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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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吗

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

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

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生育保险待遇中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有生育医疗费。根据《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

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该医疗费用应包括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或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还包括“计

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即放置宫内节育器、输精(卵)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

术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当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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