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
经济刑法
《经济刑法学》复习重点1.经济刑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及确定犯罪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和。
2.经济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依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发生领域的特定性;经济犯罪的复杂性;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社会危害性巨大。
3.分类:(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二)走私犯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五)金融诈骗犯罪(六)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七)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第一大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故意生产,销售各种伪劣商品,破坏国家商品质量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要件是销售金额的大小。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与非罪界限:一是: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作为法定标准。
对于只是生产伪劣产品未销售的,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是: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要是明知(可以是直接承认的明知也可以是主客观条件推定的明知)故犯。
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1.分别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都是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侵犯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管理秩序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
修八删除了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
将危险犯改为了行为犯。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犯罪主体。
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生产,销售劣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经济刑法详解
经济刑法详解引言: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普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经济刑法作为一种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法律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经济刑法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详细解析。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经济刑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经济领域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打击和惩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经济刑法主要通过刑法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经济刑法的特点1. 高度专门性:经济刑法是在刑法范畴中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体系。
它以保护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为目标,并运用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来进行犯罪行为的分析和判断。
2. 法益多元化: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经济刑法不仅要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权益,也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 规制力度强:由于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因此,经济刑法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规制力度往往较强。
同时,由于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危害,对于犯罪者的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大。
三、经济刑法相关犯罪行为经济刑法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经济犯罪:包括贪污贿赂、受贿行为、侵吞公款、挪用资金等涉及到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安全,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金融欺诈、洗钱等与金融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信誉,对于正常的金融运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3. 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等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剽窃了创新成果,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也降低了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试论刑法学的范畴体系
试论刑法学的范畴体系作者:沈丽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作为联结刑法学各种具体内容的网上之结,在刑法学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欲以范畴之概念和意义为起点,介绍并评价刑法学基本范畴之理论学说,进而勾勒出主要由刑法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三大体系构成,基本范畴具体包括刑法、犯罪、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定罪和量刑八个具体的基本范畴。
关键词刑法学基本范畴模式犯罪刑事责任作者简介:沈丽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3-03一、范畴的概念及意义“范畴”一词出自希腊文,原指表达判断的命题中的谓词。
而汉语“范畴”取自于《洪范》中“洪范九畴”的意思,主要指分类。
现在我们所说的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们进行理性思维的一种逻辑形式。
范畴对于整个理论活动以及作为这些活动之结晶的理论体系本身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范畴是理论认识的结果,我们在实践中所获得的对于外部世界的一切认识,其主要内容和主要成果都必然由最凝练简洁而又富于概括力的范畴记录下来。
另一方面,范畴又是理论构造的基本环节,是理论大厦的重要原料。
整个理论体系要通过范畴串连起来,靠范畴使之形成一个网络。
可以这样说,没有范畴就没有理论,范畴是理论的基本要素。
之所以说范畴是理论的基本要素,是因为:第一,范畴是理论诸成分中的最小单位,是理论中无法分解的颗粒。
从这个意义上讲,范畴较之理论的其它要素,与其说是要素,倒不如说是基本要素更为贴切。
第二,范畴浓缩了最丰富的理论内容,是理论内容的重要承载者之一。
一种理论,其丰富内容的展示,往往是由推演和过渡的形式实现的。
范畴的不同,既能区分不同的学科,又能区分统一学科中的不同派别;既能区分理论的内容,又能区分理论的性质。
这是因为范畴不是一种识别记号,不是一个一般词语,而是有着丰富的内涵,有着具体的规定。
经济刑法学
经济刑法学第一章经济刑法学概述第一节经济刑法的概念经济刑法是以经济犯罪为内容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由于刑法理论上对什么是经济犯罪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对什么是经济刑法也观点纷呈。
经济刑法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国内外对经济刑法的界定主要有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
(一)广义说广义说认为,经济刑法乃指一切与经济活动与经济利益有关的刑法规范。
[1]也就是说,所有和经济生活有关的刑法规范,都是经济刑法,既包括有关传统财产犯罪的刑法规范,如敲诈、抢夺、盗窃的刑法规范;又包括一切散见于民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规中具有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而且新技术革命条件下所形成的“公害犯罪”等也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
德国刑法学家替德曼在其早期的刑法文献中将这些保护经济利益及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刑事法规,称为“经济的刑法”。
我国学者赵长青先生认为,所谓经济刑法,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根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规定什么行为是经济犯罪和如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罚规范的总和。
该学者认为,经济刑法是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的刑法规范,一般经济违法行为,则不属于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
任何经济犯罪都是对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破坏,所以,经济刑法的治理经济环境,强化廉政建设,保证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刑法是规定经济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二)狭义说狭义说认为,“经济刑法”是以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为保护对象的法律。
”[3]这种观点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林德曼提出的。
他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出发,强调经济犯罪是对经济生活的超个人的(社会)法益的侵害,即强调经济刑法是对经济生活整体性利益的保护。
[4]后为德国其他学者所赞同,按照这种观点,传统的财产犯罪和一些新兴的公害犯罪都被排除在经济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经济刑法只是一种“经济管理的刑法”,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只是“超个人”的经济利益。
刑法科目重点梳理
刑法科目重点梳理导言:刑法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追究责任的法律体系。
本文旨在梳理刑法各科目的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核心知识。
一、刑法概论刑法概论是刑法学的入门课程,旨在介绍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的起源和发展、刑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刑法学的基本方法和研究对象等。
二、刑法总论刑法总论是刑法学的基础科目,主要研究刑法的基本原则、构成要件和适用规则。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服从性原则、罪刑合一原则等)、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和犯罪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共同犯罪等)等。
三、犯罪论犯罪论是刑法学的核心科目,主要研究各类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处罚等。
重点内容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与特点、故意犯罪的主观要件(故意、故意犯罪的种类)以及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过失、过失犯罪的种类)等。
四、刑法责任论刑法责任论是刑法学的重要科目,主要研究犯罪责任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免除、减轻等。
重点内容包括刑法责任的种类(刑法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刑事责任的认定(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等。
五、刑法特殊部分刑法特殊部分是刑法学的实务性科目,主要研究具体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规则。
重点内容包括财产犯罪(盗窃、诈骗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险驾驶、非法持有枪支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等。
结语:刑法科目的重点内容是学习刑法学的基础,也是执业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体系。
通过对刑法概论、刑法总论、犯罪论、刑法责任论和刑法特殊部分的梳理,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刑法学科的核心内容,为刑法的实践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探析
法、 司法 、 执法 和守法 活动在 内的各种 法律活 动 的表现形式 , 无一例外 的采取 了法律文件的书面 表现形式 , 而这种以书面形式表现 的各种法律文
件, 作为规范现实生 活中人 的行为规 范标准 , 是
一
、
法律 : 态法律和 动态法律 静
相对稳定 的 , 它不以现实生活中规范对象的不同
而有所不 同 , 因而是静态的法律。静态的法律是
虽然不同分析视角 的法律经 济学及定义 各 领风骚 、 特点不一 , 而且至今没有定论 , 但是 , 法
传统法学研究的重点 , 其研究 的基本思路是就法
论法 , 其研究 的基本方法是注释法学 。 所谓 动态 的法 律 , 指 “ 动 中 的法 ” 即 是 行 , 法 的运行 , 括法 的实施 与法 的实现 。这 里 的 包 “ 行动” 意义 在于 : 括立法 、 包 司法 、 执法 和守法 活动在 内的各种 法律 活动 , 无一 例 外 的采 取 了
的 。’ ’ 加 [
动态的法律 不是传 统法学 研究 的重点 , 其研 究 的基本思路是就法 不论法 , 其研究 的典型方 法 是法律社会 学和法律经济学 。 笔者认 为 , 传统 法 学 主要关 注 “ 静态 的法
律” 的研究 , 由此产生 了传统法律研究 中保守式
研究 ( 调 逻 辑 自足 , 强 以不 变适 应 万 变 ) 的特
律) 两方 面全面认识法律 。 所谓静态 的法律 , 是指 “ 书本上 的法” 即立 ,
法机关 颁 布、 刊载在 法典 等法律 文件 中法 律规
则、 法律条 文。这里 的“ 书本 ” 意义 在于 :法律经济学 的研究 对象 、 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 三个 方面初步分析 , 笔者认为 , 法律经 济学基本范 畴主要包括法律 、
经济刑法(一)
(四)隐形性 (五)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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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犯罪的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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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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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主体 单位经济犯罪
(四)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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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刑法典分则第三章:108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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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散在性(表现形式多样性) 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空白罪状 《刑法》第141条第2款,本条所称假药,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 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 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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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叉性
• (四)补充性
• (五)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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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刑事特别法(单行刑法) • 美国《反组织犯罪侵害合法组织罪》、《反涉 外腐败活动法》 • 德国1976年《反经济犯罪法》、1986年第二部 《反经济犯罪法》、1997年《反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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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属刑法 英美法系 • 依附型附属刑法 • 独立型附属刑法(有独立的罪刑条款, 可以独立适用),如美国的《谢尔曼 法》、《威尔逊关税法》、日本的《 商标法》
一、经济刑法学概述 • 民法大全学说汇纂中,就有保证当时的谷物供 应和管理而惩治投机倒把和囤积谷物的规定。 • 罗马法中也保存着禁止特定货物如铁器或者武 器出口的规定,违者处死刑和没收财产。 • 1872年英国希尔提出经济犯罪概念 • 我国近现代79年刑法典、单行刑法、97年刑法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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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中国具有效力的国际刑事公约和司法准 则 2003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 约》有组织犯罪、洗钱、腐败犯罪等
经济刑法学
一、经济犯罪主体的范围
(一)经济犯罪的单位主体 (二)经济犯罪的非单位团体主体 (三)经济犯罪的自然人主体
二、经济犯罪主体特征
(一)经济犯罪主体通常有一定的特殊身 份. (二)经济犯罪主体智力水平相对较高
三、职务经济犯罪
(一)职务经济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享有一定国家或者公共管理 职权的人,在从事公共管理事务中利用其职务上 的便利,实施的侵犯国家、社会利益或者公民利 益的行为。经济刑法学链接\职务经济犯罪概 念.ppt (二)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 2、谋取经济利益。 3、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第二节 预防原则
一、预防必要性 二、预防实效性 (一)一般预防的实效性 (二)特殊预防的实效性
贯彻经济刑法预防原则的注意点:
第一,经济刑法规范的明确性 第二,经济刑法立法的前瞻性 第三、经济刑法立法的协调性
思考题
什么是经济刑法的立法原则? 2、经济刑法必要性原则的基本含义? 3、经济刑法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1979年刑法典的颁布及经济刑法 的发展
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doc 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 定.doc 1992年《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偷税、抗 税犯罪的补充规定.doc 1993年《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假冒注 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doc 1993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doc 1994年《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 的犯罪的决定.doc 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 的犯罪的决定.doc 1995年《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经济刑法学链接\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 序犯罪的决定.doc 1995年《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经济刑法学 链接\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doc
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
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是两门非常重要的学科。
虽然它们看似有些迥异,但实际上有着密切的关联和相互影响。
本文将探讨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的关系,以及它们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的定义和基本研究内容经济学是研究社会资源配置和个体行为的学科。
它关注各种资源如何生产、分配和利用,以及人们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做出的决策。
在经济学领域,研究的范围包括供求关系、市场价格、投资决策等。
刑法经济学则是经济学在刑法领域的应用。
它研究的是经济行为与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经济犯罪、刑法制裁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刑法手段对经济秩序的维护等。
二、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的关系与互动1. 经济学对刑法经济学的影响经济学提供了刑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其研究提供了指导。
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如需求与供给理论、成本效益分析等,有助于刑法经济学对经济行为的理解和解释。
它们帮助人们了解犯罪背后的动机和目的,为刑法经济学提供了更深入的分析视角。
2. 刑法经济学对经济学的启示刑法经济学通过对经济行为的犯罪倾向和阻碍因素的研究,为经济学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启示。
例如,经济犯罪的研究可以揭示经济活动中的差异待遇和不公正现象,从而促使经济学家提出更加公平和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型。
此外,刑法经济学还可以通过对犯罪惩罚的经济效应的研究,为经济学家提供一些政策建议。
三、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的重要意义1. 维护经济秩序刑法经济学通过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和打击,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经济犯罪,如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不仅损害了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还破坏了社会信任。
刑法经济学的研究可以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从而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2.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学与刑法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犯罪的存在会打击投资信心,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而刑法经济学的研究可以帮助政府和企业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增强社会对经济活动的信任,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经济刑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刑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刑法学是指研究经济犯罪法律规范的学科。
以下是一些相关名词的解释:
1. 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利用职务、地位、技术等优势和手段,实施欺诈、侵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等危害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
2. 职务犯罪:指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依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
3. 洗钱:指将刑事犯罪所得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盖、隐瞒、转移、合法化,使其来源难以查明的违法行为。
4. 资金池:指由公司或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内部融资和资金调配的财务管理方式。
5. 取款机诈骗:指利用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从取款机中非法获取现金的犯罪行为。
6. 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经营非法活动为主要手段,为追求经济利益和政治势力等多种目的而组成的组织。
7. 财务造假:指通过虚报、隐瞒或不合规披露公司财务信息等手段,掩盖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其他有关人员,
造成不当收益或损失的行为。
8. 股票操纵:指在股票市场上,通过虚假宣传、人为操纵交易等手段,造成股票价格波动,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经济刑法判断正误
经济刑法判断正误摘要:一、经济刑法概述1.经济刑法的定义与作用2.经济犯罪的特点与种类二、经济刑法的判断标准1.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2.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3.经济刑法的适用范围三、经济刑法在我国的实践1.我国经济刑法的发展历程2.我国经济刑法的改革与完善3.我国经济刑法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四、经济刑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经济刑法立法的滞后性2.经济刑法司法实践中的难题3.国际经济刑法合作面临的挑战五、经济刑法的改革与完善建议1.加强经济刑法立法工作2.提高经济刑法司法水平3.加强国际经济刑法合作正文:经济刑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涉及对经济犯罪行为的判断与处理。
本文将围绕经济刑法的判断标准、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一、经济刑法概述经济刑法是规定经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旨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破坏金融管理、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二、经济刑法的判断标准1.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经济犯罪行为应当具备违法性、危害性、应受处罚性等特征。
在判断经济犯罪行为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2.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经济犯罪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3.经济刑法的适用范围:经济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经济犯罪行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经济刑法还适用于涉及跨国经济犯罪的行为。
三、经济刑法在我国的实践1.我国经济刑法的发展历程:从1949 年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经济刑法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经济刑法体系。
2.我国经济刑法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加大了经济刑法立法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了经济刑法司法水平。
3.我国经济刑法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经济刑法在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包括哪些
一、经济犯罪有哪些1、经济犯罪的范畴: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2、经济犯罪罪名: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抽逃注册资金罪、信用证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抗税罪、偷税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洗钱罪、逃汇罪、骗购外汇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措、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二、经济犯罪侦查措施包括哪些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
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
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探析曲文红
法律经济学基本范畴探析曲文红发布时间:2021-11-04T06:04:56.961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4期作者:曲文红[导读]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法律、经济学和交易成本吉林省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吉林省长春市 130022摘要:。
法律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而交易成本是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概念。
对三者的深入研究有利于我们准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思想和分析思路,防止法律经济学成为传统经济学或法学的附庸而丧失其相对独立的学科地位。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范畴;探析范畴一般指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性,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知识领域的基本概念。
在此基础上,对法律经济学范畴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分析思路,以防止法律经济学因为成为传统经济学的附庸或学科地位的松散而失去其相对价值。
由此可见,本文的主题是法律经济学,这是一个重大的科学理论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三个方面对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范畴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律经济学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法律经济学、交易成本。
1 法律:静态法律和动态法律尽管不同分析视角下的法律经济学和法律定义各不相同,各具特点,至今尚无定论,但法律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已成为不争的主观事实。
从多角度理解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法律道路的基本思路是从静态法和动态法两个方面来理解法律,即从“书”中的法(静态法)和“法在行动”(动态法)两个方面来全面理解法律。
所谓静态法,是指法律机关在法典和其他法律文件的法律规定中颁布和公布的“书面法”。
这里“书”的含义是:包括立法、各种法律活动,无一例外地包括法律、司法、执法和守法活动,它采用法律文书的书面表达形式,作为规范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行为的标准,法律文书的书面表达形式相对稳定,它不规范现实生活中客体的差异,它是不同的,所以它是一个静态的法律。
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及评价
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及评价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门重要学科,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则是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为加深对刑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解,本文旨在就其学说及评价作一论述。
一、刑法学基本范畴的学说刑法学基本范畴是指在刑法学研究中所承认并形成一定的规范性意义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犯罪、刑法责任、刑罚、数罪并罚、法无规定不罚等。
1.犯罪犯罪是一种行为,是指危害社会秩序和权益的行为。
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是刑法制度的核心要素。
犯罪作为刑法的核心概念,它不仅决定了刑罚的适用,也决定了刑罚的程度。
我国刑法学将犯罪定义为“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则等。
2.刑法责任刑法责任是指因犯罪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刑法责任是必须要承担的责任,是刑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我国刑法学将刑法责任定义为“对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刑事责任能力、过失犯罪、故意犯罪等。
3.刑罚刑罚是社会对犯罪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措施。
刑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刑罚不仅是一种惩罚手段,也是一种预防措施。
我国刑法学将刑罚定义为“国家制定的,对犯罪行为者所施加的强制性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死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4.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犯罪情节明显,不同犯罪行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犯罪人依法分别量刑,同时对其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学将数罪并罚定义为“同时判处数种刑罚” ,这将有效保障了社会的公正和迅速。
5.法无规定不罚法无规定不罚是指不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不对暴力伤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我国刑法学将法无规定不罚定义为“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这一学说的出现有效保护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二、刑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刑法学基本范畴是刑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和理论基础,它在刑法学研究和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有着一些不足之处。
经济刑法期末重点总结
经济刑法期末重点总结一、经济犯罪的基本特点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财经秩序、破坏经济管理制度、侵犯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权益等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 具有隐蔽性。
经济犯罪往往发生在经济交易的各个环节,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隐瞒、伪造、篡改等手段掩盖犯罪行为。
2. 具有社会危害性。
经济犯罪不仅损害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破坏了经济秩序,影响正常的经济发展。
3. 具有高科技含量。
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犯罪也越来越借助科技手段进行,如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
4. 具有跨地域性。
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到跨境、跨行政区划的犯罪行为,比如跨国贩毒、走私等。
二、经济犯罪的分类经济犯罪根据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的不同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常见的经济犯罪分类有以下几种:1. 金融犯罪。
包括金融商业诈骗、金融证券违法犯罪、金融黑幕与金融渎职犯罪等。
2. 走私犯罪。
包括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产品罪等。
3. 商业犯罪。
包括商业贿赂、商业偷税漏税、商业诽谤等。
4. 知识产权犯罪。
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5. 信用犯罪。
包括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
6. 贪污贿赂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
7. 假币犯罪。
包括制造、持有、流通假币犯罪。
三、经济刑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刑法是解决经济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体系,其有以下基本原则:1. 犯罪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应当有必然的联系,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应当与刑罚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 罪刑法定原则。
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不能有任意性的判断。
3.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过轻或过重的刑罚都不符合正义原则。
4. 法无禁止原则。
除非有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5. 罪刑相济原则。
刑事制裁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应当具有预防和教育的作用,以达到矫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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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
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些基本范畴,如商品价值、抽象劳动、具体劳动等,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本质和现象、形式和内容、必然性和偶然性等,是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范畴;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是刑法学的基本范畴。
倘若将经济刑法作为一门科学来加以研究,也必然有赖于一些基本范畴的支撑,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就是主体思维对经济刑法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
经济刑法科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刑法学与经济学相联接的一个边缘学科,其基本范畴应包括:经济、经济犯罪、经济刑法等。
深入探讨和研究这些基本范畴及其相互,有助于我们认识和掌握经济刑法科学体系之的重要纽结和主要经络。
一、经济在研究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之前,不能不首先关注什么是“经济”,并弄清经济的内涵。
这有助于界定和理解经济犯罪的范围。
“经济”一词最早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公元前430-355)所著《经济论》一书,它被用于概括奴隶主的家庭管理。
其后,古希腊另一位杰出的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所著的《政治学》也认为,“经济”是研究家务,即奴隶主经济问题。
我国古汉语中的“经济”一词,通常是指“经邦济世”、“经国济民”,含有治理国家和国计民生之意。
现代经济学上“经济”主要是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
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就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过程,即人类不断将生产要素,如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资源转变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产品和劳务的过程。
生产与再生产总是不断进行的,所以生产与再生产的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
生产,是利用资源直接生产出产品与劳务的过程。
就这一过程而言,国家法律所关注的问题可能涉及:生产者的资质合格性,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正常的生产秩序,生产者的劳动安全保护,作为生产成果的产品和劳务的质量,以及生产过程对环境状况的影响等。
而刑法所关注的则主要是不合格产品对社会的危害,以及生产者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破坏。
分配,包括生产资源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
生产资源的分配是在生产开始前进行的,包括生产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和在不同产品或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
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后的分配,它是由生产资源的分配所决定的。
不论是生产前的资源分配,还是生产后的成果分配,其根源都是由于社会财富的有限性-稀缺的存在。
正因为生产资源和可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的稀缺,才产生分配问题。
稀缺决定人们不能免费取用,而必须通过法律或者其他机制,尽可能实现资源成果的合理分配。
因此,就分配过程而言,国家法律所关心的是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社会分配不公,既可能是一些犯罪的结果,更可能成为另一些犯罪的原因。
所以,刑法最为关注的分配问题,则是禁止对生产资源和生产成果的非法占有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失。
交换,也包括生产前的生产资源交换和生产后的生产成果交换。
这两种交换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满足人们对各种不同产品的需要。
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在交换过程中最朴素的表现形式。
法律鼓励平等互利,保护诚实信用,禁止强迫交易与经济欺诈。
那些严重违反法律的危害较大的各种非法交易行为,就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消费,在广义上同样包括对生产资源的消费和对生产成果的消费。
正如马克思所说,“生产行为本身就它的一切要素来说,也是消费行为。
”资源稀缺与消费需求的矛盾决定了消费的选择性。
生产资源的消费水平影响着生产成果的消费水平,而人们对生产成果的消费选择反过来又制约着生产资源的消费选择。
人类对物质文化方面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也是推动社会生产和刺激经济发展的永恒动力。
因此,法律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选择自由,这对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除上述经济学上的含义之外,“经济”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还被赋予广泛的不同层面上的含义。
譬如,节省与精打细算;家庭和个人生活用度;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国计民生;经济关系、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经济部门和经济管理等。
“经济”所具有的如此宽泛的含义,使得刑法学界和犯罪学界很难对经济犯罪作出一个统一的和精确的定义。
二、经济犯罪关于“经济犯罪”(Economic Crime)一词的起源,在中外学界迄今尚无确切的考证。
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认为,1872年于英国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英国学者希尔()以“犯罪的资本家”(Criminal Capitalists)为题作演讲,首先道出经济犯罪的重要性。
19年美国犯罪社会学家苏瑟兰()在美国社会学会年会上作关于白领犯罪的讲演,并于次年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的“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inality)一文通常被认为是引起犯罪学界对经济犯罪问题给予重视的早期研究。
苏瑟兰认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以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行为。
”无论是“资本家犯罪”还是“白领犯罪”,虽然都涉及某些经济犯罪,但他们主要从特定犯罪主体的职业活动的角度来研究犯罪问题,并未直接引出“经济犯罪”的概念。
“资本家犯罪”和“白领犯罪”的概念,与“经济犯罪”的概念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别。
1932年德国法学家林德曼()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针对国家整体经济及其重要部门与制度而违犯的可罚性的行为。
这一般被认为是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对经济犯罪所下的早期定义。
在英美法系国家,经济犯罪通常被认为Business Crime或者Commercial Crime,直译为“商业犯罪”。
例如,在英联邦秘书部设有一个“英联邦商业犯罪处”(Commonwealth Commercial Crime Unit),该处是应英联邦法律部部长们的要求于1981年成立的。
其宗旨是在英联邦成员国防治商业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的活动中起协调和帮助作用。
同样是“商业犯罪”的意思,但Business Crime 似乎与Commercial Crime 仍有着细微的区别,前者的含义更复杂,范围也可能更广泛。
就“Business”一词而言,其法律含义是指“为获取财富或谋生而从事的职业、行业、专业或者商业的活动”。
在美国,Business Crime可以包括税收诈欺、取财诈欺、银行诈欺、保险诈欺、破产诈欺、侵害消费者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的犯罪、侵害投资者利益、侵害雇员利益包括其健康与安全,以及危害公共卫生与安全的犯罪,包括非法污染环境的犯罪和食品药品方面的犯罪等。
因此,有些学者主张把Business Crime 意译为“经济犯罪”。
[11] 但是,经济犯罪的英文直译为“Eco nomic Crime”,在美国也被广泛地使用。
例如,美国有一个防治经济犯罪计划(The Economic Crime Project),简称ECP,它是由美国“全国地区检察官协会”与“贝托人类事务研究中心”于1973年联合创立的。
ECP全国协调总部最初设于华盛顿特区,后移至芝加哥。
各地方的“防治经济犯罪处”(简称ECU)设于县检察官办公室或大城市特区检察官办公室,负责调查某些经济罪案。
ECU 立案调查的标准通常是:(1)有关行为明显构成经济犯罪;(2)涉及较多被害人的经济罪案;(3)有关非法经济活动显露出在地方社区蔓延的倾向;(4)相当复杂和难度较大的经济罪案;(5)数额较大的经济罪案。
这些经济罪案主要涉及商业、能源、医疗、卫生、福利、住宅项目、不动产、建筑业、土地等方面的诈欺犯罪。
究竟何谓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经济犯罪包括哪些范围,中外法学家迄今均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前苏联刑法教科书认为:“使社会主义经济的任何一方面蒙受损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苏维埃刑事立法中,就叫做经济上的犯罪。
”[12]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经济犯罪是指意图谋取不法利益,利用法律交往与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滥用经济秩序赖以为存的诚实信用原则,违犯所有直接或间接规范经济活动之有关法令,而足以危害正常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甚至于破坏整个经济结构的财产犯罪或图利犯罪。
[13] 1988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中德经济犯罪研讨会”上,德国刑法学者汉斯。
施奈德教授认为,经济犯罪确定一个统一的概念是极其困难的。
但明确经济犯罪的下列基本特征是很重要的:(1)该不法行为违反了某一经济刑法;(2)该犯罪行为侵犯或者威胁了整个经济秩序,或这种经济秩序的一个或几个部分;(3)经济犯罪主要的不是直接针对个人利益,而是针对一些经济部门或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
即经济犯罪损害和威胁的主要是受法律保护的“超个人的利益”;(4)社会上大多数人对经济犯罪抱着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5)经济犯罪可以造成物质的、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无形的危害;(6)对信任和权力的滥用。
[14] 可以看出,施奈德教授的上述观点,是对林德曼关于经济犯罪之见解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法学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重视对经济犯罪问题的研究。
这是与我国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以来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以及与此相伴随而来的经济犯罪现象的增多相适应的。
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同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也作出《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这可以被认为是推动我国经济犯罪问题研究的法律上、政策上的动因。
虽然在上述《决定》中出现了“经济犯罪”一词,但迄今我国立法上对什么是经济犯罪,以及经济犯罪包括哪些具体罪名,仍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因此,“经济犯罪”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还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它是学者们出于一定的研究目的,和为了研究便利,对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与经济有关的某些犯罪的一种类称。
由于没有特定的法律定义的约束,学者们对于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认识,可以说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一)“经济犯罪就是在经济领域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
”[15](二)“一切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
”[16](三)“经济犯罪,乃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滥用经济交易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有关法规,足以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与干扰经济生活秩序的行为”。
[17] 此观点与林山田教授的观点十分接近。
(四)“经济犯罪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在从事非法的商品经济活动中,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因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8](五)“凡是违反经济法规,破坏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对外贸易管理、市场管理和财政、税收、金融与经济秩序,侵犯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破坏国家机关、经济部门之正常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