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全)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定内容的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另外,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在当前社会,成人高考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考试方式,许多人通过此种方式来提升自己的学历和专业水平。
而如何备考成人高考也成为广大考生关注的焦点之一。
其中,民法作为重要的考试内容之一,也是备考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部分。
本文将分享一些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以及备考技巧。
一、民法学的基础知识民法学是指国家所设的民事律师、普通法院的经营诉讼案件所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
其涵盖范围包括民事法律、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莫过于民法。
民法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民事经济活动的基石。
因此,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要在备考过程中更好地掌握民法,考生应该先了解民法学的相关定义和基础知识,如何适当地理解和应用经典的民法基本理论和平台,进行重点复习和考试。
二、民法学的基本架构民法学的基本架构包括民法的起源、发展和体系等方面,这些都是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该对民法的起源和发展有全面清晰的认识,还要对民法体系的概念和基础知识有充分的理解。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结合相关资料和学术课堂进行查看和学习,这样可以加强对民法学的基本架构的认知和理解。
三、重难点的掌握在民法考试过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掌握也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成人高考民法考试的试卷会涉及到很多难点和变化点,因此在备考过程中应该着重关注和复习一些常考的重点难点。
这样可以提高考试的应试能力和考试水平。
四、加强练习和模拟考试考生还可以通过练习和模拟考试来加强备考过程。
在练习过程中,可以针对一些重要的考点练习,如侵权责任、抚养、监护等常考内容,这样可以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
在模拟考试过程中,也可以对自己的状态进行检查,并调整备考计划。
五、总结和复习在备考结束后,考生应该及时对备考过程进行总结和复习。
这样不仅可以巩固考场所学习内容,还可以对备战过程中未掌握的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学习和巩固。
此外,可以结合怎样复习民法内容这个问题,合理地规划时间和复习方式,也是成人高考民法考试备考过程的关键之一。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
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民法科目的复习资料你准备好了吗?下面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欢迎阅读!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一、选择题:1.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要求( A )。
A.父母不得滥用监护权B.国家机关不得滥权C.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滥权D.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滥用权利同他人谈判业务2.依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 A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民法权利体系中,同债权并列为两大基本财产权利的是( A )。
A.物权B.人身权C.继承权D.知识产权4.赠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B )。
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双务合同D.实践合同5.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C )。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借用合同D.委托合同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B )。
A.承包经营权B.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C.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7.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是( D )。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买卖合同8.某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将lo问厂房抵押给银行。
银行对该间房的抵押权是( C )。
A.救济权B.请求权C.从权利D.形成权9.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 )。
A.股息B.果树上结的果子C.鸭子身上的鸭绒D.过春节时发给教职工的年终奖10.债的标的物于提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由( A )。
A.债权人承担B.提存人承担C.债务人承担D.提存机关承担11.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 A )。
A.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B.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承租人付双倍租金C.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直接向转租人要求支付租金D.出租人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但租期届满后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12.2006年潘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
民法复习资料(整理版)⼀、为什么说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民法以权利为核⼼,民法的体系以权利为基本框架,民法通过权利确认为规则,民法的使命是维护私权利。
⼆、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平等原则:也称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平等相待;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私法⾃治原则:⼜称⾃治原则。
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由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核⼼是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由。
公平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
诚实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谨慎维护对⽅利益、满⾜对⽅的正当期待、给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它是基本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三、简述民事⾏为的概念民事⾏为指以意思表⽰为核⼼要素的表⽰⾏为。
指民事主体实现个⼈⾃由的⼿段。
民事⾏为成⽴包含当事⼈和意思表⽰。
四、民事⾏为的成⽴与⽣效有何区别?民事⾏为成⽴:指某种民事⾏为符合民事⾏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民事⾏为的⽣效: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产⽣当事⼈预期的法律效⼒。
即对特定当事⼈具有拘束⼒。
民事⾏为的成⽴与⽣效的区别:1、着眼点不同(民事⾏为成⽴为事实判断;民事⾏为⽣效为价值判断);2、构成要件不同;3、效⼒不同;4、发⽣的时间不同五、效⼒存在缺陷民事⾏为主要有哪些类型?绝对⽆效的民事⾏为是指已经成⽴的民事⾏为严重⽋缺民事⾏为⽣效要件,因⽽⾃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为⼈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发⽣效⼒的民事⾏为。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第一编民法概论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
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
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
民法复习资料第五章法人
第五章法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
A北京市人民政府B新华社C上海市人民医院D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2根据我国《公司法》,下列何者不可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B执行董事C经理D监事3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司考)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承受其法律后果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4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
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司考)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7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
民法分则重点复习资料
1.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法:就是指调整民事主体在支配物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和占有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3。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4.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物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等全面支配的权利.5。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对全民共同占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6。
集体所有权:是指又称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依法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本质上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民事法律上的体现。
7。
私有:是指公民个人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
8.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及具有法人地位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9.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损坏其价值或不须破坏的物。
10.动产的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通说认为,它是指动产的受让人即使从无处分权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1。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2.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13.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14.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5。
加工:是指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6.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7。
发现埋藏物: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18.土地所有权:第一层含义是指主体对土地这一不动产所享有的一种抽象的。
支配的财产权,一般包括占有。
使用。
民法学 复习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部门的是( D )A. 物权法B. 民法总则C. 婚姻法D. 网络安全法2、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不包括( C )A. 自愿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等价有偿原则D. 绿色原则3、下列关于担保物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A. 担保物权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B.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担保物权C. 我国《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两种D. 担保物权均为意定物权4、下列物的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有( B )A. 地役权B. 在商品房上设立的抵押权C.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D. 生产设备、原材料5、甲决定从乙处购买一万公斤东北大米,双方约定,“在乙交付大米后,甲支付全部货款六万元”,由丙提供保证。
乙交付大米后,甲发现其中价值一万元的大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乙便要求丙承担责任。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C )A. 丙可对乙行使拒绝支付一万元货款的抗辩权B. 如果丙对大米质量不知情且向乙支付六万元,乙构成不当得利C. 丙须支付全部六万元大米货款D. 如果丙支付了五万元货款,他可以向甲追偿6、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且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无法确定的,应遵循的规则为( A )A.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B.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不必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C. 债权人不得要求履行D. 债务人不得提出履行7、依据《侵权责任法》,下列不属于无过错责任的是( B )A. 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B.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C.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D. 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8、依据《合同法》,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可以拒绝履行( D )A. 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 相对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 相对人丧失商业信誉D. 相对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判决败诉9、关于一般收养的实质成立条件,不包括( D )A. 无子女B.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 年满35周岁10、男女甲乙均为孤儿,在孤儿院中青梅竹马,成年后结为夫妻。
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复习题一、简答题1、简述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答:(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简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主要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3、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其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4、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
其特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5、简述物权的特征。
答;物权的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特征:物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绝对权,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6、简述所有权的特征。
答: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特征:所有权为自物权;所有权为完全物权;所有权为无期限权;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物权。
7、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种植、畜牧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期末复习资料(全)
1.民法:民方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关系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4.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的特点①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②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③等价有偿(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5.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归属关系—物权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流转关系-债权6.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7.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和身份关系(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8.民法的适用范围: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的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9.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10.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1.主要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12.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我国民现行民事立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即属于现代立法上的平等原则:强调民事主体抽象的人格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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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法学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民法中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的任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⑵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⑶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⑷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③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
12级民法分论复习
必胜堂教育民法分论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特定物(或动产和不动产)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为公寓所有权、分层所有权或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权利人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因共有关系而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物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在取得物权时为善意,即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原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的制度。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权人为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指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享有的变价及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抵押财产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的抵押。
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担保协议将担保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或经登记而担保特定债权实现的行为,为物的担保方式的一种。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必胜堂教育债权:指债权人得(能够、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民法(1) 》期末总复习资料(含答案)
民法学(一)复习资料单项选择题1.形式上的民法是指(B )。
A .民事法律规范B .民法典C .《民法通则》D .广义的民法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C )。
A .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D .全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财产法律关系中确立的权利是财产权利,它通常是(C )。
A .不可转让的B .依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转让C .可以转让的D .依据行政命令转让4.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直接行使和实现权利(A )。
A .不需要义务人协助B .需要义务人协助C .必须有合同约定D .必须经法定程序5.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C )。
A .财产权和人身权B .既得权与期待权C .绝对权与相对权D .主权利与从权利6.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B )。
A .主权利与从权利B .既得权与期待权C .财产权与人身权D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7.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
自然人的范围(C )。
A .与公民一致B .小于公民C .大于公民D .完全独立于公民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D )。
A .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B .始于10周岁,终止于死亡C .始于16周岁,终止于死亡D .始于18周岁,终止于死亡9.《民法通则》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要求应为(C )。
A .14周岁以上B .16周岁以上C .18周岁以上D .20周岁以上10.(A )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 .10周岁以上B .12周岁以上C .14周岁以上D .16周岁以上11.(B )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 .不满7周岁B .不满10周岁C .不满12周岁D .不满14周岁12监护关系的设立依法(D )。
A .应附带某些条件B .可以附带任何条件C .不应附带某些条件D .不应附带任何条件13.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其失踪的法定期间应自(D )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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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指南绪论一、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1、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
2、民法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关系:(1)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前提。
(2)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
(3)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法内容和变化的决定性影响。
二、国外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民法渊源于古罗马法的市民法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目前发现的古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最精华的是其私法部分,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于是成了“民法”的语源;而万民法成了“国际私法”的语源。
罗马法内容庞杂,诸法合体,其中最为完备的是罗马私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
该法由三编构成,共2281条。
第一编:人。
具体包括民事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权。
具体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
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确立并贯彻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自由和契约自由三大原则。
3、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如将总则独立成编;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有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1、中国古代没有现在意义上的民法中国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但长期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民事立法不发达。
其原因:小农经济,重农抑商,礼法不分。
2、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法典草案。
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法典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共1569条。
3、1929—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民法典。
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
该法属民商合一模式。
4、建国后的民事立法(1)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三次《民法典》的起草:a.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典,1956年完成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3条,体例采《苏俄民法典》模式。
b. 1962年,全国人大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提出草案,它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继承三编,共262条。
多为当时的经济与民事政策。
c. 1979年,全国人大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2年5月完成草案,分8编,共465条。
(3)1983年,全国人大着手《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目前我国民法体系1.《民法通则》为基本法,156条,以传统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础,对传统民法中分则部分内容也作了简要规定。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合同法分总则、分则两部分,共428 条,总则部分基本反映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分则对各种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上相当于传统民法典中的亲属编和继承编。
3.2007年的《物权法》(3、16通过---10、1实施)4.《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5.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模式。
四、民法的主要内容(一)本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1、民法总论。
2、物权法。
3、债权法。
4、知识产权法。
5、人身权法。
6、亲属法。
7、继承法。
8、民事责任制度。
(二)民法主要内容的高度概括(8个字)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2.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3.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4.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三)民法的核心-------权利1、讲主体是讲谁有权利;2、讲权利是讲有什么权利;3、讲行为是讲如何取得和行使权利;4、讲责任是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民法的五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两个要素:1、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2、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大陆法系“物法”的调整对象,是以财产、服务和知识产品为媒介的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3、平等是确定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界限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平等的属性,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互不隶属,能够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符合这一特性的,概由其他法律调整。
例如税收、没收、刑事强制措施等。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通过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作用于其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一)事前调整=确定+范导1、确定:是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的民法调整方法。
(1)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2)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规范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3)拟制。
把乙事实当作甲事实,常以“视为”为典型句式,如将船舶、飞机视为不动产,再如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2、范导: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调整方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保证手段(复习法理学的有关内容);行为模式由假定和处理构成;保证手段由假定行为和法律后果构成。
(二)事后调整=修补+保障+惩罚1、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
如民法中关于合同当事人对某些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补充性规定。
2、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调整方法。
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3、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进来的,权利是民法的核心。
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而刑法规范多为禁止性规范。
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财产权神圣和契约神圣三个基本点。
人格权神圣的起码要求是将人当人来对待,可援用一般人格权理念,人格权是人的权利的基础。
确认财产权神圣可促进整个社会对财富的追求,从而增进社会的财富,意义巨大。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从身份到契约,反映了社会组织工具的变迁过程。
契约是现代社会的基石。
二、民法原则上为私法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与调整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但民法并非全然私法,其中总则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许多规定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然而,民法的大部分规定仍属于任意性规定,民法原则上为私法。
三、民法为市民法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公民和市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而市民是私法上的概念,具有自利性。
民法规范的要求低于政治、宗教、道德要求,民法是凡人的法律,不是圣人的法律,不是要求“爱你的邻人”,而是要求“毋害他人”。
四、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交换,交换需要规则,这种规则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个法律主要的、首先的应该是民法。
民法中规定交易规则的内容的是债(权)法中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直接规定交易的法律。
1999年3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即统一的合同法,有428个条文。
第三节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1. 民法与商法同为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2.民法与商法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3.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商法关系基本上都是有偿的财产关系;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民法与经济法民法既调整横向财产关系,又调整纵向财产关系;而经济法只调整纵向财产关系。
三、民法与婚姻法婚姻法是民法的构成部分。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一、我国的民法渊源(一)法律1、民法典2、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如宪法中有关保护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的原则规定。
2、民事特别法。
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颂布的民事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的有关物权规范;婚姻登记条例。
4、其他规范性文件。
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的涉及民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5、最高人民法院就民事问题所做的意见和批复。
6、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
(二)习惯习惯是指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三)判例判例是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力的、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作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适用的条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第二,只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三,只适用我国未声明保留的条款部分。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渊源。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各国大多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民法对我国领域内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都适用。
例外的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2.外国人身份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其本国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
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