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1.02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4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的许可标准。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五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具有与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七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八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对于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生产地址;
(三)生产食品品种;
(四)许可证编号;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 2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 3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 3 - 第四章附则 ......................................................................................... - 5 - 附件..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
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效”的原则,具体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许可,分类监管。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是指依法核准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及其授权的部门。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通过“证照分离、一口受理、一张文书、全程监管”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经营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
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制售的食品一律禁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并按期更新。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许可
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对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
以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制
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资格,且在国家公示的限制和禁止生产的食品范围之外。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生产环境,并应当制定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能力保证及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求职食品生产必备的学历和工作经验,并且已按照国家法定程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规范流程
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规范流程
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 ............................................................................... - 3 -
2.( )原料验收台账................................................................................... - 4 -
3.1()原料货位卡 (4)
3.2( )出入库台账 (5)
3.3成品出入库记录 (6)
4.投料记录 (7)
5. ( )关键控制点记录 (8)
6.1包材清洗消毒记录 (9)
6.2设备及车间清洗记录 (10)
6.3紫外线灯杀菌记录表 (11)
7.1消毒液、洗涤剂采购管理记录 (12)
7.2( )出入库台账 (13)
7.3车间消毒液、洗涤剂配制使用记录 (14)
8.过程检验记录 (15)
9.产品包装记录 (16)
10.1产品检验报告 (17)
10.2检验原始记录 (18)
11.产品留样记录 (19)
12.产品销售台帐 (20)
13.运输交付记录 (21)
14.防鼠防虫害检查表 (22)
15. ( )温、湿度监控记录 (23)
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 (24)
17.厂区卫生检查记录 (25)
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 (26)
19.废弃物管理记录 (27)
20.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表 (28)
21.1不合格原辅料处理记录 (29)
21.2不合格半成品处理记录 (3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9.30
•【文号】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施行日期】2015.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制度,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
(一)《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在新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修订出台前,原有的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和细则继续有效,但是有关申请材料、许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与《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以《办法》规定为准。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工作实际,综合衡量基层监管机构、人员、许可审批和现场核查能力等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并公布省、市、县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同时,要在全面考核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许可能力建设、熟练掌握和执行《办法》的基础上,逐步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保证“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平稳移交。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主体。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审核。
第八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证明文件;
(二)食品生产场所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置合同;
(四)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食品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张;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七)食品安全监测及记录材料;
(八)员工健康证明及培训记录;
(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的,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要求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审核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资质审核;
(二)现场勘查;
(三)设备检验;
(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
(五)人员培训考核;
(六)其他相关审核。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1. 引言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是确保食品安全与质量的
重要监管手段之一。为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保证其公正、透明和高效进行,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申请进行受理的工作。
3. 基本要求
1.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
请。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进行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3.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确保受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或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受理流程
1.食品生产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将申请材料递交给食品药品
监管机构。
2.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齐全合
规。
3.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
要求其补充缺少的材料或进行修正。
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包括对
企业的生产设施、操作规程和从业人员的要求等进行核查。
5.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现场检查。
6.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如果通过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未通过审查和现场检查,应向申请人说明未通过的原因,并告知其申诉的途径。
5. 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信息、生产设施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令第129号
【发布日期】2010—4—7
【生效日期】2010—6-1
【效力】有效
【备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3.1实施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2015年08月31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8月31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
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
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
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
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
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
浙江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规范
一、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工作的管理,明确申请资料要求和审核程序,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发证的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发证权限,依法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三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含发证检验申请)、延续换证申请、变更申请、补领申请、注销申请等,并按照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技术审评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具体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资料明细》(附件1-1)提交。
第五条根据申请事项,受理窗口或技术审评机构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审核申请资料:
(1)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等符合相关要求;
(2)企业提交相关证照的复印件与原件应当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规范要求,需要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应符合要求;申请资料种类和数量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要求一致;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文本符合规定要求。应当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
度、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人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度)等。
(4)生产企业周围环境符合规定要求,各功能区间布局合理,并提供相应图纸;
最新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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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为规范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明确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制定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
一、省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食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食品的风险性、生产工艺、检验难易程度、行业发展状况和规范程度、食用对象和食用范围等确定,并分批公告发布。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审核审批、证书发放、社会公告、变更延续等环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但是许可审批权不得委托。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二、工作职责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中的具体工作,主要由省级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2.可以根据需要将部分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
3.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的审查发证;
4.公告获得省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
5.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6.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食品生产许可中的主要职责
1.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
2.建立食品生产许可档案;
3.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部门为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受理部门)。申请受理部门的具体受理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1.申请受理部门要在受理申请的办公场所,将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附件1)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食品生产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
3.申请受理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发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4.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附件4)。
(二)组织现场核查
申请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现场核查。
1.组成审查组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名至3名。审查组成员的知识结构应搭配合理,其中审查组长由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审查员担任。
根据需要,可以选派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但技术专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
2.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
审查组应当及时制定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
(1)核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被核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申证单元名称、审查组成员名单、计划核查日期及相关要求。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对申证单元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2)列入核查计划的必须是已受理企业。核查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告申请受理部门同意。没有列入核查计划的企业,审查组不得擅自进行核查。
(3)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将核查计划通知企业,企业有权对审查员提出回避要求。企业的回避要求应在计划核查日期2日前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回避要求合理的应当采纳。
3.实行观察员制度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观察员的职责主要是: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核查工作;负责维护现场核查秩序,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及时向申请受理部门报告核查情况,对核查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专题报告;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负责监督。
4.实施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要保证核查报告等文书填写的完整、准确、规范。
(2)审查组依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审查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审查员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
(3)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产品抽样、召开末次会议。审查组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4)审查员根据各自分工范围,依照核查项目和核查内容,对企业生产条件逐一进行详细的检查评价,逐一核对企业申请书的内容,并做好核查记录。
(5)审查组按照审查通则的要求讨论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必须客观、公正、真实,现场明确告知企业。观察员可就核查工作发表意见,但对核查结论无表决权。
(6)审查组负责填写核查报告等文书,并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填写改进表,限期由企业整改。
(7)由被核查企业独立填写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并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抽样
对现场核查合格企业,审查组应当场抽取封存发证检验样品。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等要求按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组对抽样的正确性、抽样单填写的准确性、样品封存的完好性负责。
6.核查工作报告
审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组织现场核查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核查报告和有关核查记录,汇报核查工作情况。
(三)发证检验
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应当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送样人应对样品的完好性负责。
发证检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1. 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
2.发证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要认真检查,对有破损、变质、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等情况的样品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发证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程序,严格检验、审核、批准,严格三级签字,保证检验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发证检验机构要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4.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发证检验备用样品除特殊情况的,要保存3个月以上,以备抽查复验。
6.发证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及时性负责。
7.企业对发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5日内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