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企业组织模式探讨
风险投资企业组织模式探讨摘要:从国际惯例看,风险投资主要的企业组织模式有3种:公司制、信托基金制和有限合伙制。
本文分析了几种组织模式的利弊,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相比较具有特殊优势,提出我国风险投资企业组织模式应改变以公司制为主要模式的现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制,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促使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组织模式向有限合伙制方向发展。
关键词:公司;有限合伙;基金一、几种组织模式的利弊分析(一)公司制的企业组织模式的弊端公司制是我国目前采用最多的组织模式。
如同以政府为主要的投资主体存在着很多弊端一样,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风险投资公司也存在不少问题。
此种模式不能避免双重征税,盈利时先交公司所得税,分红时股东再交个人所得税,这是公司制模式的不利因素。
然而对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存在问题的分析,还不能停留在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这样的层面上。
因为,绝大部分风险投资公司不仅采取了公司制组织形式,而且风险资本的出资者代表尤为特殊——出资者代表多为政府部门官员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代表。
这种特殊的董事会结构所组成的公司制较之西方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来说,其先天固有的制度缺陷暴露的更加明显。
(二)基金制组织模式的优势及特征由于基金不缴公司所得税,实行基金制应是比采用公司制模式更加有利的选择。
信托基金制的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券变现方式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型和封闭型两种。
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都是适应不同的市场特征及满足不同的投资者的需求而产生的,开放型基金对人才、技术设施、市场环境等要求较高,也更加完善,是目前国际上基金类型的主流,也同样是我国基金的发展方向。
尽管封闭式基金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但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市场流动性的增强,封闭式基金终将因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退出基金舞台,届时原有的封闭型基金就存在一个向开放型基金转换的问题,而转换又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价格回归可能带来的基金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由于现金资产增加需要调整基金投资规模和组合可能引起的经济波动问题。
风险投资的组织管理
⑥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既可以向股 东分配也可以留在公司中进行积累,这使投资人资金的回 收受到了一定限制,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所获得的
投资收益一般立即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有利于投资人的
资金回收。 ⑦由于法律等方面的要求,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的运 作要求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如果是上市公司,透明度则应 更高,这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但与风险投资这种高风 险的投资方式有冲突,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是私募 性质的基金,美国和英国只规定它们向证监会注册即可, 无须定期公布项目业绩,因此在运作上较为自由。
2、投资工具落后
• 风险资本通常情况下是以权益资本。在国外, 特别是在美国,风险投资项目中,金融工具 的安排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纯普通股的 形式。第二,纯债权的形式。第三,将债权、 股权及期权等形式相混合。 • 而在我国现有的制度背景下,许多风险 投资公司的权益投资只有普通股一种形式, 一些公司甚至以贷款、担保为主,这样就会 造成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
⑧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作为独立实体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然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因而存在重复纳税问题,而有限合伙 制风险投资公司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不会产生重复纳税 问题。 ⑨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股东,他们可以行
使股东的权利,对风险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可以发表自己的意
见,投资者权力较大,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而有限合伙 制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对公司资金如何 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其优点是普通合 伙人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发言权,克服了普通合伙人中每
约规定的条件可以撤资。
④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除非破产或被兼并,一般
可以长期存在下去,这有利于稳定经营,而有限合伙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比较研究及我国的选择最新法学论文】
摘 要风险投资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风险投资的效率和发展速度。
本文以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为研究对象,从横向角度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从纵向角度比较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绩效差异,结合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引言部分从风险投资对于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入手,对研究的背景和选题的意义作了概述。
第二章是对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概述,并分析了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在整个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横向比较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得出的结论是:采取什么样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必须与本土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相结合。
第四章纵向分析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种典型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绩效差异。
从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制以其特有的制度安排适合了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第六章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通过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的结论是:解决我国当前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单一的问题的方案是发展多种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完善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积极促进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的发展,而有限合伙制以其独特的制度安排的优势将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目标选择。
关键词: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AbstractThe efficiency and the development speed of venture capital deeply depend on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i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the article. After horizontal comparison among the venture capital form of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Taiwan district, vertical comparison among the efficiency of typical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 trust fund and venture capital firm, the article propose solutions of the problems of China. The introduction starts from the important role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in high-tech industry, summarize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an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choice.Chapter Ⅱ is the summarization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and its organizational form. It also analyzes the important rol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ChapterⅢ horizontally compares among the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United States, Britain, Japan and Taiwan district. The enlightenment from the comparison is: no matter which forms we choose, we should base on our native economical and cultural system.Chapter Ⅳ vertically compare the efficiency among three typical organization form of venture capital: Limited partnership, trust fund and venture capital firm. From the comparison we can get the idea that limited partnership is an efficient organization form because of its special institution which is suited for “high risk, high return” characteristics of 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Chapter Ⅴ analyzes the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in the aspect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our country and their solutions.Chapter Ⅵ summarize and concludes the whole article. Based on our native situations and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study, the conclusion is: the best solution to the problems in the aspect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our country is to develop varieties of forms. One the one hand, we should improve the corporation manufacture; 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positiv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limited partnership.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would be the aim choice of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of our country because of its advantages.Keywords: venture capital, organization form, limited partnership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探析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种类二、不同组织形式的特点与优劣势三、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四、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发展趋势五、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国际比较风险投资是一种资本提供方式,是指为了获得预期利润而向初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发展型企业提供资本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行为。
这种投资行为需要借助于风险投资组织,以收集、整合、管理投资资本和承担风险。
目前,风险投资组织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如有限合伙制、虚拟公司、私人股份公司等。
本文将就风险投资组织形式进行探析。
一、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种类1.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的传统模式,由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GP),与认缴资本的投资者(LP)组成一种协议关系。
有限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享有普通合伙人不同的权利,其责任限制在其认缴本金之内,避免了个人风险承担。
2. 私人股份公司私人股份公司是一种管理规模较小的常驻企业的私人股份投资公司。
其资本来源于有限的、定向的、指定的投资者,通常以家族、朋友或信托为主。
这种组织形式能够实现共同的决策和资源整合,具有较好的灵活性和保密性。
3. 集合资本投资公司集合资本投资公司是由几个持有股票的合伙人组成,并为他们和其他非股东投资者提供资本投资服务。
这种组织形式能够让一些非风险投资者进入股权投资市场,增加了投资广度。
此外,集合资本投资公司还具有在整个投资过程中稳定的资金流入和出售流程的时间限制的优点。
4. 虚拟公司虚拟公司是由一些独立的企业或机构形成的联盟,以达到一定的目标。
这种组织形式虽然不持有实际的股权,但能够整合企业资源、技术和市场,实现风险投资发挥协同效应的目的。
5. 创新中介机构创新中介机构作为一种深受政府重视的新型组织形式,大多服务于初创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它的职能是协助企业完成产品开发、市场策划、法律支持、管理咨询、资金支援等工作,缩短企业新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周期,降低创新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为投资对象 ,参与被投 资项 目所 在企 业 的管理 ,将投资利润在合伙人之间 进 行分配等。在这个过程 中 普通合伙 人需 要投 入大量 的科技知识 、管理经
验 、 资 经验 和 金 融专 长 。 投
合伙人 【 e e a n rhp G n  ̄J r es i,简称 Pt G ,普通 台伙人也称一般合伙 人或 Pj
无 限合 伙 人 。对 有 限合 伙 制 风 险 投 资
企业 的偿债 义务 有 限舍伙^按其出 资额 负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负无限
责 任 。规 定 不 同权 益 主 体 具 有 不 同法
《) 五存续期和利益分配。有限合伙 制的存续期是从风 险投 资基金招募时 就 已确定 的。存续期有 限的主要原因
不 会 继续 向该 风 险投 资基 金 经 理 发 起
的风 险资本称 作风 险投资 基金。有 限
合 伙 人 是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的 真 正 出 资
人 提供的风险投 资基金一般 占总额 的 9 %, 9 普通台 伙人则只提供 占总额 1 %的风险投资基金 。 规定普通合伙人 1 %投 资比例的安排是 出于两种 目的 .
一
二、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 企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在 美 国 ,有 限 合 伙 制 的风 险投 资
定数额资金 ,待寻找到合适的投资
企业 出现于 6 0年代 末和 7 0年代 初 ,
MODE N CONOMY I oRMA1 oN R E NF 1 55
维普资讯
一
的下~期 筹资活动 进行投资。 在美国 , 有限台 伙制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 为 5至 1 0年。 这个期限太体反映了从
资 金 投 ^ 到初 次 公 开 发行 股 票 所 需 的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基金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这种形式下,基金有两类合伙人: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s,简称LP),他们是基金的出资人,一般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公司,他们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另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简称GP),他们负责基金的运营和管理,并承担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职责,他们的责任是无限的,即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下,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更大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投资基金组织形式。
在这种形式下,基金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Members),他们既可以是机构投资者,也可以是个人投资者。
与有限合伙制不同,所有成员的责任都是有限的,即只有他们所投资的金额才会被追偿。
此外,LLC也有经理(Manager),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无论是有限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都有一个投资委员会(Investment Committee),由基金管理团队成员组成,负责决定基金的投资策略、项目选择和投资决策等重要事项。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与投资者签署有关基金运作等方面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总体而言,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旨在合理分配风险和收益,并提供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机会。
不同的组织形式适用于不同的风险投资策略和投资者结构,但它们都追求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和投资决策机构来实现投资项目的规划、运作和管理。
风险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专注于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投资工具,其组织形式的选择对其运作和管理至关重要。
除了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常见形式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如兼并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简称SPACs)和股权众筹(Equity Crowdfunding)等。
风险投资机构的几种类型
风险投资机构的几种类型
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
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由地方政府组建及授权经营。
至今集团和下属投资机构已滚动投资73个项目,仍在管理中的项目有42个,投资余额约人民币5亿元。
2、国有独资公司。
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及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
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由于当前中国大陆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本资金,约近60%来源于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
而此类风险投资公司又是在中国特定经济结构及社会发展条件下,尤其在政府需要大力倡导风险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下相继诞生,目前仍然主导着中国风险投资总体的发展。
但近年来,纯民营、中外合资公司、其他所有制公司或自然人,出资创办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也迅速增长,成为中国大陆风险投资的另一支重要力量。
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是规范出资者、经营者、和项目管理者之间权力与义务的需要,也是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创新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
一、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者和项目经理直接肩负着筛选、监督投资对象企业等责任,所以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是否具备有效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决定风险资本能否有效运作的最基础性环节。
1.有效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结构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如现代委托代理理论所分析的那样,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者就会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却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就风险投资机构这种组织形式来讲,因信息不对称而使出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员滥用资金的风险。
在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中,产出往往数倍于甚至数十倍于投入。
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属于资金丰富而本身并不直接拥有能够带来高额回报投资项目的单位,并且现实中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又极为有限。
这样,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就有可能放松对投资项目的筛选和分析,不经过缜密的评估和判断就把资金投入到并不具有可行性的创业投资项目中,从而造成资金的滥用问题。
第二,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为己牟利的风险。
如果风险投资机构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组织形式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当,造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不一致问题,管理者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诸如过分追逐风险、为自己确定过高的报酬标准、进行关联交易、甚至违背机构本已确定的方针和投资策略等损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甚至会发生项目管理人员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与被投资企业串通合谋,在投资前隐匿真实信息、制作与报告虚假信息,在投资后不履行善意管理的义务。
所以,一个合理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结构,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人员滥用机构资金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绝大部分都实行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机构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两类。
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风险投资主体依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两类。
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规模大、运作稳健、资金安全;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机制灵活、效率较高。
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1. 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公司制是出资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出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形式。
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比较大,运作稳健且透明度比较高,运作风险小,资金安全。
公司制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约与激励机制不健全,代理成本高,运作效率低。
公司制有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方共同保证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营,因此运作时趋向于规避风险,寻找那些风险小且能产生正现金流的项目投资,这就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因为风险投资承认项目的风险,投资于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一般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在长时间里是不能产生正的现金流,且潜在风险巨大。
公司制激励机制不足,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衔接不紧密,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种代理风险,使得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运作效率比较低。
(2)不利于培养投资家阶层。
风险投资是专业投资行为,需要投资者具有金融、科技、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目前我国极需这样的职业投资家,而公司制是一种机构决策机制,且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利于风险投资家的培养。
(3)双重纳税义务。
由于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股东和公司要对公司的利润交纳双重的所得税,无疑对于鼓励更多的资金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不利。
2.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有限合伙制是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主体。
在美国近些年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无论是政府支持的风险投资,还是有独立市场主体运作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都成为发展风险投资的主要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一般由风险投资机构发起,作为普通合伙人,吸收其他出资者如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私人投资者的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同公司的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责任。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doc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源于40年代的美国硅谷,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及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其目的是寻找具有高利润、发展潜力大、高风险的投资机会,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文拟就中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初步探讨,并对中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中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现状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是指风险投资主体的治理结构和风险投资活动的管理运作机制。
综观中国的风险投资机构,几乎全部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上民间资本很少参与,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的或者是政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少数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这些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或政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风险投资公司,在本质上属于国有风险投资机构。
这种由政府直接出资建立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存在的问题很多、很突出,具体体现在这样四个方面:(1)经营者选择机制行政化;(2)约束与激励机制软化;(3)风险投资项目评价简单化;(4)投资后参与管理形式化[2]。
二、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风险投资组织体系构建的障碍(一)合伙法律制度目前,中国《投资基金法》的制定也成为中国金融法发展的焦点之一,为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选择信托基金制增加了可能。
由于风险投资的风险性很大,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不利于风险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因此,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并不受风险投资机构的青睐。
中国虽然已经出现了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但一则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只是在特定和有限的区域建立起来,其影响力非常有限;二则有限合伙于国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对其认识还不足,接受程度还不够,因此,采取这种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极少。
此外,中国2006年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虽规定了公司、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但该法第3条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性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创业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概要
• (二)公司制创风投组织的缺陷 • 1、公司制的运营成本相对较高; • 2、公司制无法有效地控制代理人风险; • 3、公司制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作用是非常 有限的。
• 二、信托基金制 • (一)信托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1、公司型投资基金 • 2、契约型投资基金
• 上述两种投资基金的区别在于:公司型要依据公
• 本章关键词: 有限合伙制
公司制创风投组织
契约型投资基金 信托基金制创风投组织
本章习题:
1、为什么有限合伙制成为创风投组织的主流模 式。
2、如何进行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的再造?
本章关键词
本章习题
二、中国创风投组织模式的再造
·(一)第一步运作:重组和改造现存的大量政府性
风险投资公司
·1、中外合作创风投公司; ·2、大公司属下的创风投公司; ·3、民营创风投公司
·(二)第二步运作: ·1、法规现有的立法基础; ·2、修订《合伙企业法》; ·3、修订《公司法》 ·4、修改有关限制风险资本供给的法律法规:如《商
司法成立基金公司,法律关系复杂,操作手续繁
琐,经营成本高;而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凭证组建, 设立方便,比较灵活,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特征 信托基金制是通过信托契约方式将风险投资者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者)、受托金 融机构(托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书面化、 法律化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行为。 信托基金制创风投组织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基本 框架:投资者行使所有权、经理人行使经营权、 托管人行使保管监督权。
(三)信托基金制与有限合伙制及公司制的比较
1、运营成本方面:信托基金制的运营成本在很大程度取 决于一国的税收政策。 2、对代理人风险的控制方面: 2)受托人可通过信托合同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受托者 分阶段注资及强制分配政策手段来控制代理人风险;
第四讲、风险投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制基金运作模式
▪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占99%,普通合伙人出资仅占1%,投 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
▪ 采用这种合伙合同的做法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 使百万乃至上亿美元的资金,若没有个人资本注入, 他们很难得到有限合伙人的信任,很难使个人利益与风 险投资公司利益相结合,很难真正代表有限合伙人的利 益,1%从比例上看是小数,但金额可能会相当可观。 (2) 风险资本是一种风险极高的投资活动,而整个资金运作 都是由风险资本家来操作的,为防止风险资本家从事轻 率的不负责任的投资,要求普通合伙人注入1%的资本, 可以从某种程度上对风险资本家钳制。
信托型的弊端:
▪ 信托型基金管理公司不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所有者,只是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运作管理,一个管理公司通常 管理多只基金。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 由于两权分离,基金投资者总是希望选择真正具有专业 水平和诚信品德的基金管理人代其管理和运用好资产, 但专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品德属于基金管理人内部信息, 基金投资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得管理 基金的机会,总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隐瞒 自己的弱点和道德缺陷,这有可能诱导基金投资人选择 与自己意愿相反的基金管理人,从而产生逆向选择,使 帕累托最优交易无法实现。
行业而定,但通常筹集的资金在1 000万-5.3亿美元 之间,投资的项目在7-15个之间。 ▪ 如果规模过小,不仅不能达到规模效应,而且难以分 散风险。 ▪ 如果基金规模过大,基金经理一方面必须迅速地把大 笔资金投资出去;另一方面又缺少足够的时间和有经 验的管理人员来有效地管理资产。如果投入的项目过 多,则风险投资家必然难以兼顾所有项目。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目录一、风险投资概述 (1)(一)风险投资的含义 (1)(二)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2)1、公司制 (2)2、有限合伙制 (2)3、信托基制 (2)二、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3)(一)风险资本与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 (3)1、风险资本的稳定性比较 (3)2、风险机构的稳定性比较 (4)(二)激励与约束机制比较 (5)1、激励机制比较 (5)2、约束机制比较 (6)(三)成本比较 (7)1、设立成本比较 (7)2、运营成本比较 (8)3、代理成本比较 (9)(四)退出机制比较 (10)1、公开上市(IPO) (10)2、并购(回购) (10)三、总结 (11)一、风险投资概述(一)风险投资的含义迄今为止,国内外对风险投资并无统一的定义。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认为风险投资是由专业投资者投资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资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其定义为一种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企业并参与管理的投资行为;在我国,由科技部、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将风险投资定义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这些定义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对风险投资的本质揭示是一样的——风险投资是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管理但不以最终控制企业为目的,并在企业成熟后,采用某种方式退出企业以获取高资本收益的一种运营方式。
在整个风险资本运营体系过程中,一般都涉及了三方核心主体,即风险投资者、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这三方核心主体构成了风险资本运营的基本体系:风险投资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风险资本,或者说风险投资机构从风险投资者那里募集风险资本,这是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机构之间的投融资关系;然后,风险投资机构凭借其投资经验与技能,将风险资本投向符合其要求的创业企业,并为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战略发展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增值服务,与创业企业家一道,使创业企业发展壮大,这是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之间的投融资关系;随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风险投资合同的约定,分享创业企业的成功,通过创业企业的IPO、出售、回购等方式退出创业企业,实现风险投资回报;最后,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与风险投资者的募集协议,与风险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
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作者: 杨树旺;冯兵
作者机构: 华中农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出版物刊名: 湖北社会科学
页码: 101-102页
主题词: 风险投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组织形式
摘要:风险投资企业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和制度直接影响着风险投资组织的投资效率和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有限合伙制与公司制是两种不同的风险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但由于有限合伙制具有提高激励与信誉机制,以及具有道德风险极弱化、效率高等优点.基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应采取投资和融资分离的公司制向有限合伙制过渡的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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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由于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者和项目经理直接肩负着筛选、监督投资对象企业等责任,所以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是否具备有效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决定风险资本能否有效运作的最基础性环节。
1.有效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结构所应解决的主要问题。
正如现代委托代理理论所分析的那样,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者就会利用信息优势做出有利于自身却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
就风险投资机构这种组织形式来讲,因信息不对称而使出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员滥用资金的风险。
在成功的创业投资项目中,产出往往数倍于甚至数十倍于投入。
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风险投资机构属于资金丰富而本身并不直接拥有能够带来高额回报投资项目的单位,并且现实中真正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又极为有限。
这样,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风险投资机构的项目管理人就有可能放松对投资项目的筛选和分析,不经过缜密的评估和判断就把资金投入到并不具有可行性的创业投资项目中,从而造成资金的滥用问题。
第二,风险投资机构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为己牟利的风险。
如果风险投资机构这种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组织形式的激励机制设计不当,造成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利益不一致问题,管理者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诸如过分追逐风险、为自己确定过高的报酬标准、进行关联交易、甚至违背机构本已确定的方针和投资策略等损害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甚至会发生项目管理人员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与被投资企业串通合谋,在投资前隐匿真实信息、制作与报告虚假信息,在投资后不履行善意管理的义务。
所以,一个合理的风险投资机构治理结构,必须能够有效地控制管理人员滥用机构资金及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治理结构。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绝大部分都实行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机构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两类。
在每次投资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一般要占99%,其余1%左右由普通合伙人投入。
实践表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模式具有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和机构的运营成本。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限合伙制的组织结构较好地实现了责任与权力的统一。
根据美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的法律规定,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机构的负债仅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所以不得直接参与合伙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才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
这种权力分配构架既保证了风险资本家在投资活动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明确了其经营管理不善需要承担的责任——如若投资失败且负债比例过高,作为管理专家的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债务偿还。
另外,在合伙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只要不存在严重的问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很难被剥夺,这就有效地防止了管理专家在长期投资方面的短期行为。
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自己的管理权,美国的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在成立章程中都规定,诸如合伙的延期等重大问题必须征得作为主要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第二,有限合伙制的分配模式对管理专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美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专家的报酬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固定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一般每年管理费总额相当于承诺资本总额的 1.5%-3%;二是作为浮动部分的资本利润提成(carried interest),该部分约占普通合伙人总收入的70%,甚至高达90%以上(庄心一、匡晓明,2001)。
这种分配方式把管理专家的报酬与投资机构的收益直接联系起来,管理专家为了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必须首先实现机构收益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美国风险资本投资对象企业的治理结构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签定投资合同,都十分重视治理结构的设计。
其基本思路是按照以对人的激励与约束为主、以量化的财物控制为辅的原则,尽可能地将风险转移至被投资方。
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工具与投资方式的选择。
美国风险投资机构基本上都以可转换优先股为投资工具。
所谓可转换优先股,就是指根据股权持有人自身的意愿或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企业公开上市)可以转化为控制性股权的股份。
在创业企业经营失败的境况下,由于可转换优先股拥有破产清算的优先清偿权,所以风险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接近于债权的风险。
但与债权不同的是,可转换优先股的拥有者不仅可以分享企业资本增值的收益,而且还保留了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的控制权。
另外,由于可转换优先股拥有优先的红利获取权,从而可以避免企业家以分红的方式使自己获得过高收入。
当然,对于创业企业家来说,通过出售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进行融资,不仅可以获取低成本的资金,而且还可以保证自身拥有正常的经营管理权。
所以,可转换优先股是一种符合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双方利益与地位的股权安排。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都不把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额一次全部投入到被投资企业,而是采取分阶段投资方式,分期分批地注入资金。
并且风险投资机构是否投入后续资金以及以何种条件投入后续资金,主要取决于其对企业前期工作成效的评价,以及自身在新的条件下关于市场需求与宏观经济动态环境等重要问题的预期。
分阶段投资实质上是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多次博弈,上次博弈的结果直接影响着双方在下次博弈中所要采取的策略。
通过这种投资策略,投资人实际上就获得了对项目进行不断的再评价,甚至拒绝进一步投资的权力。
所以,分阶段投资也是降低投资初始阶段过高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激励与约束创业企业的重要机制。
2.激励创业企业家的股权性报酬制度设计。
为了更有效地激励创业企业家努力工作,降低其道德风险,美国的部分风险投资合同规定了浮动股权比例及股票期权条款。
浮动股权比例条款的基本思路是,在初始投资阶段,首先由创业企业家确定未来一定时期企业的收益预测,并根据该预期收益的现值计算出各位投资人及企业原有股东的股权份额。
后续投资则根据前期投资的实际收益确定股权分配比例,即如果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就要调低风险投资家的股权比例;反之则要调高风险投资家的股权比例。
这种股权制度设计对于公司管理层存在着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公司的实际收益越高,以创业企业家为核心的管理层的股权份额越大,从而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越牢固。
另外,由于风险投资合同都是长期和约,这种业绩考核方式还能够有效地避免创业企业家的短期行为。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管理层的一种权利,该权利的拥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可按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
这种制度设计为企业管理层更多地分享企业增值收益提供了机会,把企业主要投资人的利益与管理层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激励管理层审慎进行重大决策,尽力谋求公司的长远利益。
3.限制性或保护性条款的设计。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对企业管理层权利的适当限制就是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
为实现上述目的,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都规定或有选择地规定下列条款:第一,选举权分配条款。
与一般的优先股持有人不同,美国的风险资本家通常都拥有选举权,即拥有选举一定数量的公司董事的权力。
风险投资家拥有了选举权以后,便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人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直接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活动,从而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
第二,股权转让条款。
在出现特定情况时,股权转让条款能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一种可以动用的保护手段。
其具体形式包括以下四种:第一,回购条款。
该条款赋予风险投资家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抽回资金的权利。
第二,解锁(unlocking)条款。
该条款一般都规定,如果管理层否决了投资人对外出售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动议,则必须按同等条件购入相应的股权。
第三,逆收购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资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管理层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从而完全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第四,共售条款。
该条款是防冷落(and-freezeout)条款的一种类型,即规定除非所有投资人都收到了相同的要约,否则公司管理层不得单独对外出售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三,限制企业家行为的条款。
美国风险投资合同所要限制的企业家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内部交易行为。
包括管理层报酬的确定、股息的支付、内部人股权的回购、给内部人的贷款等。
第二,直接或间接危害公司市场地位的行为。
为获得风险资本注资,创业企业家必须承诺,在其工作期间以及退出公司两年之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事务。
在投资合同中做出如上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家滥用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部分投资合同甚至对营销主管、财务主管、技术专家等公司核心雇员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第四,反股权稀释条款。
所谓股权稀释就是指普通股或优先股转换权的贬值。
反股权稀释条款的核心内容是,防止因公司低价发行新股而造成原有企业股东资产缩水。
为防止股权稀释现象的发生,美国的风险投资合同一般都作出如下规定:第一,企业老股东拥有先占权。
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包括优先股持有人在内的企业老股东,有权保持他们在企业股权总额当中原有的股权比例,即可以按与其他购买者相同的条件购买与其原有份额相同比例的新股权。
第二,赋予优先股以调整转换价格的权利。
给予老股东以先占权并不能完全保护其利益,因为老股东很可能无法支付购买新股权的资金。
正是考虑到这一问题,部分投资和约规定,在发生股权稀释现象时,应该增加优先股所能够转换到的普通股的数量。
第五,信息披露条款。
信息披露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赋予投资人以更多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信息的权利。
尽管信息披露本身并不会带来直接的实际利益,但却有助于投资人全面地评估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等。
风险投资家获得这些信息,就可以灵活地决定是否进行后续投资或惩处表现不佳的企业家,从而就增强了对企业家的威慑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督成本。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风险投资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条款比一般上市公司所遵循的信息披露规则都更严格,即时间间隔更短、内容更广泛、投资人的权力更大。
三、几点结论及启示通过对美国风险资本运作过程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及启示:第一,创业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积极股东主义”的治理模式。
在我国前一段时期出现的知识经济热中,部分学者沿着加尔布雷斯提出的“权力归于最难获得或最难替代的要素”的思路,提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将出现劳动雇佣资本的时代。
(方竹兰,1997;洪志敏,1998年)美国风险资本的投资对象企业应该说是最典型的知识型企业。
但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投资人——风险资本家总是积极地、全方位地介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任由创业企业家自由地进行资金运用。
所以,这些知识型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股东通过“以脚投票”(一般认为,美国企业股东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约束企业的经营者)来制约企业经营者表现出了更高的积极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