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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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臵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臵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臵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臵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 1.8 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臵,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 米;

(二)南北向布臵,面宽小于或等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0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24 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 15 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 13 米;大于 15 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臵,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东西向平行布臵,间距不得小于

20 米。

十、增加“城市主干道两侧建设项目,临道路一侧不得设臵开放式阳台和修建实体围墙。”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一、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规定执行。

十二、增加“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中高层以下、高层以下的表述均含本位数。”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十三、第六十条修改为: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至2008年2月1日前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按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实施,2004年4月1日以前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还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以及本规定重新公布之日起新报建的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依序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十四、删除•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的内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附表八依序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

十五、附表七修改为:

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

十六、增加“ 13 、架空层:指在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臵

的无任何结构围护的建筑层,架空层层高应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架空层只能设臵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绿地、休闲空间,为业主终日免费开放,不得设臵经营性质项目”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 13条名词解释。

十七、增加第“14 、结构(设备)转换层:指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的结构(设备)转换。单独设臵结构(设备)转换层时,层高应小于 2.2 米。”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一第 14 条名词解释。

十八、•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 2 条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修改为:

(1)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国家标准执行;

(2)入户花园、封闭式阳台均按国标 GB/T50353-2005 中阳台/2 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3)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设高度大于 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可以不计算建筑面积;

(4)地下室、高出地面小于 1.5 米的半地下室且一面临空层高小于 2.2 米的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小于 2.2 米的吊脚架空层、高度小于 2.2 米的夹层及结构(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十九、增加“层高小于 2.2 米的结构(设备)转换层及无结构围护的吊脚架空层,建筑物底层或塔楼首层高度大于4.2 米小于 4.8 米无结构围护用作通道、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用途的架空层,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4)项。增加“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作为•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附录二第3条计算规则“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的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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