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
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
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开放;行政法;发展与展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
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
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
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很多,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有着差别。
这种落后和差别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但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对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相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能够发现,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有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对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相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新发展
人 民政府通过的《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此后 , 一些地方 的人 民政府相继推 出了类 似的规范性
文件 , 引人 注 目。如 : 2 0 0 9 年1 2 月 3日, 四川 省 凉 山州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了 《 凉 山州行政程 序规定》 ;
2 0 1 1 年4 月1 日, 汕头市人 民政府通过 了《 汕头 市行政程序规定》 ; 2 0 1 1 年7 月l E l , 山东省人 民政府 通过 了《 山东省行政程 序规定 》 。据悉 , 武汉市 、 西安 市等地的行政程序规定也有可能于近期推 出 。地 方 行政 程 序 立 法 的这 些新 发展 , 有 力 推 动 了 中 国行 政程 序 法 的 进 程 , 引 起 了各 方 关 注 。
2 O l 3 年 第1 月 第 2 5卷 1期
四
川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i e h u a n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F e b . , 2 0 1 3 V0 1 . 2 5 N0 . 1
我 国地 方行 政程序 立法 的新发展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9 — 1 0
作者简介: 雷 振, ( 1 9 7 8 一 ) , 男, 重庆长寿人 , 中国 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 7
雷
振 我 国地 方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新 发 展
自己决定 , 否则不仅可能在制度设计上 出现欠妥 的做法 , 也可能妨碍行政程序 的应有形象 , 使行 政 程 序 的 价值 大 打 折 扣 , 往 往会 与 行 政 程 序 的应 然 要 求 之 间产 生 偏 离 。因此 , 应 由地 方人 大来 制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关键词:未来发展,法治,历程,行政,我国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简介: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内容: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一) 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 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
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
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
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 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的现状分析
论行政立法规范化——对我国行政立法旳现实状况分析(一)内容摘要2023年,中国在行政法领域掀起了一场规模空前旳革命,一系列立法修改法律旳动作接连不停。
中国政府对自己旳行为进行规范所做旳这些努力,直接动因来自WTO。
自1999年中美有关WTO旳双边协议以来,中国掀起了一场“变法”,外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旳法律法规最先得到大规模旳清理。
到2023年三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法律进行了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旳清理工作也基本结束。
在波及经贸领域旳法律法规旳修改获得了阶段性旳成果之后,“变法”开始转向直接规范政府行为旳行政法领域。
202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旳主体、基本程序、监督机制、合用规则和裁决机制都作了明确规定。
虽然《立法法》没有从主线上处理行政立法中所存在旳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没有对行政立法在程序上规定故意义旳、具有操作性旳规范措施;有旳学者也认为,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如行政立法问题应当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处理,而不应由立法法处理,不过毕竟《立法法》旳出台对我国行政立法中旳混乱现象作了深入规范,对我国行政立法旳某些基本制度都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旳行政立法制度。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立法旳规范化,立案,审查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旳一切法规旳总称。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种重要构成部分。
它是个独立旳法律部门,它规定着国家行政机关旳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来调整国家和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旳社会关系。
行政法,包括国家民政、治安、军事、外事、财经、文教、科技、人事等各个方面旳行政管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过去,我国旳行政立法是个微弱环节,虽然先后制定出许多行政法规,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法规、决策、命令和其他多种规范性文献之中,缺乏系统旳、切合实际旳行政法规。
法律知识试题大全(含答案)
第一章邓小平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一、单项选择题1、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A、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B、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农民、公务员、解放军、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2、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其核心是()。
A、有法可依,建立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B、有法必依,法律面前C、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农民、公务员、解放军、知识分子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D、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3、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是()。
A、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B、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进步的国家D、建设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制国家4、目前,我这法治建设上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A、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建全不能基本做到有法可依B、很多人不知法、不懂法、缺乏守法、执法意识C、法律不权威,甚至某些法律的权威性丧失D、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5、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基础、灵魂是()。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社会主义民主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二、多项选择题1、邓小平法制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A、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本质特征的认识B、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C、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我国现代化的内在联系D、全面阐述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法治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根据法治原则,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主要表现为法治原则的()。
A、法治的普遍性原则B、法治的价值原则C、法治的权威性和目的性原则D、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原则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可以归结为()的法律渊源。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
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
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
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
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 一)因政府 与政党 、 国家与社会 相互界定各 自领域 而
形 成 行 政 法
(0 3 等重要法律 、 20 ) 法规 , 保证 了行政立 法、 行政执 法、 行政
救济与司法 审查有法 可依 。 特别 是在人世 前后 , 国有权机 我 关 依据我 国宪法 、 法律和 WT O法 律及 我 国所作的 承诺 , 及
体 制 使 得 国 家 权 力 渗 透 了 社 会 的 方 方 面 面 , 党 政 不 分 的 而
规章和 司法 解释进行 大清理 , 这样 既保证 了我 国法 制的统
一
性 , 使 我 国的 法 律 体 系 更 鲜 明地 体 现 了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叉
求 。下 面将对我 国现行行 政法制发展 的特 点和趋势作一些
探讨。
一
体制 使得国家 的权力为党 的各级 组织 所行使 , 而党 组织 的
权力 却集 中于党 委书记 身上 , 级党 组织 必须服从 于上 级 下
党 组 织 , 级党 委 书 记 必 须 听 命 于 上 级 党 委 书记 。 所 以 , 下 所 有 的 国家 权 力 被 赋 予 党 中 央 主 席 手 里 。 地 方 , 级 的 党 委 在 各
善, 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有 了较大程度 的提高 , 更
表 现 为 成 功 地 制 定 、 施 了 一 系 列 基 本 的 行 政 法 律 。如 实
控制 和制约 , 使之正当行 使即不致 被滥用 , 种控制和制约 这
的重 要 环 节 就 是 行 政 法 。 ”
18 9 9年 出台了《 行政诉讼法 》 改变 了传 统行政法 重视行政 , 权 、 视公 民权的 不恰 当作 法 , 轻 既有助 于保护 公 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又有助 于维护、 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
论当前行政法的新发展
赖规章的制定程序 。但 内斯特认为美国已经经过了第五阶段 ,而进入第六阶段 ,即是对现代管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6— 5— 8
作者简介 :袁华卿 (9 2一) 18 ,男,湖北人 ,研究生 ,研 究方向为行政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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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政 府 的随处 可见 的管 制现 象 的反应 。
一
、
当前 中国行政法 的新气象
传统的行政法是 以法院的司法审查为中心的 ,采取的是一种隔岸观火的态势 。但这面临着
一
些 困境 :传统 的行 政立 法似 乎越来 越容 易被 规避 ,如 我 国的行政 许可 法 以及先 前 的行 政处 罚
法实施 的具 体情 况并 不理 想 ;法 院传 统 的程序 化审查 ,也 容 易被形式 化所 规避 。在这样 的背 景
近年来行政法适应新的形势而有了新的发展传统理论受到币人挑战当前行政法的关注范围开始部分切入行政的过程本身而非单纯外在地考察实务而客观的公共服务的讨论逐步取代主观单纯抽象意义上的公共利益的讨论政府管制和制度经济学方法开始得到运用考察了当前行政法的这此新发展少注意到行政法内部需要币构关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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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行 政法 一
在美 国 ,行 政不 再仅 仅是传 统 的 “ 送带 ” 角 色 , 而罗斯 福 时 代 的 “ 家 模 式 ” 现 在 也 传 专 存在 着很 多疑难 。美 国行 政法 发展 的一个 新趋 势 是 l “ 政 法 的功 能 不 再 是保 障私 人 自主权 , 行 而是 代之 以提供 一个 政治 过程 ,从 而 确 保在 行 政 程 序 中广 大受 影 响 的 利 益得 到 公 平 的代 表 。 ” 也就 是利益 代 表模式 。行政 自由裁量 的泛 滥 ,以及行 政法 传统模 式 在控制 自由裁量 行 为上 的软 弱与 失利 ,是行 政法利 益代 表模 式兴起 的重要原 。利 益代 表原则 被视 为一 种解 决具 体行 政正 义 问题 的技术 之一 … 。戴 维斯认 为美 国行 政法 正进 入发展 的第 四 、第五 阶段 ,人们 把 关 注点 集 中 到 了非 行政 机关作 出决 定 的程序 的公 正性 、效率 性 和效力 问题 ;关 注规章 的制 订过程 的技 术性 和 民主性 的融合 ,特别 是 近年来 一些 管制 机关 为 了宣 布它 们是新 政府 管制部 门的一员 而过 分依
改革进程中的行政法制新发展
改革进程中的行政法制新发展摘要:我国行政法制伴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正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无论在行政法制原则与功能,还是行政主体、行政方式与行政过程都呈现出新的革新与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制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制伴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正在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无论从指导原则还是操作规范都呈现出新的革新与发展。
1行政法制原则的革新与发展:从形式合法性到实质合法性在我国,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的首要原则。
按照通说,“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说,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
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可见,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强调行政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奉法行事,注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正是依法行政原则内涵在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从严格意义上、形式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依法行政”,这在我国改革开放初始时期、在行政法制起步阶段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改变长期计划经济和人治传统下的按“红头文件”行政、按上级命令行政、按领导意图行政的行政习性,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树立行政法律权威,建立行政法律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正是在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导和要求下,致力于行政法律制度的建构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我国行政法治有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在民主化发展进程中,其目标、任务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主动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成为政府行政的主要功能取向。
为完成日益复杂的行政任务,那些传统的命令式管制的行政手段必然逐渐由民主、平等、合作的伙伴式协商来取代。
在此背景下,仅仅强调形式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事,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可能致使某些为人们所必需的行政服务不能由政府合法提供,甚至导致政府行政的无限萎缩。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
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比较特殊的附属学科,不仅具有固定的研究对象,而且具有科学齐全的理论体系,其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规范、意识、实践和理论等共五个方面。
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导致其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文精神的影响和支配,能够对行政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发展规律进行相关的分析。
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起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却比较快,在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不同时期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状况,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
一、我国行政法学在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行政法学在我国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是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初始阶段。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受到严重破坏,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重构新型民主集中制,明确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与法制的任务和概念,有效管理国家行政,规范立法。
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开始了对行政立法理论的探索与研究,但是由于此时我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加上受苏联的影响,导致我国行政法理论在初始阶段的研究脱离中国实际、照搬苏联模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要,行政法的最终研究成果只是一个空壳,忽略了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的阐述。
众所周知,行政法学的重点内容是法制监督和法制保障,而此时的行政救济理论却完全不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从属于管理,仅是行政和管理的一种方式,直到九十年代,这种观念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导致这一时期我国的行政法学不断被行政学取代,法律文化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体现。
初步发展阶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是我国行政法学初步发展的时期。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成功地迈出了重要一步,全新定义了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构建了相对健全的控权机制,从此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了普遍性和独立性,不仅可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组织和行政机关,以此达到约束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行政法目前存在的五大问题及对策(一)【内容提要】目前,我国行政法还存在着诸如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遭到破坏、法与法之间有些规定尚不够和谐、有些法律规范和条文自相矛盾、有些规范缺少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导致后患无穷以及规范的清理工作明显滞后等五大问题。
这些问题应尽快地予以解决,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关键词】行政法/问题/对策【正文】行政法在我国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它与宪法、民法、刑法规范系统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制。
行政法作为宪法的实施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其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担负着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两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因此八届人大期间,为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立法机构均极重视行政立法工作,立法的数量、质量明显超过往届。
其中,金融、税务、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改革,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确立,已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尽管如此,但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立法工作难免受到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历史环境、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全民族的民主与法治意识水平、社会管理事务繁杂、行政立法主体较多、立法者的知识素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存在着一些问题。
站在“实现和增进公民基本权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这样的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考察我国行政法的现状,我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问题之一:立法的统一性在个别领域正在遭到破坏立法的统一性指的就是合宪法。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具体地说,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都要符合和服从宪法规定的原则;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协调的关系,要随着宪法或其中某些条款的制定、修改或废止而相应地制定、修改或废止;再次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行使立法权,而不能超越。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
行政立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探析作者:陈珺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必然性权力制约范围体系化立法模式一、行政立法的产生行政立法的产生有着很长的历史。
早在16世纪三十年代英国议会就作出了行政立法授权。
到1920年,战时特别体制尚未废止,各种行政立法和规章则已达到议会立法的5倍之多。
在美国,联邦政府成立时就已经存在立法权力的委任,美国的委任立法是在美国法院对委任立法的合宪性问题的肯定与否定中逐步发展的。
(一)行政立法产生的原因行政立法得以产生,究其原因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国家职能划分的相对性。
现代国家是以权力的相对分立为特征的,无论是三权分立制的国家还是议行合一制的国家,都对国家权力作了相对的划分。
可以说国家职能发展过程中的这种由一统化到分散化的过程反映了国家职能进步的客观事实,是人类国家整体发展的一大成果。
但是这种划分没有绝对意义。
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国家职能出现了由分散化向统一化发展的趋向。
美国著名学者古德诺在所著《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认为表达国家意志的行为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为有时是难以明确分清的,表达国家意志时可能涉及到执行国家意志,而执行国家意志时也可能无形中表达了国家意志。
国家职能由分散化向统一化发展的趋向集中体现在行政权力的扩张上,行政与立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行政机关不仅行使传统的管理、组织的权力,还行使着制定规则的权力、解决争议的权力。
第二,立法权的有限性。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机关的时间有限性。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经济问题大量出现,政府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市民社会与经济活动中。
行政机关的职能就急剧膨胀,相应地需要更多的法律规范将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
而立法机关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作出大量的详细的规定,甚至留下法律空白,只能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其二,立法机关相对远离立法客体。
立法行为的完成是在一定的立法主体和立法客体的相互作用下实现的。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一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不断总结治国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民主政治建设。
二十多年的法制建设,硕果累累,尤其是行政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立法机关及时制订治安、工商、税务、金融、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行政法,使得部门行政法体系日渐完善;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基本上能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更表现为成功地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基本的行政法律,例如,《行政诉讼法》(1989)的出台,改变了传统行政法重视行政权、轻视公民权的不恰当作法,既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行政诉讼法》的促动下,最近10多年相继制定了《行政复议条例》(1990)、《国家赔偿法》(1994)、《行政处罚法》(1996)、《行政复议法》(1999)、《立法法》(2000)等重要法律、法规,基本上保证了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与司法审查的有法可依。
特别是在入世前后,我国有关机关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WTO法律及我所作的承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进行大清理,及时进行立、改、废,这样既保证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又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鲜明地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
此外,《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工作也被提上了立法议程,这些即将出台的行政法律,必将进一步丰富我国的行政法制体系,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
历史经验表明,一国行政法制建设,既不能与其法律传统一刀两断,更不能脱离现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结构,行政法制建设只有通过对传统行政法律文化的创造性改造,不断地完善行政法律制度、改善行政执法水平、健全司法审查制度,才能及时地回应行政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
由于行政法制建设所依赖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演变具有历史连续性,因此,我们就有可能通过解释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描述分析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比较理性地预测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2)改革行政机构。
(3)废除科举制度。
总体看来,清末政治制度改革雷声大雨点小,
因为清王朝本无意改革,只是敷衍资产阶级和人
民强烈的改革要求。但是,至少我们也从中看到
现代行政法制的雏形已经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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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临时政府的行政法制——资产阶级行 政法治的初步尝试
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 翻了君主专制统治,中华民国 于次年成立并颁布了大量的行 政规范,内容涉及行政组织法 定、行政运行法制以及行政监 督等众多方面,尽管由于之后 辛亥革命果实被军阀窃取而导 致这些现代行政法律规范没有 得到切实实施,但这些尝试和 努力却对之后的中国行政法制 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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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当代中国行政法制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 大成就,实现了行政机关从主要以政策办事到主 要依法办事、官民关系从“官告民”到亦可“民 告官”、行政侵权责任从“落实政策”到国家赔 偿、人事管理从实行干部制度到推行公务员制度、 政府政权的控制从只注重实体制约到同时注重程 序制约等重大转变,但依法执政的水平仍有待于 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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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系统
行政系统 司法系统
内政大臣
布莱顿警察委员会
上驳
开
诉回
除
上议院
判 定
开 支持
除 非 法
布莱顿警察长
高等法院 上驳 诉回
法院
上驳 诉回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4
问题:从案例中反映出英国行政法发展的什么特点?
1. 案例中布莱顿警长向一般法院和高等法院提出上诉,没有独 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里奇诉鲍德温案,可见英国的行政案件 由普通法院受理和裁判;
第六章行政规范
第六章行政规范行政规范一、行政立法二、行政规定第一节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行政立法的定义可从两个方面来表述:(1) 就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形式而言,行政立法可表述为: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就其实质而言,行政立法是一种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因而行政立法可表述为: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为实现其行政职能而创制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性●立法性二、西方国家行政立法起源及其发展现代西方国家行政立法的基本理念大体有两种:一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坚持行政立法从属于代表机关的立法,须以代表机关的立法为依据并且不得与之相抵触。
按照这一理念,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就被称为委任立法。
二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直接在宪法中对行政机关作出了立法授权。
三、我国行政立法的体制(一)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1.由最高权力机关保留的立法事项:(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效力层次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上)(一)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上)(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经历着深刻而剧烈的变革。
在这样一个重要变革时期,行政法发挥了独特的功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就总体而言,我国行政法发展遵循的是控权模式,由于控权模式自身的局限,更由于我国缺乏与控权模式相对应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基础,实践中行政法的发展仍远落后于现实需要,不能为快速转型的社会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撑,也无法为时代变迁背后的利益调整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对二十多年来行政法的整体发展进行检讨反思,重构行政法的发展模式,构建合理的行政法结构体系实为当务之急。
一、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一)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从1978年到1989年的重建阶段和1989年至今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以“八二宪法”的制定为起点,确立了人民主权和法治原则。
这一时期,一方面制定了一批政府管理急需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试行)》等,并对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另一方面,建立了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1]并进行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以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阶段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行政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进,配套的法律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得以制定。
另外,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如《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各管理领域的立法等。
行政法律制度的快速发展强化了全社会依法行政的意识,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已被写入宪法,国务院在1999年颁布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在2004年又推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各行政机关正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法治宣传和制度建设。
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行政法的回顾与展望杨建顺摘要:60年来,在继承、扬弃和借鉴、参考的过程中,中国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的理念更新,逐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制体系、中国特色行政法学。
回顾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展望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引言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主要可以划分为大陆法系行政法和英美法系行政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发展呈现出明显的融合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和吸收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建设的经验,注重对行政主体的资格、组织、结构、行政效率以及行政行为运作方式的研究借鉴,强调对行政的信任,在一些专业领域部分地放弃司法干预;大陆法系国家则积极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理念和思想,强调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保障个人权利的主要手段和机制。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继承、扬弃和借鉴、参考的过程中,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从管理行政到服务行政的理念更新,逐步建立起并在不断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制约法和行政救济法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制体系,建立起并在不断发展中国特色行政法学。
无论从进一步完善中国行政法和推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角度,还是从与各国交流互补的角度,回顾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展望中国行政法的发展课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建设1949年新中国宣告成立,至1956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在这个时期,制定和颁布了相当数量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等,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务的管理任务、规则和管理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为新政府进行各个方面的行政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规范。
虽然立法、司法、行政职能没有严格地区分开来,全部统一在“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虽然在法规范制定过程中党政合一、政府主导的现象比较突出,但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显然受到了重视,并且,大量的法规范乃至相关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一般都能得到较好的遵守和普遍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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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
改革开放22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
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46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0000多件。
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权限划分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等。
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
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等。
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法》在制定时,借鉴了国外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和理论,在第8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根据第8条的规定,对于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
(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存在“职权说”和“依据说”两种不同意见。
“职权说”认为,国务院除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授权以及为了对既有法律加以具体化而制定行政法规外,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之一,凡法律未禁止的,或者不属于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律调整的事项,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行使职权。
“依据说”则认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或明确的授权,否则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不是国务院固有的权力,也不是国务院行使职权的当然形式。
“职权说”和“依据说”这两种观点对行政法规的制定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职权说”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主导思想,在20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国务院依据职权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依据说”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了明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立法法》第56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作了详细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根据第56条的规定,再结合第8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立法权的规定,应该说《立法法》主要采取了“职权说”的观点,即原则上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均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而不需要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需要有法律的具体授权;同时,《立法法》对此又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也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时才能制定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共作出过两次授权立法的决定,这两次授权决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授权范围和期限不明确的弊端。
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立法法》总结了多年来授权立法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授权立法的通行做法,在第10条对授权规则作了如下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立法法》第11条还就授权期限问题作了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应当指出的是,《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仅指特别授权。
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通过特别决定的方式对国务院加以授权外,还存在所谓的法条授权,即在制定的法律中专设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就有关问题制定行政法规,如《票据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票据管理的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的具体办法,等等。
(三)明确规定了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范围在《立法法》制定以前,对于国务院哪些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存在较大争议,争论的焦点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否有权制定规章。
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国务院组织法》第10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都只规定国务院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没有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因此,有人认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没有权力制定规章。
但是,由于国务院各直属机构承担着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因而大部分人认为应当承认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规章制定权;而且如果单纯从法律字面上来理解享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与部委同属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不具有这项权力,但从它们的法律地位来看,将其排除在有规章制定权的范围之外显然不是立法原意,也无人这样主张。
从立法实践来看,国务院直属机构根据一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直都被赋予规章的法律地位。
因此,为了正式明确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立法地位,《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在《立法法》制定以前,基于对宪法第90条关于“根据”一词的不同理解,在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上同样发生了“依据说”和“职权说”之争。
《立法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部门规章必须在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规定的事项范围内制定,这与国务院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有很大不同。
另外尚须注意的是,根据第71条第1款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而不能超出其权限范围;根据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四)明确规定了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及其权限范围1982宪法没有对地方规章作出规定,后来在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地方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第一次赋予有关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
该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000年《立法法》又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纳入到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中来。
在《立法法》制定之前,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也有“依据说”与“职权说”之争,而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规章的制定权限及于下列事项:(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这显然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只能制定执行性规章的权限有明显不同。
二、我国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和监督机制在《立法法》通过以前,我国一直缺乏对行政立法程序的全面规定。
我国第一部较为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规定是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程序,但它所规范的事项仅限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拟定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而不涉及其他行政立法领域。
此外,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也仅涉及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备案程序,其他行政立法程序则无统一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的长期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自己的做法,不少地方和部门还就规章制定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但从总体上,规章制定程序是比较混乱的,并存在着缺乏民主参与等严重缺陷。
从行政立法的公布上看,有的部门和地方采取文件的形式公布规章;有的部门和地方则对通过的规章秘而不宣,只发通知“内部掌握”。
由于《立法法》所规范的立法程序主要着眼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不是其规范的重点,因而《立法法》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缺乏统一规范的现状,但它对行政立法、特别是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也作了基本规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健全了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