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
“一裁终局”案件存在的问题
【案情】杨某因甲公司单方调岗降薪问题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2018年7月、8月两个月的工资合计12560元。
庭审中杨某向仲裁说明:其主张的7、8月工资中包括防暑降温费。
后经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单方调岗依据不足,故作出一裁终局裁决,支持了杨某2018年7月、8月的工资主张。
甲公司以仲裁裁决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撤裁申请,理由为:根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的规定,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报酬范围,既然仲裁庭审中杨某已经明确工资请求中包括防暑降温费,仲裁委员会就应分案作出终局和非终局裁决。
现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无异于剥夺了用人单位到基层法院诉讼的权利,而在“撤裁”案件中又仅限于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审查,由此也导致限制了用人单位正常的诉讼权利。
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了该仲裁委员会就其他案件作出的涉及防暑降温费的生效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以证实该仲裁委员会自身对防暑降温费是否终局问题,存在不同的裁决处理方式。
【裁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仲裁委员会涉及防暑降温费的其他生效仲裁裁决显示,该案劳动者将防暑降温费作为单独请求提出,故仲裁委员会分案作出裁决并无不妥。
而本案被申请人(杨某)是在工资请求中包含了防暑降温费请求,故仲裁委员会以此作出终局裁决,并未违反法律。
故本案终局裁决不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在天津地区的劳动争议实务中,防暑降温费不属于一裁终局范畴的操作,现阶段应无异议。
绝大多数的仲裁机构一般均将防暑降温费作为非终局裁决、将规定限额内的其他劳动报酬作为终局裁决处理。
此种操作已经有用人单位提出质疑,因为不足千元的防暑降温费可以通过到基层法院进行诉讼得到全面救济,而终局裁决模式下上万元的劳动报酬却只能在撤裁程序中进行有限范围的限制审查,此种情形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如何解决有待研究。
行政裁决权案例引发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行政裁决案的思考和解决方案原告:X县X镇A村村民小组。
被告:X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X县X镇B村民小组。
第三人:张某本案争议山林座落于原告A村区域内,原属下给组村民烈士陈某所有,陈某牺牲后,由陈某的长子继承祖籍山场。
之后陈某的妻子携子迁至B村。
从80年代以来,A村与B村一直对此山林权的归属存在纠纷争议。
2008年5月27日,xx县政府给张某颁发了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不服该颁证行为,向Y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09年1月14日,Y市人民政府经实地调查、勘验四至后,作出Y府复决字(2008)第2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
A村遂于2009年2月12日向xx中院提起诉讼,认为xx县政府发放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47号林权证行为程序违法,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Y市中院行政庭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X县政府和第三人B村、张某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Y市中院重审后以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撤销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府林证字(2008)第00000285XX号林权证;由X县人民政府对B村、张某与A村关于两处山场的界址争议进行调处。
双方当事人上不服上诉后,省高院维持了重审判决。
X县政府按照程序重新颁发了争议地块的林权证,A村组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Y市审理。
思考:目前,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行政裁决。
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案的确权处理属于行政裁决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只对政府的行政裁决行为作合法性审查,不对案件作实体上的判决,同时行政诉讼又不能适用调解。
所以,山林权属纠纷行政裁决案的判决结果无外乎二种:⑴维持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⑵撤销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要求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性裁决行为
国务院行政复议终局性裁决行为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法律制度远远落后于它们,这不仅仅是因为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两三百年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在完全抛除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在一清二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中大部分是引用前苏联的法律。
很多法律也是后来我们自己在社会实践下制定的,其中行政诉讼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就是分别在1989年和1999年,国家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所以每一个部门法典都会存在一些弊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关键词: 行政复议终局裁决行政诉讼申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纠纷的时候,自然会有别于其他国家,因此在处理行政纠纷中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中不同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手段,而且在行政复议中,有些是具有终局性的,这无疑给那些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更大的损害和不公,使受害人在选择行政复议,最终得到的是他所不满意的终局性裁决,这样会在某种情况下不但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得不到赔偿,而且可能会给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失。
因此,笔者根据一些实际需要,提出对这种终局性行政复议裁决的观点。
一、什么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①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有国家作为后盾,因此,行政活动的特征及其广泛性,决定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可能受到侵害,行政复议即在于为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提供保障。
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两类主要救济制度中,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具有受案范围广、效率高、不收费的特点,而且由于在行政系统内部有上级监督作为保障,这样就更加易于为行政相对人所接受,因此,行政复议就可能成为行政相对人乐于选择的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
诉讼法规定 “ 民可以告 官” 有观念更新 的问题 , , 有
不适应 、 不习惯的问题 , 也有承受力的问题, 故对受 案范围还不宜规定过宽 , 而应逐步扩大 , 以利于行政 诉讼制度的推进 j。随着我 国政治 、 l 经济 、 社会生
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才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 1 条是对第 2条的高度 1 概括作了进一 步的具 体列举 , 最高人 民法院《 干 若 问题解释》 1条以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 的方法 , 第 实质性地扩 张 了《 政诉讼法 》 l 条 的部分 限 行 第 l 制。《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以否定 的方式规定 了四 种行为的不可诉性 , 最高人 民法院《 若干问题解释》 对《 行政诉讼法》 1 的四项 内容作 了明确解 第 2条 释, 同时在第 l 条第 2款第 2项至第 6项新增了五
要取消行政最终裁决 , 以扩炙行政诉讼 受隶 范 围。
关 键词 : 行政诉讼 ; 受案范围; 立法模式; 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 F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0 — 9 120 )6 0 3 一 6 D7 A 1 1 5 8 I06 O — 0 4 O 0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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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不可诉 的行为。从这些规定 中, 以得知行政诉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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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受案范 围若干 问题 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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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确立模式、
行政诉讼中的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的问题问题一:程序不公正•描述:行政诉讼中存在程序上的不公正现象,包括审理时间过长、审查不透明等。
•解释: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权力,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程序中存在不公正的现象,造成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问题二:证据难获取•描述:弱势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难以获取到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解释:行政机关对于相关证据的掌握和保管,有可能限制了弱势当事人获取到充分的证据材料,使其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问题三:审理周期长•描述:行政诉讼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和经济负担。
•解释: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存在审理周期过长的情况,导致当事人长时间等待和心理压力。
问题四:执行问题•描述:在行政诉讼之后,行政机关未能按照判决或裁定的内容执行,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得到实际权益的问题。
•解释: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行政诉讼的结果无法真正落地,给当事人造成了不便和损失。
问题五:费用负担重•描述: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给一些弱势当事人造成负担。
•解释: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可能需要当事人自行承担,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这可能成为一种负担,限制其行使合法权益。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些常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结果的不公正和不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六:法律适用不明确•描述: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不明确,导致解释和执行存在差异。
•解释:由于行政诉讼涉及许多法律规定和条款,其中一些规定可能存在模糊或不明确的地方,给行政法庭的判断和裁决带来不确定性。
问题七:弱势当事人权益保护不足•描述:在行政诉讼中,弱势当事人往往面临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解释:由于行政机关具有相对较强的权力地位,弱势当事人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资源不足等问题,导致其在行政诉讼中的维权能力弱化。
行政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程序
行政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程序行政中的争议解决方式与程序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当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出现冲突或争议时,采取的解决方式和相应的程序。
正确处理行政争议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行政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两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行政中的争议解决方式行政中的争议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方式:一、谈判协商:谈判协商是行政争议解决中常见的方式之一。
当双方产生争议时,主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注重双方的沟通和妥协,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二、调解调处:调解调处是由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解决争议的方式。
这种方式通常由行政机关或其他调解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调解调处旨在通过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的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妥善解决争议的协议。
三、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仲裁人负责进行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仲裁裁决通常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快速、高效,适用于一些特定的行政争议案件。
四、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指将争议交由法院审理的方式。
当其他解决方式无法达成共识时,各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方式具有正式性和公正性,但是时间较长,成本较高。
二、行政中的争议解决程序在行政中的争议解决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以下是行政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的一般步骤:一、提出争议:当双方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争议。
争议可以书面或口头表达,需要明确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二、受理与调查:行政机关收到争议后,应及时受理并展开调查。
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争议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为后续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三、协商或调解:在调查清楚争议的事实后,行政机关可以主动邀请各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或调解。
协商或调解的目的是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四、仲裁或诉讼:如果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共识,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仲裁需要找到合适的仲裁机构,进行申请并接受仲裁裁决。
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立法机关目前正在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对《行政复议法》的几点修改意见,笔者不揣冒昧提出如下,以期与同行交流讨论。
一、关于起草说明中贯彻“便民原则”和防止“司法化”的理解问题“便民”固然是复议法应当追求的目的之一,但“便民”的前提是“公正”,也就是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便民”。
所以,一方面要尽可能地便民,另一方面又要保留那些必不可少的,能够保证公正的程序规则。
而且,“便民”与“司法化”并不矛盾,我认为,“司法化”必然造成“不便民”是一种错误认识。
有些所谓的“司法化”程序规则是保证复议结果公正的重要因素,不可或缺。
所以该司法化的就要司法化,该简化的才能简化,不能因嗌废食,为了防止“司法化”而把必要的程序规则都省掉。
我建议复议法还是恢复原来条例关于“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复议参加人”的写法,强化必要的程序规则。
复议案件的审理不能搞“一刀切”要求所有行政复议案都采用书面审,要允许口头辩论、开庭审理的方式存在。
另外,还应采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听证程序审理复议案。
总之,我们既要考虑现实国情,避免照搬国外模式,但也要注意学习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有益经验,使复议制度最大限制地发挥层级监督和事后救济的作用。
二、关于终局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行政复议法草案规定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复议决定。
这样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打破了司法最终裁决的格局,使这部分决定逃脱司法监督,不利于对此类复议行为的监督:二是土地等权属虽然是非自然取得的,但并不意味着对非自然取得的权益所作的复议决定比法院判决更合理合法。
就象其他经许可享有的权利一样,诸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权也不是自然取得的,但行政机关裁决此类行政争议仍要受到司法监督,这是保证裁决公平公正的必要程序。
所以是否属于自然取得并不能作为是否接受司法监督的理由:三是假如将这类复议决定规定为终局决定。
对行政诉讼法中几种不可诉行为的质疑
对行政诉讼法中几种不可诉行为的质疑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排除了几种不可诉的行政。
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不可诉性发出质疑,进而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其可诉性,便于在今后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引起重视。
关键词:行政诉讼、不可诉行为、可诉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二,列举出属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其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试就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排除规定进行反思,对几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发出质疑,以便于在今后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引起重视。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在立法上对应的概念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2、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
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1]427抽象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立法机关作这种限定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法院的承受能力;我国宪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已经设有救济途径。
但是,笔者认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是有必要的。
在行政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一些西方国家,从”有权力就有救济”的行政法原则出发,大都把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纳入到了审判机关的监督范围。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随着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逐渐受到法律的规范和限制。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行政行为常常存在不确定性、裁量性和综合性,容易引发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和诉讼等行为。
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答辩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方面,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合法、及时和有效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机关的答辩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者,在行政诉讼中要履行答辩义务。
行政机关的答辩是指根据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对申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其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答辩,并提出事实和证据加以驳斥和反驳的过程。
行政机关的答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 答辩状:应当书面提交,说明其身份、基本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内容。
2. 认定事实:应当结合实际陈述事实,并附加证据材料。
3. 表述理由:应当说明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权利义务关系。
4. 确定认定的结果:应当明确标注所认定的事实、规则和应用结果。
二、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其对于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具有充分的掌握和控制能力,所面临的举证责任比申请人更大。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承担下列举证责任:1. 举证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资料等材料,就案件中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给予说明和阐述。
2. 举证责任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事实和证据,否则法院有权视为其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3. 举证责任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全面、真实和完整的证据材料,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性。
4. 举证责任举证方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证据手段,例如现场勘查、询问、查阅文件等方式,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1. 引言在法律服务领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处理行政争议的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2.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意行政行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向有行政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改变或取消该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2.1 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许可等。
但对于一些特定的行政行为,如国务院的某些决定和命令等,行政复议并不适用,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分为提交申请、受理审查、调查核实、组织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准备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2.3 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程序将替代行政复议程序。
3.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满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3.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对当事人直接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争议。
与行政复议不同,行政诉讼适用于任何行政行为,无论是国家行政行为还是地方行政行为。
3.2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主要分为立案受理、调解和审理、判决与执行等阶段。
起诉方需编写起诉状并提交给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判决。
3.3 行政诉讼的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判决的内容进行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行政诉讼判决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处理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其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终局判决的概念
终局判决的概念终局判决是指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经过一系列的审理、辩论和证据质证,法庭或仲裁庭做出的最终裁判,定下案件的最终结果。
终局判决具有不可上诉的特点,它标志着案件的结束,也决定了当事人在法律纠纷中的权利义务。
终局判决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终局判决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性质是终审性和不可更改性。
终审性意味着一旦做出终局判决,就不能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或向仲裁庭申请复议等;不可更改性意味着终局判决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发现新的证据或审判程序存在重大错误等。
这种终审性和不可更改性保证了终局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
终局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它为法律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通过正当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庭或仲裁庭的终局判决,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终局判决对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法庭或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依法审理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最后,终局判决对于司法稳定和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终局判决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和裁判结果,保证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然而,终局判决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由于终局判决具有不可上诉的特点,一些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无法再继续上诉而感到不满。
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终局判决持有异议,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其次,终局判决对于司法错误的纠正和新证据的审查存在一定的限制。
由于终局判决的不可更改性,一旦案件进入终局阶段,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错误将会变得更加困难,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准确性和不公正性。
为了解决终局判决可能带来的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些措施。
行政争议解决途径
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行政争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在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发生的争议。
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多种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以确保公平公正。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最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审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是程序简便、速度较快。
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提起,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将重新查明事实,进行复审,并对申请人的请求作出认可、修改或维持原决定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一般不需要委托律师,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行政争议情况。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特点是程序正式、效力高。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享受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较广泛,包括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裁决是否合理等等。
申请人可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后的15日内或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判决。
三、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争议中,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提出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行政和解的主要特点是灵活性和迅速性。
当事人可以在任何阶段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和解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商,商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和解协议书,并要求行政机关执行。
行政机关将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执行,以达到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
四、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争议中,行政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中的异议申请及其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异议申请及其程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加。
在行政诉讼中,异议申请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它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介绍行政诉讼中异议申请的相关内容及其程序。
一、异议申请的含义和作用异议申请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其司法解释有异议时,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或司法解释的一种诉讼程序。
异议申请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二、异议申请的适用范围异议申请适用于下列情形: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的;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赔偿或补偿决定不服的;4.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5.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服的;6.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司法解释不服的。
三、异议申请的程序1.提起异议申请的时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对行政机关的赔偿或补偿决定,自知道其赔偿或者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对行政机关的法规、规章、决定、命令、通知或者指示性文件等行政文书的规定,自知道该规定可能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异议申请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异议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2)异议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和内容;(3)异议的理由和事实;(4)异议人要求采取的措施。
3.法院的受理和审查法院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异议人或其代理人。
如果异议申请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的要求,则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否则,应当告知异议人补正。
在审查异议申请时,法院应当确认异议人是否具有异议申请的诉讼资格,是否符合提起异议申请的时限、形式和内容要求,以及异议申请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辽宁省大连市《社工实务》公务员(国考)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辽宁省大连市《社工实务》事业招聘考试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80×35×15的值是()。
2. 减刑由执行机关向()提出减刑建议书。
A、中级以上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执行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D、原审人民法院【参考答案】A3. 机关公文文稿经签发后,即为()。
A、公文的定稿B、公文的草稿C、公文的会签D、公文的核发【参考答案】A4. 3 点19 分时,时钟上的时针与分针所构成的税角为几度?()A.14 度B.14.5 度C.15 度D.15.5 度【参考答案】B5. 行政许可由()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A、设立行政许可的机关B、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C、具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D、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参考答案】B6. 某次专业技能大赛有来自 A 科室的 4 名职工和来自 B 科室的 2 名职工参加,结果有 3 人获奖且每人的成绩均不相同。
如果获奖者中最多只有 1 人来自 B 科室,那么获奖者的名单和名次顺序有多少种不同的可能性。
()A.48B.72C.96D.120【参考答案】C7. 下列何种情形下,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A、犯罪嫌疑人甲,犯盗窃罪B、犯罪嫌疑人乙,犯合同诈骗罪C、犯罪嫌疑人丙,犯间谍罪D、犯罪嫌疑人丁,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参考答案】C8.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承担。
A、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B、被执行人C、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D、财政拨付【参考答案】B9. 某人租下一店面准备卖服装,房租每月 1 万元,重新装修花费10 万元。
从租下店面到开始营业花费3个月时间。
开始营业后第一个月,扣除所有费用后的纯利润为 3 万元。
如每月纯利润比上月增加2000 元而成本不变,问该店在租下店面后第几个月收回投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案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行政纠纷解决方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问题,涉及到政府机关与个人或者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行政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同时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来保障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法律服务工作中行政纠纷解决方案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行政纠纷的解决主要依据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为各方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在行政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二、行政纠纷解决的方式行政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
具体的解决方式取决于纠纷的性质和各方的意愿。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式: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决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行政程序性途径。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一种司法程序性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3.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通过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调解,协助双方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程序简便、速度较快,有利于保持各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行政纠纷解决的程序行政纠纷解决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的步骤:1. 纠纷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尽量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程序。
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尝试达成一致意见。
2. 申请行政复议: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有行政复议职权的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决民事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
解决民事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解决民事纠纷的行政方式有哪些?我国现行民事纠纷公力救济机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只能对特定的民事纠纷依职权解决。
一、相关立法规定我国许多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依职权解决特定的民事纠纷,如:1.由行政机关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由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是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若选择后者,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关环境污染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则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599)
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总分11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 )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SSS_SINGLE_SELA 国家发改委B 财政部C 工业与信息化部D 建设部分值: 1答案:A[解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不再受理。
2.( )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SSS_SINGLE_SELA 投诉人B 行政监督部门C 被投诉人D 财务主管部门分值: 1答案:B[解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3.在仲裁过程中,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该行为反映了 ( )。
SSS_SINGLE_SELA 自愿原则B 合法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公平合理原则分值: 1答案:D[解析] 公平合理原则是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所在。
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构要充分收集证据,听取纠纷双方的意见。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同时,仲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下列各项中,( )不属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SSS_SINGLE_SELA 公开审判制度B 一裁终局制度C 回避制度D 两审终审制度分值: 1答案:B[解析] 在招标投标争议的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5.行政监督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由(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SSS_SINGLE_SELA 2B 3C 4D 5分值: 1答案:A[解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
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和决策,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和调控能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也容易引发争议和不公平现象。
下面将列举十个行政裁量权案例,并分析其影响和问题。
1. 环境污染案:某企业因排放过量污染物被行政机关处罚。
行政机关在裁量处罚金额时,应考虑企业的违法程度、企业的经济实力以及整体环境状况等因素,以达到公平和合理的处罚效果。
2. 建设项目审批案:行政机关在审批建设项目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决策。
但行政机关在裁量时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考虑,避免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 劳动争议调解案:行政机关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双方进行调解,寻求公平解决方案。
但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确保公正和客观,避免偏袒一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行政许可案: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量是否给予许可。
但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确保公平和透明,避免滥用权力,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5. 交通违法处罚案:行政机关在交通违法处罚中,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
但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确保罚款金额和处罚措施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对不同人或不同地区的处罚存在差异。
6. 教育管理案:行政机关在教育管理中,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裁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或奖励。
但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确保公正和客观,避免滥用权力,维护教育公平和质量。
7. 人口控制政策案: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口控制政策时,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家庭的实际情况,裁量执行措施。
但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确保公平和合理,避免对不同家庭的执行存在差异,保护人权和尊重个人选择。
8. 税收征收案:行政机关在税收征收中,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裁量征收金额和征收方式。
四川省南充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事业单位国考真题
四川省南充市《综合应用能力测试》事业单位考试(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是()。
A、抽象劳动B、具体劳动C、脑力劳动D、体力劳动【参考答案】A2. 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是本机关的()。
A、档案室B、业务处C、收发室D、办公厅【参考答案】D3. ()是我国的三大火炉之一。
A、重庆B、广州C、香港D、吐鲁番【参考答案】A4. A.机能性质B.行为水平C.物质构成D.生物细胞和电子元件【参考答案】D5. 这些像尘土一样卑微的人们,他们的身影出现在我的视线里,他们的精神沉淀在我的心灵里,他们常常让我感觉到这个平凡的世界是那么可爱,这个散淡的世界其实是那么默契,而看起来如草芥一样的生命种子,其实是那么坚韧和美丽。
最符合这段文字中心思想的()。
A.生命不平凡但美丽B.生命因平凡而美丽C.生命既平凡又美丽D.生命的平凡和美丽【参考答案】B6. 在下列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中,体现犯罪实质特征的要件是()。
A、犯罪客体B、犯罪客观方面C、犯罪主体D、犯罪主观方面【参考答案】A7. 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步发展,将从根本上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
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农业发展和流入城市的农民积累的自己资金,成为发展乡镇企业的启动资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的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小城市则发展成中等城市。
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又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
如此相辅相成,也就为农村工业化、乡村城镇化铺平了道路。
最能准确复述这段话主要意思的是()。
第 59 页,共 265 页A.应当坚持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步发展B.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将促进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C.乡镇企业将发展成为农村的小城市D.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同步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举措【参考答案】A8. 我国从()年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
9. 下列不适用减刑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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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裁决权质疑刘俊,沈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种排除司法审查的权力。
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现代民主法制要求,有悖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弊病彰显,只有通过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才能克服行政终局裁决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国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确立应当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待行政行为实行严格法律审,赋予司法机关事实审的决断权和充分的调查核实权。
关键词:行政终局裁决权;司法权;司法最终审查原则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最终裁决的权力。
即“根据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对某些特殊的事项,拥有最终做出决定的权力,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司法机关也无权审查其合法性”[1]。
可见,行政终局裁决权应当是基于组织法以外的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产生的。
行政机关面对何种管理事项享有终局性的裁决权,这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问题,而且这种权力分工只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才有权决定。
很显然,按照现在的法治标准,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是合法的1,但这种权力具有合理性吗?面对行政终局裁决权,在行政诉讼中能否确立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一、行政终局裁决权之表现从我国现有的有关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规定来看,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设定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明示型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明示型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相对人唯一的最终救济手段。
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查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再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规定,对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如果是因政府关于发还或不发还、落实或不落实以及怎样落实有关土地、房产政策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也不属于法院管辖范畴;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即使是行政行为引起的,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行政行为从广义上说也属于明示型的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运作表现。
(二)选择型的行政终局裁决权收稿日期:2004-5-18作者简介:刘俊(1964—),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晖(1971—),男,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1按照法律规定,行政终局裁决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授予,行政法规、规章不能设定行政终局裁决权。
但是,现在我国有些行政法规、规章,甚至司法解释中也涉足行政终局裁决的授权规定,本文不就行政终局裁决权的授权规定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这一类规定使得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进行选择,但是,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就等于认可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
上述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表明,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要么选择司法救济,要么选择行政救济,一旦选择了行政救济,行政机关就享有了终局裁决权。
(三)隐含型的行政终局裁决权在这一类规定中,从字面上看并没有终局裁决这样的字眼,但是其隐含的意思其实就是相对人只能依靠行政机关的裁决来定纷止争。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此时要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必须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当事人被税务机关课以缴纳巨额税款的义务,则很有可能由于无法缴纳相关款项或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不能申请复议,这样一来通过司法审查寻求救济就成为一纸空谈。
由此可见,这类规定有可能使行政机关实际上行使了行政终局裁决权。
二、行政终局裁决权的合理性质疑虽然行政终局裁决权涉及的只是一些特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并且在我国“主要”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因而对其合法性,理论界很少关注。
理论界更关注的是行政终局裁决权的合理性。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行政终局裁决权在特定的行政管理事项上存在有其合理性,其合理存在的理由主要有:1、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因素使得司法在此问题上无能为力。
诸如“有些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因素,需要运用非常专门的知识、技术、经验,不适于法院审查。
”[2](P.91)“行为的专业性极强,法院审查能力有限。
”[3]以及“由于专业性强且非常复杂,使司法审查徒劳无益,不但起不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还可能使救济失去意义。
”[4](P.315)等等类似的说法。
2、行政终局裁决程序能确保公正的救济。
比如“某一类行政行为已有近乎司法程序的行政程序作保障,行政系统内部已有充分的、能确保公正的救济手段。
”[5](P.167)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使得“行政机关已为相对人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3],可以避免相对人再诉诸于行政诉讼,这样做既降低了行政成本,又化解了当事人的怨气,两全其美。
又如“由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所需要的诉讼上的制度还不完善。
”[6](P.79)3、有些行政行为的政治性、紧急性、效率性决定了不宜由法院审查。
如“有些行政行为在一定的时期,一定形势下可受司法审查,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又具有特殊紧急性或政治性,不宜由法院审查。
”[2](P.91)又如“涉及………追求行政高效率及具有特别理由的行政行为,一旦进入司法审查,可能会危害国家利益,……。
”[4](P.315)再如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行政效率”[7],故其确立的行使职权的原则、方式和方法等又与司法机关有较大的区别,如果行政机关受到司法机关的不当干预,将很难确保行政效率,社会发展的速度将因此而减缓,而行政终局裁决恰好避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多干预。
行政终局裁决权真如上述学者所述具有合理性吗?笔者不敢苟同。
第一、行政终局裁决权不符合“有权利就应当有司法救济”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现代民主与法制要求。
“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之本质。
现代法治国家之所谓救济方法,是指请求法院救济之途径,亦即人民之诉讼权。
人民之权利有无受到侵害,是属于法律上之争议,应由法院审理。
私法上的权利争讼如此,公法上之权利亦然,故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就是司法国家,任何法律(公法与私法)上之争讼,皆应由法院裁判,人民亦都有请求法院裁判之权利。
此种权利,不可轻予剥夺。
”[8](P.392)遵循这一理念,笔者很难理解为什么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却又要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为行政机关开具一帖“护身符”,这样一来,“人民之诉讼权”实际上大打折扣。
这显然与“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确认或建立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行政法律秩序”[9](P.9)相左,也使得希望通过司法权来监督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并保护公民权益成为片面之谈。
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终局裁决权不仅违背了权利的司法救济原则,而且也使得行政终局裁决权本身变成一种绝对的、实际上不受其他权力监控的权力,这就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终局裁决的权力。
现代各国政治的实践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纷纷建立表明,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权,并通过行政诉权的行使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控最能保证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也是最有效的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措施。
由此可见,前所谈及的满足行政机关追求行政效率的要求从而“避免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多干预”虽然可能满足了行政行为的主要价值取向——秩序和效率,但却有可能使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使行政法律关系处于不合法状态,在当事人申诉无效,又不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当事人拒不执行侵害其权益的行政裁决,甚至出现当事人直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为人们发现行政机关越是追求行政效率,他们所期待解决的问题就越是朝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由此也就产生了行政机关是否公正的疑虑。
这样的状态久而久之是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的。
而“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因素……不适于法院审查”的说法同样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对于事实问题,行政机构虽然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但是如果它处理特定问题时,有把这些知识和技术抛在一边,完全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和感情爱好来作出决定,从而严重侵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10](P.421)等现象就会出现。
其实,换一个角度看,我国尚存在的一些行政终局裁决权所涉及问题的技术含量是很少的,而且技术性问题本身还蕴涵着主体资格、认定权限及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
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因为技术性原因就被免除司法审查,这样的理由显然是不充分的。
当然,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时会碰到一定的技术性困难,但这完全可以从制度本身加以完善,而不应当简单地剥夺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第二、行政终局裁决权是对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否定。
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备要素,其内容有三个方面:1.一切因适用宪法和法律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相应的违宪和违法行为由法院进行裁决。
私法上法律纠纷如此,公法上公权力行使引起的法律纠纷,在进入法治社会之后,也由法院——无论是普通法院还是诸如宪法法院或者行政法院之类的专门法院——解决;2.一切法律纠纷,至少在原则上应通过司法程序及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