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是指为了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地区可持续发展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和管理水资源和土壤资源。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适用于国土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业开发、城市建设、能源开发等。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责任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科技和专业人才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对于违法行为要及时处置,保障水土资源的有效保护。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管理第九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和设置水土保持设施,保证其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时,应当依法进行,合理妥善安置受影响群众的生活。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促进循环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第三章水土保持监测评估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水土资源的动态变化。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监测评估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水土保持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十七条水土保持监测评估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第十八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不同群体,使之深入人心。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4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是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政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切实履行自身的环保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职责,健全环境保护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标排污。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检测,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环境事故,保护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三章水土保持管理第九条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水土保持管理责任,保护水源、土壤、植被等自然资源。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水土保持项目建设,采取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项目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本单位对于违反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五章完善机制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的宣传,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要制度和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主要制度和要求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长。
然而,过度的建设往往会对土地和水资源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水土保持的主要制度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制度和要求。
1.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针对水土保持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对可疑地质灾害隐患的报告、治理等方面的要求。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该法规定了水土保持的基本责任和管理制度。
明确了土地的分级保护,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规划,并按规划进行施工。
2. 水土保持规划2.1. 规划编制每个生产建设项目都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土地利用、植被覆盖等方面的规划。
规划过程中需考虑土地类型、坡度、降雨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开发。
2.2. 规划要求水土保持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水土; - 考虑植被覆盖、护坡、排水等因素; - 配置防护设施,减少水土流失风险; - 考虑生态保护,合理划分生产用地和保护用地。
3. 水土保持技术措施3.1. 植被保护合理的植被覆盖可以有效减少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植被保护措施: -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在合适的地段种植防护林、防护草等; - 针对土壤肥力、水分保持等特点选择适宜的植被类型;3.2. 土壤保护土壤是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
生产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土壤保护措施: - 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土地平整程度,减少土壤破碎和压实; - 在施工前对肥力低下的土壤进行改良,提高土壤质量; - 合理运用有机肥料和化学肥料,维持土壤营养平衡。
3.3. 护坡措施护坡是防止坡面水土流失的重要手段。
生产建设项目应采取以下护坡措施: - 根据坡度、土质情况选择合适的护坡结构,如石条、草坪等; - 加强坡面排水系统的建设,避免积水引发水土流失; - 定期检查和维修护坡设施,确保其稳定性。
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责任制。
三、水土保持规划第七条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定期评估和修订,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水土保持措施第十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一)植树造林、种草、封禁保护等措施;(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如梯田、梯地、坡改梯、沟道整治等;(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如路基、桥梁、隧道等;(四)农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活动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监督。
五、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应当依法明确。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建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规划、措施的实施情况;(二)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四)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七、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的;(二)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擅自占用水土保持设施的;(三)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做好统筹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安装并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对超标排放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所有单位应当加强垃圾和废物的分类处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减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八条所有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调配工作,合理利用和开发水资源,确保水资源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十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不得浪费水资源,不得污染水源。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对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环境破坏或者水土流失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和修复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相关的制度。
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制度
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制度一、水土保持制度的重要性工程建设对水土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表裸露,导致水土流失严重;二是土方开挖,导致地表松动;三是施工废水排放,污染地下水资源;四是施工垃圾乱倾倒,污染土壤。
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就会对周围的水土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导致生态系统恶化,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制度,对于减缓水土环境恶化、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土保持制度的内容1.水土保持规划。
在工程建设前,必须进行水土保持规划,明确工程建设对周围水土环境的影响,确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保护措施,减少水土环境破坏。
2.水土保持措施。
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该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方案,明确水土保持的具体措施,如植被覆盖、防护栏等,防止水土流失,减少环境破坏。
3.监督检查。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应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方案。
4.违规处罚。
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
严惩违规行为,倒逼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履行水土保持制度。
5.宣传教育。
加强对水土保持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三、水土保持制度实施的效果实施水土保持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的水土环境,减少环境破坏,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具有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通过建立水土保持规划和落实相应措施,有效减少土壤侵蚀,保护水资源,维护农田生产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提高了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减少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
四、加强水土保持制度建设的建议1.加大水土保持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环保意识。
2.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水土保持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修订现有法规,增加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规定,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机关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机关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机关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负责人,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制。
第七条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水土保持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实施第八条在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工程建设、生产活动时,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及地理位置、地貌、土壤、植被等基本情况;(二)水土流失现状及原因分析;(三)水土保持措施及实施方案;(四)水土保持工程量及投资估算;(五)水土保持效果评估。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机关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生产活动结束后,进行水土保持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定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检查,对违反水土保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机关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文(3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规范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应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或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环境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收集、分析环境数据,定期发布环境状况报告,加强对环境状况的监控和评估。
第五章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应设立水土保持部门或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本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水土保持意识,普及水土保持知识,推动水土保持技术的应用。
第九条本单位应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和方案,明确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章法律责任人,本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确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规定和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设立水土保持部门或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水土保持意识,普及水土保持知识,推动水土保持技术的应用。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和方案,明确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开展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建立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定期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水土流失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调查和监测工作,查明水土流失状况,分析水土流失趋势,定期发布水土流失状况和趋势预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采取植树种草、封禁荒山、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
第九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和治理目标,制定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确定治理重点和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流失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和治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土保持管理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城市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职责由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承担,需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第五条鼓励社会各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活动,强化全社会的责任意识。
第二章水土资源保护第六条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水土资源调查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水土资源状况。
第七条严格限制开发水土资源的项目,确保项目经过科学评估、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保持生态平衡。
第九条严格禁止乱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推广,提高水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善水土资源管理制度。
第三章农田水土保持第十二条推广高效农业生产模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农田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保障农田灌溉需求,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田水土流失,通过梯田、防风林等方式进行水土保持。
第十五条促进农田生态环境保护,种植绿肥、绿篱等作物,增加绿色植被。
第十六条加强农田水土保持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第四章城市水土保持第十七条推进城市绿化工作,建设城市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加强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建设雨水花园、雨水池等设施,减少城市排水量。
第十九条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城市规划。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城市园林绿地的拆迁和开发,保持城市绿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推动城市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水土资源管理制度。
第五章森林水土保持第二十二条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乱砍滥伐行为。
第二十三条推进国土绿化工程,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环境。
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土资源安全,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个人,涉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监测、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必须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建立季节性监测系统,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水土资源的生态平衡,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组织领导,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应当尊重当地的自然文化遗产,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注重科学技术的支撑,推动水土保持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工作责任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水土保持工作的分工和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的考核机制,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处罚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的预警体系,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调研和监测,及时发布水土保持信息,辅助地方政府做好水土保持预警工作。
第三章工作原则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规范,注重生态效益。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依法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水土资源。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综合治理,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情况,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维护生态平衡。
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制度
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制度一、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是指导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内容。
在编制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形、气候、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以及人口、经济、社会等因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水土保持审批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概况、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情况、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等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方案予以批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方案要求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三、水土保持施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施工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土地的破坏,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避免不必要的水土流失。
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遵守水土保持规定,防止因施工不当导致的水土流失。
四、水土保持监测为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测。
监测内容包括土壤侵蚀量、径流量、植被覆盖度等指标。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评估和调整。
五、水土保持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土流失治理效果等方面。
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申请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六、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水土保持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工程建设的,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四篇)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建立科学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程序,规范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行为,预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和生活中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分部门、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应做到定员、定编、定岗、定职、定责,实行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环保与水保”和环保与水保“三同时”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属各施工队应把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责任目标,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第二章环境方针与目标一、项目的环境方针是。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
把环境保护的好坏作为工程是否创优的重要标准,严格贯彻执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环保原则。
二、项目的环境目标是。
确保国家、地____府及业主有关环保要求得到有效识别,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环境投诉处理率____%,争创环保先进单位。
第三章环保与水保相关部门职责一、项目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工作受项目部领导指导,对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1、按照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和《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一体化体系程序文件》规定,识别并获取适用于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2、建立和完善项目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3、协助最高管理者制定企业环境方针和目标;4、了解掌握各施工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和动态,定期对环保与水保工作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掌握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状况,参加工程项目的最终检验,对不符合环保与水保要求的工程,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6、负责环保与水保投诉的处置。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范本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维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水土保持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中的活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意识,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第三条国家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团体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加大水土保持投入力度,确保水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原则、责任、措施、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为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平衡的稳定提供指导。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作的原则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综合治理。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综合考虑自然、经济、社会等因素,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二)预防为主。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注重预防,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消除水土流失危害;(三)保护为主。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水土资源,避免大规模破坏,维护生态平衡;(四)科学规划。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依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进行;(五)全民参与。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鼓励全民参与,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六)节约资源。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第三章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一)政府责任1.加强水土保持立法工作,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提高水土保持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3.加大水土保持投入力度,优先保障水土保持资金需求,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生态修复工作;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土保持问题,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利用。
(二)企业责任1.企业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意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明确水土保持工作责任人和责任部门;2.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水土保持法规,加强生产活动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污染;3.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4.企业应当参与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水土保持意识,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土保持_工作制度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明确水土保持目标,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提高水土资源利用率。
第四条各级水土保持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预防保护第五条预防水土流失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合理布局生产力,防止过度开发和无序开发;(二)严格土地审批手续,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三)加强植被保护,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止过度放牧和滥伐森林;(四)对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实行严格管制,防止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五)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止水蚀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农业生产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土壤侵蚀和土地退化。
第八条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九条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治理效果;(二)推广水土保持技术,提高水土保持能力;(三)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及时掌握水土流失情况;(四)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制定并实施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加大治理力度。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采取政府投入、社会融资、企业参与等多种方式,形成水土保持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土保持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一)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活动;(二)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三)损坏和擅自占用淤地坝的行为;(四)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五)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水土保持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共同维护水土资源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土保持意识;(二)制定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指导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三)监督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四)组织水土保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动态;(五)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责任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第三章预防与保护第九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一)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活动;(二)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矿山开采等建设项目;(三)城市、乡村建设和改造;(四)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第十条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采用水土保持措施:(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二)在建设项目施工、生产、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三)在城市、乡村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一)农业水土保持措施,如坡耕地综合治理、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林、草等;(二)林业水土保持措施,如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封禁保护等;(三)牧业水土保持措施,如草场改良、轮牧、休牧等;(四)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如水库、河道、堤防、渠道等;(五)城市、乡村水土保持措施,如绿化、硬化、雨水收集利用等。
企业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企业水土保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强化企业对水土资源的保护,保障生态环境安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定义1. 水土资源:指地球上的水、土、植被等自然资源。
2. 水土保持:指利用科技手段和管理措施,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水土资源的目的。
3. 企业: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注册成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4.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指企业制定的关于水土保持管理、技术、措施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企业水土保持管理体系1. 建立水土保持管理岗位,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
2. 设立水土保持专项小组,制定水土保持年度工作计划。
3.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培训,提高员工水土保持意识。
4. 定期进行水土保持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水土保持技术要求1. 合理规划企业园区布局,保证水土保持设施的设置,避免地面裸露、土地流失等问题。
2. 采用防尘、防风、固沙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地面颗粒物遗漏,减少环境污染。
3. 保护植被资源,合理利用绿植覆盖,修复植被破坏区域。
4. 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水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减少水资源浪费。
第五章紧急处置措施1. 发生水土资源污染、破坏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控制。
2. 成立紧急处置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相关单位进行紧急处置。
3. 对紧急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及时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影响。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水土保持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遵守水土保持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等激励措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组织内部水土保持工作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水土保持职责。
2. 外部部门及监管机构对企业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
3. 每年对企业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第八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范本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包括农业生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等活动中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实施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潜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土地。
第六条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资源开发活动中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资源开发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流失严重的其他地区砍伐林木、开垦荒地、采石采砂、挖砂取土等,以免造成水土流失。
第三章综合治理第九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的类型、程度、分布和规律,采取工程、生物、农业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地进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综合治理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和资源开发者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对建设单位和资源开发者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质量和效果。
水保办工作制度
水保办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组织机构水土保持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保办)是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水保办设在本市水利局。
第三条工作职责水保办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二)制定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制定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四)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验收;(五)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和预防工作,对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管理;(六)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七)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责任考核;(八)负责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和信息工作;(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作制度水保办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制度:(一)会议制度:水保办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二)报告制度:水保办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水土保持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三)审批制度:水保办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四)监测制度:水保办应当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网络。
(五)资金管理制度:水保办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六)宣传教育制度:水保办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七)考核制度:水保办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工作人员水保办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水土保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水土保持全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预防与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四)科学治理、合理利用。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审批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基本情况;(二)水土流失预测及影响分析;(三)水土保持措施及实施计划;(四)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五)水土保持监测与效果评估。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审批。
三、水土保持措施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八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一)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二)土地整治;(三)植被恢复;(四)土壤改良;(五)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定期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移交第十一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二)水土保持设施符合设计要求;(三)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完整。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五、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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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Ⅲ标
新建长株潭城际铁路CZTZH-3标XDK29+900~XDK49+250段
水土保持工作制度
单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株潭综合Ⅲ标湘潭分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制日期:2011年 5 月10日
目录
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 (1)
2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 (3)
3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5)
4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6)
5 水土保持案件查处制度 (7)
6 水土保持档案管理制度 (8)
7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9)
8 廉政建设制度 (10)
9 文物保护制度 (1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
一、对开办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年检制度。
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日常检查,即对开办建设项目不定期进行检查(包括结合工程进展,汛前等)。
督促开办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水保方案实施,检查当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年检,即在年底对开办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结果要当面告知开办建设单位和个人,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案编报、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方案实施、防治效果、日常管理等方面。
㈠方案编报:方案编制、审批送达、后续设计、变更报批。
㈡组织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招标管理、资金管理、宣传教育。
㈢制度建设:报告制度、审批制度、责任制度、监理制度。
㈣方案实施: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水保措施、监理、监测。
㈤防治效果:六项防治目标达到情况。
㈥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总结统计、资料管理、情况通报。
三、发生重大水土流失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后,要在一周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随时报告。
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四、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报表,做到及时、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
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其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五份;
㈡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水土保持方案书(表);
㈢对水保方案进行评审;
㈣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水保方案进行修改;
㈤提交修改后的水保方案审批稿;
㈥对审批稿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
㈦有关部门立项、批准。
三、自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资料进行勘察。
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的,予以受理。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限为二十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原方案应当补充或修改并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六、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应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水土保持方
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应符合规范要求,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
一、开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
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应组织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
开发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
㈠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㈡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设计、后续变更设计、有关报批文件、有关制度办法等。
㈢水土保持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介绍、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的布设及实施情况、防治成果及效益评价、主要做法与经验体会、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建议等。
㈣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㈥其他相关材料。
三、对重大项目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其它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并核发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
五、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已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钱,做到专款专用。
二、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实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窗口一站式办理,发票一律使用《浙江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
五、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接到举报、移交或自查中发现的水保违法案件,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要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水保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二、案件查处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
四、实施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讲清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复议起诉、听证时限及不执行处罚决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一般案件在三十日内处结;重大案件在六十日内处结;大案要案在九十日内处结;特别重大案件延长期限不超过九十日。
六、查处案件时,要使用省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
一、水土保持档案要设专人管理,专柜存档。
二、下列水土保持材料应及时归档:
㈠、水保普查,区划,规划;
㈡、典型小流域、重点项目规划及水保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㈢、水保法规、监督体系建设,审批、收费、监督、检查、验收、查处案件等执法材料;
㈣、水保宣传,统计上报文字、报表等;
㈤、各级文件、会议等材料;
㈥、其它水土保持材料。
三、水保材料要按类别分年度装订成册,每卷封面要注明名称,建档日期,责任者等。
四、档案要保密,外单位有查阅者,需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或转借。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一、守则
㈠、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清政廉洁。
㈡、持证上岗,佩带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法。
㈢、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考核奖惩办法
㈠、考核内容:德、能、勤、绩。
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
对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三、培训
㈠、每年举办一期水保监督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其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㈡、培训考核的成绩,作为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廉政建设制度
一、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以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为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恪尽职守,淡泊名利,乐于奉献。
二、极积参加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钱物。
四、不准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五、严禁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营私舞弊。
六、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据。
七、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