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学派主要思想与经济法产生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研究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当下学界对二者的关系也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有的社会法学者对已有的经济法理论成果存在着重大的误读,本文对此作出了必要的回应,并指出经济法与社会法是有殊别的,二者在发展中不会达到归并与融合,社会法不是经济法发展的终极进路。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干预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界域划分问题是近几年来经济法学界与社会法学界探讨较甚的一个问题。
在经济法学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法部门现象;[①]而在社会法学界,有学者从社会法视角对经济法之本质与存在进行了检视,此以董保华先生为代表,他在其著作《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论文《论经济法的国家观-从社会法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中以其社会法的视野阐述了他所理解的经济法观点。
在这种阐述过程中,我们惊讶地发现董先生对李昌麒教授的经济法观点“需要国家干预论”产生了许多重大的误解,与此相适应,他所提出的有关社会法的立论也是建立在对经济法理论的误读的基础上的。
我们是赞成学术批评乃至批判的,因为真理总是愈辩愈明的,但是我们又认为,学术批评应当建立在对被批评者的观点的真正的理解基础之上的,如果离开了被批评者的观点的原意,这种批评往往达不到有的放矢的目的,反而还会引起一些学术混乱。
因此我们在讨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的时候,也有必要对董保华先生的批评作出相应的回应,无非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讨论。
一、社会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误读董保华先生的研究成果中,对经济法的误读倾向极为浓烈,其基本分析立场是国家干预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基础。
对于这种误读,我们觉得有必要从理论上加以廓清。
董保华先生的误读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将经济法的控权观误读为滥权观董保华先生指出:现代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而现有经济法理论所总结的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须是控权法,经济法理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经济法将其调整对象概括为“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为了给政府一个随心所欲的空间;他进而总结出经济法存在着理论危害,这种危害性表现为要让政府权力摆脱控制,使经济法脱离行政法。
最新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精品
的宗旨更侧重于经济领域,而社会法的宗旨则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设定的。
那么,经济法和社会法到底有什么关系呢?[摘要]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联系区别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05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THANKS
感谢观看
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摘要:对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和特征作明确定位,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实现两者功能互补与相互协调的关键所在。
作者认为,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经济性是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与现代性是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异质性;同质性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争论的焦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争论即是其中之一。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从社会法角度探讨经济法时,对何为社会法、社会法与经济法关系等一般性问题语焉不详,缺乏在法理层面上对两者关系的界定。
[1]因此,明确社会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对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显得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概念的界定社会法产生于19世纪,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
[1]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1.广义社会法。
在广义上,社会法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
在此意义中,国家依据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大众的福利。
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2]在英美国家,通常将社会法作此广义理解。
如在美国,社会法体系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法律:(1)从收入方面提供支持和补助,包括老年退休、失业补助、贫困救济、病残补助、遗属抚恤;(2)从支出方面提供支持与补助,包括健康医疗、社会服务、住房、儿童照顾和家庭问题补助;(3)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和补助;(4)对遭受某种损失者给予支持和补助,包括劳动保护、食品医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妇幼营养等。
[3]在英国,诸如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等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统称为社会立法。
社会法学派观点
推动法律创新,完善法律体系
推动法律理论创新
01
社会法学派鼓励在法律理论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为法治建设
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完善法律制度体系
02
社会法学派认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要求
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
03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要求加强执法力度
04 社会法学派对法律制度的 评价
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适应性评价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反映社会现 实和时代精神。
评价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时,需要考虑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 平、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因素。
适应性强的法律制度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 义。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等存在密切联系。这些社会规范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 社会规范体系。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尽管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联系,但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特点,而其他社 会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等方式来保证实施。
法律与道德关系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对独立,法律可以独立于道 德标准而存在;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紧密相连, 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发展
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应随着社会变迁而发展,以适应社会 需要;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的发展应遵循永恒的道德原 则。
与分析法学派比较
01
研究重点
探讨法律制度改进方向时,需要关注社会变革、科技创新、国际趋势等因素对法律制度的影 响。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二题
l崇 尚社会 公共利益 。经济法把社 会公共利 益该利益 体 、
・
“
[ 收稿 日 】O6 0 — 9 期 2O — 4 2 [ 作者简 介】 李颖(98 , , 17一)女 绥化学院政治系助教 , 黑龙江 大学法学 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3 8
维普资讯
容的社会公共利益 ; 国民经 济稳定 增长法 就是 要实现 以经济
( ) 一 经济 法是经济领域的法 律社 会化现象所谓 法律社会 化 、 行政社会化和法 律社会 化过程 中 由个 人本位 和 国家本 位
化, 就是基于 由 自由放 任到政 府干 预再到 市场调 节与政 府干 演化而来 的社会本位 。经济法的社 会本位 观 , 中地体现在 : 集
预内在结合 的经济思想 和经 济政策 变革 , 由契 约伦理 到社会
而成的有机 体。社会 法有 广义 和狭义 之分。在外 延上 , 最广 出主体具体平等 、 从绝对所有权发展 出相对 所有权 、 从契约 自
义的社会法 , 即国家为解决 各种社会 问题 而制定 的有公 法与 由发展 出契约正义 、 从过错责任发展 出严格 责任等 内容 ; 公法
私法相融合特点的第 三法域 , 括劳动 法 、 包 社会保 障法 、 经济 社会化包括从行政命令 发展 出行政指 导 、 从行 政管 制发展 出 法、 环境 法、 共事 业法 、 公 科技法 、 教育法 、 生法 、 卫 住宅法 、 农 行政合 同等 内容 o 1 ̄- ‘ 果要用 法律来表 述我们所见 证 [( 6瑚)如 3r ‘ 业法等。狭义 的社会法 指劳 动法 和社会保 障法 , 如我 国立法 的社会关 系和思潮 的巨大变革 , 么可 以说 , 那 由于对社会 法的 机关所设计的法律体系 中的“ 社会法 ” 中义 的社会法居 于上 追求 , 。 私法 与公法 、 民法与行 政法 、 契约 与法律 之 间的僵死 划 述两者之 间, 如陆季藩所 主张 的包 含劳 动法 ( 社会保 障法 ) 分已越 来越 趋于动摇 , 含 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 地渗透融合 , 从 与经 济法 。1啦 -8 [( 2) 】 5 而产生了一个全新法律 领域” 。这种法 律社 会化过 程发 生于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 (1)(一)社会法的演变 (1)(二)社会法的界定 (2)二、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 (3)(一)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3)(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3)(三)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 (4)(四)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4)(五)经济法需要“社会化”的程序法支撑 (5)三、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的关系 (5)(一)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差异 (5)(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 (6)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时兴从社会法的视角讨论经济法,然而,对诸如何为社会法、何为社会法的理论依据之类的问题习焉不察;不仅如此,对如何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
在此背景下,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一)社会法的演变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当时正处在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故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现象最先表现为劳资关系领域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
英国率先于1802年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此后,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普鲁士于1839年制定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45年颁布了《工商管理法》;等等。
现代劳动法就肇始于这一阶段以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劳动者为特征的“工厂法”。
正本溯源: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析
基 金 项 目 : 西 师 范大 学 博 士启 动 基金 “ 广 国家投 资经 营 法 的性 质 和 地位 研 究 ” 项 目编 号 :0 97 。 ( 20 0 ) 作 者简 介 :. 思剑 (99 ) 男 , 西 吉安 人 , 教授 , 士 , 士 生导 师 , 要 从 事 经 济 法学研 究 。 1 漆 16 一 , 江 副 博 硕 主 2张 建成 (96 , , . 15一) 男 江西 吉安 人 , 授 , 教 主要 从 事 法 哲 学研 究 。 3薛江武 (98 , , . 15一)女 黑龙 江 双城 人 ,0 6 博 士 研 究 生 , 20 级 主要 从 事 经 济 法 学研 究 。
文 献 标 识码 :A
D I 0 9 9 j sn1 7 — 1 7 0 0 . 1 O : . 6 /.s .6 4 8 0 . 1 . 0 13 i 2 12 2
经 济法 在 中 国的发 展 可 谓命 运 多 舛 , 经历 了
与多个部 门法 的论 战 。目前 , 理论界 已经很好地 解
、
社 会 法 内涵 分 析 : 服 不 可 通 克
人 、 成 年 子女 的生 活 失 去 了保 障 。 为 了促 进资 未
本 主义 工 业 化生 产 的持 续 发展 , 俾斯 麦 创 造性 地
约性 障碍
很 多 学 者 在 讨 论 经 济 法 与 社 会 法 之 间关 系
开 创 了社 会保 障 体 系 ,为 防备 劳 工 遭受 疾 病 、 伤 害 、 废 等意外 事故 而立 法 。正如学 者所 说 , 了 残 为
对 社会 法 内涵 的界 定 , 者 说弄 清 社会 法 与 社会 或
现 代 部 门法 意义 上 的社 会 法 到底 是 什 么 样
经济法和社会法
经济法于社会法阅读笔记胡润经济法10级S100348 什么是社会法相对于概念、体系已经非常完善的民商法、行政法来说,“社会法”的概念在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似乎还比较模糊。
在我阅读的探讨经济法于社会法关系的资料中,“社会法”这个概念在通常具有3种意义。
首先是在部门法概念之上、类似于公法——私法这对概念的层面上,它指在公私法融合的大背景之下,产生的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具有明显公私法属性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以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的。
这些部门法的集合也就是通常所指的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
在这个意义上,经济法是包含于社会法之中的。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之下,这一概念的社会法除了经济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在另一个层面,“社会法”一词的使用,不是一个宽泛的部门法范围概念,而是有确定外延的部门法——或者说是类似部门法的法律集合。
比如,一些学者,如王全兴教授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将“社会法”这个概念定义为“狭义的社会法”,特指“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i。
在立法层面,我国的“劳动法”大致应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社会保障法应该包括:2010年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1年七月一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浅析
复充分就业和保证经济达到潜在产 出水平 的经济机 制 , 由于 并 不存在 将经济 引回到 充分就 业的 自我调 节机制 或看 不见 的手, 因而一 个 国家 可能会在 一个较长 的时期 内停 留在低 产 出 、高痛苦的状 态之中。” 因此 ,只有“ 通过货 币和财政政 策, 政府能够 刺激经济,并有助于保持一个较 高的产出和就业水
理论 。但是社会法 的正式 开创 者是叶林和契克 。德国的鲁道 “ 强有力的智者” 3 ,【 显然需 要借 助新 的法 律调整机制 ,实质 夫・耶林( u lf h r g 1 1-8 2所倡导 的法哲学是 以“ R do T ei ,8 819 ) n 社 性地平衡社会权力结构 ,均衡利益 的分配 。维护社会安 全, 会的 目的” 为核心 的 ,即法应 当来 自社会 目的 ,并 为社会 目 保 障可持续 发展 的社会“ 减震” 的需要 ,是社会法产生 的时代 的服务 。奥托・封・ 祁克( t o i k ,14 。9 1着重强 基 础 。 Ot V nGe e 8 112 ) o r
而 社会 学 法 的 最 初理 论 形 态 ,是法 国孔 德 ( u us 消失 :‘ A g st e 后工业社会 ’ 后启蒙 ’ 、‘ 等概念表达 的是一种冥 暗意 C mt, 7 8 15 ) o e 1 9 —8 7社会学理论和实证 主义哲学 , 以及英 国的 识 ,“ 时代精神丧失理解力 ,陷入束手无策的 困境 。” 社会 斯宾塞( ebr S e e,12 —9 3的有 机体 的生 物学 法学 竞争必然产生弱者 ,产生 弱势群体 ,承认法律主体并不总是 H re p mcr 8 010 ) t
维普资讯
l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
较固定。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是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干预,凡是受到市场调节的领域,只要存在市场缺陷,都有必要由国家干预来弥补。
尽管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的对象,但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实际受到国家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因而,国家干预的范围呈现动态性。
2.干预的宗旨。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以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为重要宗旨,在其目标体系中,社会政策目标优位于经济政策目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以保障市场供求总量和结构均衡、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有效和有秩序竞争、经济与社会和生态协调为主要宗旨,在其目标体系中,经济政策目标优位于社会政策目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干预的手段。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比较单调和固定,如社会基准、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三方”协调等,都是各个阶段惯用的干预手段。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则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
无论是规制手段还是调控手段,都复杂多样,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因时空范围的变动而变动。
(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在经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法和经济法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只不过功能结构不尽相同。
正因为如此,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社会政策目标,都需要通过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功能配合来实现。
在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社会功能为主、经济功能为辅。
以劳动法为例,保护劳动者,协调劳动关系,以维护由“劳、资、政”三极所构成的社会稳定三角结构,是其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经济功能。
如劳动者是劳动力资源的载体,劳动力资源是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劳动法则通过保护、开发和配置劳动力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又如,市场经济是以需求不足为常态的需求约束型经济,扩大需求以带动经济增长是具有普遍性的经济政策,劳动法通过工资保障、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等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稳定和增长,保持和提高消费水平,是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联系12法2 学号12 朱厚毓摘要: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学界讨论的焦点之一,对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不少专家都曾作出精辟的论述。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从社会法角度探讨经济法时,对社会法的定义以及社会法和经济法关系等一般性问题没有明确的结论,缺乏在法理层面上对两者关系的界定。
因此,明确社会法的概念以及其定位,对探讨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显得更加重要。
【1】一,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产生和发展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产生,即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
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这样认为的依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3】在奴隶制国家的经济法包括土地管理、农业管理等方面的的法律规定。
在封建制国家则增加了对外贸易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规定两方面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是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的人民的意志,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二,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法产生于19世纪,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法律,因此,西方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三,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因为对社会法没有明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一)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法规的总称,认为它是公法和私法相融合为特征的第三法域,但是并不是从独立法律部门的角度对社会法加以界定。
经济法的性质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也不属于传统私法的范畴,而是带有带有两种法律的混合形态特征的法。
那么,这样经济法这个新的法律部门已经处于社会法一部分的地位。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社会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社会权利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社会权利的保护主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的分配则主要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法理论基础
社会法理论的发展
社会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04
经济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交易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干预、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社会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关系等,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共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共同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发展。
谢谢您的观看
THANKS
相同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理论基础都源于国家干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都强调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03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
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干预和调节。
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异同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
05
经济法通过规定政府的宏观干预措施,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稳定经济发展,减少经济波动。
宏观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
经济法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社会法与经济法之关系解析
定 、 同的法律适 用环 境等方面 的差异造成 上述社会 利益在 不
具 体 内容 上 有所 区 别 , 是 法 律 本 位 最 基 础 也 是 最 核 心 的 内 但 容是一致的 , 是与私人利益和 国家利益相区别的 , 这也正是其 能够独立于公 法与私法而被称为第三法域 的根 本原 因所在 。 ( ) 叉 的 法律 功 能 二 交
律 部 门 , 第 三 法 域 的大 部 分 法 律 甚 至 是 整 个 第 三 法 域 不 断 到 扩大 , 以说 尚未形成 公认 的概 念与 内涵 的界定。本文 为了 可 明确研究内容 , 将其与经济法 的概念加以区分 , 即采用社会法 是第三法域除经济法之外 的部分这 一定义 , 以便于进行进 一 步的研究 。 ( ) 二 经济法的概念与 内涵 过 进 一 步深 入 研 究 可 以 发 现 , 者 在 法 律 规 范 的 具 体 内 容 规 二
一
、
社 会 发 育 经 济 法 之 概 念 辨 析
( ) 会 法 的概 念 与 内涵 一 社
根据内涵 覆盖范围的不同 , 社会法的定 义可 以从狭义、 中 义和广义三个 不 同的层 面加 以划 分。社会法 (oi Lw) S c a 的 M 概念最早萌芽于二十世纪初 , 由法国和德 国的学者最先 开 是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 国家法学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 主要见于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 术文献 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 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 , 它们 不注重法律部 门的区分 , 但 没有民法 的概念 , 更 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而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 国、 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 , 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 。我国经 济法概念 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 为一个独立的法 的部门 。一部分学者认为 , 济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 , 经 是 多种社会关 系法律规范 的有机结合 , 也有 学者认为经 济法实 际上就是运用民法 、 行政 法、 刑法等基本部门法律来对社会经 济 的运行施加影响 , 甚至认 为经济法 就是行政法 的分支。但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
社会法学的主要流派及思想内容摘要:西方社会在进入20世纪初后产生了社会法学。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法的联系等。
社会法学大概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社会学和法学流派。
关键词:产生背景、主要流派、特点、基本思想、社会法学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这个时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西方国家在新的矛盾推动下,社会本位的法权要求日益高涨。
尤其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促使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及指导思想发生变革。
“实用主义和怀疑主义成了这一时期社会思潮的主流,受此影响人们认为传统的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变化的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法学理论解决现存的社会问题。
”○1社会法学即是在此背景下形成的。
在这一时期社会法学的研究者们主要可以分为社会学和法学两个流派,孔德、韦伯、斯宾塞等代表社会学流派,他们的思想对后来的社会法学起了启蒙作用,但是由于他们的法学理论都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中,因此他们的学说一般被称为“法律社会学”。
对他们的思想本文不多论述。
法学流派主要代表有德国的耶林、赫克,奥地利的埃利希,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和霍姆斯。
他们是受到社会学理论影响的法学家,他们的理论属于法学范畴,因此他们的学说被称为“社会学法学”。
本文主要对这一流派的思想进行论述。
“目的法学”的代表人物——德国的耶林。
他主张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目的和社会目的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是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
他的著名论题是“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
”○2个人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际上是通过主张自己的权利来维护法律,并通过维护法律来维护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秩序。
“利益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的赫克。
该学派发挥耶林关于法律是保护“社会利益”或“共同利益”、反对威胁“社会利益”的个人利益。
不过他又把耶林的理论同强调法官的自由意志密切结合起来。
社会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概述•法社会学理论•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社会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社会法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法学派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与贡献01社会法学派概述定义与背景社会法学派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强调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该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对当时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批判和反思。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孤立的,而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应该从社会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社会性法律的功能性法律的相对性法律不仅具有规范功能,还具有社会控制、社会整合等功能。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030201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自然法学派的绝对主义和理性主义,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和相对性。
与分析法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批判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形式主义,强调法律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
与其他社会学派的关系社会法学派与其他社会学派如历史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有密切联系,共同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02法社会学理论法律是社会规范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等)相互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作为社会规范法律反映了社会分层和不平等的现实,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维护社会结构。
法律与社会分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如公司法、行政法等促进了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运作。
法律与社会组织03法律与文化传承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既受文化传承的影响,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01法律与社会发展的互动法律既受社会发展的推动而变革,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产生反作用。
02法律与科技进步科技进步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01法律通过设定行为规范和制裁手段,实现对社会的控制,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
关键词 : 经济法; 社会法 ; 关系; 初探 社 会法经历 了漫 长的演化过程 , 最终形成 了代 表社会公共利 益的法 律 , 这种人 民追求 和谐 公平社 会环境 的最 佳表现 , 作为现 代经济社会法律 的最 高地位的经济法 , 其也 主要 是以社会为本位 来 实现 自身的价值。 1 社 会 法 的 演变 和界 定
民营 科技2 0 1 4 年第1 1 期
实践 ・ 思考
经济法 与社会 法关系初探
何 萌 ( 吉林 电子 信 息 职 业技 术 学 院 , 吉林 吉林 1 3 2 0 0 0 )
摘 要: 经济法与社会 法作 为我 国法律 的两大重要 组成部分 , 其对我 国经济 良性发展与社会的和谐氛 围的营造都有 着积 极影响 , 两者 虽然是独立 的个体 , 但是相 互渗透 , 共 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主要介 绍了社会法的演变和界 定, 最终探 讨 了两者之 间的 关系, 希望
1 . 1 社会法的演变 。
法 的作用 已经不仅仅是为 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而使 保证 国家整 个经济 良性发展 。而涉及到 的这些 内容与社会 法息息相关 , 从某 种 意义上来说 , 经济法具 有混合形态 特征 , 在社会法 中占有 一定
的地 位 。 2 - 2 经 济 法 以社 会 为 本 位 。
首先 , 其制定 的原则是维护社 会公共 利益 , 每个 国家都存 在 着一个完整的利益体系 , 其 主 要 是 由个 人 、 集 团、 同家 以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组 成 。前 者 两 者 也 可 以包 含 中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中 , 经 济 实 现 的最 优 化 就 是 个 人 利 益 能 够 最 大 程 度 的实 现 , 而 各 个 不 同 利 益 集 团之间能够协调发展。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 尔曼法》 ; 第 四阶段 即环境法 阶段 , 起始于 2 0世纪 5 0年代 。 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 , 也就是说两者 也是 不可能完全 吻合 。社 1 . 2 社 会 法 的界 定 。 上述表 明 ,社会法作 为一 种新 兴 的法学思潮 与立法实践 , 它 会公共利 益中所有涉及 到的利益主体 与形式都 已经纳入 到经 济 以其 “ 问题取 向” ( P r o b l e m— o i r e n t e d ) 形成 了一种 “ 行 动取 向” ( A c — 法 中, 进而使经 济法 成为经济 社会 中地位最 高的法律 , 以此来使 t i o n — o i r e n t e d ) , 以突破 法律部 门间 旧有 的疆域 , 并将从不同的传统 社会公共利益最大程度的实现 ; 其次 , 追求社会公平 , 市场 经济体 法律规范 中引申出来 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而成的有机体 。正因为 制得 以正 常运转 , 最重要 的措 施就是保证公平 竞争 , 这种 公平竞 如此 。 法学界对 社会 法的界定 有多种说法 。其要者有 : 部门法视角 争 , 保 证是群体基本 利益 的基 础 , 经 济法 中的政 策其追求 的最终 上 的解 释 , 如德 国学者 察哈尔认 为 , 社 会法 “ 是一种社 会保 障 , 是 的 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 ,各个 利益 群体都能够公平 的实现 , 比 为一 国的社会政 策服务的 , 如社 会救济 、 困难儿童补助 、 医疗津贴 如我 国制定 的消费者权益法 , 其 主要维护 的主体 消费者 , 重点是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界的。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以期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国内外学界均有所研究。
经济法研究侧重于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而社会法研究则于社会公益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尽管两大学科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
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两者相互依赖,互为支撑。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社会法则通过社会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
两者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维护市场秩序,而社会法则更注重于调整社会领域中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障。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而社会法则通过社会公益和社会责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深入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
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了国内外学界对两大学科关系的研究成果与不足;通过案例分析,具体阐述了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相互影响;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公众对两大学科的认知和需求,以期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客观依据。
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与互动。
一方面,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法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法的健全也为经济法的稳定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利用两大学科之间的关系,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两大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融合。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定位与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可操作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會法學派主要思想與經濟法產生的關係一、經濟法的社會性經濟法產生在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由自由競爭經濟發展為壟斷經濟狀態的大背景下,提出了政府干預經濟的命題,作為經濟秩序的經濟法一經產生,就承擔起調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福利最大化的使命,即社會法的性質。
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與經濟法的社會效益指標決定了經濟法具有鮮明的社會性。
(1)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
經濟法的產生直接導源於社會問題,在社會差異基礎上所形成的社會分化與失衡現象在資本化與工業化的雙重作用下,已形成為帶有普遍性並具有社會危機性的社會問題。
為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經濟法方式被普遍採用。
經濟法“是一種社會保障,是為一國的社會政策服務的”。
經濟法的社會政策目標主要有:——保護弱勢群體。
“經濟法產生的目的是基於對社會中弱者的基本生活和基本權力的保障,其產生的社會背景是社會發展進入現代或‘後現代’之後,社會競爭必然產生弱者,必然產生弱勢群體。
”“經濟法的宗旨是弱者救助、反歧視與傾斜保護。
”——社會安全。
“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必然存在著弱勢階層或弱勢群體。
可以說,弱勢階層的生存狀況決定著一個社會的穩定程度。
任何統治階級總是想方設法把保持社會穩定作為第一要務。
保持社會穩定通常有兩種方法,一是通過高壓控制獲得的消極穩定,二是採取主動疏導形成的積極穩定。
無論採取哪種形式,社會穩定最終決定於統治階級和上層社會對弱勢階層的態度。
”保護弱勢群體就可以緩解社會壓力,維護社會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因此經濟法的目標之一也就是維護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
當勞動者或全體成員中在年老、疾病、傷殘、生育、失業、災害等危險失去收入或生活來源時,通過經濟法的扶助向其提供物資幫助,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
在一些國家,經濟法與社會保障法的概念甚至是可以相互置換的。
——社會發展。
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實體,但個人是這個實體的活的載體,個人的發展必然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
而社會的發展首先是通過實現個人的發展來獲致的。
經濟法通過衛生法維護公民健康、通過教育法提高公民素質,從而保證人的發展,並最終促進社會的發展進步。
此外經濟法還關注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通過環境法保護生態環境從而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社會公益。
經濟法通過保障社區服務關係、福利彩票關係、人體器官與遺體捐贈形成的社會關係、獻血關係、見義勇為形成的法律關係等來促進公益。
但是我們必須指出的是,這些社會目標也並非由經濟法所能全部滿足,它只能滿足其中的一些部分,有的還需其他法律部門包括經濟法部門的合作,才能形成完善的對社會性關係的法律調整機制。
在經濟法的理論框架中,之所以也涉及到一些具有社會性的關係,也正是基於這種考慮。
(2)經濟法的社會效益指標。
社會效益通常是作為與經濟效益相對的一個概念而存在的,“社會效益的外延十分廣泛。
就法律的效益價值來說,至少包括著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等。
”社會效益越高,表明社會公眾分享社會成果的機會越多。
我們認為就社會法這一特定語境而言,社會效益至少表現為四個方面:即受教育水準、醫療衛生水準、社會保障水準和社會福利水準。
這些指標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社會發展狀況的重要標準,也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數量與品質水準的評價尺度,經濟法所指向的經濟效益目標在許多情況下並不是應當由經濟法所追求的目標。
【1】正如美國社會學衝突理論的代表科林斯所說,“人是社會的但具有衝突傾向的動物”。
因此,社會並不是均衡化的,到處都充滿了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是法律的產生之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衝突通常需要靠法律來制衡。
就每一個法律部門而言,它不可能毫無主次地平行地保護和實現每一種利益,而只能首先保護和實現一種性質的利益,而後由法律反射進而實現又一種利益。
由此,每一個法律部門的法益只能是一個凸現一種利益目標,並由多種利益目標群組成的利益保護機構。
作為獨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而言,也只能是首先保護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並進而保障其他利益的實現。
而且,當社會整體利益與個人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相衝突時,經濟法還起到了制衡的作用。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正是指它在對經濟關係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社會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
但是,必須明確一個問題,即社會利益不同於國家利益,也不同於公共利益,這三種利益是不能混淆的。
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兩個方面,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同為並列的下位概念。
在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域利益、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的經濟關係中,它仍然是一個特殊的物質利益實體。
國家利益是一種抽象性的、仲介性的、再分配的、政治性的、未必公共性的利益,它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利益。
隨著社會的演變和人類的進步,社會利益已經發展成為一種獨立的利益形式,具有整體性、普遍性、可轉化性和表現形式的多樣性等特徵。
國家利益並非社會利益,也不能取代社會利益,否則就可能導致非法國家利益“合法化”和對社會利益的限制。
國家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惡的存在,是不得已之惡,是實現人類自由與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
現在國家已經通過幹預社會經濟來保障社會利益。
這僅僅說明國家權力或政府權力的行使只不過是社會利益的代表形式而已,而非社會利益本身。
經濟法制度設計以社會為本位,為追求社會理性實現,按一定標準把主體分成不同的類,按其功能、地位,給各個“成員”一種獨立的和有“選擇性”的激勵,以“驅使潛在集團中的理性個體採取有利於集團的行動”,即其所有規制旨在保證社會利益實現。
另外,有很多學者認為,從19世紀後半葉起,在經濟及其法律調整的實踐中,出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間的隔閡漸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滲透、融合之趨勢。
由此出現了所謂“私法公法化”(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和“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銀行法、計畫及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現象。
法學界的反應則是許多學者認為出現了公私法形態混合,既不屬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經濟法,經濟法包括分別作為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和勞動法。
由此可見,資本主義國家的“私法公法化”,社會主義國家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一定程度上的“公法私法化”,都從法律、法學的演變中造就了現代經濟法。
當然,“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都只是一種發展趨勢,是一個量變的積累過程,僅僅向我們回答了“會怎樣”的問題;而經濟法的出現和不斷成熟則是一個質變的結果,向我們回答了“是什麼”的問題。
另外還必須強調的是,有學者認為,法律本位是由社會經濟形態決定的,從歷史發展過程看,經歷了一個從家族本位到個人本位,一直到社會本位的歷程,社會主義法是社會本位的,公民權利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
綜上所述,經濟法以社會本位為價值取向,屬於社會法,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正義、交易公平、巨集觀效率和公共福利。
現代經濟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要求上至國家機關,下至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對社會負責,即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負責。
經濟法正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發展社會的目的。
所以,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社會本位,側重於從社會整體角度來協調和處理個體和社會的關係,注重社會總體的經濟公平;在效率問題上同時注意個體、團體、社會乃至全人類的效率和利益,眼前、長遠乃至子孫後代的效率和利益;在秩序問題上同時兼顧個體自由、權利與他人的自由、權利,以及與社會的正常運行發展之間的關係。
一言以蔽之,現代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
【2】二、社會法學派主要思想與經濟法產生的關係社會法學派是19世紀末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它由自然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分析法等學派發展而來。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進到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並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了他們堅持在法與社會的相互關係中,以法的實際運作為物件,目的是揭示法產生於社會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對立和鬥爭。
而且,他們把法律置於整個社會之中,分析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諸因素對於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
應當說,法律社會學有助於對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於擴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
【3】同時,社會法學派認為法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而且具有社會作用和效果。
社會法學派不是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是強調社會利益和社會調和,他們不是僅從人種學、生物學或心理學一個角度,而是綜合各門學科,並從社會的層面上解釋法律現象。
社會法學派著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內容。
它將法當作一種社會制度,認為可以通過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並以發現這種改善手段為己任;它強調法所要達到的社會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認為法律規則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指針,而不是永恆不變的模型。
【4】綜上所述,社會法學派主要思想及其與經濟法產生的關係有如下幾點——第一,社會法學派以社會學觀點和方法研究法,認為法是一種社會現象,強調法對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
基於此種觀點,作為社會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現象得到了社會法學派的積極探討,隨著這種針對經濟現象是深入研究,社會法學家們意識到,傳統的法學部門,如民商法、行政法,已經不能解決人類社會中經濟失序的問題,於是最為經濟秩序的經濟法應運而生。
第二,社會法學派認為法或法學不應像19世紀那樣僅強調個人權利和自由,而應強調社會利益和“法的社會化”。
經濟學經典理論認為,人都是自利和理性的,經濟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帶來了社會的福利的有效增長,因此政府應當儘量減少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使得每一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能夠在寬鬆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實現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十九世紀以前,人們強調法應當保障人在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中應當享有充分的權利與自由,反對政府干預。
但是十九世紀以後,隨著世界經濟形式的變化,尤其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起源於美國的大蕭條發生以後,市場失靈的事實不斷引起人們的反思:法應當充分保障人的權利與自由,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對此,社會法學家們提出,法是一種調整社會生活、保障社會整體利益良性增長的社會現象,從而強調“法的社會化”。
第三,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合的內在秩序。
與自然法學派類似,社會法學派也認為法是客觀存在的,只不過社會法學家門認為法客觀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內在規律性和秩序性,立法的唯一目的就是通過分析社會現實,發現契合人類社會內在規律與秩序的真正的客觀的法。
當一部分社會法學家關注社會經濟生活的時候,當然也認為經濟現象和其他社會現象一樣有其內在的合理秩序,但是經濟在現時的運行中,總是在某些時候表現出失序的現象,這種經濟的失序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時候尤為嚴重,例如壟斷現象的產生、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爆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