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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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2023)

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2023)

➢ 不予预填的人群和项目 ➢ 预填是一种服务,纳税人可选择预填/自填
不提供预填报的人群
1.使用过非居民扣缴报表和非居民自行申报表的人群
2.异常并档人群——两个或以上验证通过的居民身份 证档案并档
3.汇缴年度内有10个或以上的扣缴单位进行过工薪扣 缴申报
预填
情况 4.有境外所得,要进行境外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的
5.更正与作废
通过【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申报 详情】查看已申报情况。可点击【更正】或【作废】。
特殊情形——①存在待确认事项
特殊情形——②设置全年一次性奖金
特殊情形——③完善收入扣除数据
特殊情形——④异议申诉
纳税人如对历史数据有异议,支持 对历史申报数据进行申诉
特殊情形——⑤专项附加扣除(确认重复事实)
2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超过960000的部分
45
速算扣除数
0 2520 16920 31920 52920 85920 181920
Part 02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还没填报完怎么办?Fra bibliotek专项附加扣除最迟可在汇算清缴之前采集,建议 通过个税APP自行采集。
19
APP、WEB端
1.重复事项确认 若同一专项附加扣除事实存在多条重复的采集记 录(某子女在A单位办理了扣除,又在B单位办理 了扣除),系统自动标记为“重复填报”,则需 要您据实删除错误的采集记录,只保留一条正确 的记录。
20
APP、WEB端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同时采集 若此前纳税人的填报记录中,既存在住房租金信 息,又存在住房贷款利息信息,则需要只选择保 留其中一项。

代缴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书

代缴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书

尊敬的税务局:我单位为(填写单位名称),地址位于(填写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为(填写联系电话)。

我单位在代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由于(填写原因,例如:操作失误、信息填写错误等),误缴了个人所得税,金额为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

现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我单位误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退还。

具体退税事由如下:1. 我单位在(填写月份和年份)为员工(填写员工姓名)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操作失误,误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导致多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

2. 我单位在(填写月份和年份)为员工(填写员工姓名)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信息填写错误,将其应纳税所得额填写错误,导致多缴个人所得税人民币(填写具体金额)。

3. 以上误缴的个人所得税,我单位在(填写缴款日期)已全部缴入国库。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退税申请。

为证明我单位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单位特此提交以下资料:1. 退税申请表一份,已加盖单位公章。

2. 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已加盖单位公章。

3. 误缴个人所得税的详细计算过程和原因说明一份,已加盖单位公章。

4. 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已加盖单位公章。

5. 员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一份,已加盖单位公章。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请贵局核实我单位所述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我单位误缴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还。

我单位将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单位联系。

特此申请。

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填写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填写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个税账户退费申请书模板

个税账户退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税务局:您好!我是XX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特此致信向您申请我公司个税账户的退费事宜。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我公司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一直积极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现因某些原因,需申请个税账户退费。

请您予以审核和支持。

一、退费原因1. 政策调整:近年来,国家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部分员工的税负有所减轻。

因此,我公司为员工代扣代缴的个税金额有所减少,导致我公司个税账户余额累积。

为了避免资金占用,我公司特此申请将多余的个税手续费退还。

2. 会计处理错误:在过去的会计期间,我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处理个税账户时,由于操作失误,导致部分已缴纳的个税手续费未能正确抵扣。

经过核对,发现存在多缴现象。

为了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现申请将多缴的个税手续费退还。

3. 员工离职:近年来,我公司的部分员工离职,导致部分已缴纳的个税手续费无法抵扣。

经过梳理,发现离职员工的手续费占总手续费的一定比例。

为了合理利用资金,我公司特此申请将离职员工对应的个税手续费退还。

二、退费金额及计算方式1. 退费金额: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公司应得的个税手续费为总扣缴税款的2%。

经过核算,我公司申请退费的金额为XX元。

2. 计算方式:退费金额 = 总扣缴税款× 2%。

三、申请材料为了便于税务局审核,我公司特此提供以下材料: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财务报表(含个税账户明细)。

3. 员工离职证明及对应的个税手续费计算明细。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我公司特此申请在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个税账户退费手续。

请您予以关注并尽快办理。

五、联系方式为了便于沟通,请您随时与我公司财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电子邮箱:XX再次感谢您对我公司个税账户退费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您能在短时间内给予答复,以便我公司做好相关安排。

个人所得税填空

个人所得税填空

一、填空题1、个人所得税,以为纳税义务人,以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答案】所得人;支付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2、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和。

【答案】有价证券;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3、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答案】余额;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答案】三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5、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____、____、卫生、体育、____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国务院部委;技术;文化;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6、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答案】教育;3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7、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填开发给扣缴义务人。

【答案】按月;收入退还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8、《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包括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答案】全员全额;月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3的填表说明9、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管理的要求,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实务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实务

个人所得税一、个人所得税概述,所得税和流转税不一样,其讲究的是公平而不是效率,但反观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现状,却让人有“劫贫济富”之感,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力军,而工薪阶层恰恰是一个社会稳定的棒棰型结构的中坚力量,中坚力量承受最重税负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是背离的,个人所得税正欲解决贫富差距效率问题,综合所得税制是必然趋势,但个人综合收入又何从得来?没有一个健全的金融监控体系、官员财产申报体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律透明机制……个人所得税欲解社会公平之目标谈何容易。

二、个税扣缴义务人的几处特殊规定,摘录如下: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明文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此笔扣缴税款也向扣缴义务人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入库,大致可以理解为“谁付钱,谁扣税,谁处纳",从征税成本及征税效率来考量,无疑源泉扣缴是个相当科学的征税方式.但某些特殊情况下,却对源泉扣缴予以了变通,以下介绍几种特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方式。

1、军队个税扣缴方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法规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交总后勤部,并于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每年两次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同时提供各省(含计划单列市和4个省会城市)的纳税人数和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每年一次返回各地。

也就是说军队的个税征收采取了“谁付钱,谁扣税,"但却是汇总缴纳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转拨各地。

2、个人转让非上市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也即不是在扣缴义务人机构或居住所在地入库,此举是从实际出发的变通之举,举例:居住在上海的张某将南通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居住在南京的王某,则王某作为扣缴义务人不必向南京地税局申报扣缴,而应向南通地税局申报扣缴。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操作指引

依据当前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引,供纳税人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参考,如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所得税政策做出修改、调整,我局将及时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给出新的操作指引,敬请广大纳税人注意。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3、同一经济活动中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通过签订假协议、假合同、填写虚假扣缴报告表和纳税申报表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为共同偷税。

4、中介人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和代办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劳务收入,为应税收入。

股权转让计算方法

股权转让计算方法

股权转让计算方法第一篇:股权转让计算方法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与税收筹划(一)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取得成本)×20%(二)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转让限售股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由于2010年1月1日以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也包括转让非限售股股权,因此出现了沸沸扬扬的“陈发树紫金矿业避税”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对大小非解禁转让以及其他限售股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非的含义是大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指占股权比例5%以上的股东;小非的含义是小的非流通股股东,是指占股权比例5%以下的股东。

我们首先来看ST广博控股的税务危机公关技巧。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之初,采取了股权分置的运作模式,即一部分股份为流通股,另一部分股份为非流通股。

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这种模式越来越不利于股市健康发展,因此2006年国家开始股权分置改革,目标是股权全部流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相关政策规定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吗?个人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又有什么规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规定的相关资料给大家,欢迎阅读。

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到慈善事业,慷慨捐赠需要受助的人群。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一向鼓励个人向社会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对捐赠的规定也日渐规范。

个人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在捐赠前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政策:一、应考虑捐赠途径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应关注税前扣除限额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福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研究开发经费(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赠,准予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个⼈⽆偿受赠房屋有关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税务局,宁夏、青海省(⾃治区)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个⼈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现就个⼈⽆偿受赠房屋有关个⼈所得税问题作出了有关的规定。

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偿赠与,对当事双⽅不征收个⼈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将房屋产权⽆偿赠与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将房屋产权⽆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或者赡养⼈;(三)房屋产权所有⼈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

⼆、赠与双⽅办理免税⼿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赠与双⽅当事⼈的有效⾝份证件;(三)属于本通知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和受赠⼈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条第(⼆)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同时办理个⼈所得税不征税⼿续。

三、除本通知第⼀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将房屋产权⽆偿赠与他⼈的,受赠⼈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缴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式确定受赠⼈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税放弃退税申请书模板

个税放弃退税申请书模板

个税放弃退税申请书模板如下:税务局:我单位(或我本人)在20xx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xx元,已纳个人所得税xx元,应退预缴的个人所得税xx元。

现经单位(或本人)决定,自愿放弃该项退税权利。

特此声明如下:1. 单位(或本人)充分了解并确认,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需符合相关条件,而我单位(或本人)的情况不符合退税条件。

2. 单位(或本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已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无任何错误或漏报情况。

3. 单位(或本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已充分享受了符合条件的相关扣除,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

4. 单位(或本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已充分了解并确认了税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照规定享受了相关优惠。

5. 单位(或本人)并无任何需要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等。

6. 单位(或本人)并无任何未申报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情况。

7. 单位(或本人)并无任何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在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情况。

因此,单位(或本人)郑重声明,自愿放弃本次个人所得税退税权利,不再申请退税。

特此申请,敬请核准。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注意事项:1. 本申请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 申请书需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申请日期。

3. 申请书提交给税务局后,如有需要,税务局可能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提前准备好。

4.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后,如需撤销申请,请及时与税务局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多缴个税退还申请报告

多缴个税退还申请报告

一、引言尊敬的税务机关领导:我单位(或个人)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多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申请退还的税款情况1.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如为个人则无需填写)2. 多缴税款情况(1)多缴税款金额:[多缴税款金额](2)多缴税款原因: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以下为多缴税款的具体原因:①[原因一]: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由于[具体原因],导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多缴税款。

②[原因二]:在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由于[具体原因],导致扣除额度高于实际可扣除额度,进而产生多缴税款。

③[原因三]: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具体原因],导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高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多缴税款。

3. 退税申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因此,我单位(或个人)于[具体日期]向贵局提出退税申请。

三、申请材料为便于贵局审核,现将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如下: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 纳税人识别号证书复印件3.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4. 多缴税款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完税证明等)5. 退(抵)税申请表6. 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申请理由1.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我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多缴税款,符合申请退还的条件。

2. 有正当理由:我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因[具体原因],导致多缴税款,并非故意为之。

3. 退还税款后不影响税款缴纳:我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后,仍将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

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

2010年5月例会材料税政问题解答1.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分析,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

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关联企业物业费是否征税产权人自已盖的楼,盖完楼之后将其中的一层作为自己经营使用,并找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作物业公司,问物业公司对产权人使用的房子是否应该收取物业费?该笔物业费算不算物业公司的营业税收入?因为该物业公司对整个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所以应该对产权人收取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应该取得而未取得收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应该按照非关联企业独立记账的原则来进行收费,所以对你企业应该按照对其他企业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

收取的物业费应该并入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

3.诚意金是否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收取了一笔诚意金,待业务成交后再退还此笔款项,企业取得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都应缴纳营业税。

企业取得此笔诚意金时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最终退还此笔款项时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协议规定租期5年,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的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现某企业要求与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公司3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

纳税风险管理与纳税筹划(刘玉龙)

纳税风险管理与纳税筹划(刘玉龙)

(三)纳税人的义务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开业(领取营业执照);变更、注销;停业、复 业都需要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进行纳税申报; —接受税务检查; —依法缴纳税款等
(四)纳税程序
从税务管理的全过程来看,税务管理应以税法的 基本规定为依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实施日 常的税务管理。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 1.纳税准备阶段的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 2.税款缴纳阶段的税务管理 ——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扣缴义务、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 3.纳税后管理 ——纳税自评估、应对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处罚 和复议和行政赔偿
3.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从税法的相关规定和常用的筹划方法来看, 一般有六个切入点
切入点之一——税种切入
——从主要税种切入 主要税种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有关的或与主要经 济事项有关的税种 ——大部分企业的主要税种:流转税、企业所 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切入时,要考虑三个因素: ——经济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 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税种自身的因素: 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 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 伸缩性也大; ——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阶段。 某一阶段的目标往往决定了企业面临的主要税 种和承担的主要税负,这对以后的企业税负也 会有影响,需要认真进行筹划。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 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 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应注 意两个问题: ——不能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 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法定程序进 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案例二:恩威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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