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1)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世界贸易组织与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
( 总第 11 ) 8期
பைடு நூலகம்
广西社 会科 学
GUANGXIS HEHUIKEXUE
NO. 2 0 7. 01
( u uai l, O 1 1 C m lt e N . 8 ) vy
世 界 贸 易组 织 与我 国行 政 审判 体 制 改 革
向忠诚
( 桂林 电子科 技 大学法律 系 , 广西 桂林 5 10 ) 40 4
国对 司法审 查 体 制 的 承诺 具 有 优 先 适 用 的效 力 , 甚 至可 以说这 些承诺 才是 专 门针 对我 国的 WT O规则 。
体, 必须 由法 院审查 , 而排 除 了行政 复 审 和仲 裁 复 从 审 。二 是规定 了司法 的、 仲裁 的 、 政 的法庭 作 为 司 行 法复审 机构 , 由司 法机 构 ( 院 ) 行 政 机构 、 法 、 仲裁 机 构进行 复审 。三是 复审机 构不 独立 而 复 审程 序 至少
个人 和企业 不 因上诉而 受 到处 罚 。如初 始上 诉 权需
W O 议定书》 工作组报告书》 T< 和《 关于司法审查体 制 的承 诺 , WT 司 法 审 查 体 制 一 般 要 求 的具 体 是 O
化 , 我 国履行 司法 审 查 义 务 的 直 接依 据 。在判 断 是 我 国行 政 审判 体制是 否符 合 WT O规则 的要 求 时 , 除 了要 以 WT O规 则本 身作 为判断 标 准 , 重要 的是要 更 看 我 国的行政 审判体 制是 否符 合 我 国对其 他 成员 所 作 的具体 承诺 。从这 个 意 义上 说 , 我 国加入 WT 对 O 后 应 由哪些机 构 作 为 司法 审查 的 主体 , 当建 立 怎 应 [ 收稿 日期 ]00— 4—1 21 0 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
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
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
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又加上了trips 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
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
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
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
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
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
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
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代写论文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
论GATTWTO解决争端机制GATT和WTO是两个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它们旨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这两个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的优缺点,并提出一些建议。
让我们了解一下GATT和WTO解决争端的基本过程。
在GATT中,解决争端的第一步是双边协商。
如果双边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理事会申诉。
理事会会成立一个专家组来审查案件并作出裁决。
专家组的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如果双方都不履行裁决,则可以使用“报复”措施。
相比之下,WTO的解决争端机制更加复杂。
它也包括双边协商和专家组审查等步骤,但还增加了“斡旋”、“调解”和“仲裁”等程序。
WTO还设立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和解释。
然而,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都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它们的程序都相对繁琐,需要时间和资源来完成。
它们的裁决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结果不够公正。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争端往往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改进这些机制呢?我们可以考虑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步骤,或者将一些程序合并在一起。
我们可以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如,在专家组审查过程中,可以允许公众参与,或者增加专家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我们可以推动争端的彻底解决。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或者加强成员国的执行力度。
GATT和WTO解决争端机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它们仍然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改进这些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制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贸易争端在国际关系中日益凸显。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核心机制之一,争端解决机制对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各国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以中国为例,探讨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
需要明确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定位。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贸易规模迅速增长,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产生贸易摩擦。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在行政法的研究领域,有许多具有热点性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并对每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行政决策的透明度问题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决策透明度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透明度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市民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以进一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透明度还有助于减少腐败风险,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
二、行政裁量权的界定问题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对具体事务做出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然而,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一直是一个复杂而争议的问题。
如何准确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边界,以保证公正和合法性,是一个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问题行政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公正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遵守正当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合法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何平衡公正和合法,实现行政程序的高效性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行政责任的界定和追究问题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出现过错或不当行为,从而导致损害或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时,如何界定行政机关的责任,并进行追究,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研究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和标准,能够有效维护公众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五、行政监督与权力制约问题行政监督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安排。
行政监督有助于预防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公众的利益。
在行政法研究中,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平衡,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六、行政诉讼的问题与改革行政诉讼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效率低下、成本高昂等。
因此,研究如何改革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七、行政监管的有效性问题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WTO改革的形势、焦点与对策
WTO改革的形势、焦点与对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演变,贸易自由化、规则统一化、公平化成为全球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重要机构,其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将分析WTO改革的形势,探讨改革的焦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WTO改革的形势受到多方面的影响。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使得贸易摩擦和争端不断增加,需要WTO在解决贸易争端、促进贸易合作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使得国际贸易格局发生变化,要求WTO在规则制定和决策机制方面反映各成员国的利益和关切。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也给WTO改革带来了挑战。
WTO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适应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变化,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推动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改革将有助于解决WTO面临的困境,提高其规则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同时增强其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的能力。
权利平等:WTO改革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成员国的权利平等。
各成员国应在决策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避免出现少数国家或集团操控决策的情况。
还应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提高其贸易优惠待遇,促进全球贸易的公平化。
规则透明度:WTO改革的另一个关键是提高规则的透明度。
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使各成员国能够了解并遵循相关规则,减少贸易摩擦和争端。
提高透明度还有助于增强WTO的信任度和公信力。
渐进式改革:WTO改革应采取渐进式策略,逐步推进。
改革应从少数成员国开始,通过试点项目积累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成员国。
这种分阶段的方式有利于降低改革的风险和成本,确保改革过程的顺利进行。
全面开放:WTO改革应坚持全面开放的原则,推动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
在改革过程中,要积极推动谈判,削减关税壁垒,消除非关税壁垒,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同时,要积极邀请新兴经济体参与WTO改革进程,使其在国际贸易治理体系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增强发展中国家地位:WTO改革应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强其地位。
WTO透明度与中国的行政公开问题
W TO 透 明度 与 中 国的行 政公 开 问题
丁 文 治
( 肥 海 关 ,安 徽 合 肥 合
208) 3析 W T 透 明度 及 其 对 中 国 行 政 公 开 的 重 大 影 响 , 别 从 理 念 和 制 度 两 个 层 面论 述 本 O 分 行 政 公 开 的基 础 和模 式 , 重 于 行 政 公 开 的政 治 、 济 、 律 和 思 想 基 础 , 后 通 过 学 界 和 民 间两 套 不 同 侧 经 法 最 的话 语 来 叙 述 中 国的 行 政 公 开 问 题 并 根 据 W T 透 明度 原 则 提 出 中 国行 政 公 开 的 变 革 方 向及 路 径 。 O 关 键 词 : TO 透 明度 ;行 政 公 开 ;中 国 的 行 政 公 开 问 题 ;行 政 公 开 的 变 革 W 中 图分 类 号 : 3 DF 1 文献标识码 : A
各成 员 国应 在其 境 内统一 、 正 、 理地 实 施各 项法 律 、 公 合 法规 、 行政 规 章等 。
明度 原则 , 是基 于经 济活
动 和贸 易交 往对 政策 法规 的 可预 见性 和 稳定性 的要求 。 国际经 济 活动 过程 复 杂 , 各 国法 律却 不 尽相 但 同 , 至大 相 径庭 , 甚 这样 往 往 使 国际 经济 交 往 带 有很 大 的 风险 , 时 , 关政 策 法 规 的可 预 见性 和稳 定 此 相
性 就 突显其 重要 性 了 。实践证 明 , 易政策 的 不透 明不 仅增 加 了国际 贸易 的风 险和 成本 , 贸 而且 也有 可 能
成 为某 些 国家 实施 贸 易保 护 主 义 的手 段 , 导致 “ 箱操 作 ” 破 坏 了正 常有 序 的 国际 贸易 关 系 。保 持透 暗 ,
中国加入WTO后对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与影响
中国加入WTO后对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与影响随着中国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国内贸易政策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影响。
加入WTO对中国经济的全面开放和市场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对国内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也对国内经济结构和外部贸易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加入WTO后对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和影响。
一、国内贸易政策的调整1. 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国加入WTO后,根据加入协议的要求,中国逐步降低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降低关税使得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并促进了国内市场的竞争。
此外,降低非关税壁垒,如减少进口配额和许可证,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的开放性,吸引了更多外资和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
2. 促进外商投资中国加入WTO后,大幅度放宽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限制。
通过取消或放宽外商投资的限制,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外商投资的增加不仅增加了中国市场的竞争力,还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与国际接轨的机会和挑战。
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外商投资法和相关法规,为外商提供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推动了国内贸易的发展。
3. 改革国内产业结构加入WTO后,中国面临来自全球市场的激烈竞争。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中国政府调整了国内产业结构,鼓励优势产业的发展,并减少对落后产业的支持。
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中国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和创新型产业的发展,提高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效率,推动了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二、国内贸易政策调整的影响1. 增加国内市场的选择和竞争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变得更加激烈。
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进口商品更加便宜和多样化,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
国内企业也面临了更加激烈的竞争压力,但同时也提高了其自身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增加市场竞争对于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扩大外贸规模和范围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交流更加频繁和紧密。
中国政策行政管理如何适应WTO规则
在遵 守 WT O的 主 要 原 则 及 中 国^ 世 承 诺 的基 础 上. 如何 分享 有 自身的权 利 履 行相 直的 义务 , 构 我 重 国对 外 霞 舄政策 , 都是 目前急需 探 讨 的 问题 。 文 这 本
试 图 通 过 对 七述 问 题 的 浅 析 和 探 讨 , 为 ^ 世 后 政 府 行 政管 理改 革 提 出建议 和意 见 。
良资产 不可 能 再靠 剥 离, 因 为它将 导 致债 可 咀不 还
的 市场信 用 风 险 ,必须 重 建 市场 秩序 和遵 循市 场 道
德 规则 。 此外 , 须加 快形 成 货 币 、 必 利率 和汇 率 的缘
台 调节 机 制与 法 人治 理 的 良性互 动关 系,让 社会 约 束 和 内部 约 束机 制尽 快 建立 保证 我 国 国有 商业 银 行 改 革 的顺 利进 行 。
对 外经 贸实务 20 0 23
维普资讯
随着 银行 经 营透 明 度 的提 高, 银行 业 的经 营 和管理
机 制 面 临着 社会 和 内部 的 严格 约 束 国有银 行 的不
等形 式 的机 构投 资 ) —— 上 市 公 司 的改革 步 骤, 可 既
为提 高 资本 充 足率 创造 条件 、 又可 加 强银 行 内部 约 束, 完善 法人 治 理结 构 。 加 太 内外 部 约 束— — 增加 银 行 经营 透 明度 由于 金融 安 全 关 系副 所有 人的 利益 , 外部 约束 和监 督 才成 为 现 代金 融 的一 个 重要 领域 .这也 是新
元 的 资本 金 。再 算 上 8 % 的风险 资 产而 且不 提 足呆 0
帐 准备 金. 每年 至少 需要 补 充 6 0亿 元资 本金 , 4 而现 在 四大 商业 银 行 的 总利 润每 年 仅 2 0多 亿元 ,每 年 0 缺 口高 达 4 0亿 元 。 0 面对 国外 银 行 的强 势竞 争 . 不扩 充规模 等 于 坐 以待毙 .而 在每 年 已有 3 0 0亿 内需 ,0 国 债 的情 况 下. 通过 财 政举 债 的方 式专 门 为银 行补 充资 本金 . 乎 也不 可能 。从 这个 角 度看 问题 , 似 唯有 推 进 股 份制 改革 才 是 出路 .通 过 国有 独 资企业 一 一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股份 化 ( 括 国有 银 行 投资 基金 包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是一个全球贸易规则的监管机构,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贸易争端时有发生,这就需要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发挥作用。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核心功能之一,它确保了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
在全球贸易中,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如果没有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可能会演变成经济战争,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伤害。
因此,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运作对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至关重要。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争端解决机制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有效和可执行性。
首先,公正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原则,确保争端解决的过程和结果公正无私。
其次,透明是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的关键,各成员国和利益相关方都有权知晓争端解决的发展和结果。
再次,有效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通过及时解决争端,确保贸易纠纷不会迟延和升级。
最后,可执行性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保障,确保争端解决结果得到各成员国的遵守和执行。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商议、专家组成员的任命、专家组审理和上诉机构审理。
首先,当两个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首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商议来解决。
如果商议无果,争端当事国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来审理争端。
专家组由成员国共同任命,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专家组审理后,如果争端仍未解决,当事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高法院,负责对专家组的裁决进行审查。
四、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果是贸易争端解决的最终结果,对各成员国都有约束力。
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确保贸易规则的有效执行,保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争端解决机制可以促进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避免经济战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升级。
论我国加入WTO面临的立法环境与政府法制建设问题
大成绩。据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 . 这一时期 内, 由全 国人大及 其常 委会通 过的法 律和 具有法 律意 义 的决 定、 决议 4 0件 , 国务 院制 定 的行 政法 规 8 0余 0 由 0 件, 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悯定的地 方性法 规 8 0 件, 00余 由此初 步地 形 成 了我 国社会 主 义法律体 系 的框 架。 其 三 , 国现 行 的 经 济 贸 易法 我 律与世 贸组 织 的各 项规则是 大体 相 通的 。党的 十 四 大 以来 , 为适 应我 国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发 展需 要, 我国在 立法 上实行立 改废结 台 的方针 , 把修 改 旧 法与 制定新 法放 在同等重 要地 位 , 因此许 多新 制定 、 新修订 的法 律法规 大体 上是符 合世 贸组织 规 则精神 的, 如规范 市场 主体方面 的法律 主要 有 民法通 则 、 公 司法 、 合伙 企业法 、 人 独 资 企业 法 、 商 法 以及 中 个 海 外台 资经 营企业 法、 中外合作 经 营企业法 、 资企业 外 法等 ; 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 担保 法、 专利法 、 标法 、 商 著作 权法 、 据法 、 券法 、 票 证 广告 法等 ; 规范 宏观调 控 和 管 理方 面 的法 律 主要 有 预算 法、 中国人 民银 行法 、 法 、 税 价格 法、 审计 法 、 会计法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等 ; 范 社会 保 障方 面 的法 律 主 要 规 有劳动法 、 消费者权 益 保 障浩 残疾 人 保 障 法 、 成 未 年 人权 益保 障法 、 老年 人权 . 障法 、 妇女 儿童权 益 保 障法 以及失业 保 险 条 例、 会 保 障 基 金征 管 条 例 社 等 。但是 应该看 到 , 国 立法 工 作 确 实 还存 在 一 些 我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
关于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及思考陈建文摘要:本文指出目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短浅的探索性思考。
关键词:依法行政人治突出问题探索性思考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理想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朱总理一再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
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
无法可依曾经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
有法不依则是我们当今社会存在的更严重问题。
有法不依的恶劣影响比无法可依所造成的影响还要大。
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它会使人们造成“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
有人说:“入世”以后更深层次的挑战,将是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挑战。
WTO有条理规则就是要建立法制下的有限政府。
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分析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人治”思想束缚“法治”前进的步伐行政立法上,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制定应符合“法治”思想和立法精神。
但在行政立法尤其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立法上,行政立法主体为了各自利益,仍存在争实权,夺实利,抢山峰之势。
这难免使法制统一原则遭到破坏。
在行政执法上,政府运转的行为机制是什么,它要回答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
我们政府公务员很重视上面发的红头文件,注意上级领导讲的话,这当然是应该的,否则我们开会、发文件就没有用了。
但是,我们有的行政领导或公务员却往往忽视对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把握和执行,当我们在作出决策时,有时候不知自己行使的是什么权力,权力约束的边界在哪里。
因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就比较突出。
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与观点
中国对WTO改革的立场与观点中国已经提交了两份有关世贸组织(WTO)改革的正式文件,分别是2018年11月《关于WTO改革的立场文件》和2019年5月《中国关于WTO改革的提案》。
通过这两份文件,我们可以概括中国关于WTO改革的四个主张。
第一,中国希望WTO“改进”,而不是WTO“革命”。
对中国政府而言,WTO仍然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基石,也是全球经济治理的支柱。
中国认识到WTO并不完善,且需要在关键领域进行改进。
但是,中国不希望这种“改革”具有革命性,以至于破坏了该组织长期存在的基本原则,例如非歧视、共识及特殊和差别待遇等。
在中国看来,WTO面临着一场“生存危机”,主要是由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引起的,具体表现为上诉机构危机和滥用国家安全等。
第二,中国想要的是“WTO改革”,而不是“中国改革”。
仔细阅读欧盟和加拿大关于WTO改革的提案,以及美国散落在各个文件中有关WTO改革的设想,均会发现明显的“中国焦点”,包括国有企业(SOEs)、知识产权和强制性技术转让等问题。
这些可被看作是WTO改革的“美国清单”。
同样,美国和欧盟及日本所建立的三方机制,也不点名地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做法”。
中国认识到有必要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改革,中国政府也为此做出了诸多努力,包括在新的投资法中规定禁止强制性技术转让。
但是,不能将WTO改革异变成“中国改革”,并期望中国一口将其吞下。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在有关WTO改革的文件中,提出就农业补贴和贸易救济进行谈判,以平衡专门针对中国的改革建议。
同样,美欧日三方机制所产生的任何提案,特别是有关工业补贴的预期文件,在引入WTO 时都可能会遭遇中国的抵制。
第三,中国要求保留其发展中国家地位,但愿意做出更多贡献。
对许多成员而言,WTO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问题,因此很难通过毕业标准等技术方法来解决。
对中国来说,发展中国家地位是板上钉钉的事,在今后中长期内,中国仍将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WTO与中国行政法制改革的几点法律思考
转 变 . 有 行 政 法 律 制 度 不 能 完 全 适 应 W TO 规 则 中 关 于 平 等 性 和 透 明 性 规 定 的 要 求 。 行 政 行 为 的 司 现 对
2 01年 1 0 1月 在 多 哈 召 开 的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部 长 级 会 议批 准 了< 国加 入世 界 贸易组 织 的议定 书> 中 和
< 界 贸 易组织 中国工 作组 报告> 其他相 关 法律文 世 及 件 。 标 志 着 中 国 在 经 历 长 达 1 年 的 不 懈 努 力 之 这 4
响
体 , 透射 出的理性 光 芒是 缔 造 我 国现 代 行 政法 文 它
化 的重要 参 照。
12 . 加 入 w TO 深 化 了 中 国 行 政 法 制 改 革 的 进 程 w To 是 世 界 上 唯 一 处 理 国 与 国 之 间 贸 易 协 议
的 国 际 组 织 , 核 心 是 w To 协 议 。 这 些 协 议 的 目 其
1 以 入 世 为 载 体 . 现 中 国 行 政 法 文 化 的 转 型 和 1 实
互 动
框 架 下 的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必 将 对 政 府 管 制 的 理 念 与 制 度 提 出一 系 列 新 的 要 求 , 这 必 将 进 而 对 规 范 政 府 而 行 为 的 行 政 法 制 度 提 出一 系 列 新 的 要 求 。 在 中 国 加 入 w To 之 前 , 政 法 制 改 革 和 发 展 行 的 动 力 主 要 来 源 于 政 府 自上 而 下 的 推 动 , 于 行 政 由
加入WTO与我国行政行为法制化问题的探讨
本的法律规则 ,其本质是契约 ,约束各国政 府将其 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 内” 加人 V ' , 。 ,0后 q 我国的依法行政将不再完全属于 国内行政管理问题 ,而要 受到国际协议更多的制约 ,这是对我国行政
法治 建设提 出 的新 课题 。
一
Ⅳm 规 则与行政 行为 的法律 依据
[ 摘要]加入 wr ,我国行政行为法律依据将扩 张 ;我 国传 统的行 政法律 行为理 论及 由此 指导下 的 o后 行政行为模式都将面临巨大冲击 ,强制性 、单方性 、不透 明性 、程序灾 缺的传统行政行 为将被注 重服务 和 弓导 的 、透明的和程序法定 的行政行为所代替 ;我国现行 行政行为 的司法 审查 制度将得到进 一步完 善 裴 f
Vo 5 N . l . o  ̄ r. G 2 .a . 2 0 1
[ 文章编号 ]10 —89 20 )O 一2 甜 0 8 8 X f02 l 7~
加 入 WT O与我 国行 政行 为 法制 化 问题 的探 讨
蔡 爱 平
( 海行政 学院 社科教研所 .上海 上 203 ) 023
们应 积搬姿态应对 V 0规则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 提出的新课题 。 e T
[ 键词 ]册 美
;行政行为 行 政法制 [ 文献标识码 ]A
[ 中图分 类号]D92 1 2
wr 规则作为全球多边贸易规则,其规 范的对象 乃是缔约 ( 0 国)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正如世界
贸易组 织所宣示 的 :wm 规则 “ 是世 界 上大 多 数 贸 易 国通 过 谈 判签 署 的 ,为 国际 商业 活动 提 供 了基
国缔 结 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 约同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的民事 法律有 不 同规 定 ,适 用 国际条 约 的规定 ,但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声 明保 留的条 款除外 ” 97年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等 联合 发 布 的 《 于处 ;18 关
WTO与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摘要: WT 的规 则体 系对 我 国行 政 法 治的 发 展 提 出 了挑 战 。行 政 审批 制 度 改 革 不 仅 是 O
WT O对成 员国政府行为的客 观要求 , 也是 我 国行政 法治改革 的内在要 求。我 国行政 审批制
度 改革 在 相 当程 度 上 实现 了转 变政 府 职 能 、 削减 审批 项 目、 简化 审批 环 节 、 强监 督 制 约 等 目 加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行 政 法 治 , 括 法 治 中 包
压 力 和 挑 战 。在 经 济 转 型 的 过 程 中 , 国政 中 府 的职 能 也 将 实 现 从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直接 干预
理念 、 立法原则 、 执法方式和诉讼法制度等方
面 的 进 步是 有 目共 睹 的 。 中 国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后 , 行 政 法 治 领 域 面 临 更 大挑 战 , 者 在 或 说 , T 将 成 为 相 当 长 时 期 内 中 国 行 政 法 W O 治 改革 的 主 要 外 部 动 力 。 近 年 来 , 国行 政 中
d i 1 . 9 9 j i n 10 -5 2 2 1 . 2 0 9 o :0 3 6 / .s 0 76 2 .0 0 .0 s 1
W TO 与 中 国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徐 静 琳 , 陈 琦 华
( 海 大学 法 学院 ,上 海 2 0 4 ) 上 0 4 4
标。随着改革 的深入 , 行政 审批制度 需要进一步 完善 : 继续 清理和调整行政 审批项 目, 时向 适
深度 和 广 度 发 展 ; 绝 部 门权 力 利 益 化 , 续 政 府 的 自我 “ 命 ” 细 化 运 行 机 制 , 杜 持 革 ; 完善 配 套 制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
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看WTO与中国之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法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周昕【学科分类】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关键词】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WTO 适用国际法【写作年份】2001年【正文】WTO——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名为“贸易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减少各成员做法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但作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又被称为经济联合国,其内部结构中包含复杂的原则、条约等法律规范。
综观其协议,它包罗万象。
其中就包括对各成员法律制度的具体的要求。
WTO 是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本质是一部国际行政法。
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公民、企业或组织。
是通过国际法——国内法——个人的途径来最终调整个体行为的。
总的说来,世贸组织各项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各成员法律的配合,即世贸组织的义务应当在各成员的国内法律中有相应的体现。
例如,根据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各成员就不能在自己的贸易法律中对不同的外国企业有歧视性的规定。
因此,履行世贸组织协议的过程,就是各成员以其国内法适应WTO 法律制度的过程。
WTO协议本身对此就有一定的要求。
如对成员国国内法的透明度的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令及各成员国间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使之具有透明度,使企业和个人都容易了解到。
其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扭曲国际贸易。
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十分重要,是WTO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在WTO中,还有两种方式来保证这一原则。
一是通知(Notification),即各国政府必须经常性地向WTO及各成员国通知各自的具体措施、政策和法律,并且应成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法律的情况,包括让成员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审议(Review),即WTO总理事会和主管各项协议的理事会、委员会对各国贸易政策和执行各项协议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审议,以保证各成员国贸易政策与WTO的规则相一致。
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与对策
湘潭大学自学考试毕业论文题目: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与对策专业:行政管理学考籍号:考生姓名:指导老师:通信地址:目录摘要 (1)关键字 (1)一、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发展现状 (2)1、中国行政改革的基本特征 (2)2、当代中国行政改革取得的显著成就 (3)3、当代中国行政改革存在的不足 (4)4、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基本经验 (5)二、当代中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 (5)1、政府即为改革主体又为改革客体 (5)2、复杂的利益关系难以协调 (5)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具有较大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6)4、政府职能转阻力重重 (6)三、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7)1、探求解决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处理对策 (7)2、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切入点 (8)3、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9)4、加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9)5、健全行政运行机制及政府职责体系 (10)6、提高政府效能完善政府绩效管理体系 (11)7、深化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建议 (11)【参考文献】 (13)当代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与对策【摘要】为分析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现状,研究行政改革的难点,找出促进我国行政改革发展的对策,撰写本论文。
本论文运用马克思基本原理,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概论、中国行政史、公共政策、行政组织理论、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等知识。
纵观当代中国行政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行政改革的任务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提出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行政改革的出发点和主要动力。
横向比较当代中国行政改革的各项措施,从现状、难点和对策三方面进行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很大作用,目前的政府管理,无论从组织架构、管理方式、运行机制等,与计划体制下相比,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在充分肯定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如果政府依然强势不改,继续扮演经济建设型政府的角色,忽视或者淡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甚至继续把大量的公共财政资金投资于竞争性领域,继续强化政府的行政审批色彩,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市场作用和行政权之间的扭曲,引发政府行为的紊乱,助长权力行使的非理性,而且还有可能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使政府的公信力大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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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
问题(1)
一.导言
在经历长达14年的不懈努力之后,中国终于恢复了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成员国地位。
XX年11月在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批准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ProtocolonAccessionofChina)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报告》(WorkingPartyReportonChina’sAccession)以及其他一系列其他法律文件,这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经济正在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大国加入了这个当今世界最具广泛性的贸易组织之中,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同时又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推动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为世界的繁荣、和平与发展作出贡献。
为了恢复中国在WTO的成员国地位,中国政府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法律制度的建设与改革。
在过去20多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使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改革的的重点主要是从经济、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领域,而对与WTO 有关要求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制度的改革仍然缺乏足够的认
识。
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唯一的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
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目前是143个)通过谈判签署的,其本质是契约,目的是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从而建立一种“非歧视的、自由的、可预见的、更具竞争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1]从法律上讲,WTO协议直接约束的对象是政府和政府行为。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法制度与WTO 存在着非常紧密的关联性。
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必将对政府管制的理念与制度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而这必将进而对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制度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
在这个最本质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WTO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最主要的将表现为对政府管制理念与制度以及与此紧密联系的行政法制度方面的影响。
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法制度改革而言,WTO规则所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既是一种挑战,同时更是一种机遇。
本文主要以我国行政法制度改革为视角,结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议定书》)和《WTO中国工作组报告》(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以及WTO几个最主要协定的相关内容,[2]对我国行政法制度中一些亟待解
决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文章充分认识到,在WTO背景下进行的行政法制度改革,同时也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挑战。
二.WTO与行政法制度改革的关联性
正如国内外很多学者开始意识到的那样,对于中国来说,奉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以及加入WTO,必将提出全球化的法律规范如何与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相整合的问题。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中国自身法律体系与国际的接轨,不仅仅发生于有关国际贸易与投资等领域。
事实上,中国国内的公法制度,即宪法和行政法制度,不仅构成法治之实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WTO自由贸易理念及其多边贸易体制的落实具有关键性意义。
特别是作为国内公法的行政法制度,更涉及到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规范的核心问题。
因此,在法治和WTO的背景之下探讨中国公法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紧迫而重要的意义。
从法治与WTO的基本要求看,中国公法制度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规范方面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就行政法的宪法背景而言,需要进一步肯定对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尊重;需要强调整个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需要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内的统一化;需要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需要加强法律和各种管制性规范内容的理性化。
就行政法领域而言,WTO的关键问题实际上是对贸易的管制规范问题,这些管制规范尤其在以下几个方面最为突出:最惠国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不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和关于减少与消除关税和贸易补贴的规范。
但是,这些WTO主要贸易规则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取决于成员国国内行政法制度的落实。
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要求每个缔约国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这些要求在缔约国国内的实现。
当前,国际上已经有许多法律学者对中国是否能够、以及如何改革国内行政法制度来促进和保障WTO条款得到落实的问题给与了极大的关注。
[3]
根据《中国议定书》和WTO《工作组报告》,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其中包括:法律与规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对规则制定过程的公众参与、法律与
政策的统一实施、管制性行政过程的效率化和合理化、政府管制机构与管制程序的中立性、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许可制度的规范化和合理化,等等。
事实上,WTO所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本质上就是要求成员国政府使贸易、投资等商业环境更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一种努力。
因此,政府行为在理念、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的相应变革。
从法治的角度看,政府行为模式的变革需要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规范和引导政府行为模式变革的上述行政法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法律制度改革的中心问题。
三.WTO背景下中国行政法改革的若干突出问题
(1)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及相关问题
各种各样的“特区”,地域之间的歧视、“本地化的正义”、地方性政策与“本地区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在确定经济政策方面的权限,首先实现国内的平等对待,
才能谈的三国民待遇
一般来说,WTO成员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属于该成员国的主权问题。
WTO协议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提出直接要求。
但是,WTO协议所要求的不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4],以及《中国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有关贸易与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统一化的约定,都涉及到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
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来说,虽然WTO协议要求的是对外国产品、服务、商标、版权和专利以同等对待,但是国民待遇原则的落实,首先就要求我们消除国内基于地域或户籍因素而存在的歧视性待遇,实现国内市场上的平等对待。
如果国内市场上都没有平等对待,还谈什么国民待遇呢?这不仅意味着在中央政府一级层面不能搞歧视性待遇和贸易保护主义,而且要求地方政府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
但是,由于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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