存在缺陷和不足,未能够有效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加强法治建设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发展。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创新法治建设对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具体的途径和思考。
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和梳理,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创新法治建设带来的改革推动、社会稳定与进步以及国家治理能力增强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我们还将关注目前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并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创新型法治建设、完善产权保护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来推动解决这些矛盾。
最后,我们期望通过这些思考和研究,为未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矛盾提供借鉴和指导。
以上是引言部分的内容,基于给定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详细描述。
2. 创新法治建设的重要性:2.1 推动改革和发展:在当前快速变化的社会环境下,创新法治建设对于推动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创新法律制度和法规,可以促进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升级,推动传统产业的升级与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创新活力。
同时,创新法治建设还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稳定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增长。
2.2 促进社会稳定与进步:一个社会要实现稳定与进步需要依靠健全的法治环境。
国有企业销售人员退出机制若干思考
国有企业销售人员退出机制若干思考吴明静【摘要】销售人员是国有企业稳步发展的基础,合理的销售人员配置能够有效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工作质量。
但是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体制以及管理结构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对国有企业销售人员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与新的要求。
根据在铝加工企业的工作经验,重点阐述了国有企业销售人员退出机制的构建,以供有关人士参考借鉴。
%Sales staff are the foundation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which have been developing steadily. Reseasonable sales staff configuration can improve the work effeciency and work quality. Construction of exit mechanism for sales staff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 is expounded, in order to reference for relevant personnel.【期刊名称】《铝加工》【年(卷),期】2014(000)006【总页数】3页(P50-52)【关键词】国有企业;销售人员;退出机制;构建;途径【作者】吴明静【作者单位】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九龙坡 40132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6.15到目前为止,国有企业的人才进入机制已经相当成熟,但是人才退出机制却是相当薄弱,特别是国有企业销售人员退出机制更是如此,这就致使国有企业销售人员流动性比较差,年龄大的销售人员无法及时退出,年轻的销售人员又无法进入,这就使得国有企业销售队伍活力不足,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销售业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稳步发展。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应该进一步加强销售人员退出机制建设,做好年龄较高销售人员分流工作,制定详细分流标准,完善分流渠道,合理配置销售人员,保证销售队伍充满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对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进出机制的思考》
《对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进出机制的思考》肖文兴【学科分类】行政法学【出处】本网首发【摘要】法律、法规、规定的缺失、粗糙、混乱、滞后、不衔接等原因,使已登记的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进入或退出机制不顺畅导致举办者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处理方试与结果也千差万别,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需作出正面回应。
【关键词】民非单位;举办人;进退机制;纠纷【写作年份】xx年【正文】xx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2号),正式明确了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接着各级民政部门按通知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检查、清理、整顿。
xx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条例》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xx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34号),12月28日,民政部正式发布了《民办非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自此,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
随着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各领域中越来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不能否认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主体,代表着不同阶层或群体的利益。
因此,无论主管机关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或设立人始终还是不能回避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进入或退出该市场或行业的问题。
以登记与注销或被撤消方式进入或退出的制度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退伙与新入伙也可找到相应的依据。
但法人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或设立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后,如何退出,潜在的举办者如何进入已经登记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为举办者却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也各不相同,故笔者意图特针近年来实务中出现的类似问题,希望从法理的角度对此进入与退出的机制作点肤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市场流通法制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市场流通法制建设的回顾与思考尚珂【摘要】我国市场流通法制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从最初关注某一方面的、单项的法律制定,到以系统、全局的角度进行整体谋划,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日渐深入.从完善立法制度和注重立法实效的角度看,市场流通法制建设需要以相对稳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价值理念指导市场流通立法,这样有助于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建立内在和谐的市场流通法律规范体系.另外,随着立法背景时过境迁和法律实施外部条件不断嬗变,对现有制度进行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后评估是法制建设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期刊名称】《中国流通经济》【年(卷),期】2012(026)006【总页数】4页(P105-108)【关键词】市场流通法制;反垄断;立法后评估【作者】尚珂【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北京市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3一、市场流通法制建设的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立法方面发展很快。
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立了商品流通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律规则。
此外,结合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还制定了许多与市场流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达1000多项。
这个阶段流通法制建设的特点是侧重于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些文件在规范和促进市场流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0年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业不断变革,流通资源发生着新的调整和组合,大量流通企业集团、第三方物流企业、电子商务运营商、各种商品的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不断产生,外资流通企业的进入,连锁经营、直销、特许经营、专营等新型业态的出现,物流方式的多样化,给流通领域带来复杂多样的问题,如传统业态的生存问题、市场公平竞争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市场垄断问题等,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也在不同层面展开。
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
完善法制与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法制建设的年代。
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遇到过许多法律问题,需要从法律与经济结合角度来解决。
完善法制,对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更好地适应全球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从20多年经济改革中选取一些实例,来谈谈对法律与经济改革结合的几点体会。
一、承认法律,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把法律引入到对所有制的理解,对经济改革有重要作用。
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主义认定的核心,是判断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标尺。
古人对所有制问题的重要性也有过论述,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对所有制的理解和讨论,关系到改革能否有基础的理论,能否取得各方共识。
从所有制理论到所有权的法律界定,涉及很多基本理论,也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或说是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评价和发展问题。
(一)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考察所有制。
1985年在天津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中青年经济理论工作者会议上,采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一个新问题引人注目。
学者们围绕着国有企业可否搞股份制展开了讨论,争论的焦点是对承包制和股份制的评价。
我支持股份制改革的观点,但认为对股份制改革的论证是不够的,尤其是理论深度还不够。
1986年我在《兰州大学学报》第3期上发表的《论经济改革中的所有制问题》,从所有制的理论高度,从法律角度来思考所有制,对股份制的合理性加以肯定。
一是强调从法律与经济结合的角度来考察所有制。
几十年来,遵循教条的理论,把从法律角度认识所有制视为“法学的幻想”,是唯心主义的分析方法。
但是单从经济方面理解所有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法律的角度。
基于法律判断标准,我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提法。
从生产关系总和来把握的所有制概括为广义所有制,把生产资料所有制称之为狭义所有制,从经济和法律结合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概念强调了所有的客体,更有助于改革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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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孵化 期 融 资策 略 、
( ) 分利 用优 惠政 策 ,通过 申请 国家科 技 型 中小企 业 技术 创 1充 新 基 金 等 进 行 融 资 。该 基 金 所 资 助 的 新 能 源 项 目一 般 都 会 获 得
省 、市 区 级 科技 局 的相 应 配 套 资金 。 获 得基 金 资 助 还 对提 升 企
执 行 都 应 当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完 善 。
一
:多年来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
4 成 熟期 融 资策 略
( ) 投 资银 行金 融 支持 下 .实 现 上市 融 资或 债券 融 资 。基 于 1在 新 能源 概 念 ,新 能 源企 业 的上 市 容 易 受 到 资本 市 场 关 注 对 实 力 雄 厚 的企 业 可 利 用 二板 市 场 或 买 壳 上 市 的方 式 融 资 。 也 可 以采取 私 募方 式 . 以金 融 机 构 或对 企 业 掌 握 较 多信 息 的长 期 投 资基 金及 其他 机 构 投 资 者 为 私 募 对 象 进 行 债 券 融 资 。
源企 业 此 时 可 申 报 的政 府 课 题 已 经 很 多 对 其所 开 展 的新 能 源 项 目进行 必 要 的包 装 、 策 划 ,可 申报 “ 能 减排 的专 项 资 助 、在 节 建 项 目的 贴 息 贷 款 等 多 项 课 题 资 助 。 () 3 利用 商业 银 行提 高企 业 资金 使 用效 率 。加 速 期 的新 能源 企 业 已 经 具 有 一 定 资 产 和 信 用 基 础 ,可 根 据 项 目需 要 办 理 商业 贷 款 .同 时 采 用 票 据 贴 现 融 资 等 ,提 高 财 务 效 率 。
固 定资 产 .也 有 收 益 稳 定 的能 源 供 应 项 目做 支撑 .金 融 机 构 已 经 很 愿意 提 供 商 业 贷 款 ,可 根据 项 目需 要 向金融 机 构 申请 各 种 类
型 的 商 业 贷 款 ,优 化 企 业 资 金 结 构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 过 合 同能源 管 理项 目进行 合 同融 资 。合 同能源 管理 项 目 3通 中 新能 源 企 业 所 收 取 的 能源 管 理 费 用 比企 业 自身 的财 务 状 况 更有
行 、信 托 公 司 等 类似 的 中介 机 构 联 系 ,进 行项 目包 装 与 宣 传 同 保 护 合 法 经 营 ,维 护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序 。 同 时 ,在 规 范和 引导 时 与 多 家风 险 投 资 机 构 接 触 .增 强 与 风 险 投 资 机 构 的谈 判能 力 。 中 ,能 有 效地 促 进 市 场 主体 健康 快 速 发 展 。 ( ) 极争 取 政策 支 持 .扩 大企 业 影 响力 。进 入 加速 期 的新 能 2积
国 市场 主体 退 出制 度的法律思考
万海 峰 江西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 郑 艺 江西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 摘 要]目前 ,我 国市场主体退 出行为监管存在重 准入轻退
业 形 象 、 吸 弓风 险投 资 有 积极 促进 作 用 。 I ( ) 试 引入风 险投 资 。 虽 然孵 化期 内 多项 不确 定 因素使 得 新 2尝 能 源 企 业 较 难 获得 风 险 投 资 机 构认 可 ,但 与风 险 投 资机 构 适 当接 触 是 有 意 义 的 。 主 要原 因有 二 :一 是 可 以 了解 风 险 投 资 的运 作 模
偿债 保 障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集项 目资 金 ,共 同 开展 合 同能 源 管 理 :点是 “ 四多四少” 即强制吊销执照的多, 主动申 请注销的少;因 项 目 .是 成 熟 期 新 能 源 企 业 重 要 的 融 资 渠 道 。 5. 型 期融 资 策 略 转
3 加速 期 融 资策 略 ( 新 能 源 企 业 在 引入 风 险 投 资 的 过程 中 .应 加 强 与 投 资银 1)
出、重 注销 轻 监 管 、企 业 信 用体 系建 设 环 节薄 弱 等 问题 。加 强对
。市场主体退 出行为的监 管是对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全程监 管的重要 内容,是建立 统一 、开放 、竞 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
() 2 申请 商业 银行 贷 款 。新 能源 企 业此 时 即有 了可 用 来抵 押 的
、
我 国 目前 市场 主体 退出制度的现 状
市场 主体退 出制度即市场主体依 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 .经
过登记主 管机 关核准后 丧失主体 资格和经营资格 从而退 出市
市 场 主体 退 出方 式 有 两 种 :主 动 退 出 和被 动退 出 。主 动退 出 即市
t
?加 强对市场主体 退 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 ,
:
镕 0
[ 关键词】市场主体
退 出制度
完善
市场主体退 出制度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相对应 ,共同构成工
商机关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这一基本职能所依据的登记管理制度 。
体 系 ,而市场 主体退 出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其法律规范和操作
式 ,为 未 来 引 入风 险投 资 积 累 经 验 :二是 风 险 投 资 者 通 常能 够 为 创 业 者 提 供 经 营 上 的 建议 ,这 些 建 议 对 新 能 源 企 业 成 长 有 利 。
( ) 商业 银行 建 立联 系 。 即使 在孵 化期 新 能源 企 业可 抵 押 的 3与 资 产 有 限 .很 难 获 得 商业 银 行 贷 款 :但企 业应 在 此 时 与 商 业银 行 建立 联 系 .通 过 短 期小 额 信 用 贷 款 等 建立 信 用 基 础 , 为开 拓 商 业 银 行融 资 渠 道做 准 备 工 作 。
:场的制度,包括条件、程序、过程和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场主体 自己因歇业 、解散等原 因申请注销 ,是市场主体意 志的体 现。这种方式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是非常明确的 .关键是在 实践 中 如何 更好地去认真执行 。目前 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市场主体、投资 人搞假破产 、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现在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