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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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91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特区经济建设和城乡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和广东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资源是指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深圳市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凡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山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水库、水塘等水工程的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珍惜、爱护水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均有权揭发、检举和制止。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水务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水利机构是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政监察机构,组织和培训水政监察人员;查处违反水法规行为,依法处理水事纠纷,保障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水政监察工作人员在依法处理水事纠纷时,为控制事态发展,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九条在市内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县(区)跨域开发利用水资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市水务局,会同城建、国土、计划、地质、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市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的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深水务[2009]35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深水务〔2009〕3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等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河道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保护河流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总体原则(一)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箱涵、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构筑物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

本市海堤上的新、改、扩建的跨、穿、沿堤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执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河道防洪标准、整治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影响河道水质和景观效果,不影响已建其他水务工程设施及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三)符合防洪(潮)规划的原则。

跨、穿、沿河构筑物,应满足规划防洪(潮)标准,其布置应充分考虑河道现状和今后综合整治工程措施(包括治河截污系统、生态景观建设等)的实施。

原则上不得在河道行洪断面中设置碍洪构筑物,若确因结构需要在行洪断面中设置构筑物并引起洪水位壅高,则应采取断面补偿的方法拓宽行洪断面,避免水位壅高,不得降低河道现有防洪(潮)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2007年4月19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预算安排、执行监督等工作。

2.2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2.3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与分配3.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3.2 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向。

3.3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

3.4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4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5.1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5.3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实、查处。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7•【字号】深府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979—2015年)的通知深府规〔2017〕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的要求,市政府对1979年深圳市设立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291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为两类,第一类《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等2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二类《关于停止执行“深革发〔1981〕117号”文的通知》(深革发〔1981〕200号)等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一、第一类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74件)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4号)2.关于取消市卫生系统收取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的通知(深府〔1992〕144号)3.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83号)4.关于保护朱坳山雷达站,制止在朱坳山山底挖土取石的紧急通知(深府〔1993〕420号)5.关于加强我市东部岸线集装箱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440号)6.关于中央各部委各地政府驻深圳办事机构人员办理深圳市集体工作户口的通知(深府办〔1993〕98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结合民用建筑建设公民防护地下室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231号)8.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4〕119号)9.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5〕2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6〕123号)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公告(1996年2月27日)12.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深府〔1997〕63号)13.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14.关于深圳市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215号)15.关于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7〕235号)16.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深府〔1997〕246号)17.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18.印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实行税收先征后返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5号)19.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深府〔1998〕91号)20.转发市文明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俱乐部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166号)21.关于加强对进出我市异地出租小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办〔1998〕63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5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2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屋顶美化绿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96号)25.关于印发东门商业步行街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1999〕95号)26.批转深圳市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00〕43号)27.关于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的通知(深府办〔2000〕47号)28.关于印发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28号)29.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的通知(深府〔2001〕94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1〕186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32.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深府〔2002〕148号)33.转发深圳市处理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工作程序》的通知(深府办〔2002〕41号)34.关于落实广东省政府向深圳市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2〕83号)35.转发市城管办关于全面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2〕114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2〕122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38.批转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8号)3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3〕136号)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2004年1月6日)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城市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深府〔2004〕48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73号)43.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92号)4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45.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68号)4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4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48.关于印发深圳市融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1号)49.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深府〔2005〕11号)50.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3号)51.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64号)5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7号)54.关于印发《深圳市清理整治采石取土恢复生态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5〕71号)5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92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深府〔2005〕137号)57.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175号)58.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0号)59.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交接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43号)60.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92号)6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98号)62.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05号)6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64.关于调整水务行政执法权的决定(深府〔2006〕114号)65.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66.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6〕140号)67.关于印发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147号)6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69.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维护费及电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193号)7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的通知(深府〔2006〕213号)71.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6〕247号)72.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深府〔2006〕258号)73.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74.印发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有关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6〕60号)75.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6〕72号)76.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13号)77.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6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181号)79.关于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下阶段安排的通知(深府办〔2006〕189号)80.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194号)81.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7〕153号)82.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深府〔2007〕248号)83.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84.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31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1号)8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68号)87.关于加强深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深府办〔2007〕183号)88.关于印发深圳市梧桐山风景区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184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90.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49号)91.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免费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深府〔2008〕74号)92.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55号)93.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57号)94.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65号)96.关于印发《深圳市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170号)97.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80号)98.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99.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15号)100.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10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深府办〔2008〕41号)102.关于印发深圳市村级自建供水设施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8〕88号)103.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深府办〔2008〕91号)104.关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光明新区供水管网建设投资和维护管理的意见(深府办〔2008〕97号)105.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2号)106.关于原基建工程兵退休人员一次性慰问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17号)107.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检测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府办〔2008〕122号)108.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30号)109.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09〕6号)110.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111.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9〕107号)112.关于印发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180号)113.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府〔2009〕203号)114.关于印发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等三所研究生院机构编制和办学投入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206号)115.关于印发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38号)116.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117.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09〕5号)118.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构建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9〕12号)119.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15号)120.关于我市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大专待遇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9〕24号)121.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37号)122.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09〕43号)123.关于印发鹏城杰出人才奖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9〕73号)12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综合整治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74号)125.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坚决制止违法抢建的通知(深府办〔2009〕82号)126.关于印发深圳市无人认领遗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9〕119号)127.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深府〔2010〕4号)1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处理有关房地产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8号)129.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29号)130.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131.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求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132.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133.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134.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21号)135.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136.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137.关于推进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排水管网市场化运营的意见(深府〔2010〕190号)13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94号)139.关于授权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通知(深府函〔2010〕42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市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的通告(2010年12月1日)141.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行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0号)142.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卫生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3号)143.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144.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91号)145.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99号)146.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147.转发深圳保监局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08号)148.转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10〕111号)149.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5号)150.关于印发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1〕37号)151.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深府〔2011〕44号)152.关于印发深圳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48号)15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1〕92号)154.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120号)155.关于印发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124号)15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28号)157.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35号)158.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77号)159.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160.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1〕210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装箱中转站及道路运输管理的通告(2011年4月8日)162.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163.关于规划土地监察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若干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1〕37号)164.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0号)165.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166.关于印发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8号)16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84号)168.关于推进我市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的通知(深府办〔2011〕90号)169.转发深圳证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96号)170.关于做好驻深部队异地退役士兵返深入户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1〕102号)17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1号)172.关于印发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46号)173.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12〕50号)174.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175.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176.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3号)177.印发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4号)178.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25号)17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意见(深府〔2012〕128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2〕137号)18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43号)18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的通知(深府〔2012〕145号)183.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35号)184.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2〕40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2〕53号)186.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深府函〔2012〕99号)187.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78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189.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3号)19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191.关于印发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19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9号)193.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市预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泥头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58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学院建设发展的意见(深府〔2013〕25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3〕53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3〕64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总体及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2013〕66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99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19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120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122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1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3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20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5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8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3〕29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前海e站通服务体系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3〕22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捐赠促进高等学校发展的意见(深府函〔2013〕11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院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函〔2013〕217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的若干意见(深府办函〔2013〕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22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34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文件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88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函〔2013〕115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48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深府〔2014〕48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预规〔2012〕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民生优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

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深府[2014]5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14〕5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水务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圳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创造良好的水环境,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务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兴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水资源配置等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河流规划、整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汛应急度汛;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水务普查调查;水务工程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市区征收的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的项目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即招拍挂和协议出让收入),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按照2009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应计提水利建设基金规模,我市每年安排资金1839万元。

(四)从全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2011-2013年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不划缴。

1清淤,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1清淤,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验收过程:
成立了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单位代表的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到现场检查了工程完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并对本分
第三页(共六页)
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相关档案资料进行了审查,验收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进行了解答,验收组确认本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同意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和同意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并对验收结果无异议。
八、保留意见

保留意见人签字:
九、分部工程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见附表一)
十、附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记录

清淤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
第六页(共六页)
姓 名
单 位
职务和职称
签 字
组 长
黄翾
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科长
副 组 长
林健
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工程师
成 员
李乐乐
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封页(共六页)
编号:
坪山河干流沙湖段老河道疏通及危险岸坡加固工程
清淤分部工程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坪山河干流沙湖段老河道疏通及危险岸坡加固工程
清淤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
2018年08月20日
第二页(共六页)
前言
验收依据: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
一、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日期
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8日,
完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
二、分部工程建设内容
本分部为清淤工程,桩号范围P0-058~P0+000、H0+000~K0+174.691、P0+135~P0+431.9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深府[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五)堤围防护费;(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六)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八)按季度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水科[2008]473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水科[2008]473号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水科〔2008〕473号)机关各处室、市水办、局属各单位:《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水务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水务网站(以下简称水务网站)的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水务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水务网站是市水务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的网站,其宗旨在于贯彻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提供便民服务,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水务网站的管理单位是水务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局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承担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市水务规划院承担网站的维护工作。

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五条水务网站信息由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和代管单位提供,各责任单位按照《水务网站栏目设置与分工责任表》(见附表)的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

第六条网站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部门负责制,具体责任分工见《水务网站栏目设置与分工责任表》。

第三章信息审核第七条水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八条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深府〔1996〕34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6.12.03【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的通知(1996年12月3日深府〔1996〕3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蓄水工程所有人或取水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业主或持证人)应按本办法交纳水资源费,但按《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可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水资源费收取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每立方米水资源费=深圳市自来水公司前一年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销售价×规定的百分比。

具体百分比如下:(一)地表水:蓄水3%,江河水1.5%;(二)地下水:矿泉水400%,地热水300%,其他地下水10%。

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深圳市物价部门依据上款计算公式每年核定一次。

第四条业主或持证人应向市水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二)取地下矿泉水或地热水的;(三)取水地点位于罗湖、福田、南山区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区水主管部门收取水资源费:(一)总库容在一千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二)龙岗、宝安区内直接从江河取水或取其他地下水的。

第七条水资源费应按月或按季收取。

收取水资源费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八条市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收取水资源费应发给《水资源费交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通知书》应标明水资源费交纳的主体、时间、地点、数额及交纳方式,标准格式由市水主管部门制定。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深水务[2009]203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水务〔2009〕20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六月八日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节水专项资金缴收和使用的具体范围,适用本规定,节水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节水专项资金是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依法加价收费的资金。

第三条节水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政专户储存节水专项资金后,各级政府不得减少依法确定的节水资金投入。

第四条节水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和使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重点单位用户,其超计划加价收费的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区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单位用户,其超计划加价收费的资金由各区政府依法管理和使用。

向居民用户收取的超定额加价收费资金,按照收取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返还居民用户所在区政府管理和使用,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节水专项资金统一收取。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深水务[2002]287号•【施行日期】199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8月27日深水务[2002]28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5日深水务字[1996]27号)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22•【字号】深府[1998]182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二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8月22日深府〔1998〕182号)第一条为加快水务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我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深圳建设一流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创造良好的水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水利基金的决定和《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以及《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各级政府必须确立优先发展水务的思想,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制定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务建设,加快水务发展。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务建设的专项资金,它由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市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1、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

应提取的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等。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区上缴的上述部分。

2、从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四个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3、自1998年至2003年,东深供水扩建三期工程偿还我市的投资款每年4250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水务工程建设。

4、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宝安、龙岗两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可参照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办法执行。

第五条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参照中央及省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深水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深圳市水务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7年7月14日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加强水务建设市场秩序监管,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务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从事水务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含竣工测量、管道内窥检测)、供货(甲供)、造价咨询等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5•【字号】深府[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25日深府[2004]157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深圳市水务局2004年8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广东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有关要求,加快我市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进程,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作为一个严重缺水城市,我市城市供水需求近十年每年以10%以上速度高速增长,2003年我市现状需水量已经超过我市水资源的可供应量。

节流与开源已成为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市供水历史虽不长,但90年代以前埋设的金属管道,相当部分未做内防腐,导致管道内壁结垢、腐蚀穿孔,漏水严重,“黄水”、“锈水”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供水企业漏损率居高不下。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将有利于我市进一步节约有限的淡水资源,提高供水效率。

按2003年我市自来水供水总量计,我市供水损失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用水近1500万吨。

同时,管网改造工作也是我市加快与国际接轨进程、实现自来水直饮,保障饮水水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注重落实成立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吕锐锋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XXX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法制办,宝安、龙岗区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最终稿)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最终稿)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 ................................................. 总则第二章 ....................................... 管理职责与分工(二)按要求汇总审核辖区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报市水务局;第三章 ........................ 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设定第四章 ..................................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第五章 ............................... 绩效评价的结果与应用第六章 ................................................. 附则项目类别项目分类项目填写指标主要工程量实施后的效益防洪防旱水毁修复项目完成╳╳河(渠)道╳╳段水毁修复多少米,砼(浆砌石)挡墙(护坡)多少立方米、什么类型的护栏修复多少米、什么类型的围堰多少立方米等;完成╳╳巡逻道路水毁修复多少平方米,什么标号的砼多少立方米、何种排水沟多少米等。

确保了╳╳河(渠)道╳╳段堤岸的安全,提高了河(渠)道的行洪能力;确保了╳╳巡逻道路汛期通畅,提高了╳╳汛期应急能力等。

排水、内涝整治项目修建排水泵站几座,泵站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安装什么型号的水泵几台、总流量多少立方米/秒;铺设何种型号的管道多少米,土方开挖及回填各多少立方米;修建多大的箱涵多少米,砼多少立方米、钢筋多少吨、土方开挖及回填各多少米;修建多大排水沟多少米,砼(浆砌石、于砌石)多少立方米、土方开挖及回填各多少立方米等。

解决了╳╳片区(约多少平方公里)的内涝问题,解决了受灾人口约多少人,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多少万元等。

河道清淤项目完成╳╳河(渠)道清淤多少米,清淤量多少立方米、修建多大的沉砂池几座等。

提高了╳╳河(渠)道的行洪能力,确保了╳╳片区汛期行洪安全,为日后河道的日常清淤工作提供了便利等。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编制说明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编制说明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编制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负责起草。

二、制定《项目申报》的必要性为促使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设立了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以及水务能力建设方面的项目。

这些项目按照性质划分,又分为工程建设类、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以及非工程措施类。

由于各类项目之间的编制内容、要求以及对编制单位的要求各异,同类项目又可进一步细分子项目,如科技类、规划类、信息化类、标准化项目等都属于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如果不加以规范,各单位申报的材料将五花八门、参差不齐,既不利于规范化管理,也为后续的专家评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为规范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提高各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质量及效益,根据《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项目申报编制规范。

三、制定《编制规范》的过程说明制定《编制规范》经历了以下阶段:(一)2007年9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深标联[2007]1号),根据该通知及《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年)》市水务局成立了水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开始进行水务标准化工作的筹备工作。

(二)2008年3月,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填报并提交了《项目申报》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任务书》,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申请立项。

(三)2008年4月,《编制规范》通过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水务局联合组织的水务标准化项目立项审查会。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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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05-05 信息来源:【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水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一)市水利建设基金;(二)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五)堤围防护费;(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它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水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政府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水务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一)负责将水源工程水费结余、堤围防护费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收入等上缴财政专户;(二)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以及项目预算;(三)编制年度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负责建立资金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六)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七)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八)市水务部门应当按季编报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并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市财政部门;(九) 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履行管理专项资金的下列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资金收缴和拨付;(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按程序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三)会同市水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四)参与制定本办法规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五) 审查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履行使用专项资金的下列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三)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结构及条件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非工程措施以及新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项目,并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

其使用范围如下:(一)防洪防旱。

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

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

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四)水务能力建设。

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一)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二) 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三)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四)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五)由水务、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的95%以上用于防洪防旱、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与改善等,5%以下用于水务能力建设。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使用比例不得改变,但经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专项资金投入项目按性质分为工程建设、工程修缮类、工程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和非工程措施五大类。

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材料如下:(一)工程建设类。

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3)初步设计;(4)项目概算。

(二)工程修缮类。

工程修缮类项目应提供:(1)申请报告;(2)初步设计(或修缮方案);(3)项目概算。

(三)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类。

1.首次安排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项目应提供:(1)竣工验收证明;(2)工程维护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延续项目应提供:(1)连续1 2个月的工程维护实施及支出报告;(2)项目预算。

(四)新技术推广与试验、示范类。

该类项目应提供:(1)市级以上技术评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评估报告;(2)工作大纲;(3)实施方案;(4)项目预算。

(五)非工程措施类。

1.水务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应提供:(1)工作大纲;(2)实施方案;(3)项目预算。

2.其他非工程措施项目申报条件由水务主管部门通过项目申报指南发布。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审批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市水务部门常年受理。

每年年初由市水务部门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及各类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

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由市水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专家评审操作规程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细则由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水务部门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发改部门备案;(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发改部门,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三)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市水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四)市水务部门将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审批;(五)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六)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水务部门应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发改部门申请立项。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2.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2.支出构成。

(1)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2)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

(三)收支计划编制说明。

1.收支增减变化原因;2.上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类支出计划与上年实际支出的对比;3.各类支出安排的主要依据;4.计划安排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目标;5.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获批准的项目,项目申报人与市水务部门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七条市水务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水务部门应当拒绝办理。

项目未能按预算执行的,由市水务部门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意见,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建设类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符合产权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水务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人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市水务部门应定期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水务部门2年内不受理项目申报,并将项目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水务部门解除委托。

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在本市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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