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
“酒驾入刑”的审视与思考
、
“ 酒 驾” 的社 会危 害性
酒后 驾车 、 超速 、 超载 、 无 证驾 驶和疲 劳 驾驶 , 这 五种 行 为被 风 险 , 但是 为什 么还 是 屡禁 不止 呢? 称 为 马路 的“ 五大 杀手” 。 在这 “ 五 大杀 手” 中, 酒 后驾 车 的杀伤 力 是最 大 的。 ( 一) 驾驶 陋 习根 深 蒂 固
文对 此进 行 了深入 思考 。
关键 词
酒驾
酒 驾入刑 法律 思考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3 9 . 0 2
作者简介: 曹荣辉, 中共大庆市委党校副教授 , 主要从事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根 据 中 国汽 车工 业协 会 2 0 1 2年 1月 l 1日公布 数据 显 示 ,
2 0 1 2年我 国汽 车产 销双 双突 破 1 9 0 0 万辆, 再 次突 破纪 录 , 增 速
( 一) 酒驾是 导致 大量 交通 伤亡 事故 的重要 诱 因
根 据公 安部交 通管理 局提供 的交 通事 故统 计数据 , 酒后驾 车 都 超过 了 4 %蝉 联世 界第 一 。 截止 2 0 1 2 年底 , 中国汽 车保 有量 达
一
天 起 就一直 与 争议并 存 , 随着 实施 两年 来 一些 问题 的显 现 , 这 位 。 酒后 驾车严重 危害交通 安全, 害人害 己害社会 , 必须严格禁 止 。
一
条 款所 带来 的影 响 , 仍 需深 思和 总结 。
一
二、 “ 酒驾 入刑 ” 后 仍屡禁 不止 的原 因
酒驾不 仅威 胁着 生命和健 康 , 而 且还 面临着承 担刑 事责任 的
“醉驾入刑”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
醉 驾 的定义
对于醉驾的判断 ,具体说来 , 各 国对于 酒精 含量 的超标 的标 准是 不 同的 。资料显 示 ,美国是 0 。 0 6 %,日 本是 0 . 0 5 %,德 国是 0 . 0 3 %,瑞 典是 0 . 0 2 % ,而我 国却 是 高达 0 . 2 %。 若将 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 , 则是 “ 中国为一 杯 ,外 国是 一 口” 。而根据我 国 国家 《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呼吸酒精含量阈 值与检验 》规定 ,1 0 0毫升血液 中酒精含量 达到 2 0 - 8 0 毫克的驾驶员 即为酒后驾车 , 8 0 毫克以上认定 为醉酒驾车。
刑在我 国更科 学的运 用。 关键词 :醉驾 ;法律 问题 :定罪量刑
2 0 1 1 年 5月 1日 《 刑法修正 案 ( 八) 》 正式施行 , 该修正案首次将醉驾列入犯罪行 为 ,并规定 了量刑标 准。“ 醉驾 入刑”改变 了 “ 肇 事后再 处罚”的处罚方式 ,即不管是 否造成后果 ,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应予以 处 罚。 《 刑法修 正案 ( 八) 》将与此相对应的 “ 危险驾驶罪 ”新增在 《 刑法 》的第 1 3 3 条 之中。为与之相衔接 , 新 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也作 了相应改变 。本次课题研究 历时一 年, 主要是针对 “ 醉驾人刑”若 干法律问题进行 分析 。
二 、醉驾 的定 罪量 刑
据最 高法院统计 , 从 2 0 0 9年 1 月至 8 月 ,仅酒后 和醉酒驾 车肇事 ,共 发生 3 2 0 6 起 ,造成 1 3 0 2人死亡 。在 2 0 0 9年 ,杭州的 胡斌 、成都的孙伟铭 、南京的张明宝等一系 列的醉驾肇 事,成为全国热议的焦点 。我国 现行立法对 “ 危险驾驶 ”处罚力度偏轻 ,使 得一些 “ 高度危险 的驾车方式 ( 如醉酒 、吸 毒后驾驶 ,超速驾驶等 )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事件在量刑时面 临尴尬 ,如 2 0 0 9年备受争 议的 “ 孙伟铭案 ” 。在实 际案件 中,地方 法 院对高速飙 车、 酒 后驾车等造成严重后 果的 行为 以 “ 交 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处罚较轻 。 但有些地方法院却将该类似行为定性为 “ 以 危 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 ” ,最高处以死刑。 地 方法 院对此 类案 件 的 自由裁量 权使得 公 众产生困惑 ,为何 同一行 为在不同城市会 出 现罪名和处罚的不 同,这严 重损 害了司法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 。【 1 ) 在此背景下 ,全国政协 委 员 、“ 孙伟 铭 案 ”二 审辩 护 律 师施 杰 于 2 0 1 0 年向全国两会提交 了《 关于增加危险驾 驶罪的建议 》的文书 ,建议增设 “ 危险驾驶 罪” 。在 这一提 案的驱动下 , 是 否增加危 险 驾驶罪成为 了 2 0 1 0年 两会期 间争议 的焦点 。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 同,我们可以将 “ 危 险驾 驶”概括为两大类 , 分 别是 “ 追逐竞驶”和 “ 醉酒 驾驶 ”两类行 为。在所有 的危险驾驶 中,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受到关注最多 。
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摘要】随着近些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的接连报道,把醉驾推向了风口浪尖,《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包含其中,是立法者对醉驾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但在醉驾入刑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当前的立法是否可以真正的扼杀醉驾时,不得不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首先从我国醉驾的现状,并从法理,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为我国醉驾立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醉驾;刑事立法;建议《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入罪的处理,“醉驾入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学界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也为以后对于醉驾的处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使得对醉驾入刑问题的争论再一次被推向了顶点,醉驾如何确定以及对醉驾的处罚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醉驾的现状入手,肯定了醉驾入刑立法上合理性,并分析了立法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醉驾入刑”可以在实践中可以真正起到抑制醉驾的作用,而非仅仅流于形式。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醉驾入刑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说辞,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立法的趋势,不容置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
(一)法理的分析对醉驾愈发严重的当今社会,刑法将其纳入惩罚体系也不足为怪,并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否定醉驾如刑的合理性。
国外立法也大多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并予以惩罚。
而且从法律的作用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强制作用只是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前的立法对于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使得法律的其他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也就无法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也不足为奇了。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
入刑视野下的危险驾驶罪刍议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民众呼吁已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疑惑不断。
本文主要从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入手,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刑罚设置等问题,最后,在入刑的视野下适用危险驾驶罪的完善机制。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疑惑完善机制一、危险驾驶与危险驾驶罪的关系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施行以来,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因醉酒驾车和飙车造成的恶性事故得到了明显的遏制。
但是,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如涉及到侦查权的让渡问题,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在”醉驾”入刑标准把握上的”各自为政”,案件整个过程所投入的司法成本巨大,投入和产出的效益严重失衡,已决犯社区矫正难度大,社会负面影响深度深等顽疾。
危险驾驶,一般是指在道路上高速使用危险的方式驾驶机动车。
比较典型的是酒驾(醉驾)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具体表现为喝酒后或醉酒后再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以及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但是行为人醉酒后驾驶或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论。
本罪是抽象的类型化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现实的操作中只要达到醉驾的标准或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一律入刑。
然而,这一标准施行以来却遭到各方面的议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惑无论是理论界对危险驾驶罪众说不一,还是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的适用”迷惑”,笔者认为这一切都源于民众担心在侦查、起诉和量刑环节出现的权力寻租空间怎样来完善?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泛性入罪受到热议,别让“醉驾入刑”成为”松紧带”。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的探讨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的探讨有两个层次。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
醉酒驾车入罪解读[摘要]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加快,醉酒驾驶造成的恶性事故层出不穷。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
同时提出了对醉酒驾车行为立法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应合理提升主刑的量刑,变更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二是增加醉酒驾车行为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规定;三是关于慎用死刑的建议,从而实现对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醉酒;刑罚;入罪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表明,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
而在我国,每年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50%以上都与醉酒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立法规定应运而生。
但新增的立法本身存在的不足,不能完全体现出本立法所要达到的预防和震慑醉驾行为,所以立法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在于通过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指出立法尚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完善意见,形成一个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刑事立法系统,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一、对醉酒驾车入罪立法规定的解读(一)本罪的犯罪构成醉酒驾车的立法规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认为是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公共安全属于极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本罪应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单纯地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
而立法中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以构成本罪。
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因为醉酒驾驶行为具有极高的公共危险性,一旦实施就会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
酒驾事件的个人心得体会(4篇)
酒驾事件的个人心得体会(4篇)酒驾事件的个人心得体会 1近期全军部队学习了禁止酒驾的相关材料,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醉驾入刑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首先从违法成本来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这就意味着醉酒驾驶将不再是违法,而是一种__行为,最长可处6个月的拘役,醉驾__者的身份也由普通违法者变成__嫌疑人。
同时,根据修正案草案,醉驾者将被吊销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吊销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共同的违法成本看,醉驾当事人不光失去__,还将损失金钱,更留有__记录。
对于一名__来说,根据部队的有关规定,其性质和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
其次,为了维护__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树__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部队对驾驶员的严格要求,并作出相应的处分、处罚规定。
自部队的相关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部队的驾驶员认真__学习和讨论,认真贯彻执行,得到明显转变,__的良好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重新树立。
从醉驾入刑的意义方面看:一是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造成4死1伤交通事故案、南京张明宝酒后驾车冲入人群连撞9人造成5死4伤,__者当中还包括1名孕妇交通事故案、郑州市城管科长傅口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造成3死8伤交通事故案等等。
还有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往往采取逃逸,延误对事故受害者的抢救治疗,使事故受害者生命健康受到进一步伤害,并因此导致__、伤残等严重后果发生。
醉驾入罪,其真正意义不在于实现法律处罚从轻到重的规律性,实现刑法理论的对接,而在于醉驾行为可能随时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给车辆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安全威胁,其背后所隐含的是对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尊重和保护。
二是冲击传统酒文化的陋习,遏制酒驾交通事故的高发。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如何理解和适⽤刑法修正案(⼋)第⼆⼗⼆条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规定(以下简称“醉酒驾车犯罪”),厘清这⼀规定与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分关注的⼀个话题。
⼀、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特征1.醉酒驾车犯罪是⾏为犯。
⾏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醉酒驾车犯罪,是指⾏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犯罪情节要求。
⽽刑法修正案(⼋)同⼀条规定的“飙车”犯罪,则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
2.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般的抽象危险,⽽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个具体的危险性,⾏为⼈⼀旦实施法定的犯罪⾏为,不论是否发⽣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构成犯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的⽣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员具体判断⾏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3.醉酒驾车犯罪是故意犯罪。
⾏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醉酒驾车犯罪的故意。
4.醉酒驾车犯罪是法定刑最轻的犯罪。
刑法修正案(⼋)第⼆⼗⼆条规定的醉酒驾车和飙车犯罪,法定最⾼刑为拘役六个⽉,这是刑法分则中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罪名。
此前,刑法分则法定最⾼刑设置最低的为⼀年有期徒刑,是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侵犯通信⾃由罪。
⼆、醉酒驾车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1.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法补充。
⽴法将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作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法第⼀百三⼗三条之⼀,是对原规定的补充。
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以⽴法的⽅式扩⼤了醉酒驾车⾏为的惩治范围。
2.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为,并发⽣特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
刍议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制
刍议醉酒驾驶的刑法规制摘要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但对醉酒驾车案件的处理仍存在诸多争议,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还将面临着法律与道德、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困扰。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有关醉酒驾车刑法规制的理论进行分析,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以期促进我国将醉酒驾车行为刑法规制合理性。
关键词醉酒驾车刑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一、两大法系国家关于醉酒驾车的立法规制(一)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醉酒驾车的立法实践。
如何有效规制醉酒驾车行为,全世界都不同程度地依据刑法规制。
英国在《1988年道路交通犯罪》没有笼统地将醉酒驾车行为设定为一个罪名,而是根据多种情况如驾车人醉酒程度、危险状态、是否配合管理当局工作及造成的危险结果分设多种罪名,如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驾驶罪、在酒精浓度超标的情况下驾驶或掌管机动车交通工具罪、在酒精或毒品的影响下疏忽驾驶致人死亡罪。
在美国,不满21岁的人开车时血液里只要有酒精就是违法,21岁以上的酒后驾车者如经查实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0.1%,则将对之以醉酒驾车论处。
此外,美国的部分地方州县对醉酒驾车的处罚还规定得更为严重。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对于l0年内被发现两次以上酒醉驾驶的,不仅对驾驶者可以处10000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照一年以上。
再如,有的州甚至以“蓄意谋杀”对醉酒驾车行为定罪。
加拿大将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为无能驾驶罪,该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帮助驾驶车辆的人,无论他们的车辆是否处于发动中,对于已经因酗酒损害其驾驶能力,及因饮酒过度致使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的,其驾驶行为均构成犯罪。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醉酒驾车的立法实践。
法国《刑法典》虽没有明确规定饮酒驾驶罪或醉酒驾驶罪,但其中却能找到关联条文对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行为进行处罚。
如法国刑法典第221条第6款非故意伤害生命罪中规定;又如法国《刑法典》第19款非故意伤害人之身体罪中规定;再如,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对他人造成危险罪中规定。
浅谈我国的“醉驾入刑”
1醉 驾 入刑 概 述 .
什么是醉驾? 因饮酒而完全丧失 、 或是部分丧失个人意志 。 却在这 种状态 下驾驶机动车 . 那么这种行 为我们就称之为醉驾 。根据我 国关 于《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 、 呼气酒精含 量阈值与检验》 的规定 , 酒后驾车 是指行为人每 10毫升血 液中酒 精含量在 2 一 0毫克之间 .若达到 0 O8 8 0毫克以上 . 就认定为醉酒驾车 “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处拘役 , 并处罚金 。” 这是我 国《 刑 法修正案( )及《 八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 正案》 的规定 , 自21年 5 1 01 月 日零 时起实行 。 这就意味着 , 此 以后 . 从 醉酒驾 车 就触犯刑法 . 即醉驾人刑 。
21 年 5 02 第0 期
科技 置向导
◇ 百家之言◇
浅谈我国的“ 醉驾入刑”
王 艳
( 河南省林业学校
河南
洛阳4 10 ) 7 Fra bibliotek0 0【 摘  ̄10 1 5 1日零时起 ,刑法修 正案( 》 21年 月 《 八)新加入 了醉驾入刑的规定 , 此规定一 出立即成 了 社会 各界热议 的焦点 , 中虽然 支 其 持的呼声 占 大半边天 . 据 但反对的批判也 明显暴露 出这个新规 定存在的 问题和缺陷。因此 , 醉驾入刑这个规定虽然具 有积极 意义, 其存在具 有
什 么是 “ 醉酒 ” 行为人只要每 10 ? 0 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 8 毫 克 0
以上. 就认为是醉酒驾车。但关 于此标准 的具体适用 , 很多人认为 , 仅
仅以此单一的标准划分“ 与 “ 醉” 非醉 ” 有失公平 . 与刑法平等性原则不 吻合 因为每个人的体质不 同 . 酒精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 的影 响程度 也不 同. 有人喝一杯酒就醉 . 有人 喝几十杯酒才醉 , 何为“ ” 醉 不能笼统 定义。 因此 . 于“ 对 醉驾” 人刑 的“ . 醉” 除了对行为人 进行 酒精含量检测 之外. 还应对行为人被检测时的意识状态 、 驾驶时速 、 驾驶时 间和地 点 等进行综合考量 . 然后再进行定 罪处刑 。 “ 醉驾 ” 虽然危及公共安全 , 我们要加大预 防、 惩戒醉驾 , 但我们 也 不能够简简单单的“ 一刀切 ” 敷衍 了事 . 应该 以一种 细化的 、 慎之 又慎 的态度对待 “ 醉驾 ” 入刑问题 3“ . 醉驾入刑 ” 2 不可留模糊空间 据新 华社有关报道 . 最高人 民法 院党组 副书记 、 副院长张军 曾有 若醉驾“ 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 、 危害不大 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一 席话 . 醉驾人刑 ” 把“ 这个话题再度推向舆论 的风 1浪尖 。 : 3 不少人质疑 、 发问 :怎样才算是情节显著轻微? “ 我们根据什么来判定 呢? 如果对认 ” 定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统一标 准 . 不仅容易滋 生腐败 . 给特权人 士留空 子. 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 ( ) 八 醉驾人刑打击醉驾 的立法初衷 。 因此 , 醉 驾入刑一定要 细化 、 要清晰 . 不可留模 糊空间 。 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 法 上. 也不应该有 自由裁量权
公安酒驾案例心得体会6篇(最新)
在总队转发《转发中共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关于万州区公安局对民警吴文胜醉酒驾车案侦办不力且隐瞒不报相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之后,大队迅速组织大队全体干部和驾驶员进行了学习,在我听到万州区公安局民警吴文胜发生醉酒驾车案后,非常令我震惊和不解,万州区局的部分领导和民警仍然是没有深刻体会到酒驾的危害,还想尽力隐瞒事实,逃避责任,“保护干部”的想法是好的,但是用错了地方。
时至今日,“酒驾,醉驾”几乎可以算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酒驾也已经入刑了,但是就在这样一个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大背景下,我们看到了很多人还存在侥幸心理,有政府干部,有明星,也有老百姓,还有我们亲自处理“酒驾”的民警,在酒驾入刑之后,通过一个个专项行动和我们全市公安民警的努力,全市的酒驾、醉驾率及发案率明显下降,但仍然有少部分同志,不顾自身和他人生命和家庭的安危。
今年又有不少民警因为醉驾被处理的事,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下班之后的八小时之外,抛开民警执法者的身份,民警也是普通人,也有各类社交,在民警下班之后,少不了各类的应酬,应酬就少不了喝酒,喝酒之后的行为就很难控制,对民警酒驾的教育和警示我们学习了不少,采取了多种方式,也取得了不小的效果,但是我认为此类案件仍不断发生的原因不仅仅只是让民警有没有法律意识的问题,更要让民警树立一种道德意识,要让我们民警有一种穿上警服在八小时以内是警察,八小时之外脱了警服我还是警察的思想,只有时刻树立我是人民警察的思想才能更好的尊重自己,尊重他人的生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才能把法律约束内化为一种道德自觉,从而真正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
吴文胜醉酒驾车案不是一起单纯的案件,它所暴露的问题,是令人震惊,让人担忧的,其行为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庄严形象,严重的与当前的警营文化建设相违。
在现场人民内部矛盾比较突出的时期,作为警察更应该以身作则树立好警察、部队的形象。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
危险驾驶罪中的立法问题研究摘要:2011 年 5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标志危险驾驶行为入刑。
客观地讲,危险驾驶罪设立后,醉驾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很好的控制,有力有效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然而,危险驾驶行为入刑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的争议和讨论就始终未曾停歇,社会公众对此也是高度关注。
近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先后出台,对危险驾驶罪认定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和完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行为入刑正当性与合理性的争议仍然没有终结,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该罪的认定难点也比比皆是。
对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是透过个罪研究反思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
据此,本文立足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初步的系统研究,客观分析危险驾驶罪立法的历史、立法的不足,最后对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史《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两种情形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至此,我国刑法正式设立了危险驾驶罪。
从犯罪构成上看,我国刑法设定的危险驾驶罪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主体限定为驾驶人员。
二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犯罪情形限定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
三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条文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公共安全即为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客体。
而日本刑法典中,危险驾驶罪被置于伤害罪一章。
四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仅处罚具有抽象危险的醉驾和追逐竞驶,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并没有单独另设罪名,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我国刑法为危险驾驶罪设置了主刑仅为拘役刑的法定刑,附加刑为并处罚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罚较轻缓。
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有关司法认定问题予以明确。
鉴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2013 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驾的从重处罚情节、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罚金刑适用、公安机关办理醉驾调查取证、办案程序以及从宽处罚等问题予以明确。
刍议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和“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以Q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
理论实践LI LUN SHI JIAN刍议当前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和“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及建议意见——以Q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例◎钟林龚生俭内容摘要: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明显扼制了部分人的醉驾行为,也明显让部分人因为刑罚的威慑力而增强了法律意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醉驾等问题依然还未得到解决,笔者将从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原因及对策建议等方面,简要阐述醉驾型危险驾驶问题。
关键词:醉驾;刑罚;危险驾驶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特点2015年以来,Q市检察院共办理近400件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同期刑事案件23.8%,可以看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及呈现多发、易发的趋势,已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结合对Q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笔者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发案地点集中在城区,乡镇农村地区等较少。
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交警力量较乡镇农村地区强大,城区主要街道一般都有交警巡逻。
通过统计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发案地点在城区约占95%,且多为交警在执勤时发现,未造成交通事故,而乡镇农村地区多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到现场发现。
如,2017年11月,杨某某驾驶摩托车与江某某驾驶的鄂N6****“现代”牌轿车在Z镇某街道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提取杨某某的血样检验,发现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1mg/100ml;2018年5月,双某某驾车与董某某驾驶的鄂N8****大众轿车在Q市某村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o(二)发案时间多为晚上,其他时段较少。
一般晚上参加聚会饮酒较多,中午等其他时段较少,且公安部门开展查酒驾行动一般在晚上。
通过统计发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发案时间在晚上约占96%,发生在下午等其他时段仅为4%左右。
“醉驾入刑”理性思考
“醉驾入刑”的理性思考摘要: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实施以来,有效地遏制了严峻的交通事故形势,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思考和不断地完善。
关键词:醉酒驾驶;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规定被人们称为”醉驾入刑”。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汽车销售量逐年攀升,全民掀起购车热潮,然而由于驾驶者的素质不能同时提高,每年因为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是居高不下,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据公安机关统计,仅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3206起酒后和醉酒驾驶肇事案件,造成1302人死亡。
近年来发生的张明宝醉酒驾驶造成5死4伤,孙伟铭醉酒并无证驾驶造成4死1上等重大醉酒驾驶恶性案更是不断刺激和挑战着人们的神经,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之前对醉酒驾驶只能使用行政处罚,即拘留15天,吊销驾照,罚款2000元,而这对醉酒驾驶的顽固分子已明显不能起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今已有一月了,公安部门对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且快速侦办,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件,醉驾当事人无一例外被判处实行。
这对于打击醉酒驾驶无疑是一记重拳。
新法规的定和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
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但是该法在实施中的以下几点也应引起思考:第一、”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刑。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作为饮酒与醉酒的分界线。
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含80)以上,属于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工职,这是真的吗?(1)
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工职、开除党籍,这是真的吗?一段时间以来,“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工职、开除党籍”被传得沸沸扬扬。
可是关于这个传言究竟是真是假,大多数人却不置可否,那么醉酒驾车真的会被开除工职、开除党籍吗?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非常愿意为大家解开这个迷底。
回答这个问题得从《刑法修正案(八)》说起。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醉驾”规定为正式的刑事犯罪,罪名叫做“危险驾驶罪”。
也就是说从2011年5月1日起,醉酒驾驶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长可判处6个月拘役,还要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后,醉酒驾车就是犯罪,犯罪就会影响人的一生。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给予开除处分。
”这就意味着,如果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就面临着被开除公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据上述规定,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应属故意犯罪,这也意味着,党员如果醉驾被判刑也将被开除党籍。
醉驾者若为在校学生,那么他将永久失去报考公务员、律师、法官和警察的资格,而且也会影响当兵入伍。
因为在公务员招考、司法考试以及征兵入伍的相关条例和政策法规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更不符合应征入伍的条件。
由此看来,醉酒驾车会被开除工职、开除党籍的传言是真的,而且千真万确。
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
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与反思作者:关怀覃海燕来源:《理论观察》2018年第03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包括醉酒型、追逐竞驶型及超员超速型、危险化學品型4种类型。
两个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施行标志着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员超速、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4种行为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
危险驾驶罪的扩大顺应了民意,在短期内起到了显著效果,但是由于法条对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及量刑标准规定模糊,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并且掩盖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及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过度刑法化;风险刑法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15 — 04一、危险驾驶罪设立的背景自70年代末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每年公路运输量增长30%左右。
同时,在道路交通运输上我国政府层出台大力发展小型汽车的政策,在此引导下,我国汽车业迅猛发展,2010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8千万辆,2013年中国汽车拥有量占全世界的2%左右,截止2015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2016年6月,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2.85亿辆,我国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
但是与之相配套的汽车维修及道路设施建设等没有跟上发展速度,以80年代为例,国家公路运输量增长19%,而公路建设仅增长3%,政府财政对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少,同时,我国交通设施规划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公路及城市主干道,不发达城镇及农村交通安全缺乏保障,道路承载量差。
据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0年上半年全国一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99282起,造成27270人死亡,116982人受伤,其中酒后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3262起,造成重大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一时间产生重大社会问题,为迅速解决问题,安抚民众,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管理成本,当前最直接和“立竿见影”的处理方法是刑法干预。
醉驾入刑研讨
京都律师事务所韩嘉毅律师则表示,社会成本怎么负担,为了酒驾财 政拨专款,酒驾究竟带来了多少社会的损失,自己酒驾又要投入多少 成本,两者怎么取舍,我们必须要思考。另外,要更多的思考我们的 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法制国家,每一个人都应当承担社会责 任。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建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 看来确实存在犯罪构成不明确,此罪和彼罪不协调,刑法与行政法不 衔接等问题,很值得反思。立法需要顺应民意,但也更需要专家的主 导,特别要听取在法律适用第一线的又代表私权利的律师的意见,要 防止冲动立法,尽量少动用刑法,希望人大能尽快对醉驾的有关问题 进行立法解释。但是,如何解决民众对醉驾审判不公和选择执法的担 心,他认为可以让人民陪审员来主理醉驾案件的审理,特别是让各级 人大代表担任醉驾案件的陪审员,这样的好处是容易让民众放心,同 时也让民众和各级人大代表体会到执法机关的辛苦以及醉驾入刑所存 在的问题,以便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以及法律监督中加以改进。
如何看待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 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洪道 德认为,爆炸、绑架、杀人,这些性质很 严重的犯罪,需要考虑“情节显著轻微” 的特殊情形。“危险驾驶罪,这种罪本来 就很轻微,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 罪,还是否需要考虑这一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戴玉忠教授认为,从立法来看,《刑法》总则首 先是作为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它规定了什么是 犯罪,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是犯罪。这个规定对立法来说,有明确约束力, 即立法将一种行为入罪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总 则中第13条的规定。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八)》 第22条,将醉驾入刑,这也表明从立法来讲,醉 酒驾车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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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 故 2 4起 。 严 重 的后 果 一再 考 验 着公 众 的 “ 容
制 作用 , 醉酒 驾 车仍 屡 禁不 止 。有 观 点认 为 , 醉酒 驾
车 交通 肇事 造 成严 重后 果 的事 件 之所 以频 发 .是 因 为 行 为人 的违 法犯 罪成 本 太低 ,没有 造成 后 果 的醉
无限的 . 以有 限之刑 罚 对 付无 限的犯 罪 , 社 会 的一 是 种无 奈 选择 。因此 , 容 和节俭 用 刑是 社会 最 明智 的 宽
选择 ” 在违 法 与犯 罪 的界 分方 面 , 防止 刑法 的过 阁 要 量 投入 .否 则在 抑 制 犯罪 的 同时也 使 整个 社 会 丧失 了应 有 的 生机 与活 力 。对 那些 轻微 的违法 案件 , 行政
汪世 涛
( 南京师 范大 学 法学 院 , 苏 南京 江 204 ) 10 6
摘 要 : 年 来 , 醉 酒驾 车 交 通肇 事 ” 象 愈 演 愈 烈 , 近 因“ 现 以致 增 设 “ 酒 驾 驶 罪 ” 呼 声 日渐 高 涨 。 在 此 背 景 之 下 , 醉 的
《 法修 正 案 ( )对 醉 酒 驾 驶 行 为进 行 了规 制 , 刑 八 》 未造 成 任 何 实 害 的 醉 酒驾 驶 行 为 亦构 成 犯 罪 。 然 而 , 阶段 即使 在 我 现 国增 设 “ 酒驾 驶 罪” 其 实 际操 作 的 可 行 性 也 较 低 . 且 在 由 于执 法 不 严 造 成 行 政 处 罚 的 威 慑 作 用没 有 充 分 显 现 出 醉 . 并
忍 ” 线 , 中醉酒 驾 车肇 事 更 是 屡禁 不 止 , 其 缺 底 其 对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醉酒驾车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尤其是在司法领域,关于醉驾定罪量刑已经成了众多专家及法律人士讨论的话题,文章将从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以及醉酒驾车刑事法规制的完善制度进行探讨。
[关键词]酒驾入刑;刑法原理;制度完善尽管酒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普遍关心的话题,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确保被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的问题,还在讨论和试行的阶段,尚未建立完善的理论框架和可执行的政策。
所以,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对醉酒驾车入刑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醉酒驾车的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刑法学理论分析(一)醉酒驾车入刑,是我国刑法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事实上,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确认,以及对相应刑罚的规定来实现的,其能够通过司法活动惩罚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个体和整体的利益。
而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驶入刑,是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保障性的必然要求从某种程度上看,在刑法以外的法律不能保护社会和个人权益时,就需要刑法保护。
而从我国的法律制度看,刑法的制裁最为严厉,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他法律的保障,也就是说,实际上刑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其实都需要借助刑法,调整社会关系,并维护相应的法律权益。
醉驾入刑之见
中卫中院院长乔生彪“入刑”是低成本解决醉驾现象的有效手段本报讯(记者张怀民)“解决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问题,一方面是要教育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但更有效的办法是尽最大努力减少酒驾现象,这样双管齐下才是最好的办法。
”5月9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乔生彪针对“醉驾”入刑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醉驾”入刑强化了法律对酒驾现象的遏制力度,从价值取向上说,是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从技术层面上说,这是遏制醉驾现象社会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种方法。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早已成为两大“马路杀手”。
因醉驾、飙车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例,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黎景全案等。
对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处罚,司法界和社会公众一直呼吁从立法层面解决。
纵观世界各国,也都普遍存在醉驾、飙车的社会问题,通行的做法都是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
如在美国,一旦查出属于“醉驾”,就会被拘留关押,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累犯者甚至会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我国现行刑法中虽然规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前提是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
因此,在处罚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时,很多时候不得不“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四川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刑事案件中,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底制订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对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但在立法层面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在醉驾上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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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车”入刑之思考
作者:张璐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之现状,结合当前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现实,将醉酒驾车行为定罪入典,有其必要性和针对性;但在目前相关配套的认定标准尚不明晰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大量可行性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醉酒驾车必要性可行性
一、我国在“刑八修正案”出台之前的立法状况(一)从刑事立法上看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典仅在第十八条第四款中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从行政立法上看
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2005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中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诸如此类的规定,显然是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这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作为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依据显得太过粗放性,从而没有起到警醒大众,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作用。
综上所述,从表面上看,目前我国针对酒后驾驶的惩处遏制力度似乎是在不断加大的,以求起到对酒后驾驶行为的预防和控制;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立法规定和模式似乎没能取得预想的效果。
二、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防微杜渐
不论是1997年的刑法还是近十年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都没有预见到近些年来我国私家车辆的普及速度,加之目前我国道路拥堵状况可谓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因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典予以调整,既是时代发展的呼声,也是立法完善的需要。
(一)时代发展,单独定罪是趋势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往往倾向性地以是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作为其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判
断标准;但不论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上分析,还是从刑罚的目的角度出发,这样的立法模式,都不能确切地反映出醉酒驾车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罪质特征。
我国刑法典中增加设置“危险驾驶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又一次印证。
(二)道德缺失,更寄希望于刑罚
杜绝醉驾本身应是一个道德范畴规制的问题,即醉酒驾驶者应当自觉地放弃驾车,不应当在饮酒后继续驾驶。
但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寄希望于公民通过道德的自我约束来遏制醉驾行为显然还是有很大难度的。
在此情况下,将醉驾行为入罪,首先可以明确驾驶机动车的司机醉酒后,不应驾驶车辆,否则即应受到刑罚的惩戒;同时也不提倡饮酒驾驶,这也是应当予以杜绝的。
最后,醉驾入罪,能够有效地避免适用法律混乱的局面,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影响力,让绝大多数民众清晰的认识到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及其后果,起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三、醉酒驾车入罪的可行性——审慎为之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法条条文不难看出,此条文所规定的追逐竞驶与醉酒驾车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需要有“情节恶劣”为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
换言之,醉酒驾车的既遂类型是行为犯。
一般认为,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简而言之,只要实行了醉酒驾车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用“非常赞成”和“十分必要”来表达对醉酒驾车入罪的看法。
他说,“通过强制手段培养民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刑事立法的应有之义。
醉驾入罪,很好地回应了民众的期盼。
”
而就目前的修正案文本以及专家的意见不难看出,对于惩治醉酒驾车存在一定的情绪化倾向。
大家对于醉酒驾车的现象非常气愤,但在认定是否应当入罪、如何定罪的问题上,实则还是应当十分慎重的。
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表示,“醉酒驾车不分情节一律入罪,是过于严厉的,对是否构成醉酒驾车有必要进行数量上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考量。
”因此,在醉酒驾车的认定上应更趋于理性,在日后的司法解释上当予以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性的指导和规范。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危险驾驶行为也会出现各种各样新的情况,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具体的驾驶行为类型进行客观细致的甄别,进而逐步纳入我国刑法典,形成统一完备的危险驾驶罪,这样更有利于加强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