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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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计酬标准、工作计量、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具体情况,坚决防止以包代管。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实行全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等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可根据行业特点建立适合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实现实时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贵阳市农民工信息数据库。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筑府办发[2010]13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加强房地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动态监测,优化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房地产业新格局。

(五)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改进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整合原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审批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和办理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

(七)加强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区(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7]68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7【实施日期】2017.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7日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能够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我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水平。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要求,促进我省建筑企业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一线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职工遭受工伤后,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但是,建筑业职工特别是一线的建筑工人流动性大、变换频繁,难以按照固定职工定期参保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影响了部分一线建筑工人遭受工伤后的及时救治和补偿。

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难的问题,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103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可以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重点任务,要求各地抓好落实。

因此,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103号文的要求,分工协作,依法履职,督促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充分维护一线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应急管理局,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筑人社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工会,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贯彻国发〔2022〕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以“强省会”为引领,大胆闯、大胆试,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创新监管模式,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1.加强法律法规政策服务。

根据企业和劳动者的需求,公开发布政策清单、服务清单,提供有针对性和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宣传和政策咨询服务。

规范新就业形态信息发布管理,强化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全方位采集新就业形态政策和岗位信息,依托部门官方网站、行业部门数据平台、公共招聘网、筑人才APP等渠道定期进行发布。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筑建通〔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局、综保区开发住建局,各相关单位、企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docx2020年2月28日附件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相关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函[2020]5号)文件精神,确保在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要求,推动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促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稳定发展。

在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建筑领域(一)建筑施工1.推进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项目工程款支付监督工作(1)对于政府平台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督促政府平台公司与审计、财政部门积极对接,限期拟定还款计划,及时支付工程款。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6•【字号】筑府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在建筑、交通、水利、林业绿化、铁路、电力、通讯、矿山、能源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及受去产能改革影响的矿山企业,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重点建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深入开展“无欠薪企业”“无欠薪项目”创建活动,切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到2020年,在全市建立源头预防、数据监管、高效处置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努力实现我市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建立健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职工名册。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坚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在工程项目配备1—3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劳资员,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筑人社通〔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办法》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及时转发给管辖的用工单位,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2.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7日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黔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提高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标准执行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2015年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力争实现6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二)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

“十二五”期间,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为重点,结合国家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平方米,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5万套。

2013年底前,完成遵义市、铜仁市、黔东南州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以上。

(三)高标准建设示范小城镇和城市综合体。

2015年全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全部达到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其中30个省级示范小城镇达到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标准,2个以上示范小城镇列入国家级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名录,70个市(州)级示范小城镇达到省绿色小城镇标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筑府办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草拟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修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为方便使用,现将《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供内部使用)一、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贵阳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贵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市民族宗教事务委)贵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贵阳市监察局(市监察局)贵阳市督办督查局(市督办督查局)贵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贵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贵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市规划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贵阳市农业委员会(市农委)贵阳市水利局(市水利局)贵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贵阳市文化局(贵阳市新闻出版局、贵阳市版权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贵阳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贵阳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贵阳市林业绿化局(贵阳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贵阳市城市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贵阳市外事办公室(贵阳市侨务办公室、贵阳市港澳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市侨办,市港澳办)贵阳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贵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广电局)贵阳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贵阳市粮食局(市粮食局)贵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贵阳市物价局(市物价局)贵阳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市法制局)贵阳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贵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贵阳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人防办,市交通战备办)贵阳市档案局(市档案局)(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当前页码:1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
费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筑劳通[2009]14号
【颁布部门】贵阳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1-22
【实施时间】2009-01-22
【时 效 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文件精神,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4]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2009年度凡符合规定的破产、撤销、解散企业应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十年的医疗保险费,预留标准按2008年我市参保退休人员个人人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2068元/人·年执行。

特此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4号)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推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我们拟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电话:************联系人:刘洋吴朝忠附件:1、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2、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建设厅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附件1: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根据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含以承建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同。

)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为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应当覆盖到所有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

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筑府办通[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筑府办通〔2012〕10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鉴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和充实。

现将调整充实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文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邹杰(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杨天华(市棚户区城改办主任)成员:袁斌(市纪委常委、秘书长)杨俊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连生(市编委办副主任)周翔(市发展改革委常务副主任)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曹德青(市民族宗教事务委纪检组长)安陵(市监察局副局长)谭承忠(市督办督查局副局长)张洪溢(市民政局副局长)孔德全(市财政局副局长)肖建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会计师)陈茜(市国土资源局常务副局长)XXX(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袁红(市棚户区城改办副主任)李江生(市农委副主任)余波强(市林业绿化局副局长)姚红艳(市法制局副局长)吴德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冯晓伟(市规划局总建筑师)罗继荣(市审计局副局长)曾庆兴(市统计局副局长)王建中(市物价局副局长)周志勇(市国税局总经济师)冯光庆(市地税局总会计师)党庆云(贵阳警备区后勤部部长)王淑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权钧(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副主任)杜凌云(云岩区政府副区长)张松(南明区政府副区长)张建军(花溪区政府副区长)谢秩刚(乌当区政府副区长)XXX建(白云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陈云贵(小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罗杨(清镇市政府副市长)汤建祥(修文县政府副县长)胡勇(息烽县政府副县长)杨仁忠(开阳县政府副县长)宋旭升(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郭波美(金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强仕超(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黔府办发[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9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五日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近年来,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部分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渐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有效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现就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公共交通在我省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我省土地资源稀缺,群众收入水平总体不高,部分城市特别是贵阳等大中城市人口密集。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我省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城市交通资源利用效率、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筑府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02号)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移民开发局、水利局拟定的《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以及2006年7月25日全省第二次移民工作调度暨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会议的工作安排意见(附件1),为圆满完成全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目的和意义本次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包括我市中央直属猫跳河梯级、乌江渡、东风3座大中型水电水库和花溪、阿哈、松柏山3座大中型水利水库,涉及6个区(市、县)、40个乡(镇)、 255个村,近10万移民,其中:水电水库移民约9万人,水利水库移民约1万人。

关系到我市近10万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的社会稳定,关系到库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精神。

通过调查登记,全面摸清搬迁移民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现状人口的准确数据及人口结构,为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筑府办通[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贵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筑府办通〔2008〕7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帅文(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张彪(市政府副秘书长)魏金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小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杨彦峰(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刘晓渝(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惠志(市监察局副局长)张海涛(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赵凯(市总工会副主席)韩治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马兴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常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杨亚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姚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成员:陈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玉琪(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林东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唐兴伦(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冯亚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和平(市科技局副局长)卢祝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肖昂(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涂必忠(市建设局常务副局长)林佳雪(市交通局总工程师)郑勇(市水利局副局长)荆子亚(市农业局副局长)王建中(市林业绿化局副局长)姜玉学(市商务局机关党委书记)杨亚林(市文化局副局长)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吴德刚(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陆健(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贾毅(市广播电视局党组副书记)郭国栋(市规划局副局长)于建新(市城市管理局常务副局长)于泉(市房地产管理局总工程师)刘阳光(市旅游事业局副局长)尹国安(市粮食局副调研员)陈显福(市体育局调研员)朱启樯(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宋晓东(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副局长)王兵(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俞洋(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杨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晟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先清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性太(市气象局副局长)刘建平(贵阳日报社副总编辑)史邱林(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副主任)杨越东(市工业投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XXX建(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杨国华(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赵兵(金阳建设公司总经理助理)汤慧勇(云岩区政府副区长)汤辉(南明区政府副区长)常文松(小河区政府副区长)曾明强(花溪区政府副区长)茅爱华(乌当区政府副区长)杨海(白云区政府副区长)罗扬(清镇市政府副市长)王雄飞(修文县政府副县长)罗晓斌(开阳县政府副县长)李华斌(息烽县政府副县长)陈凡(金阳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行业安全管理办公室。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筑府办发〔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发〔2018〕4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1日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8〕28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全程代办服务是指依托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代办服务窗口),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无偿代办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市、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均应在本级政务大厅设立代办服务窗口,形成市、区(市、县)两级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代办服务工作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代办服务工作人员可通过向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也可通过协调各级投资促进部门,由政务大厅现有“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兼任。

第四条代办范围。

贵阳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市政公用服务事项,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窗口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窗口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统计财会【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8]116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7.14【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财政局《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四日贵阳市关于对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独子户家庭地位,改善农村独子户家庭经济状况,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筑党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独子户提前兑现奖励扶助金是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我市已设立“关爱女孩奖”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进行奖励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农村独子户家庭实际问题,由政府通过发放奖励金的办法,对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独子户家庭给予奖励,解决农村独子户家庭的生产生活困难,引导其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开展此项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独子户家庭的地位,使农村独子户家庭在经济上得到实惠,切实转变广大农民群众生育观念,进一步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为我市建立更加完备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进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筑府办通[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筑府办通〔2008〕4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中的作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有资产进行调查统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查统计的范围及数据要求全市本级财政和各区、市、县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和管理的国有资产。

具体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投资所建市政基础设施等资产(包括已转固、未转固的项目);企业国有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调查统计数据以2007年末的数据为准。

二、调查统计的时间安排2008年6月1日-6月20日。

其中:6月15日前,各责任单位将调查统计汇总结果报市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20日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调查统计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和汇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二)全市政府投资所建市政基础设施等资产调查统计和汇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配合责任单位: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林业绿化局、金阳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三)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和汇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配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成立市政府开展全市国有资产调查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申振东(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青(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胡海燕(市财政局局长)田伟(市国资委主任)单建星(市发改委主任)成员:任筑江(市建设局局长)班午林(市城管局局长)沈可定(市国土局局长)孔祥忠(市水利局局长)钟汰甬(市交通局局长)向阳(市农业局局长)王守超(市林业绿化局局长)郭华玲(市科技局局长)李秉中(市教育局局长)王春雷(市文化局局长)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杨彦峰(市乡企局局长)王鲁黔(市粮食局局长)强仕超(市建投公司董事长)朱志刚(市财政局副局长)刘灵芝(市国资委副主任)丁旭东(云岩区政府区长)张曦(南明区政府区长)田平(花溪区政府区长)李志鹏(乌当区政府区长)黄昌祥(白云区政府区长)韦鸿宁(小河区政府区长)刘军(清镇市政府市长)石洪(修文县政府县长)黄秋斌(息烽县政府县长)李泽(开阳县政府县长)张志祥(金阳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朱虹(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杨青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朱志刚同志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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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贵阳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06]151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6.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贵阳市建筑企业务工
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15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建设局拟定的《贵阳市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阳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方案
为预防和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贵阳市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建立和实行贵阳市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凡在我市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应按本规定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本市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不含住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三、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造价的3%缴纳。

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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