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行政法发展和完善
姓名:黎白李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孙利
2010-09
摘 要
行政法的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有着内在的关联。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我国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背景,而社会变迁引起的各种转变也必将推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
每项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都离不开适于其生存的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综合历史环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变革和国际环境的变化,我国行政法也在与社会变迁博弈的过程中实现与现代经济社会相适应的现代行政法制。
社会变迁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实体领域在以人为本理念的引导下,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从刚性执法向柔性执法的转变;是行政程序领域在程序价值的引导下,从行政神秘向行政公开,从行政管制向行政参与的转变;是行政救济领域逐步探讨的对公民权利的全方位救济和保障。
社会巨大变迁推动了我国行政法的全方位发展。在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领域都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这种新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变迁的结果,从根本上说,现代行政法是回应型的法律部门,它无时不在回应着社会现实发展的需要而作出自我调整。
本文即从以上角度对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发展做一探讨。
关键词:当代中国,社会变迁,行政法,立法发展
Abstract
There is certain internal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China’s social changes have put great influences on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social changes will definite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行政立法
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行政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行政法基本原则渐趋成熟、行政法观念实现重大转变、行政法理论取得重大突破。今后我国行政法还将呈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改革开放;行政法;发展与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同经济建设一样,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这一历史进程,我国行政法也从无到有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值得认真总结。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建国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上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曲折道路,行政法治建设也一样。建国初期,我国行政法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从1949 年至1956 年,国家制定颁布了一大批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等。但1957年以后国家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民主法治建设也不断遭受破坏,行政法的命运自然也不能幸免。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迅速发展,行政法也随之得到复兴和发展。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发展所走过的历程,大致可以
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9 年到1988 年以重建行政权立法为重点阶段。
改革开放之初,为了使被破坏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尽快恢复运转,使混乱的社会秩序尽快恢复稳定,国家在立法方面需要优先考虑的是制定出一系列有关国家政权组织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急需的法律,而首要任务是根据新的形势制定一部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新宪法。因此,在这一时期,对行政法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有:一是1982 年新宪法的颁布实施,二是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也制定了一批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立法主要是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侧重行政机关的重建和对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相对人权利的确认与维护。
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新发展
( 中国人 民大学 北京 1 0 0 8 7 2 )
内容 摘 要 : 近年 来, 我 国多个地方政 府制定 了行政程 序规 则, 这在 学界 引起 了较 大反响和争 鸣。
这 些地 方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主 要 内容 包括 立 法 目的 、 原 则体 系、 行政程序的类型 、 公 众参与和信息公开 、 立 法 架构 、 制度 创 新 等 方 面 , 其 主 要 特 点 是 回应 性 、 创新性 、 民主 性 、 程 序 实体 兼顾 性 。 我 国地 方行 政 程 序 立 法仍 有 诸 多后 续课 题 需要 研 究 。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 0 9 — 1 0
作者简介: 雷 振, ( 1 9 7 8 一 ) , 男, 重庆长寿人 , 中国 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生 ,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2 7
雷
振 我 国地 方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新 发 展
自己决定 , 否则不仅可能在制度设计上 出现欠妥 的做法 , 也可能妨碍行政程序 的应有形象 , 使行 政 程 序 的 价值 大 打 折 扣 , 往 往会 与 行 政 程 序 的应 然 要 求 之 间产 生 偏 离 。因此 , 应 由地 方人 大来 制
定 行 政 程序 的地 方 性 法规 ,这 样 既契 合 行 政 程 序 的 应 有 价 值 取 向 和 我 国人 大 主 导 的 宪 法 构 造 ,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 11983年
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 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
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著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
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
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
1、经济背景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关键词:未来发展,法治,历程,行政,我国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简介: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20世纪90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
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与未来发展本文内容:
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
( 一) 行政法制建设的变化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法治建设始终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 20 世纪 90 年代,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法制建设也得到了重要发展,并在多个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权力结构从原本的重权利、轻权利向权利与权力的并重进行转变。随着行政诉讼法的正式颁布,以及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的出台,都使得权力结构的中心发生调成,从而开始形成权力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法治观念也得到了深化,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行政法制通过不断的发展和反思,在传统观念的基础上,由原本的人治观念转向为法治观念,在 90年代后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上升成为宪法原则,保障了行政法制建设的权利。
我国行政法学在这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也产生了相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进行转变,从全能性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进行转变,并且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自身职能进行调整,并将部分职能过渡于社会,从而促进政府与市场的共同发展。在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重大成就,都使得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更为顺利,并且也完善了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但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例如: 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对法制统一产生严重影响; 行政法治体系建设不完善; 公民参与机制不健全等方面。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专家盘点新《立法法》带来新4大变化
来源:综合
一: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扩容”。
把以前仅有49个“较大的市”独享的地方立法权下放给全国所有282个“设区的市”。再通俗点说,就是全国所有地级市均获得地方立法权。我国地区南北东西差异很大,一刀切不行,所以要对城市管理等方面立法权的“下放”,有利于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
二:部门规章不得设定限制公利的规范。
当前存量的诸多地方性管理规定,凡是涉与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车牌限购、房产限购,不可以单由政府说了算,而务必经过地方性的人大立法。也就是说,车辆号牌限购、房产限购等政策“一夜出炉”将面临“民意博弈”以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掂量”。
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规定执行中存在标准不规范等问题。税收本来是全国人大专有立法权。但很长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基于某些理由长期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相关立法。今后新《立法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意味着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这样就不会出现前不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突然下个红头文件,燃油税说涨就涨的事情了。
四:为授权立法设“时限”,一般不超5年。
严控授权立法。在对地方立法“放权”同时,新《立法法》对授权立法给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决定等。有必要对授权立法严格规范,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与时纠正。《立法法》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
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
行政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区别、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对策
小组成员:陈兆军、罗家林
一:概述
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的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增多和行政权力的相对扩大,单靠立法机关立法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以委托立法方式,赋予行政机关以立法权;同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
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改革-课件讲义
(
立法权限冲突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
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上,虽然《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
法法》)规定了法律保留,但是边界
并不清晰;国务院与地方权力机关的
立法权限也没有划清楚,因为中央地
方事权有待于进一步划清。
(2)立法效力冲突问题
由于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无高低
之分,两者制定主体不同,经常会发
生相互冲突的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
门规章之间冲突,地方性法规和部门
规章效力的高低不清。这些冲突的存
在影响相对人利益,使企业无所适
从,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使行政
立法缺乏可预期性。
2.立法价值问题
有些地方、部门在行政立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甚至各搞各的所谓“法律体系”,妨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有些地方和部门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
在行政立法中,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要求,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
4.立法技术问题
就立法技术而言,我国立法
技术相对落后,成本效益分析技
术没有在行政立法中得到普遍采
用。就微观的立法技术来看,行
政立法在外部结构方面,章节条
款层次不分明,在内部结构上,
逻辑结构不严密;在语言使用
上,常使用口号式或者政治性用
语,语意含糊,不严谨,容易发
生歧义。有的把具体工作问题、技术问题和思想教育问题等不属于立法调整的内容作为立法的重点,漠视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或者规定的内容过于超前,严重脱离实际,造成可操作性差,实践中难以执行,或者执行起来社会效益很低。
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法治的发展
中国法治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其演进可追溯到数千年前。在历史上,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夏商周时期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到秦汉时期的律令体系、唐宋明清时期的律例制度,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特色。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的提出,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引下,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首先,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其次,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逐渐规范,依法行政的意识逐渐增强。此外,司法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独立和公正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还有待加强。同时,法律制度的普及程度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普法教育等。
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普及程度,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浅谈我国行政法的定位与发展趋势
究实际上是对苏联 行政 法学的移植 , 而苏联 的行政法学 是 以 命令与服从关系为理论基础的, 在内容上具有浓厚的管理学 或行政学 的色彩 , 几乎 没 有行政 法学 自己的理论 范畴 , 很 也
自己的理论 基础和指 导思 想 , 了“ 形成 平衡论” 、服务论 ” “ 和 “ 公共利益论” 等多 种学说 , 开始 强调 以权力 制约权力 、 以公
法学领域 , 问经历 了三个发 展阶段。 其 开始了转折性的发展 。首先 被提 到研究 日程 上的 是关于 行 政法学理论基础 问题 的研究 。因 为行政 法学理 论基 础的 一
这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 步发展 时期 。s 0年代末 9 年 代初 , o 基于对人权的尊重 , 我国颁布并实施了《 行政诉讼法》 。这是 我国行政法演进 过程 中最 为重要 的里 程碑 。它的直 接意义 是建立 了普遍 、 独立 的行政诉 讼 制度 , 深远 意义 是使行 政法 的性质和作用发生 了转折性 的变 化 , 政法不在 是单 纯的约 行 束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 , 而是 以行 政 机关 和行 政 相对 人为 对 象, 以约束行政行为为 目标的法律 , 重点是建立以诉讼为基
民权制约行政权 、 以程序权抗衡执法权的对立观念。尽管这 些学说还缺乏深入, 但毕竟已经对中国行政法学 自己的人文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
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
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概要*(一)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始终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有关行政法学的真正研究应该说始于八十年代初期。1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是建国以来第一本全国性的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该书的出版可以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逐渐步入正轨。其后1989年第二本较为系统的全国性统编行政法学教材出版。2该书的体系、结构与内容较之第一本统编教材有所变化和更新。这期间,有关行政法的著述和论文的数量不断增加。有关行政法的专门论着和教材、论文相继出版和发表。行政法学作为中国法学的一门年轻学科正在崛起与蓬勃发展。现在中国形成了以大学教师与研究人员为主体,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有志之士共同组成的行政法研究队伍,而且这支队伍还在不断扩展、壮大。以下,笔者仅就新中国行政法学的历史与现状作一简要介绍与述评。一、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新中国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与背景。以下主要从经济、政治及思想渊源等方面试图对新中国行政法学产生的背景作一扼要分析。1、经济背景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八十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形成的经济体制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传统意义上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日益凸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这里首先是指国有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关系。强调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所谓政企分开或政企分离)。八十年代以前,政府主要是以行政命令与行政计划为手段对企业进行管理,政府是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经营者,企业则是政府的“附属品”。改革要求政府对企业经济的管理应当是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这样就要求彻底改变政府过去的“管理者或统制者”角色。企业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开始强调自己独立的利益,强调不断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企业也更加关注保障自身的利益与职工的权益。在这种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要求得到重新调整。也就是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工、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要求重新调整。3这就引出了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处于相对一方地位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的研究。客观上就要求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和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必要的保护。就必然要对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行政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作深入研究。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如果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说其利益受到损害就必然涉及法律救济。由此就需要对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与方法进行研究。现在,这些方面都是中国行政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2、政治背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在艰难中缓缓进行。中国共产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的经验与深刻教训。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反省,从政治思想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检讨与反思,最终作出了“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性结论。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里,往往是以党的政策作为依据,根据“最高指示”发出行政命令,也就是说习惯于通过非法律的手段、方式来处理问题,实际上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这种情形下,往往就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甚至有的场合就出现否定法律作用的“法律虚无主义”。事实上人民都期待与希望“党和政府都应该服从法律”的法治社会,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的关系发生改变和进行调整。而过去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4为了解决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问题,就要求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一切国家机关及政治势力、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5(共产党也要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6)。公民的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政府应当清廉、自律、高效。这就要求尽快建立公务员制度。除此之外,人民还要广泛地参与政治和国家的行政管理,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要求自己的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才能公开化、民主化。这样客观上就要求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基
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发展的特点和趋势
20 0 6年 第 1期 ( 第3 总 7期 )
理 论 观 察
THE0RYETI 0BS RVAT1 C E 0N
NO . 2 06 1. 0 Ge r 1 No 37 ne a . .
我 国现 行行政 法制发 展 的特 点和 趋 势
、
我 国现 行 行 政 法 制发 展 的 特点
考 察 西 方行 政 法 的 发 展 历 史 , 以 发 现 西 方 行 政 法 的 可
发展是 由于 自由主义 的资本 主义经济 发展 到垄 断时期 , 出
现 了许 多社 会 问 题 , 垄 断 、 境 、 通 、 业 、 工 等等 , 如 环 交 失 罢 这
Biblioteka Baidu
善, 还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有 了较大程度 的提高 , 更
表 现 为 成 功 地 制 定 、 施 了 一 系 列 基 本 的 行 政 法 律 。如 实
控制 和制约 , 使之正当行 使即不致 被滥用 , 种控制和制约 这
的重 要 环 节 就 是 行 政 法 。 ”
18 9 9年 出台了《 行政诉讼法 》 改变 了传 统行政法 重视行政 , 权 、 视公 民权的 不恰 当作 法 , 轻 既有助 于保护 公 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又有助 于维护、 监督行 政机关依法行
论当前行政法的新发展
赖规章的制定程序 。但 内斯特认为美国已经经过了第五阶段 ,而进入第六阶段 ,即是对现代管
收 稿 日期 :20 0 0 0 6— 5— 8
作者简介 :袁华卿 (9 2一) 18 ,男,湖北人 ,研究生 ,研 究方向为行政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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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政 府 的随处 可见 的管 制现 象 的反应 。
论 当前 行 政 法 的新 发 展
袁 华 卿
( 中山大 学 法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0 7 ) 12 5
摘 要 :近年来,行政法适应新的形势而有了新的发展,传统理论受到重大挑战。当前行政法的
关注范 围开始部分切入行政 的过程本身 ,而非单纯外在地考察 。实务而客观 的公共服务 的讨论逐步
取代主观 、单纯抽象意义上 的公共利益 的讨论 ,政府管制和制度经济学方法开始得到运用 。考察 了
当前行政法 的这些新发展 ,并注意到行政法 内部需要重构 。
关 键词 :行政法发展;行政法重构
中图分 类号 :D 2. 92 1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0. 9 20 )0 - 1- 071 2(06 9 06 3 7 0 0
面 。这 大大增 强 了行政 法 的现实 活力 ,让行 政法 变得 不那 么虚无 缥缈 ,而显得 鲜活起 来 。
二 、各 国行政法 近年 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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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一)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共同构成了在宪法统领下的统一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合称为行政立法。改革开放22年来,我国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截至1999年底,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46件,国务院各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30000多件。数量如此庞大的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行政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行政立法在取得突出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缺陷,如权限划分不明确,程序规定不完备,监督机制不健全等。2000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本文拟以《立法法》为依据,对我国行政立法的新发展进行较为全面的阐述。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我国享有行政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人民政府等。在实践中,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制定权限划分,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多头立法、部门争权、内容冲突的情形时有发生。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法》对行政立法权限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定了行政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法》在制定时,借鉴了国外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和理论,在第8条明确规定了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第8条的规定,对于上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可以授权。(二)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
规。在《立法法》制定以前,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宪法规定的“根据”原则,存在“职权说”和“依据说”两种不同意见。“职权说”认为,国务院除了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授权以及为了对既有法律加以具体化而制定行政法规外,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也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方式之一,凡法律未禁止的,或者不属于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由法律调整的事项,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都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行使职权。“依据说”则认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或明确的授权,否则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因为制定行政法规不是国务院固有的权力,也不是国务院行使职权的当然形式。“职权说”和“依据说”这两种观点对行政法规的制定实践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职权说”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主导思想,在20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国务院依据职权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依据说”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了明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立法法》第56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作了详细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
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根据第56条的规定,再结合第8条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有立法权的规定,应该说《立法法》主要采取了“职权说”的观点,即原则上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均可以自主制定行政法规,而不需要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不需要有法律的具体授权;同时,《立法法》对此又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即使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也只能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时才能制定行政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共作出过两次授权立法的决定,这两次授权决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授权范围和期限不明确的弊端。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立法法》总结了多年来授权立法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外授权立法的通行做法,在第10条对授权规则作了如下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立法法》第11条还就授权期限问题作了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应当指出的是,《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仅指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