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是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限额是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本办法所指的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行业限额设定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等因素。
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
第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信贷业务的条件,包括AA+级(含)以上客户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要求一级分行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
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市场风险的全面管理,有效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以及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规范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x银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或者产品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x银行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x银行进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要遵循“合理设定、严格执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告”的原则:(一)“合理设定”原则,即要兼顾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的发展需要,设定市场风险限额。
(二)“严格执行”原则,即要严格遵守限额管理的要求,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动态管理”原则,即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限额的执行情况,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
(四)“及时报告”原则,即要及时将限额执行的情况向风险管理部门、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和经总行授权开展本外币资金交易和投资业务的一级分行及境外分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总行高级管理层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直接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请董事会或其授权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二)监督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每年向董事会报告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管理情况和执行情况。
(四)批准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
(五)批准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承担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包括:(一)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包括:具体办法、流程、计量标准等。
(二)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
(三)提出、审查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银行业信贷业务尽职管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减少信贷风险并保护银行业的安全稳定,以及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做到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以及合理利润最大化,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求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的信贷风险限额。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查,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四条本办法所设信贷风险限额,是为了规范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信贷业务,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二章信贷风险限额的设定第五条借鉴国内外先进银行业管理模式及实践经验,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设定信贷风险限额,对于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所设限额,制定相应的信贷业务规划,并通过内部审查和监管机构的审核,确保风险可控,并达到合理的利润目标。
第七条信贷风险限额的计算,要考虑以下因素:1.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风险评估等级;2. 风险暴露度、信贷质量和资本充足程度;3. 风险传递、资产负债表和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制定信贷风险限额计算方法,包括一般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严格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以及紧急情况下的风险限额,以应对不同的风险形势和业务需要。
第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等方式,对信贷风险限额进行监控和管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交风险报告,对于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报告。
第三章信贷风险限额的执行第十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制定信贷业务的合同、政策、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信贷业务正常运作,并且在执行信贷风险限额方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信贷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业务风险限额(以下简称风险限额)管理是指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本行年度经营计划,对行业等关键性指标设臵风险限额,并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三条风险限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前管理原则。
根据全行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及风险偏好事前设定风险限额指标。
(二)动态管理原则。
实时监测限额指标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根据有关批准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三)综合管理原则。
对信贷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管理,实行风险限额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综合管理。
(四)全面管理原则。
风险限额管理分步实施,管理目标应逐步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限额管理应逐步涵盖信贷对象、区域、行业、产品、客户等资产组合层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为加强风险限额管理,总行成立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国际业务部、授信评审部、计划财务部、科技信息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信贷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年度经营计划及经济资本配臵偏好,审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审定风险限额实时调整方案;(三)负责推动建设风险限额管理技术平台;(四)负责指导和推进建设风险限额管理体系。
第六条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银行部、零售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职责(一)配合风险管理部拟定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职责(一)按照风险限额审慎受理审批;(二)对调整本业务条线风险限额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当某项风险限额大于或等于90时,应提高审批条件;(四)负责分管业务条线信贷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五)配合风险管理部拟订年度风险限额管理方案;(六)指导、培训和检查业务条线遵循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建立风险迁徙信息快速上报通道,提升风险处置的决策速度,确保风险信贷资产能及时、准确地识别与化解,不断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促进全行信贷业务快速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风险预警范围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制度是指通过对信贷客户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信贷资产的风险征兆,并对预警信贷资产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工作制度。
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包括业务风险预警和管理风险预警,其中业务风险预警含个人类客户和公司类客户的表内及表外信贷业务风险预警。
第三条业务风险预警具体包括:信贷业务到期前30天预计不能按时归还预警、借款人发生重大事项预警、借款企业或关联企业经营管理异常变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预警、借款人与银行合作关系变化预警、企业财务指标异常变化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预警和涉及担保预警等。
具体预警信息参照附件《风险预警信息分类表》。
第四条管理风险预警具体包括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贷款预警、违规发放贷款预警、贷款发放未落实有关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预警等。
第三章风险预警信息来源第五条风险预警信息来源(一)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获得信息: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提出预警信息;信贷资产检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经分析或对贷款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后,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预警信息;上级行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预警信息等。
(二)通过其他方面获得信息:通过相关媒体报道、以及其他渠道获得信息。
第四章风险预警级别第六条风险预警根据风险因素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程度,建立分级预警机制。
具体划分为:轻度风险预警、中度风险预警和高度风险预警。
第七条轻度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各类因素,有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八条中度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危及信贷资产安全各类因素较为严重,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第九条高度风险预警是指存在危及信贷资产安全各类因素严重,极可能出现风险贷款。
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根据监管部门及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信贷风险限额(以下简称“行业限额”)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本办法所指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第五条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
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可承受范围内,防止系统性行业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均衡,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
在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基础上,合理配置行业限额,推动落实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
(三)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
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第二章行业限额设定第六条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三)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四)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五)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六)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七)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
第七条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的风险管理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信贷服务。
本文档将概述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
2. 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应通过综合评估来确定信贷业务涉及的风险,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测。
- 风险防范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以控制信贷风险的发生和发展,降低信贷损失。
- 风险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掌握信贷风险的动态,向监管机构和管理层报告相关信息。
- 法律合规:商业银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贷业务合规运作。
3. 具体措施商业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应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客户信用评估: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包括评估客户的信用历史、还款能力、抵押品质量等因素,以减少信贷违约风险。
- 风险分散:商业银行应通过分散投放信贷资金,降低信贷集中度,以避免单一客户或行业的信贷风险对商业银行造成较大损失。
- 风险留存与转移: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准备金,同时可以通过保险等方式对信贷风险进行转移。
- 监测与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信贷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向监管机构和管理层提供相关报告。
4. 结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管理规范,通过遵循基本原则和采取具体措施,商业银行可以有效识别、控制和监测信贷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模版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信贷业务风险预警管理工作,有效应对信贷风险,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信贷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房屋贷款、个人车辆贷款等。
三、风险预警指标的设定
(一)信用风险
1.企业贷款
(1)逾期贷款情况,包括逾期本金和利息;
(2)企业还款能力的变化,如收入、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
(3)企业负债情况,包括债务占比、还款压力等;
(4)企业发生重大事件,如被立案查处、行业变革等。
2.个人消费信贷、个人房屋贷款、个人车辆贷款
(1)消费者的还款能力变化,如收入、就业状况、负债情况等;
(2)消费者信用记录变化,如征信记录、欠款记录等。
(二)市场风险
1.实物商品质量问题、价格波动等;
2.利率、外汇汇率等变动对贷款收益的影响。
(三)操作风险
1.管理失误,如信贷审批、资料审核等环节存在的不当操作;
2.内部控制失误,如不当管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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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中的信贷风险控制方法
银行工作中的信贷风险控制方法信贷风险是银行在授信过程中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之一。
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利益,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方法。
本文将介绍银行工作中常用的信贷风险控制方法,包括风险评估、担保要求、授信额度管理以及监控和追踪等。
一、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银行在贷款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分析,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以及贷款的条件和利率等。
银行可以通过借款人的信用报告、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信息来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风险水平。
此外,银行还可以利用定量模型和风险评估工具来辅助判断客户的信用风险。
二、担保要求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以降低贷款违约的风险。
担保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有价值的资产,如房产、股票等。
担保物可以在借款人违约时作为银行的抵押品或强制执行的对象,保护银行的权益。
三、授信额度管理银行在授信时需要设定客户的授信额度,以控制风险的扩散。
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借款目的等因素来评估和确定合适的授信额度。
此外,银行还需要进行定期的额度管理和审查,根据客户的还款情况和信用风险状况来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
四、监控和追踪银行在贷款发放后需要进行风险监控和追踪,以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监控风险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如果发现存在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银行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或追偿。
此外,银行还需要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调整,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总结在银行工作中,信贷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通过风险评估、担保要求、授信额度管理以及监控和追踪等一系列风险控制方法,银行可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
银行应该持续改进和完善信贷风险控制方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风险挑战。
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一、前言信贷风险是银行系统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控制,会对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运营稳定性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银行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至关重要。
二、信贷风险的定义信贷风险是银行在进行贷款业务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它是指银行贷款的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由此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信贷风险的表现形式包括违约、拖欠、拒绝还款、破产等。
三、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制定应符合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制定的管理办法应概括全行业的信贷风险控制管理。
2.风险导向原则:制定的管理办法应以风险管控为核心,依照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回溯、纠错的程序化管理进行。
3.合规性原则:制定的管理办法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银行业的规范、标准和行业惯例。
4.适用性原则:制定的管理办法应能适应不同类型银行的经营环境、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
四、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内容信贷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银行应建立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组织架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应设立信贷审查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审查和控制贷款风险。
2. 信贷业务准入和审查管理银行应建立贷款准入和审查管理制度,规定贷款业务的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贷款业务准入和审查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风险评估和定价管理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评估和信贷定价管理制度,确保贷款的定价合理,并根据客户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的利率等贷款条款。
4. 风险监测和控制银行应建立风险监测和控制制度,定期开展贷后风险监测,发现和掌握贷款风险动态,及时预警和处置高风险贷款。
5. 风险回溯和纠错银行应建立信贷风险回溯和纠错制度,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回溯,总结分析贷款风险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及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偏差和不足。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第一篇: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某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对于宏观产业政策、行业政策风险实行定期(不定期)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部门每半年预警一次。
对贷款期限内客户出现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异常情况由各层面贷后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风险提示。
二、预警信号风险提示(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1、客户关键人员如经营决策人员、主要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失踪或无法联系;2、客户拒绝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3、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如隐瞒资产、债务或抵(质)押品真实情况;4、客户无恰当理由突然改变会计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旧计提方式、存货计价方式等;5、客户无正当理由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6、客户的竞争者、供应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的负面评价,以及媒体的负面报道;7、客户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之间借新还旧;8、客户频繁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9、客户卷入法律纠纷;10、客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经历。
(二)企业业主及主要股东个人的风险预警信息1、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2、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或在国久开设分支机构;3、被公众媒体披露的其他不端行为;4、社会公众对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品质、行为反映不良;5、客户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个人纳税额大幅度下降。
(三)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1、客户在银行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2、对授信的长期占用;3、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4、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5、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存款情况的电话;6、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四)客户管理层或关键技术人员变化的信号1、关键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行为异常;2、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3、主要业务频繁变化;4、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5、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7、不遵守授信承诺;;8、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9、缺乏技术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
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确保表内外信贷业务及资金业务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构建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职责划分、控制要求、控制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信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董事会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负责审批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等;(二)负责确定本行可以承受的总体信用风险水平;(三)负责督促高管层采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四)负责监控和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第六条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信用风险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拟定具体的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二)负责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信用风险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监督有关部门信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监事会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负责与董事会及风险和关联交易等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全面了解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跟踪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完善内部控制所做的相关工作,检查和调研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信用风险管理政策等行为。
(二)负责处理好与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扩展对信用风险管理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对本行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八条行长及高级管理层的信用风险管理职责:(一)负责执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二)负责组织制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负责了解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并确保本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的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信用风险。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低风险信贷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增强我行业务竞争力,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信贷业务,是指借款人采用特定的担保方式或特定交易结构,当其违约时,贷款行通过处置担保物、追偿保证人或追偿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的第三方能够及时、足额保障债权实现,从而不直接承担违约损失的情形下为借款人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个人客户。
第四条低风险信贷业务包括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和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低风险担保信贷业务是指以合法、足值、有效,且价值稳定、能及时变现的质押担保,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交易结构信贷业务是指客户在我行办理的由特定金融机构或有良好偿付能力的第三方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特定金融机构指经我行有权审批人认定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八条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须符合我行相关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应遵循“严格限定范围,优化业务流程、防控操作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低风险担保方式的范围第十条我行认可的信贷业务低风险担保方式具体包括:(一)客户以足额保证金担保的;(二)客户以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质押和中央银行发行的票据质押的;(三)客户以我行或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亚洲”)、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本外币单位定期存单或个人定期存单质押,其中如使用工银亚洲开具的存单的,应符合我国监管法规;(四)客户以我行或工银亚洲、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以及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五)总行贷审会认可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十一条以低风险担保方式办理的信贷业务,质物- 2 -币种与办理的信贷业务币种不同的,质押率应能覆盖汇率风险,做好汇率避险安排,并审慎办理。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规范XX银行1流动性风险管理,确保XX银行日常业务的正常展开,保障支付,防范流动性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XX 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3.定义流动性风险限额是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流动性风险偏好,为防止银行过度承担流动性风险,而设定的一系列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程度的关键指标及阈值。
4.职责与权限1本办法所称XX银行均指XX银行集团。
— 1 —— 2 —5.政策5.1限额体系设计考虑因素。
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体系,规范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
在设计限额体系时,考虑的因素包括:5.1.1流动性风险偏好。
全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是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出发点,我行应在流动性风险偏好框架内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指标体系。
5.1.2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
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计划包括我行当前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资本净额及— 3 —质量,以及对上述因素的未来规划和预测等。
5.1.3管理水平。
管理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的计量水平、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水平和流动性风险限额的应用程度等。
5.1.4银行其他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设置流动性风险限额时,我行应同时考虑面对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对流动性的影响。
5.1.5未来流动性风险趋势。
基于我行当前所面临的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和市场因素等,对上述因素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等。
5.2管理原则。
我行在进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合规、统一标准、分类管控、适时调整”的原则。
5.2.1依法合规原则,是指在制定和执行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时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2.2统一标准原则,是指在制定流动性风险限额体系过程中,流动性风险限额的主管部门应对限额的指标定义、适用范围、计算方法达成统一标准,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形成对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统一认识,并严格执行本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要求。
银行信贷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信贷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贷风险管理是依据有关事前设置的风险监控指标和风险预警信号,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贷款资产风险分类,综合评估贷款资产质量状况,监测全行或地区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监控措施,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风险是指信贷业务中因信用风险或其他内外部不确定因素,致使我行信贷资产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处置我行信贷风险,应遵循“实时监控、预警报告、及时处理、稳妥果断”的原则,各单位应依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助配合化解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除消费贷款、银承贴现和贷记卡之外的授信业务,消费贷款、银承贴现和贷记卡业务依照相应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第六条组织设置为及时、稳妥处理我行信贷风险,总行及各一级支行设立信贷风险处理组织机构。
(一)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下称:总行领导小组)是我行信贷风险处理的指挥决策机构,由总行信贷主管行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公司银行部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总行信贷风险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总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贯彻总行领导小组的信贷风险处理方案,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分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公司银行部门、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人员。
(三)一级支行信贷风险处理小组一级支行信贷风险处理小组(下称:支行处理小组)是一级支行信贷风险处理的指挥决策及执行机构。
由信贷主管行长担任组长,信贷管理部门经理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常设组员和临设组员两部分。
X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XX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市场风险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第10号),以及《XX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风险限额系指本行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对交易账户中具体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组合,按照关键风险指标设置的风险暴露上限或下限。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账户项下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三条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系指运用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工具(如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等),将市场风险承担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通过限额管理避免和降低或有损失的产生,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报告、调整和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通过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建立可量化的限额指标,传导本行市场风险偏好,对市场风险暴露状况进行识别与衡量,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基本原则(一)可行性原则。
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必须是现实可行的,同时能反映风险与收益关系。
(二)适用性原则。
根据管理需要,结合不同业务特点及风险特征,采用不同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进行管理。
(三)统一性原则。
交易账户市场风险限额体系实行全行统一管理。
(四)有效性原则。
市场风险限额指标的选择应与市场风险计量水平相适应,并通过清晰的授权确保有效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市场风险水平,审议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评判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第七条金融市场部(一)负责拟定市场风险限额方案和控制目标,提交本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严格执行市场风险限额;(二)负责按资产组合、金融工具类型,将拟定的限额指标进行报备;(三)定期向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报告部门限额的执行情况;(四)负责拟定超限额处理方案,经批准后执行;(五)提出全行市场风险限额调整建议和新产品、新业务市场风险限额建议。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一)负责拟定全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政策;(二)审核金融市场部提交的市场风险限额指标后,报计划财务部;(三)参与执行市场风险限额管控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独立监测、预警和报告等工作;(五)参与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六)负责定期对限额使用情况、限额审批和授权进行监查。
行业信贷限额管理制度范本
行业信贷限额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业信贷风险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业信贷限额管理是指对公司所属行业的客户进行信贷额度控制,以降低信贷风险,保障公司信贷资产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行业客户进行的信贷限额管理,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二章信贷限额管理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政策,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风险状况,制定各行业的信贷限额。
第七条信贷部门应根据行业信贷限额,对客户的信贷申请进行审批。
对于超过行业信贷限额的客户,需提交至信贷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八条信贷部门应按照信贷限额对客户进行信贷额度控制,确保客户信用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九条信贷部门应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根据客户信用评级调整信贷限额,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条信贷部门应建立行业信贷限额管理制度,定期对行业信贷限额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信贷限额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行业信贷限额管理的信贷人员,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内部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
第十二条对于故意规避行业信贷限额,导致信贷风险的客户,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客户立即偿还贷款本息;(二)暂停客户的一切信贷业务;(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客户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公司全体信贷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信贷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提交公司领导层解决。
第十五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政策的变动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信贷部门应在公司内部进行广泛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信贷人员熟悉并遵守行业信贷限额管理制度,切实降低信贷风险,保障公司信贷资产安全。
银行行业信用限额管理制度
银行行业信用限额管理制度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一直承担着向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支持的重要职责。
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中,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为了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引入信用限额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意义、目的、内容、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意义和目的1. 意义信用限额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客户授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信用限额管理制度,银行可以明确客户的信用额度,避免授信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同时,信用限额管理制度也可以为银行提供决策依据,促使银行更科学地配置信用资源,提高信用利用效率。
2. 目的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规范信用业务管理,提高信用业务风险管理水平,确保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通过信用限额管理制度,银行可以实现对客户授信行为的审慎性、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的全面掌控。
三、信用限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内容(1)建立信用评级体系: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以确定其信用资质和信用风险水平。
(2)确定信用限额:在客户的信用评级基础上,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其信用限额,明确各客户的最大可用信用额度。
(3)监控和管理信用使用: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使用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信用使用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预警信用风险。
同时,银行也应加强对信用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客户符合信用使用要求,并确保信用额度的合理使用。
(4)风险控制和处理:银行应建立风险控制和处理机制,对于超额使用信用、违规使用信用或可能出现违约风险的客户,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并积极处理信用风险事件。
2. 要求(1)客户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银行应根据客户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客户进行客观、全面的信用评级,确保评级结果合理准确。
(2)信用限额的合理确定:银行在确定客户信用限额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信用限额。
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XX银行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公司类客户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工作效率,促进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一)交存100%保证金的信贷业务(含准全额保证金信贷业务)、XX银行本机构定期存单质押、XX银行本机构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及凭证式国债质押。
(二)XX银行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含本息)质押的信贷业务。
(三)由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做质押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
(四)银行信用支持与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1.符合央行和XX银行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2.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出口议付;3.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信用证项下贴现和应收款买入业务;4.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境内外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全额担保的信贷业务;5.总行核定的金融机构额度内的银行委托保函。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所辖分支行申请办理的公司类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
第四条办理公司类低风险信贷业务,经办行必须核实客户以下情况并向审批机构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贷款证或贷款卡复印件及客户贷款卡查询结果;(二)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办理业务的决议或授权文件;(三)客户上年财务会计报表及近一期财务会计报表;(四)真实有效的单据,即申请授信业务所提交的用于缴存保证金、质押、或证明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相关单据真实有效。
(五)核实权利归属真实性,保证金及质押存单的资金足额来源合法正当,一旦客户违约,我行对于处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具有优先权,并且可以对抗第三方。
农商银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是指用于有效控制金融产品市场风险损失的限定额度值,是本行市场风险偏好的具体量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是指本行根据风险偏好和风险政策对市场风险指标设置限额,并据此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市场风险限额种类、市场风险限额设定、市场风险限额监控、市场风险限额调整以及市场风险超限额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高级管理层及其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一)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确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架构和体系;(三)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设置;(四)审批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审阅市场风险限额报告;(六)审批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高级管理层权限内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办法;(二)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三)监控市场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四)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五)编制市场风险限额相关报告;(六)沟通、监控市场风险超限事宜;(七)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八)高级管理层要求完成的其他有关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事项。
第七条本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市场风险限额管理协助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协助审核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
第八条本行市场风险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拟定市场风险限额设置;(二)提出市场风险限额调整申请;(三)编制市场风险超限处理方案;(四)在既定市场风险限额内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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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行业信贷风险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促进信贷结构优化,防范行业集中度风险,合理均衡风险与收益,根据监管部门及XX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信贷风险限额(以下简称“行业限额”)指综合考虑我行资本状况、风险偏好、业务发展战略以及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等因素,在风险计量基础上确定的、一定时期内我行能够且愿意承担的行业信贷风险额度。
本办法所指行业限额管理是指运用组合风险管理工具,以行业信贷资产风险及收益计量、分析为基础,设定、配置行业限额,并对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控制和报告的动态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行业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行业信贷政策分类标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机构法人本外币贷款及表外业务垫款,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除外。
第五条行业限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相结合。
将风险控制在我行可承受范围内,防止系统性行业风险,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合理均衡,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优化与资本约束相结合。
在满足资本充足要求基础上,合理配置行业限额,推动落实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计划,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调整。
(三)弹性引导与额度管控相结合。
实行“扶优限劣”的策略,对维持、压缩和退出类客户实行刚性约束,给予支持类客户较充分的信贷空间。
第二章行业限额设定
第六条按年确定设限行业,并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判断相结合的方式设定行业限额。
设限行业的选取及限额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济周期规律与行业生命周期性变化;
(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产行业发展规划;
(三)我行业务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前景;
(四)我行风险偏好与行业风险调整收益;
(五)行业信贷结构与行业风险控制水平;
(六)同业信贷投放情况与我行竞争能力;
(七)重大事件对产行业发展的深度影响。
第七条行业限额分为指令性限额和指导性限额两种类型。
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管控,相关信贷业务要在限额控制目标内,原则上不得突破限额办理;指导性限额实行额度引导,总行对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分行依据限额提示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调整行业信贷结构。
第八条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业务发展战略及风险偏好,按年编制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统一限额管理政策,确定设限行业、限额类型、设限额度、区域配置以及限额使用节奏等内容。
第九条年度行业限额设定流程为:风险管理部拟订设限行业及设限依据→客户部门提供行业信贷投放总量及区域配置需求→风险管理部拟订限额额度及年度管理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总行高管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指令性限额区域配置。
参考区域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策略、区域信贷资产质量、客户结构和分行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可根据需要将指令性限额配置到一级分行,或划分城市业务限额和县域业务限额。
第十一条指导性限额原则上不配置到分行,由总行统一监测、集中控制。
第十二条限额使用节奏。
总行可依据全行信贷投放节奏安排及风险管理需要,明确行业限额在年度内各时段的使用节奏,有效控制设限行业的信贷投放进度。
第十三条年度行业限额调整。
行业限额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可结合行业信贷投放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适度调整。
全行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总行客户部门提供限额调整需求,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配置到一级分行的年度行业限额调整,由分行风险管理部将调整需求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商有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章行业限额使用
第十四条指导性限额实行“明确总量、全行统筹、监测评价、风险提示”的管理方式,原则上相关信贷业务应在设定的限额内办理。
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指导性限额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测、评价和风险提示,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风险提示合理掌握信贷投放节奏。
第十六条指令性限额实行“额度约束、年度控制”的管理方式,相关信贷业务须在行业限额内办理。
确需突破限额办理的,可使用临时性限额,并将临时性限额使用情况按月向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临时性限额额度不超过本行业本季度内能收回的贷款金额,季末压回,确保本行业贷款季末、年末不超过年度设限额度。
(一)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提供辖内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二)未配置到一级分行的指令性限额,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提供本行业季度内贷款的可回收情况,总行风险管理部核定临时性限额额度,并录入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使用临时性限额办理的信贷业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客户;
(二)符合信贷准入政策的总行级核心客户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一级分行要按限额使用节奏,合理控制设限行业贷款投放进度。
确需突破指令性限额使用节奏办理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核。
第四章监控与预警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和要求,总行风险管理部研究并完善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科技部门依据需求开发限额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限额管控的系统制约。
第二十一条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要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报告;按月监测、按季通报,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业限额设置黄色和红色预警指标。
行业限额使用率(限额使用率=(时点行业贷款余额-年初行业贷款余额)/年度行业贷款限额×100%)达到90%时,启动黄色预警管理,行业限额使用率达到100%时,启动红色预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指令性限额黄色预警管理。
(一)全行限额出现黄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分析全行行业限额管理情况,发出风险预警提示书。
(二)分行限额出现黄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分行风险管理部按旬监测行业限额变动,按月向总行报告限额使用管理情况。
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在信贷业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限额使用条件,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节奏。
第二十四条指令性限额红色预警管理。
(一)全行设限行业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警示超限风险,根据风险管控需要向高管层报告行业限额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信贷管理部应优先审查符合临时性限额使用条件的业务,在批复中提出限额管理要求。
(二)分行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分行要提高客户准入条件,暂停办理不符合临时性限额使用条件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指导性限额预警管理。
指导性限额出现红色预警信号时,风险管理部应根据风险管控需要进行风险提示,信贷管理部门应视情况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条件。
第二十六条各行要将行业限额执行情况逐步纳入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中,按季通报。
临时性限额季末不能压回或不符合规定条件超限额发放贷款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将视超限程度和风险状况,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行业限额管理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风险管理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行业限额管理办法、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行业限额调整方案以及行业限额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行业限额管理政策、办法;
(二)设计、优化行业限额计量模型及限额分配方法;
(三)拟订、下达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四)核定临时性行业限额及分行超限审核;
(五)牵头组织年度行业限额的调整;
(六)对行业限额进行监测、预警,考核评价限额执行情况;
(七)研究并完善行业限额管理系统业务需求,进行系统日常维护;
(八)牵头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尽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拟订行业限额管控配套的信贷政策,客户分类及行业统计标准;
(二)审查法人客户和贷款的行业归属;
(三)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四)配合开发、维护行业限额管理系统。
第三十一条授信执行部门职责:
(一)将行业限额管理与潜在风险客户贷款压降计划有效衔接,并督促分行落实到客户;
(二)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客户部门职责:
(一)提供行业信贷投放需求,结合行业信贷政策,将行业限额与客户名单制结合,落实限额配置和控制要求;
(二)提供设限行业的贷款回收情况;
(三)对客户、贷款行业归属进行初分,并将行业归属审批结果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四)参与拟订年度行业限额管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内控合规部门职责:
(一)根据行业限额管理要求,在年度信贷业务授权书中确定年度行业限额授权管理方案;
(二)组织对行业限额执行情况的内控合规检查。
第三十四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行业限额管理系统开发技术实施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