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和协医院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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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新都市区医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新都市区医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新都市区医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包府办发[2014]85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包头市新都市区医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4年04月11日包府办发〔2014〕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新都市区医院建设项目是我市重大项目之一。

为切实推进项目有序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新都市区医院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乌云(副市长)副组长:陈志刚(市政府副秘书长)XXX(市卫生局局长)成员:杨建伟(九原区委副书记、新都市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副总指挥)王树文(市发改委副主任)许一兵(市监察局副局长)宿建勋(市财政局总会计师)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永江(市城建委副调研员)王万丰(市规划局副局长)任德强(市环保局副局长)马力(市水务局副局长)高文德(市审计局副局长)云冠星(市卫生局副局长)刘忠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赵文亮(市国资委副主任)韩守斌(市人防办副主任)刘志明(市地震局副调研员)杨旭东(包头供电局总工程师)刘志强(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王岗(市第四医院院长)筹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管理、立项、审批、土地征收、资金筹措等组织实施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云冠星兼任、副主任由王岗兼任。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3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8日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开展好2016年“健康包头行动”,进一步做好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推进医疗机构公益性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和市委“6521”战略定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推动医疗惠民服务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目标任务整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广泛开展各类医疗义诊和医疗救助活动。

将“健康包头行动”与“健康城市建设”深度融合,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成果,增强服务实效,提升基层服务能力,让广大人们群众共享医改发展成果,在全市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健康、病有所医、共享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健康包头行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有效途径。

各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健康包头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责任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精心组织,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定要求、定责任、定进度。

医院综合病房楼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院综合病房楼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1.1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医院综合病房楼改造工程建设项目2.承办单位:----卫生局3.法人代表:4.建设地点:----医院院内1.2 项目单位概况----医院是一所综合性国家二级乙等医院。

现坐落于----新邱大街西段,占地面积为809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

拥有床位数150张,医院具有50多年的历史。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二00九年六月,区政府决定将原----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整合,合并为一家医院,即现在的----医院。

本院的服务范围是----居民及周边阜蒙县的五个乡镇的居民,是新邱地区唯一一所大型综合性国家医院。

----医院本部座落于现坐落于----新邱大街西段。

医院现有职工270人,其中医护人员207人,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63人。

在医护人员中,共有医生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人,中级职称47人,初级职称37人。

共有护理人员113人。

其中主管护师21人,护师17人,护士75人。

额定床位150张,占地面积为809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

医院医疗设备:日本奥林巴斯电子内窥镜系统、日本奥林巴斯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五分类血球分析仪、彩色超声影像系统、血气分析仪、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全自动麻醉机、三氧治疗机血液透析机、血滤机、呼吸机、中频治疗机、结肠镜、中央心电监护仪、数字化心电图机、微波治疗机、生物组织切片系统等。

医院科室设置: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感染科、急诊科、放射线科(CT室、DR)、检验科、超声室、内窥镜室、药械科、麻醉科、手术室、心电图室、供应室、预防保健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理疗科等。

并有齐全的二级分科设置,每个科室均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学科带头人,以保证患者的诊疗及会诊复合治疗,尤其内科、外科、妇产科、由主任医师带领,在xxx处于领先地位。

医疗服务人群以----及阜蒙县周边地区为主,服务半径较大,----医院承担医疗保险服务,服务人口测算约达26万人,是xxx城镇职工、xxx城镇居民、阜蒙县城镇职工、阜蒙县城镇居民及xx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3)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项目数(个)
79
同比增长:29.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5628.18
同比增长:85.0%
平均金额(万元)
¥244.19
同比增长:33.0%
平均节支率
4.4%
同比增长:-58.1%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1.4.1 重点项目
(1)机械设备(1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太原伯瑞斯环保综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 合技术有限公司
87.0
2023-07-3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3/2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司 2023 年热力站及管网更新改 造工程水泵采购中标结果公示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蒸汽热供应,城市集中供热,热水及蒸汽供应,供热采 暖;采暖管道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施工;房屋租赁;供热费的收缴;热计量装置 的销售、安装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 限责任公司
TOP3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 区北部区白云路部分沿街住户及 南排村周边住户集中供热改造工 程(二冶自建房、市政家属院) 施工...
包头城建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219号【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1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4日包头市进一步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和制度创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资源下沉共享、便民惠民群众受益”的原则,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在已组建的医联体基础上,全面启动多种形式医联体建设试点,所有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全市至少建成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医联体内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月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月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内卫办基层发〔2021〕89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月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2017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明确了在旗县域规划建设医共体的改革任务。

2019年8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的通知》要求,经各旗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我区11个旗县市被确定为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

经过两年的建设,11个试点旗县结合实际建立了不同的医共体服务模式,一些紧密型医共体试点,积极推进人员、财务、药品等统一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扩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成果,根据我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情况,自治区决定,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各方力量,攻坚克难,在6月份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范围在11个试点旗县市基础上,由规划建设县域医共体的盟市,增选部分旗县市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集中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难点和重点建设任务,力争到2021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覆盖全区20%以上的旗县市。

二、活动内容对照《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试行)》,以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的标志性任务为主攻方向,以县乡一体化管理为重点,攻克医共体内人员、财务、药品等统一管理、医保基金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基层机构执行“两个允许”政策等难题。

6月份,重点推进以下“三项建设”。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包府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十二届第116次常委会议、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全市组织实施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624个,总投资3945.6亿元,年内计划投资1021.3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310个,总投资2534.5亿元,年内计划投资552.1亿元;新建项目314个,总投资1411.1亿元,年内计划投资469.2亿元。

为全力做好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项目按地区和责任部门分解落实并监控考核,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实施,早日投产达效。

二、落实推进机制按照“周调度、月通报、季度分析点评、半年推进总结、不定期巡回观摩检查”的调度机制,落实“盯办制、包联制、链长制、群长制”的推进机制,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项目推进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前期项目开工后及时列入实施项目。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出一进一”原则按季度提出调整计划,报市发改委确认。

调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地方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并在总投资、年内计划投资及产业类别上与调出项目基本一致。

四、完善前期手续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要求,所有项目四项手续(立项、国土、规划、环评)具备即可开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包卫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包卫发〔2007〕48号)各旗、县、区卫生局,各有关医院: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及《中共包头市委、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二○○七年三月二十日包头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包头市委、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包头市委、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施意见》,尽快从整体上提高我市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支持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农牧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群关系,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培养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才,传授适宜技术,指导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新疗法,提高受援单位医疗服务的整体能力和水平,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使农牧民就近得到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服务,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地问题,使农村牧区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包卫发[2006]339号•【施行日期】200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设置的批复(包卫发〔2006〕339号)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九原区、石拐区卫生局:达茂旗卫生局《关于重新设置卫生院的请示》、土右旗卫生局关于《土右旗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固阳县卫生局《关于卫生院机构设置的请示》、九原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报告》及石拐区卫生局《关于乡镇卫生院规划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调整的必要性按照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内政办字[2006]366号)的要求,自治区2007年在95个旗县(市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100%覆盖全区农牧业人口。

苏木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牧区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基层服务机构,承担着当地农村牧区基层卫生行政管理、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任务,也是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和方便农牧民就近就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苏木乡镇行政机构撤并后,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还在当地,对保健、预防、医疗服务的需求没有改变。

因此,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的通知》(内卫农卫字〔2006〕10号)中提出的"苏木乡镇所在地可规划设置中心卫生院,撤并后的苏木乡镇可保留设一般卫生院,减少分院"的意见,现结合我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意见。

二、调整的内容调整后,全市共设苏木乡镇卫生院69所,其中:中心卫生院25所,一般卫生院44所。

(一)达茂旗设中心卫生院6所,一般卫生院10所。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0.16•【字号】包卫发[2006]272号•【施行日期】2006.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包卫发〔2006〕272号)各旗、县、区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63号)精神,为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二○○六年十月十六日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关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有关精神,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我市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我市目前医疗资源配置和分布情况,新设置民营医院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医院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在现有医院服务半径(3公里)内不新设置医院,避免医疗资源的重复浪费。

(二)坚持医疗机构结构合理原则。

新设置的民营医院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并以特色鲜明的专科医院为主;在市区不再批设综合医院,只设置专科医院,且设置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同类别专科医院不超过两所;在同一区域内不重复进行设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内卫医字〔2019〕498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医字〔2019〕498号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医函〔2019〕25号),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经征求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意见同意后,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19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医函〔2019〕2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全区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区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区域服务能力、完善双向转诊机制为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医疗集团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不同级别、类别医疗卫生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2024政府发展项目协议一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2024政府发展项目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2024政府发展项目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项目类型1.4 项目规模1.5 项目预算2. 合作双方2.1 甲方2.2 乙方2.3 丙方3. 项目实施3.1 实施计划3.2 实施步骤3.3 实施期限3.4 实施标准3.5 实施监督4. 项目投资4.1 投资金额4.2 投资方式4.3 投资回报4.4 投资风险4.5 投资保障5. 技术支持5.1 技术来源5.2 技术标准5.3 技术培训5.4 技术更新5.5 技术服务6. 人才培养与交流6.1 人才培养计划6.2 人才交流机制6.3 人才培训基地6.4 人才引进政策6.5 人才激励机制7.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7.1 环保标准7.2 环保措施7.3 环保责任7.4 可持续发展策略7.5 环保监管8. 项目协调与管理8.1 协调机制8.2 管理组织架构8.3 管理职责分工8.4 项目管理流程8.5 项目变更管理9. 风险管理与安全保障9.1 风险识别9.2 风险评估9.3 风险防范措施9.4 安全保障措施9.5 安全事故处理10. 合同的履行与验收10.1 履行期限10.2 履行地点10.3 验收标准10.4 验收程序10.5 验收结果处理11.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11.3 争议解决方式11.4 争议解决机构11.5 法律适用12.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2.1 变更条件12.2 变更程序12.3 终止条件12.4 终止程序12.5 终止后的处理13.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3.1 签署主体13.2 签署时间13.3 生效条件13.4 生效时间13.5 合同期限14. 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知识产权保护14.3 信息披露14.4 第三方受益人14.5 附则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项目概述1.1 项目名称: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2024政府发展项目1.2 项目地点:位于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境内,具体位置由双方共同确定。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卫发[2007]49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卫发[2007]49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包卫发〔2007〕49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及《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保障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组组长:赵玉莲市卫生局副局长副组长:陈永华市卫生局农卫科科长冯长忠九原区卫生局局长李正林固阳县卫生局局长张贵才达茂旗卫生局局长刘勇土右旗卫生局局长刘祥锐石拐区卫生局局长成员:蔺瑞民固阳县卫生局副局长蔚生荣固阳县卫生局合管办副主任刘建军土右旗卫生局副局长成利民土右旗卫生局合管办科员刘原梅土右旗卫生局合管办科员李爱国九原区卫生局合管办主任白刚九原区卫生局合管办科员梁晓东石拐区卫生局合管办主任满都拉达茂旗卫生局合管办主任陈国英达茂旗卫生局合管办科员李燚包头市卫生局农卫科科员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全力配合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原区建设路南、文明路东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原区建设路南、文明路东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原区建设路南、文明路东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包府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九原区建设路南、文明路东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告(2014年4月28日包府发〔2014〕35号)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步伐,改善市容环境面貌,盘活存量土地,高效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决定收回九原区建设路南、文明路东范围内面积为141.28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位于九原区建设路南、文明路东,《关于对包头市朝聚眼科医疗有限公司出让土地规划意见函》(包规划管字〔2013〕第0701号)确定的范围内,涉及包头市宏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121.77平方米商业用地、内蒙古金茂建材股份有限公司6.66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用地和包头市朝聚眼科医院12.85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具体范围详见附图所示)。

二、凡涉及在土地及房屋征收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在达成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5日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将依法进行注销。

三、为确保土地及房屋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单位、个人要积极予以配合,不得进行阻挠。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土地及房屋征收改造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进行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违者将不予补偿。

四、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由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包卫发〔2007〕65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方便广大农牧民就医,保障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根据《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包医二附院、市蒙中医院、解放军二九一医院、包钢白云铁矿医院、包钢第三职工医院、包头铁路医院、市第六医院、市眼科医院、包头朝聚眼科医院为第二批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此,请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一、第二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务必于2007年4月20日前,按照《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培训会的要求,做好接待参合农牧民就诊的准备。

市卫生局将于近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二、从2007年4月20日起,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手册》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包头市增加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减免药费10%,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要减免30%,新农合不予报销项目的诊疗费用要减免20%。

三、各有关旗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宣传,让每个参合农牧民了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使全市参合农牧民真正享受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优质价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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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和协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吉林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二月目录附件:附件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附件2:包头和协医院名称核准通知书;附件3:包头市规划局关于制定用地性质调整的指导意见;附件4: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包卫发[2014]294号;附件5: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协议;附件6:项目监测报告;附件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前言一、概述医药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

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

还存在发展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够合理、政府卫生投入尚嫌不足,投资比较单一而显活力不足、服务能力较低和服务总量不足等情况。

为此包头和协医院经研究决定在昆区北沙梁区南排新村三组(莫尼路与林荫路交叉口向北600m路西),建立一所二级综合医院,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进行建设,是一所集医疗、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建有综合楼1座(综合楼呈“口”字型,北楼共5层,1层是控制室和设备用房,其余2至5层全部为住院病房区;西楼共两层,1层是检验科和库房,2层是手术用房;东楼共两层,1层是门诊大厅和部门门诊科室,2层是急救室和输液大厅;南楼共三层,其中1层是供应室、库房等辅助用房,2层是设备检查科,3层是办公区),项目总占地面积2671m2,总建筑面积6715.525m2,计划设置100个床位。

二、项目符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包头和协医院委托,我单位承担“包头和协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办﹝2004﹞65号《关于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程序的通知》编写了环境影响报告。

三、污染物产生及处置情况项目租用原有闲置办公楼进行建设,施工期只进行简单设备安装,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小,因此本项目不再详细分析施工期环境影响。

因此本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运营期。

营运期大气污染物为污水处理站和垃圾收集点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等)以及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等,统一在项目区内建设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噪声主要为就诊人员的生活噪声和水泵、风机噪声;固废主要包括一般性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

四、结论本次评价在分析项目区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分析及污染物排放分析的基础上,模拟预测项目投产后各污染因素对环境的影响,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同时对项目清洁生产、环境风险、“三效益”、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分析评价,最终从环保角度给出项目建设投产的结论。

本项目主要评价结论: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选址合理,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本项目在施工期不可避免的对空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以及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在施工期主要污染物及噪声排放均能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对环境负面影响可以接受。

项目营运期采用的污染防治对策可行,可以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的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新南郊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利用和处置;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对环境带来的负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根据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项目周边居民对本项目建设均无异议,公众支持率较高。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考虑,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 总则1.1 编制依据1.1.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7.1.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17.6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4.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起实施);(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起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起实施);(1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7-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1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6.1起施行);(18)《产业结构调整结构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6[28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发[2012]134号);(2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22 号文,2005 年7 月2 日);(22)《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23)《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24)《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25)《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26)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7〕17号)。

(27)《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2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2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30)《医疗废物转运技术要求》(GB19217-2003);(31)《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环发【2004】58号;(3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2003]第36号令;(3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10.1起施行);(3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3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3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38)《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9)《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4月26日;(40)《包头市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8月12日;(41)《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12月1日。

1.1.2技术导则及规范(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3)《》(HJ2.4-2009);(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T2.3-93);(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7)《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 07-2004);(8)《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10)《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卫医发[2003]287号);(1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2003.12.26实施);(1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1.1.3项目有关文件(1)包头和协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包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包卫发(2016)348号;(3)《包头和协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 评价原则、评价目的及评价重点1.2.1 评价原则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环境特点和功能要求,结合工程污染排放特征,全面预测工程排污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通过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治理措施,把污染物排放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为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环保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2.2 评价目的和内容本次评价工作主要目的是根据该项目的可研资料及相关技术资料,结合当地区域环境的具体情况,论证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分析其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工程分析及综合污染防治措施和影响预测分析的结果,评价其是否能够做到“总量控制”、“达标排放”,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具体内容如下:(1)调查掌握项目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根据地区规划和功能区划分析项目选址的可行性。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在工程分析基础上,通过影响预测和分析,阐明项目运营后,主要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核算项目各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处理设施削减量和排放量,确定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而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通过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对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并提出补充或反馈意见。

(5)结合当地环境特征,依据环保法规、标准给出的环境总量目标值,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并实现污染物浓度的达标排放,明确回答本工程的环境可行性。

1.2.3 评价重点本评价在加强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价重点为: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水及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与防治对策,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

对空气、噪声及其它评价内容进行一般性分析。

1.3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价因子选择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建设区域,以施工期、运营期为评价时段,分别就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两个方面进行环境影响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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