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钓鱼执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钓鱼执法的行政分析.
制度分析
二 、行政程序存在问题
政执法人员违背了相应行政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49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 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 拒绝缴纳罚款。比如,在行政简易程序中,应该遵循①表 明身份;②确认违法事实;③说明理由和依据;④制作处 罚决定书;⑤交付罚款决定;⑥备案的程序。很明显,上 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进行执法时未遵循相应程序, 而是强制性的采取处罚行动。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 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 法性。并且通过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违背法定程序,是无 效的,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案例分析
六、从行政诉讼角度分析 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诉讼请举证证明其执法对 象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不违反法定程序, 且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然后 法院通过运用证据规则便可辨别行政相对人是否 存在违法行为。上海闵行区法院开庭审理“钓鱼 执法”案件,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闵行区交通执 法大队在9月14日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 决定违法。在诉讼过程中,维护了相对人的权益。
各界反应
央 视 质 疑 公 众 反 应 舆 论 激 烈
在《新闻1+1》栏目中,白岩松提出, 执法部门“胃疼关你什么事”的思路会破 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 成都一私家车主姚先生的“防钓鱼”车 坏社会的道德底线,人们会因此不敢做好 贴很有创意:“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 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 事了。 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
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
1.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 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 显露出来。 2.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 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 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
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
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浅谈“钓鱼执法”
浅谈“钓鱼执法”一案情回顾2009年9月8日,上海浦东新区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黑车时,雇佣“钩子”扮作乘客,诱惑司机孙中界“非法运营”,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为非法运营,成为被打击的对象。
司机孙中界更以自断手指的方式自证自己的清白。
此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和思考,这不禁让人们对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深思。
二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惑诱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惑诱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愧植教授讲“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是比较合理的一种界定了。
三钓鱼执法的成因分析行政执法行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活动。
虽其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单方意志性,以及极大的自由裁量性。
但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坚执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性程序原则,责任原则以及诚信守信原则。
由此不难看出,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行为,严重违背了上述原则。
上海浦东新区的钓鱼执法案并不是个体,类似钓鱼执法的案例屡见不鲜,试想是什么造成类似的案件频繁发生?总结如下:1.利益熏心。
一旦执法行为与部门利益相结合,“钓鱼执法”的出现就不可避免。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不仅应重新审视各种执法行为和方式的合法性,使之有合情合理的操作,而且还应剥离附着在执法之上的种种利益,不能让执法活动成为部门“小金库”的创收途径。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用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进行侦查、取证或者逮捕的一种执法手段。
这种执法手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1. 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查处。
而钓鱼执法可以利用伪造身份和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罪行线索,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钓鱼执法可以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利用诱饵和虚假的身份等手段,可以获取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情报,从而有利于提前防范和打击某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3. 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钓鱼执法可以在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暴露罪行,可以提前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
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应该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执法手段,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用途的虚假身份。
2.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钓鱼执法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说,在利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必须保证该行为必须用于打击某些特定的犯罪,而且必须以最小限度的侵犯隐私权为前提。
在采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循权利必要原则,即权利和自由的进行权衡和平衡。
尽管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诱饵和虚假身份获取许多罪犯的证据,但也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执法中应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论_钓鱼_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总第112期2010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12Sep.,2010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姬亚平(1968-),男,陕西米脂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6年司法部项目《行政证据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钓鱼执法”及其学理分析】【编者按】法律及法治以抑恶扬善为最基本的品性精神与底线伦理。
好心帮载反倒被钓式的“钓鱼执法”,因其非但没有给与行动者向善的正向激励,相反却异化为利用人性中最基本的同情心为“饵”,“引诱”善良的守法公民“违法”而被众多学人冠以“公权敲诈”而嗤之以鼻。
以严肃的法学思考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一异化的执法方式不仅是对法律品性及其尊严的玷污,而且其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它对原本就已较为脆弱的公权公信力乃至社会信任危机一致命打击。
以“钓鱼执法”这一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为题,广大法律学人可以从不同的面向去发掘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及其利益驱动下的“罚款经济”、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公正、“诱惑侦查”下提取证据的合法性及法律规制。
当然,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去分析政府治理黑车载客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问题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解释力……基于这一素材延伸出法律问题的多面性,本期“学术视点”栏目特组织《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执法行为的信息费用》、《行政法视野下的诱惑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三篇文章就这一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学理分析,以期更多的学人就这一研究素材及其包含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反思分析。
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钓鱼”执法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和法学界一致认为其违法,但是没有人能指出它究竟违反了哪个法。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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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依法行政 杜绝 ‘ 钓鱼执法 ”专题探讨 ’
党 政 干部 论 坛
程来看 ,钩子” “ 一般会伪装为病人或有 紧急事务处理 做 出 了撤 消 原判 , 回重 审 的裁决 。 上 海 “ 鱼执 发 从 钓 的人 , 要求 搭乘车辆 , 并主动提出付车费 , 到达 目的地 法 ” 的结 果来看 , 违法行 为对 社会所 造成 的危 害性 其 后, 强行抢 夺车钥匙 或运用暴力 控制车 主 , 将其 交与 远远低于行政违法 。 对犯罪行为采用 “ 诱惑侦查 ” 围 范 行政执法人 员处理 。 因此 , 钩子” “ 的行 为在这种 特殊 和程 序都有 着严 格的法律限制 , 更惶论行政执法 中的 的情形下符合行政 行为的特征 , 这种行为的某种公务 “ 诱惑 调查” ( )钓 鱼执法 ” 。3 “ 极易侵犯公民权利 , 冲击 属性又使 “ 钩子” 的身份 发生变化 , 不仅使车主误认 为 社会 道德底 线 ,对 国家机关的公 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他 们就是执法 人员 , 而且 从整个行 为过程分 析 , 他们 设计 圈套诱 惑公 民违法并 对其处 以高额罚款 , 这在社 与行政执法人员形成一个行政执法 主体 , 虽然仅仅是 会道 德层面上 是难 以有说 服力 的 。作为 国家公务人 辅助性 的, 正是这种 主体成分 的变化导致行政 主体 的 员 ,将 社会道德所 不耻 的行 为频 繁运用 于行政执 法
职权范 围是不一致 的。 如果 甲行政 主体行使 乙行政 主 为 , 但正是这种 委托使 得行政主体在某 一具体 的执法 体的职权 , 便构成越权行为 , 是无效 的行 政行为 。 二是 行为 中主体 资格 出现瑕毗 ,从 而导 致行政 主体 不适 不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 的社会 组织或个 人行 使行 政主 格 。 当然 , “ 将 钩子 ” 视为公务 人员要 看他参 与具体 行 体 的职权 。 在实践 中 , 国家行 政机关 基 于 自身力 量 的 政行为的方式和程度 , 如果“ 钩子 ” 仅仅是 向行 政机关 限制 , 会雇佣 一些 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的个人参 与执 提供违 法行为 的信息 , 没有主动 向行政相对人作 出 并 法, 以显示行 政机关 强力之声 势 , 现在普 遍存 在于 某种积极 的行为 , 如 或者这 种行 为并不具有行政行 为的 公 安机关 中的“ 协警 ” 从法律 的角度来 看 , 些 临时 特征 , 么 , 钩子 ” 。 这 那 “ 的行 为与行 政机关 的具体 行政行 聘请 的人员并不是从 事国家公务 的人员 , 因而也 就不 为的关 联性不强 , 这种仅提供 信息的非公务人员 即是 具有执法 的资格 。 我们通 常所说的 “ 线人 ”从上 海“ 。 钓鱼执法” 的个案过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视角浅析“钓鱼执法”
近年来,违法行政行为此起彼伏,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本文指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以通过对行政机关“钓鱼执法”的简析,来进一步呼吁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以期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倡导全社会的文明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行政机关的“钓鱼事件”
近年来行政机关的“钓鱼事件”很多,且有呼应之势,很多私家车主遭遇名誉和经济损失。
滴滴专车、快的专车、神州专车、易到用车、一号专车、Uber等专车或快车的流行,更让许多部门盯上这块肥肉,媒体多次报道过关于“钓鱼执法”现象,比如最近的2015年6月10日下午,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就因“钓鱼执法”而引发大量专车司机和路人聚集抗议,最后专车司机顺利离开现场。
据多名目击者描述:一名身着便服的交通执法人员用滴滴打车软件叫来一辆日产轿车,当这个车辆行驶到水荫路时,执法人员要求车主下车,并同时出示证件,声称司机涉嫌非法营动,要扣留车辆。
在附近行驶的一些专车司机得知此事后,怀疑这次突击检查专车为“钓鱼执法”,遂赶到现场声援,并将执法者堵截在车内。
最后,在专车司机和路人的声援下,被执法
的那台专车司机驾车驶离现场。
当事司机崔师傅说他今天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9。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钓鱼执法”的法理浅析
行政 执法机关 为了保证 自己T作的顺利开展 ,在分配任务时都会 提 了明确的行政执 法 目 标 ,其初衷本来是使得行政执法部门及其 l T 作人 员可以提高办事效 率,均匀 的分配任务 , 最终 更好更快的完成本职工作, 最终促进整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运转。然而执法指标的制定要根据具体的 情况 , 不能只为了达到预期的指标而不顾现实的情况的生搬硬套。“ 钓鱼执 法” 的体 现出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人员为了达到 自己工作指标 而盲 目为之 ,试问充斥 这样 的 目的而作为 ,社会公允该如何去保 障?
一
( 二)“ 钓 鱼 执 法 ” 违 法 性 的 法 理 分析
1 、以法 的利 益 分 析 的角 度 观 之 如上述所 言 ,钓鱼执法行 为背后掩藏着极大 的经济利 益动因 。政府
作为公共 秩序的维 护者本来 只能在市场本身 的调节机制失灵 的情形下才 有介入的法理基 础。然 而政府却忘记 自己守护者 的身份参 与到市场竞争 中来 ,显然 自身角色的定 位不正确 。“ 钓 鱼执法 ”事 件体现 出政 府相关 的执法部门没有 很好 的履行 自己的监管 维护职 责 ,同 时政 府 自身 “ 积 极” 的作 为又进一 步扰乱 了市场 的秩序 。 2、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 观之 ( 1 )对执法机关而言 。“ 钓鱼执法” 行政行为在执法 中体现 出权 力
“ 钓 鱼 执 法 " 的 法 理 浅 析
常 远
摘 要 :随着 “ 孙 中界案” 的出现 ,“ 钓鱼执法” 这一行政行 为引起 了整 个社会 的极大 关注和激烈讨论 。本 文将 剖析该行 为的成 因及 本质 .从 法理的层面浅析 “ 钓鱼执 法”这种行政行为 中争议的违法性 内容 ,对钓鱼执 法事件 中暴 露的违 法问题进行梳理 。普 遍存在的 “ 钓 鱼执 法”行 为暴露 出行政机关 当前的执 法存在诸 多争议和弊端 ,是执法机关执法指标 刚性 化和利益驱 动下的衍 生品,“ 钓 鱼执 法” 事件 不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
从行政法角度审视钓鱼执法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钓鱼执法”又叫“执法圈套”、“诱惑侦查”,来源于英美法。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主要用于刑事侦查中。
为了打击犯罪,警察常常主动出击,制造陷阱,诱惑犯罪人,使其上当受骗,从而抓捕,将其送上法庭。
可见,“钓鱼执法”最初来源于刑事侦查中,并且在实际应用中有严格的限制。
“诱惑侦查”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侦查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惑侦查时的事实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机会,以此来收集行政违法相关证据,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罚的行为。
通过上海“钓鱼执法”案件可以看出,作为一名公司的司机,孙中界肯定不能算作犯罪嫌疑人,并且他以前也没有任何违法记录被执法者所掌握,而是他的义举让他钻进了执法者为他设置的圈套。
在他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的情况下,被告知“非法营运”等候处罚。
可见,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根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所谓的违法活动,行政部门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二、“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分析“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现阶段,我国没有任何一部相关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可以设立“诱惑侦查”去引诱本身没有犯罪意图的公民违法犯罪,然后将其抓获。
并且在上海“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者滥用职权,设置各种圈套引诱行政相对人“上钩”,并且不给对方申诉抗辩的权利,甚至采取非法强制措施让对方“认罪伏法”。
论“钓鱼执法”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
论“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及其法律规制摘要:“钓鱼执法”事件已经成为公共话题,它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蚕食社会信任,执法手段不合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违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因此,必须抓紧对“钓鱼执法”等执法取证行为进行立法及规制,使其走向法制化、明确化、合法化。
关键词:钓鱼执法;不正当性;规制建议行政法活动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常规的行政执法手段已无法灵活应对,这就需要我们的执法方式更加多样化,其中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
一、概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调查取证方式。
理论上,由于现有立法关于行政调查的规定不仅数量少、零散不成体系,且内容上大多是对行政主体调查权的授予,对行政主体调查时的义务则鲜有提及,被调查人的权利也多被忽略。
实践中,“钓鱼执法”手段获得的陷阱证据被大量运用,它作为一种有效的执法证据手段,具有举足轻重的使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种取证方式的特殊性质,也为其带来种种弊端。
二、“钓鱼执法”的不正当性分析1.“钓鱼执法”蚕食社会信任某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谋取部门利益,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是知法犯法、以权谋私,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它不仅动摇了法律的权威,破坏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而且降低了道德标准,撕裂了社会成员之间基本的和谐与信任。
2.“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调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要求在法律优先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钓鱼执法”是利用国家公权来侵犯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这种可能严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只能是在常规取证方式无法取证或者取证极为困难的情形下实施,是行政取证中的最后手段,对其适用范围应加以严格控制。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通过伪装成网络犯罪分子,制造可疑交易或链接,以获取网络犯罪分子的信息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执法方式。
但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理与合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为了拦截和阻止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巨大,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身心伤害甚至是国家安全问题。
执法机关通过钓鱼执法,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犯罪证据,以收集证据的方式打击犯罪分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预防犯罪宣传,遏制犯罪网络的扩张等。
此外,钓鱼执法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相对传统的调查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察觉并采取措施躲避。
而通过钓鱼执法,则可以直接钓出网络犯罪分子,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的方式,可以帮助执法机关高效地打击犯罪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遵循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机构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犯罪证据。
其次,执法机关需要在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钓鱼执法,不得随意扫描和窃取公民的网络信息。
另一方面,钓鱼执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问题。
因此,钓鱼执法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和审批规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认真审查钓鱼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记录。
总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而又有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
运用行政法评析钓鱼执法篇一: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行政法视角下的“钓鱼执法”现象评析案情简介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军的“长安福特”等红绿灯时,一名30多岁男子声称“胃痛”,要求张军搭载一程。
上车后,该男子主动提出,“我给你10块钱”。
张军表示,“私家车,不收钱”。
随后,“长安福特”应男子要求,转弯后停下,七八名身穿黄绿色制服的执法人员包抄上来。
张军被执法人员强行押入一辆面包车,“长安福特”遭到扣押,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认定张军为“非法营运”,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罚款,交付罚款10天后可取回扣押车辆。
张军认为自己是“被钓的鱼”,并把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同年10月14日晚在浦东,司机孙中界本是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
此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相关概念“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案例评析根据上述案例,“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法》的以下基本原则:1、“钓鱼执法”的依据违背了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法》规定:“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证方式与我国依法行政严重违背。
2、“钓鱼执法”的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告诉我们行政主体在执法时不应该为达到执法“任务”而忽略了公民对执法机关的信任,行政机关在面临社会生活中各种复杂的情况,要做出适当的处理方法。
浅析“钓鱼执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浅析“钓鱼执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作者:郑创彬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年第08期[摘要]行政机关采用“钓鱼执法”设套方式获取证据,进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本文从行政违法的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依据违法四个构成要件出发,剖析“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行为;违法性2009年以来,由媒体曝光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从奉贤区“黑车”司机雷庆文杀死“钓饵”陈素军案,到宝山区江涛“用肢体语言商定价钱”案,再到闵行区张晖起诉“钓鱼执法”案,浦东新区孙中界因“钓鱼执法”而断指自证清白案,接连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该类执法行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钓鱼执法”最早出现在刑事侦查中,多成为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及时在犯罪现场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多用于毒品犯罪、涉及国家安全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变相适用,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施以暗示或诱惑等方式使其实施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采用“钓鱼执法”设套方式获取证据,进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所谓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违法可分为6种情况,即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
目前,理论界从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出发,通说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依据违法四个构成要件,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一个或多个要件,其行政行为即具有违法性,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又称抓捕诱骗,是指利用虚假诱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主动暴露出来,以证明事实,打击犯罪的一种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因为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诱导行为等课题。
本文将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以防范为前提,运用预防和侦查聚焦手段,在形势已经明朗的背景下,通过制造一种诱导,引诱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抓捕成功的概率。
犯罪行为的主动暴露,无疑可以有效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其次,钓鱼执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比较严重,例如财产犯罪、涉恐犯罪、涉毒犯罪等,如果不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线索,迫使犯罪快速恶性扩大,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平稳。
总之,钓鱼执法在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它的合理性。
其次,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钓鱼执法的方式看似越过了人类合法途径的底线,但是钓鱼执法却是合法的。
首先,钓鱼执法是法定的,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确认的执法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利规定》等规定中,这种执法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和允许的。
其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也是依托法律规定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为的限制是具体而明确的。
再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制背景下进行的,执法机关是有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执行之前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最后,钓鱼执法在保护市民和社会的利益方面,有其法律依据和社会效用,因此,它是合法的。
当然,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权益,同时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损害。
最后,在进行钓鱼执法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不能具有任意性和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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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钓鱼执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摘要]行政机关采用“钓鱼执法”设套方式获取证据,进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本文从行政违法的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依据违法四个构成要件出发,剖析“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关键词]钓鱼执法;行政行为;违法性
2009年以来,由媒体曝光的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从奉贤区“黑车”司机雷庆文杀死“钓饵”陈素军案,到宝山区江涛“用肢体语言商定价钱”案,再到闵行区张晖起诉“钓鱼执法”案,浦东新区孙中界因“钓鱼执法”而断指自证清白案,接连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该类执法行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钓鱼执法”最早出现在刑事侦查中,多成为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设置圈套,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并及时在犯罪现场将其拘捕的一种侦查手段。
作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的适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多用于毒品犯罪、涉及国家安全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钓鱼执法”作为诱惑侦查在行政执法领域的变相适用,主要表现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施以暗示或诱惑等方式使其实施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采用“钓鱼执法”设套方式获取证据,进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违背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所谓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行政违法可分为6种情况,即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行政程序、行政超越职权、行政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
目前,理论界从合法行政行为构成要件出发,通说认为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依据违法四个构成要件,只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一个或多个要件,其行政行为即具有违法性,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本文拟从行政违法的主体违法、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依据违法四个构成要件出发,剖析“钓鱼执法”的违法性。
一、“钓鱼执法”行政主体不适格
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主体适格是行政行为合法前提条件,如果行政主体不适格,即使作出合乎相关法律的行为,该行为仍不具备行政法律效力,属于无效行政行
为。
从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的执法行为来分析,作为该地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享有查处非法营运车辆的权力。
但从“钓鱼执法”整个过程来看,交通执法部门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闲杂人员充当“钩子”,或者聘请一个“钩头”,再由“钩头”雇佣众多的“钩子”。
由“钩子”去人为创设引诱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环境,在引诱他人作出违法行为后,行政执法人员据此给予行政处罚。
此处“钩子”本身不具有从事行政执法的资格,在执法中却承担了调查取证(提供证言、证据),控制住行政相对人、强行夺走车钥匙等防止相对人离开(类似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其定位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自身力量不足而聘请的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公安“协警”、城管“协管员”相类似,理应属于受执法机关委托从事某种公务行为的人员。
鉴于“钩子”在整个处罚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这种授权委托执法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钩子”参与行政执法行为属于主体职权违法,即行政主体不适格。
二、“钓鱼执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违法性
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性,指的是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与法律相抵触或内容缺乏明确性、可行性。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程序要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树立权威与公信力,其行政行为不应致使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产生“合理怀疑”,更不能通过执法谋取私利。
在“钓鱼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意图,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的支配下,雇用“钩子”使用欺诈手段。
违背《行政处罚法》关于执法程序的规定,进行非法的、不公开的、隐秘的“钓鱼”执法,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钓鱼执法”事件中,行政机关的处罚目的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有通过非正当乃至违法犯罪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而为自身谋p
程序正当是法律秩序的内在价值,也是维护正常秩序所必须遵循的最起码原则。
程序违法,指的是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也包括违反现行行政程序平等、公平、听证等理性规则。
“钓鱼执法”程序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法取证和未履行告知和听取申辩义务。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钓鱼执法”取证恰恰违反了上述规定,取证人既非执法人员,又采取了利益诱惑甚至是暴力的方式,属于违法行为,通过该程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未履行告知和听取申辩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钓鱼执法”中,执法人员既未告知
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又根本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反而是强迫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署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声明,这些做法也属严重违法。
四、“钓鱼执法”的执法依据具有一定违法性
行政依据违法包括事实根据违法和法律根据违法。
事实根据违法又称主要证据不足,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欠缺必要的事实根据。
法律根据违法又称适法错误。
指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时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解释和适用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违法。
从处罚所必须的事实证据来看,“钓鱼执法”缺乏确凿的证据。
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行政机关必须掌握车主进行非法运营的行为,获取相应的证据方能进行处罚。
基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取证存在的困难,“上海闵行交通执法大队出“新招”整治非法营运,想出了取证和查处分步进行的执法新招,进行先取证后查处,效缓解执法取证难问题。
这种主动出击引诱车主违法,方式有二:一是栽赃陷害,车主根本没有有偿搭载客人的动机和意愿,在遭遇强行拦停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钩子”强行打开车门,抢夺汽车发动机钥匙,强迫车主接受行政处罚。
二是诱惑违法,行政执法人员或“钩子”伪装为患有重病须赶往医院就诊或有紧急要事处理须搭乘汽车,并向车主许诺偿付一定数额的车资,车主没有明确表示接受,或者一些车主同意接受“钩子”提议,接受了车费。
笔者认为,即使一些车主受“钩子”诱惑,接受了车费,客观方面证据无法证明该车主属于违法营运。
从执法主体适法错误方面来看。
对非法营运的管理,上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是《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对处罚的关键,即如何认定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条件并未作出明确界定,这给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留下过大的空间。
“钓鱼执法”事件中,只要车主收取费用,不论次数,一律构成非法运营,严重违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
别说车主根本就没有提出收取费用、甚至拒绝收取费用,就算收取了费用,一次偶然的载人行为就构成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需处以高额罚款,这种执法显然不具有合法性,难以使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