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名词解释 宪法
宪法律 是一种相对意义的宪法,可以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宪法关系 (宪政法律关系)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 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 以宪法上的义务 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法律上 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 现 宪法关系的主体 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宪政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 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关系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 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 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宪法权利行为 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 宪法权力行为 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作为或不作为 违宪行为 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国家形式 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利的形式 包括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政体 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体制 政权组织形式 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而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 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 惹您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 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对人 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政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单一制 国家由若干个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 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形式 邦联 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国家机构 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元首 一国的最高代表 在国际上代表本国 是国家机构及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修改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 应的时候 又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违宪审查 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 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 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国际条约 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 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选举制度 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 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广义选举制度 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 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 狭义选举制度 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宪政 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得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学名词解释
四、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学:以各种宪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范畴。
3.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以体现创制宪法活动的神圣性4.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5.成文宪法: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6.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7.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8.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9.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10.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政治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涉及有关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并为公民及全体社会普遍承认有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结合。
11.解释宪法: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12.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
国家性质在政治学上和在宪法学领域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政治学上国家性质亦称国体。
在宪法学上,国家性质一般是指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3.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极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组织,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形式15.政党制度:就是有关政党的产生、法律地位和作用16.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唯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6.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7.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8.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9.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1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11.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12.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5、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6、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7、派生宪法:从国外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德宪法。
8、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9、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10、宪法制定程序: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11、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
12、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3、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5、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和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16、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17、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18、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过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19、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1. 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力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2.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3.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4.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5.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6.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7.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8.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9.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10.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11.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24. 宪法原则:是指形成宪法规则和规制宪法行为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25. 公理性原则:是指从各国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中抽象出来,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并被奉为理解、处理宪法问题之准绳的公理。
26. 政策性原则:是指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为实现某一政治决策而由宪法予以确认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集中反映了各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得组织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宪法渊源:指宪法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承载宪法规范的载体。
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宪法监督: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宪法控诉: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宪政: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统一战线:指我国工人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和任务,而与可以联合的阶级、阶层和各党派等社会力量所结成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的最新形式和发展阶段。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便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
政权组织形式: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利;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名词解释
--精品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议会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君主宪法:是指规定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
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上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精品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法定的宪法:又称成文的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现实的宪法: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 名词解释
爱国统一战线: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这重要内容之一。
庇护权,也叫“政治避难权”,或叫“居留权”。
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人该国居留,或已进人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数目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由单一或者几个法律文件构成,也就是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的宪法典。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宫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结构形式。
地方国家机关:就是按照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部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多党制: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它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复合制:就是以几个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刚性宪法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于法律的宪法。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某种,以实现某种权利或者愿望。
公民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社会责任。
宪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宪法: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所以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成文宪法: 。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原生宪法: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1787年宪法:美国宪法。
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
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宪法: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
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联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联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 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就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与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就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就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标准就是瞧宪法就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就是绝对没有文字,而就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与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与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与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与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就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就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与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宪法名词解释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一直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4、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任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2、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跟名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
14、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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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是指对国家中最为根本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按照宪法的表现形式,即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对宪法所进行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而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宪法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修5.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这是以宪法内容是否具有首创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原始宪法,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源于本国政治革命或者宪政运动,在宪法基本内容上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宪法即属此类。
派生宪法,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以国内外已经存在的宪法为范例,吸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宪法内容而制定,不具有首创性的宪法。
6.思想性宪法和功利性宪法,这是根据宪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来划分的。
思想性宪法,又被称为附意识形态宪法,是指明确宣布自己的意识形态的倾向的宪法。
功利性宪法,又被称为不附意识形态的宪法,是指仅规定有关社会和政治力量前以进行角逐的范围;并不以任何意识形态为转移的宪法。
7.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语性宪法,这是以宪法对国家权力是否有规范性作用,是否有实际约束作用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规范性宪法,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有规范性作用,能够约束国家权力的运行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由于宪法内容远离本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不能发挥规范性作用。
标语性宪法,又称字义性或语义学宪法,是指宪法仅仅具有宣传手段的意义,不具有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实际上在宪法内容中体现的是掌握国家权力者的独占利益。
8.宪法关系,也称为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的,以宪法主体之间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9.宪法关系主体,又称宪法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宪法关系中权利或职权的享有者,义务或职责的承担者。
宪法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各种组织和国家。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所指向的对象。
10.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是宪法规范据以存在的指导框架,宪法的基本内容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展开。
宪法基本原则可以看作是宪法的灵魂和宪法的精神,是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
11.主权在民原则,亦称人民主权原则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国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
主权在民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宪法中确认国家对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绝对权力来源于国民(或人民)、归属于国民(或人民)、受国民民(或人民)支配,宪法以此为基础和依据来确立人权内容与国家机构体系。
12.分权制衡原则,亦称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由宪法规定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各自分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和保持相对的平衡。
广义的分权制衡还包括联邦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维持成员国与中央的平衡体制。
但宪法所确定的分权制衡原则主要指前者。
13.基本人权原则,亦称人权保障原则、人权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或保障公民权利原则,是指在宪法中确定公民的基本人权,并通过宪法是人权得到保障,以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14.法律至上原则,亦称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原则或法治主义原则。
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与效力,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社会的基本正义。
15.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冶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权或产权的变革引起的。
其次,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的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16.代议制度原则,亦称代表制度原则或代议制民主原则,是在法治框架之下,通过选举代表的方式来表达多数公民利益或观点的民主政治制度。
17.大宪章,1215年,英国国王约翰和25名大贵族签署了《大宪章》,又称《自由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重申王国贵族的封建权利和防止国王侵夺这些权利。
宣布了国王不可擅自征税的原则,规定国民有协商权、人身自由的权利和监督国王以及反抗政府暴政的权利。
18.西门会议,1262年,以西门为首的贵族召开议会,首次要求市民代表参加,从而使社会地位低下的市民开始进入议会。
西门会议被称为未来下院乃至议会制度的重要起点,视为英国议会产生的标志。
19.人身保护法,1679年,英国议会议员为使自己免遭逮捕的危险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法律,人身保护法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和司法机关的专横,逐步建立司法审判制度,维护人身基本权利。
人身保护法为英国后来建立司法审判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英国不成文宪法中重要的宪法性法律之一。
20.权利法案,是1688年光荣革命胜利的产物。
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是确立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以此限制王权,提出限制王权的十三条规定。
21.《五月花号公约》,1620,百余名英国清教徒受政府迫害,乘五月花号船驶往美国,在船上订立了《五月花号公约》,这是美国殖民地是其第一部自治宪章,内容简单,但规定了宗教事项、遵循的政治原则、人民主权思想以及自治意思。
22.独立宣言。
1776年由杰弗逊起草,以人民主权思想为宗旨,要求脱离英王统治。
提出了四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即自然权利原则、国家起源的社会契约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抵抗权原则。
23.邦联条例,1777年由大陆会议通过,邦联条例是对大陆会议自1775以来的政府组织结构加以法律化。
确立了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弱中央权力、强地方权力的邦联,各州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
24.人权法案,是1791年在杰弗逊的倡导下,通过十条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都是关于保障人权的,所以又被称为人权法案,同1787年宪法共同标志着美国联邦宪法的正式产生。
23.人权宣言,1789年的人权宣言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序言和17条正文组成,宣言起草人深受启蒙思想家的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影响,认为人权是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神圣的,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是对人权的无知和蔑视。
25.魏玛宪法,是魏玛共和国成立,是第一步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并影响着20世纪宪法的发展。
26.钦定宪法大纲,是1908年由清政府颁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表达了清政府准备立宪的计划。
该大纲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与义务两部分。
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我国宪政发展史上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了反映了辛亥革命前革命党人的宪政思想。
28.天坛宪草,是1913年袁世凯在第一届国会匆忙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因宪法起草活动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故简称为天坛宪草。
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1949年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30.宪法渊源,即宪法法源,是指那些具有宪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表现形式,因此宪法渊源亦称为宪法的形式(或外在形式),它侧重于从宪法的外在的形式意义上来把握宪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31.宪法性法律,是指具有涉宪内容或反映宪政精神的基本法律,亦即由普通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并不是所有的基本法律都能称为宪法渊源,能够称为宪法渊源的只是法律中的一部分,仅指与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和国家标志有直接关系的法律。
32.宪法性文件,主要是指政治文件,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由非立法机关起草的虽不具备法律制定的条件和程序,但有时却起到宪法性法律的作用。
33.宪法惯例亦称宪法习惯,它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并得到了国家认可的、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34.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判例是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具有宪法效力的判决。
35.宪法典的结构,亦称宪法结构,只有在成文宪法典的结构的问题,所谓宪法结构是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结构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
36.宪政,是以宪法作为政治活动根本准则的一种政治体制,是政治的法治化。
由于宪法的基本内涵是决定“最高治权组织”的法律,即最高层次的政治规则,因此宪政首先意味着一个国家最高权力的组织和运行是依据宪法进行的。
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人权作为一项更高的原则加入宪法之中。
人权成为宪法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和最高原则。
37.权利,广义泛指人民在法定领域和其他领域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狭义权利仅指法定的权利,我们所讲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基本权利是指宪法确认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38.义务,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基本义务是和基本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宪法规定的义务,也构成了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39.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首先将享有人权的主体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个人人权,就是指所有的自然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等。
一般论述人权通常指的就是个人人权。
集什人权,主要指国家和民族在国际社会中所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国家主权、民族自决权、民族生存权、民族平等权和民族发展权。
40.积极人权和消极人权,主要是指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是否需要国家和政府的介入。
消极人权是指个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需要国家或政府进行干预,正好相反,宪法规定消极人权的目的就在于要排除政府的不当干预。
积极人权,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努力帮助才能实现,最典型的积极人权就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和教育权。
41.第一代人权,相当于人权公约中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形成于美、法两国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