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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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担保贷款

一、各国担保贷款比较

(一)美国担保贷款。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小企业投资法案》,

授权政府专门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BA),用以审核和批准小企业投

资公司(SBIC)的建立。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美国风险投资活动的产物,

政府为了鼓励SBIC的发展,规定该类公司的发起人每投人1美元的资

金就可以从政府获得4美元的低息贷款,还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

但获得许可和资助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只能投资于合格的小企业,即

净资产不超过1800万元,过去两年平均税后利润不超过600万元的企业,此外,小企业投资公司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长期控制所投资企业,也不能投资于地产、信贷、外资及其他从事同等业务的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政府的鼓励政策,使得SBIA在其诞生的第一个五年里,就建

立了629家小企业投资公司,共募集私人风险资本4.64亿美元,以及

可在此基础上放大四倍的政府低息贷款。

(二)英国担保贷款。1981年英国政府设立了贷款担保计划基金(LGSF),规定私人金融机构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贷款,贷款金额的80%由政府担保。仅80年代,该基金就为2万多家小企业提供了7亿

英镑的发展资金,为新兴企业的融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英国的一些

风险投资机构也参与到对高科技企业的贷款担保中来。英国政府和风

险投资机构实施的贷款担保计划,为小企业的技术发明和创新提供融

资担保,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研发阶段的融资问题。

(三)日本担保贷款。1983年日本政府在科学技术厅属下设立了“新

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开发提供不超过5年的无

息贷款,若开发失败,贷款可以不还。并且,在已有的减免税和优惠

贷款的政策基础上,又由政府和行业协会设立了一些特殊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会中央公库”,专门从事对中小企、个人和大公司的关联企业的新技术开发提供小额

贷款。

二、担保贷款的缺陷

(一)以美国为例,小企业投资公司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进行风险

投资活动的同时,也暴露了实践过程中的许多问题。第一,由于SBIC

允许小企业投资公司从政府那里得到低息贷款,许多小企业投资公司

取得政府的低息贷款后并不是投入高科技新兴产业,而是投向了相对

成熟的风险较低的企业,这种做法,违背了政府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

发展的初衷。第二,小企业投资公司所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公司内部管

理者素质不高。由许多专业知识水平较差的人从事着没有把握的投资,这势必会加大本已存在很高风险的投资的风险系数。

(二)鉴于美国出现的情况,其他国家对贷款担保方式进行了改进。例如,更为审慎地对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要求企业提供详尽和更为可

靠的申请资料等。这样既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又容易造成寻租。

(三)随着科技企业的迅速发展,担保贷款额的增多增大了金融机构和

政府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了社会风险。

(四)贷款属于债务融资方式,企业的股本制约和资本结构也限制了贷

款的规模,限制了风险企业的发展。

三、担保贷款体系的新发展

如何发挥其灵活、迅速等优势,规避其风险集中等劣势,成为这种方

式进一步发展的方向。首先,从担保物来看,传统的担保方式是基于

担保人的信用作为担保物的,这种方式使得担保的风险完全集中到担

保人身上,而科技企业却承担了很少或者几乎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这

样的风险主体与利益主体分离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必然会造成科技

企业忽视风险控制和寻租行为。其次,单一的投资主体使得对科技企

业的投资支持力度不够,并且对投资于科技企业的贷款监管不力。经

过各国实践,由担保贷款衍生出了一些组合的贷款方式。

(一)间接贷款方式。所谓间接贷款是指由政府以一定条件贷款给风

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利用贷款和自有资金,向中小企业再投资

的方式。这种方式从根本上说是结合了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和政

府的一种复合投资方式。采取这钟再贷款方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德

国等。

1982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索发瑞斯公司(SOFARIS)。该机构主要以收取风险投资机构一定的担保费的方式,

为风险资本进行保险。公司的自有资本为8亿法郎,其中,国家投资40%,信贷机构投资47%,保险公司投资19%,这一部分资金允许参

与证券市场投资,以便获取资本增值。另外,还有国家财政拨款的10

亿法郎只作为保险赔偿金。这一举措对法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起到了重

要的推动作用。

1995年德国联邦政府科技部与德意志国家重建银行和德意志国家均衡银行等共同启动了一个支持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计划,

投资期限为6年。具体方式有两种:其一,由政府提供担保,德意志

重建银行向一家私人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长期的、低息的贷款,然后,这家私人的风险投资公司再向高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充当风险投

资家的角色。其二,由德意志均衡银行下属的技术投资公司直接对符

合条件的高技术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而政府同样予以担保。这种方式

要求申请投资的高技术企业必须首先找到一家私人的风险投资机构共

同参与投资,技术投资公司投入资本以后,不直接参与对企业管理,

而是委托私人风险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管理。结合政府的调控优势、

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和风险投资机构的专业化优势,这些担保贷款及

其衍生方式一定程度上分散了社会风险。

(二)芬兰模式的综合担保体系。芬兰政府利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为新创建的小企业从协作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并代企业偿还一半

贷款利息。如果企业在协议期限内归还贷款,政府的担保解除;如果

企业在担保期限内破产,由政府向银行偿还所有欠款。

此外,有一种投资协会,一般由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大型企业等

共同出资组成,经营管理人员由投资专家或各行业的专家组成。协会

的目的在于,通过专家理财为社会上的富余资金寻找投资渠道。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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