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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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以“三农”问题为例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关于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研究,需要从法理学、部门法总论、部门法分论三个层次展开。

从部门法分论层次研究,主要是围绕着特定的具体制度、具体问题或具体对策研究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

然而,现阶段法学界主要着力于部门法总论层次的研究,忽视了法理学和部门法分论层次的研究,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的研究,也是如此。

之所以强调从制度、问题或对策的个案展开研究,其意义在于:(1)将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原理应用于个案,有助于原理的深化和细化,并且可以丰富原理甚至实现原理创新,避免空洞和玄妙的纯理论研究。

(2)围绕个案展开研究,有助于在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的个案中处理好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便于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不同部门法之间的职能分工和配合。

(3)坚持围绕个案研究不同部门法之间关系,有助于了解在不同时空中进行这种研究的背景,并进一步理解这种研究的实践意义,从而目标明确地展开这种研究。

这一点对于明确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关系尤为重要。

近年来,社会法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似乎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探究其原因时,有人认为是在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上困惑难解之际,社会法理论可以为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新解释和新思路。

其实不然,各种理论热点的出现都有其明显和深厚的时代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到现阶段,社会危机因素日益凸现,社会政策目标在国家政策目标体系中的地位显著提升,共同富裕问题在贫富分化加剧的形势下越来越受到官方重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国际压力逐步加大等等,这些都迫切要求加快社会政策法律化的步伐。

于是,国家把社会法和经济法并列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这也是社会法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成为理论热点的现实原因。

而这种认识只有在个案研究中才可以深刻地体会到。

如果只做纯理论研究,就难免将其主要原因误解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划地盘和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注脚。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仅以“三农”问题为例,就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谈些概要性认识。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许光耀王巍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

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交流,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
法律体系完善
经济法将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 ,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使之更加符合市场化和国际化
的需求。
社会法的发展趋势
保障民生权益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权益,如劳动权、社 会保障权等,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促进社会公平
社会法将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缩小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VS
社会法
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以保障 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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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发展 趋势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市场化改革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 法律,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 ,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国际化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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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
注重社会公平、社会福利、社会和谐,以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为目标。
调整对象的不同
要点一
经济法
主要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 等方面。
要点二
社会法
主要调整社会关系,包括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卫生 等方面。
调整手段的不同
经济法
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政策等,以影响经济活动。
特点
经济法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直接的经济性和广泛的综合性。
经济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 在20世纪初才开始出现的。中国的 经济法发展也经历了相似的历程。
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 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 相结合的阶段,以及市场经济时期的 政府干预和市场竞争相结合的阶段。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涉及到国家经济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经营行为、资源利用等方方面面,是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调节和保障。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经济法体系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在此,我将结合自己的观点,对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经济法体系的体系结构和内容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应该更加贴合市场经济的需求,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规律。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仍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

一些新兴的经济领域和业态尚未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法律真空,影响了经济发展的秩序和稳定。

一些旧有的经济法律条文也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需要进行全面的审时度势的完善和提升,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

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有上位法,也有下位法,既有一般性法律,也有专门性法律。

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主体不尽相同,导致了整个经济法体系中存在不完善、不协调的问题。

一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导致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困扰,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成本。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应该加强统一协调,避免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和重叠,以提高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实施和执行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

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法律规定的贯彻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效力和权威。

在实际中,由于一些机制和条件的不足,导致了经济法实施和执行中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一些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有限,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得不到及时处理,侵蚀了经济法体系的权威性;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法力度不一,导致了一些地方市场经济秩序的松懈和混乱。

我认为,经济法体系中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和执行的力度,建立健全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监管机制和联动机制,提高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权威性。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经济法体系是为了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我认为,构建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行的经济法体系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经济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但现行的经济法体系往往相对滞后,不能及时跟进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和优化经济法体系,加强对新经济模式、新业态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保持法律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在经济法体系中存在着一些法律法规的碎片化问题。

经济活动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涵盖面广,但现行的经济法体系中这些法律法规常常是孤立的、零散的,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

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统一、协调,整合各类经济法规,建立一个相对完整和有序的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中现行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力度不够。

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权力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实际效果不佳。

一些经济主体对经济法的依法行事意识还不够强烈,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较为普遍。

我们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行效果和社会信任度。

经济法体系中还存在着与其他法律体系的不协调和冲突问题。

经济活动往往与民法、劳动法、环境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密切相关,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规定和制度体系可能存在冲突和不协调。

在实践中,这种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和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我们需要加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起一个整体协调、互相支撑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判断结果的可预期性。

构建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复杂而严肃的任务。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现有经济法体系,加强对新经济模式和新业态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整合各类法律法规,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经济法体系。

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事的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和社会信任度。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而社会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下面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联系。

首先,经济法和社会法在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主要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而社会法则是以人类社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主要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如劳动法、婚姻法、教育法等。

这两种法律体系都为人们提供了一些应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途径和方式。

其次,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还存在着互动和建设性合作关系。

一方面,经济法的适用会对社会法制度带来实际支持和完善;另一方面,社会法也为经济法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必要的防护和约束。

比如,经济法规制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社会法则为个体保障其基本权益,如劳动权利、婚姻权利等等,促进社会公正、公正、平等、仁爱的运行。

第三,经济法和社会法在某些方面也有共同的目标。

比如,我们都深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层次的,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两个领域的法律要求都是要维护人的尊严和人权,遵循公平和公正原则。

例如,经济法中对违法经济活动的处罚都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能够发挥重要作用,而社会法则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维护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

最后,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其法律效力和适用上也存在了很多相互影响的情况。

如,财产、金融方面的产权保护,税收征收、市场监管等等都是经济法和社会法分工的重要内容。

同时,经济法的判决和执行也会影响到社会资产状态和社会人员的经济普遍实现。

相反地,社会法的适用和执行也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财产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性。

两个领域磊对立,相互支撑。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社会法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紧密联系,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其主要功能,同时还有法律效力和适用、互动和建设性合作等各个方面都彼此影响。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1)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 (1)(一)社会法的演变 (1)(二)社会法的界定 (2)二、经济法与广义社会法的关系 (3)(一)经济法是经济领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3)(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 (3)(三)经济法以社会自治为主要调整手段 (4)(四)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4)(五)经济法需要“社会化”的程序法支撑 (5)三、经济法与狭义社会法的关系 (5)(一)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差异 (5)(二)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功能配合 (6)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时兴从社会法的视角讨论经济法,然而,对诸如何为社会法、何为社会法的理论依据之类的问题习焉不察;不仅如此,对如何认识和把握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一般法理上更少涉及。

在此背景下,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的演变和界定(一)社会法的演变社会法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经济法是社会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法从其内容扩张的角度看,其发展过程可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工厂法阶段,以英国1802年《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为开端。

当时正处在工业革命时期,劳动者处于“血汗工业”与“饥饿工资”的悲惨境地,劳资矛盾恶化,既危及资产阶级统治安全,又导致劳动力资源萎缩与枯竭,故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现象最先表现为劳资关系领域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于是,出现了最早突破私法自治原则、体现私法社会化精神的工厂立法。

英国率先于1802年将劳工问题纳入立法,此后,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制定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普鲁士于1839年制定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1845年颁布了《工商管理法》;等等。

现代劳动法就肇始于这一阶段以国家干预和偏重保护劳动者为特征的“工厂法”。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doc

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社会是由差异构成的,差异是社会成员与社会事物相互间存在的差别、相异与距离。

差异既使社会具有多元特征而变得丰富多彩,也使社会具有不平等性与非平均性而充满危机。

各种合理差异与非合理差异的混同作用必然形成社会差距,社会差距累积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分化现象的产生。

社会分化在外在形式上表现为地区分化、强弱分化、贫富分化,在内在机理上则与社会冲突逻辑关联。

社会冲突的本质在于社会不同分化主体对有限稀缺资源的对峙与争夺。

一定范围内的矛盾与冲突,可以成为社会博弈与竞争的基础,促进社会运行效率的提高与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就其本质而言,冲突均具有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其对社会正统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动摇与瓦解作用,并会导致运行社会成本的增加。

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与维系,需要将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与冲突后果的破坏性降低至最低点,而排解社会冲突的核心机制与效率机制是进行有机的社会整合,即在矛盾、分化、冲突的社会主体间进行资源、机会、利益的调适、妥协与再次分配,通过社会合作使强者与弱者、富者与贫者共存共荣、互惠互利、和谐相处。

社会整合包括利益整合、力量整合、秩序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社会利益整合是指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在各社会主体的合理承受力之内,社会利益心理健全;社会力量整合是指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国家力量、私人力量、集体力量、群体力量达到相生相融状态,边缘力量与边缘群体的形成得到了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整合是指公共秩序与私人秩序、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强者秩序与弱者秩序达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不是相互间的压制与控制,而是彼此间的共存与吸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共同担负着社会整合的法律功能,并且在功能上相互配合。

(一)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就经济法承担的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而言,在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得到法律保护并且要求保持高效、持续的运转,一方面,国家在市场化指向下运用各种政策促动工具,发挥各种能动作用,为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公平、安全发展提供动力与支持,使国家在市场机制中内化为一种发展力量;另一方面,国家帮助市场克服其自我颠覆倾向,市场难以自身矫正的缺陷被借助于国家之手得到治理,市场秩序在国家与市场的合力中得以维持。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对于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然而由于学界对于经济法及社会的定义比较无序,导致对二者关系研究也比较困难。

为此,文章首先研究经济法及社会法的概念,对二者均做出一个相对合适的解释,并借此对二者的联系和区别提出看法,以期对社会法及经济法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做出明确的厘定。

一、经济法与社会法之界定(一)经济法之界定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之争,目前学界已经达成了较为统一之认识,即将经济法看做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本质即是国家干涉经济之法,是政府经济行为之法,是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但是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的这一命题,学者之间却有不同观点,较有代表性的有:二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三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组成;四分法,即主张经济法是由市场主体法、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和社会保障法组成的。

可以看到即使关于经济法的体系构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每种观点中必然包括的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也就是说,这两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所以本文将以二分法为主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二)社会法之界定关于“社会法”的界定可谓众说纷纭,比较通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四类,分别是:一种法学思潮;社会团体制定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上四种定义都有其理论价值,但是它们对于社会法的定位却相差甚远,因此我们有必要选择一种相对受到认可的社会法的概念,这样才能对经济法与社会法进行比较研究。

对此李昌麒教授也说道:“通过大家的共同探讨,应当可以寻求到一个被大家相对认可的社会法的定位,否则‘社会法’这一概念在法学中就没有意义。

社会法与经济法

社会法与经济法

二、日本法学界所持理论
经济法是社会性法
• 代表人物:丹宗昭信和金泽良雄 • 丹宗昭信:经济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 因为“经济法的法律主体,已明显地不是 现代私法中的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社会 存在的人(事业者、事业者团体、中小企 业、消费者等)”。 • 金泽良雄 :经济法是广义上的社会法
三、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观点
• 1、以财政法为例,运用税收、财政投资、 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调控宏观经济,是其 主要功能;同时,它还具有许多社会功能。 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 履行,农业社会保障能力的增强,贫困地 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都需要税收优惠、 财政支出等措施的支持。
• 2、以金融法为例,实现社会政策目标是政 策金融法的主要任务;即使在商业金融法 中,也不乏以社会政策目标为主的制度, 如我国生完成学 业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和支持教育 事业的发展。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良性互动
一、现代市场经济中两者的良性互动
• 在经济、社会趋于一体化的现代市场经济 体制中,由于经济法和社会法都兼具经济 功能和社会功能,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和 社会政策目标,很多时候都需要通过这两 个法律部门的相辅相成、相互配合来实现。
• 在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经济功能为 主,社会功能为辅。 • 在社会法的功能结构中,社会功能为 主、经济功能为辅。
• 3、以价格法为例,对农产品实行保护价, 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业商 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控制居民 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幅度,建立重要 商品储备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市 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实行临时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等等, 都是实现社会政策目标的重要措施。
• 从以上可以看出,两者各自优势明显。因 此,将他们紧密结合,发挥其良性互动,使 其作用互补,对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的"双赢"局面意义重大。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

经济法体系问题之我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体系是指一国国家制定和执行的关于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如何构建一套健全完善的经济法体系,已成为当前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我的看来,经济法体系问题的解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经济法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

当前,中国经济法规体系在不断完善,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经济法规范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国情,更加注重细化法律规定,确保法律文本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特别是在新兴领域如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等方面,我们需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

完善的经济法体系需要有有效的实施机制和监管制度来保障。

在当前,我国相关法规的执行和监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严格的处罚,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为此,可以加大对监管机构的权力赋予,让其更有力量去打击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确保他们依法经营。

强化法律救济机制的建设。

完善的经济法体系需要健全的法律救济机制来保障市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一些消费者在面对市场纠纷时,由于救济渠道不畅,导致维权过程漫长、费用高昂。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民事诉讼和仲裁体系,让市民更方便、快捷地得到公正的法律救济。

加强国际经济法合作。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也日益频繁。

构建健全的经济法体系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法规的成熟经验,并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加紧密的经济法律合作机制。

这不仅可以提高我国经济法规范的水平,还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经济法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经济法制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经济法改革路径,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论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邓久发自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冲破重重障碍, 日趋勃兴, 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然而, 近年来仍然出现很多对经济法的错误认识,有的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而属于行政法, 有的认为它仅是商法、社会法的一部分, 而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被严重混淆了,因此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拙见,以其抛砖引玉。

一、经济法与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差异1、调整的对象和保护利益不同经济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

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对象, 运用综合调整手段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并不保护某个特定的利益, 而是站在全局以保护一个社会进步所必须的利益。

这种利益, 实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环境。

其保护的是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

商法是调整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主要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商法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因此, 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行政法主要是维权法和限权法,即维护国家公权力及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

因此, 行政法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公共利益。

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 其中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 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公平。

2、本质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 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商法是私法, 也是权利法。

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 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 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行政法一方面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起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行政法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限制, 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关系,以期更好地理解和促进两个部门法的发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部分重要行业和领域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法是调整国家保障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医疗法等,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和公正。

社会法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很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首先,两者都是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突出的现代性。

其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

此外,两者都具有很强的社会性,旨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然而,经济法和社会法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经济法主要关注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和正义问题,而社会法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公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

此外,经济法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而社会法的实施则更注重通过调节社会关系来保障公民权利。

总的来说,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社会法的保障作用为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社会基础;而在社会公益方面,经济法的调控作用为社会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经济保障。

两个部门法的协同发展,将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双重目标。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和社会法的作用,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同时也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了学界的。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以期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有益参考。

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国内外学界均有所研究。

经济法研究侧重于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而社会法研究则于社会公益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尽管两大学科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

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两者相互依赖,互为支撑。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社会法则通过社会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公正。

两者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存在差异。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维护市场秩序,而社会法则更注重于调整社会领域中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权益和社会保障。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行为的规范与调整,为社会发展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而社会法则通过社会公益和社会责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深入研究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方法。

通过文献综述,梳理了国内外学界对两大学科关系的研究成果与不足;通过案例分析,具体阐述了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相互影响;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公众对两大学科的认知和需求,以期为完善法律体系提供客观依据。

经济法和社会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与互动。

一方面,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为社会法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障。

另一方面,社会法的健全也为经济法的稳定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利用两大学科之间的关系,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推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加强两大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的融合。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定位与作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与可操作性。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

社会经济作为社会生活的基石,经济活动涉及到资源配置、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方方面面,而社会法制则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和保障。

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相互依存、相互关联,共同构建了一个稳定、有序、公正的社会环境。

首先,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资源配置中得到了体现。

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而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法制通过制定、完善有关资源配置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资源的产权、使用权等方面的规范,保障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公正分配。

在社会经济中,无论是国有资源还是个人财产,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配置,形成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其次,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体现。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机制,需要依法运行,并且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落地是市场经济的保障。

社会法制通过设立市场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正是因为有了健全的社会法制,市场经济才能自由、公平、有效地运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此外,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金融领域中也得到了体现。

金融是社会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稳定和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法制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监管、约束的作用,通过制定金融法律法规,保护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此外,社会法制还通过金融合规、反洗钱等手段,追踪和查处违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

最后,社会经济与社会法制的关系在经济规模与经济增长中也得到了展示。

社会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的保障。

在一个法制健全、法治环境良好的社会中,各类经济主体能够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循市场规则,享受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同时,社会法制也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保护,保证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升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实力。

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两个不可或缺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规范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而社会保障法则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权益,提供社会福利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内容以及其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内容经济法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市场准入、合同法、公司法、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合同法作为经济活动的基石,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解散等事项。

金融法则涉及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

二、社会保障法的重要性及内容社会保障法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社会保障法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方面的保障。

其中,医疗保障通过设立医疗保险,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医疗费用的报销。

养老保障则通过养老金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障通过失业救助和再就业培训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机会。

工伤保险则为工伤人员提供了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方面的保障。

三、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保障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撑和保障条件。

只有经济法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的行为,才能为社会保障法提供充足的经济资源。

而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则为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社会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只有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才能使市场经济稳定运行。

四、经济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作用经济法和社会保障法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规范了市场经济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经济发展。

它在保护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经济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

社会法理论的核心内容包括社会权利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分配两个方面。社会权利的保护主要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保障,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的分配则主要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社会法理论基础
社会法理论的发展
社会法理论的核心内容
04
经济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交易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等。
经济法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引导、干预、管理和监督,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调整方法
调整对象
社会法主要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关系等,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
共同发展
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共同发展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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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相同点: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理论基础都源于国家干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都强调国家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03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
政府通过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干预和调节。
企业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异同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影响
05
经济法通过规定政府的宏观干预措施,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稳定经济发展,减少经济波动。
宏观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
经济法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社会法与经济法之关系解析

社会法与经济法之关系解析

定 、 同的法律适 用环 境等方面 的差异造成 上述社会 利益在 不
具 体 内容 上 有所 区 别 , 是 法 律 本 位 最 基 础 也 是 最 核 心 的 内 但 容是一致的 , 是与私人利益和 国家利益相区别的 , 这也正是其 能够独立于公 法与私法而被称为第三法域 的根 本原 因所在 。 ( ) 叉 的 法律 功 能 二 交
律 部 门 , 第 三 法 域 的大 部 分 法 律 甚 至 是 整 个 第 三 法 域 不 断 到 扩大 , 以说 尚未形成 公认 的概 念与 内涵 的界定。本文 为了 可 明确研究内容 , 将其与经济法 的概念加以区分 , 即采用社会法 是第三法域除经济法之外 的部分这 一定义 , 以便于进行进 一 步的研究 。 ( ) 二 经济法的概念与 内涵 过 进 一 步深 入 研 究 可 以 发 现 , 者 在 法 律 规 范 的 具 体 内 容 规 二


社 会 发 育 经 济 法 之 概 念 辨 析
( ) 会 法 的概 念 与 内涵 一 社
根据内涵 覆盖范围的不同 , 社会法的定 义可 以从狭义、 中 义和广义三个 不 同的层 面加 以划 分。社会法 (oi Lw) S c a 的 M 概念最早萌芽于二十世纪初 , 由法国和德 国的学者最先 开 是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 国家法学家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 , 主要见于德 国、 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 术文献 中。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 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 律规范 , 它们 不注重法律部 门的区分 , 但 没有民法 的概念 , 更 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而我国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德 国、 日本以及苏联的影响 , 一直以来也没有统一定论 。我国经 济法概念 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够成 为一个独立的法 的部门 。一部分学者认为 , 济法是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 , 经 是 多种社会关 系法律规范 的有机结合 , 也有 学者认为经 济法实 际上就是运用民法 、 行政 法、 刑法等基本部门法律来对社会经 济 的运行施加影响 , 甚至认 为经济法 就是行政法 的分支。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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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摘要:对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和特征作明确定位,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实现两者功能互补与相互协调的关键所在。

作者认为,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经济性是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与现代性是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异质性;同质性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也是争论的焦点,经济法与社会法的争论即是其中之一。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从社会法角度探讨经济法时,对何为社会法、社会法与经济法关系等一般性问题语焉不详,缺乏在法理层面上对两者关系的界定。

因此,明确社会法的概念及其定位,对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显得甚为必要。

一、社会法概念的界定社会法产生于19世纪,因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学术界众说纷纭,并无定论。

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之分。

1.广义社会法。

在广义上,社会法指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规的总称。

在此意义中,国家依据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安全,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大众的福利。

将所有有关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

在英美国家,通常将社会法作此广义理解。

如在美国,社会法体系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法律:(1)从收入方面提供支持和补助,包括老年退休、失业补助、贫困救济、病残补助、遗属抚恤;(2)从支出方面提供支持与补助,包括健康医疗、社会服务、住房、儿童照顾和家庭问题补助;(3)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持和补助;(4)对遭受某种损失者给予支持和补助,包括劳动保护、食品医药、公共卫生、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妇幼营养等。

在英国,诸如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等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统称为社会立法。

2.狭义社会法。

狭义的社会法,通常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对社会法采取此理解。

如德国学者察哈尔认为:社会法是一种社会保障,是为一国的社会政策服务的,如社会救济、困难儿童补助、医疗津贴等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社会法的范围。

这种观点也反映在立法上。

德国《社会法典》第一条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利支出。

3.中义社会法。

中义的社会法居于上述两种概念界定的中间,内容涵盖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如在日本,“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或者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

”(P41)将上述不同观点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广义社会法的观点实际上是将社会法理解为以公法与私法相融合为特征的“第三法域”,并不是从独立法律部门的角度对社会法加以界定。

相反,非广义的理解,即中义与狭义社会法的观点,则将社会法视为法律体系中一个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

概言之,对社会法有广义与非广义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

我国长期以来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就没有社会法的界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公私法的划分又为人们所提起,社会法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

在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研究报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中,第一次提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大部分构成。

其中,社会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

在20XX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并将社会法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

”可见,我国立法机关采取的是中义社会法的理解,将其界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不同观点及其评析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目前有三种观点:1.经济法包含社会法。

此观点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建:(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4)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其涵盖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显然,这里的“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即为社会法。

2.社会法包括经济法或经济法中的一部分法律。

前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法的规制对象包含经济法(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法、财政与金融法、计划法等)、社会保障法(含劳动关系法、劳动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工会法等)和环境资源法这三个部门法的规制对象;后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法的领域为: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进中小法、产业调节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3.经济法与社会法并存。

在前面所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和李鹏委员长的工作报告中,即为此观点。

上述三种观点各不相同,究其原因,在于各自对社会法、经济法概念的理解不同。

换言之,原因在于各自观点中社会法、经济法概念的“所指”不同。

所以,对社会法、经济法概念进行明确定位,是探析两者关系的关键所在。

具体而言,可分解为以下不同层次的两个方面:(1)对社会法概念的定位,此为第一层次。

如前所述,社会法有广义、中义、狭义三种理解。

其中的中义和狭义可统一为非广义的理解。

不难看出,如果将社会法作广义的理解,即得出第2种观点;如果将社会法作非广义的理解,即得出第1、3种观点。

显然,如果是前者,已无继续探讨的必要;如果是后者,则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2)在对社会法作非广义理解的前提下,对经济法概念进行定位,此为第二层次。

在这里,关键在于“社会分配法律制度”即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否属于经济法。

如果属于经济法,则为第1种观点;如果同经济法相区别,则为第3种观点。

那么,对于社会法这个概念,究竟应该作怎样的理解呢?笔者认为,应该作非广义的理解,理由有三:(1)将社会法作广义理解,容易模糊经济法的自身特征。

(2)如前所述,对社会法作非广义的理解,是从独立法律部门的研究角度出发的。

这样不仅有助于社会法自身的体系化,也符合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3)我国立法机关已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采纳了非广义的理解。

这说明在社会法的范围上,法学界的共识是其包括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如果再对社会法作广义的理解,使其涵盖更多的法律,不仅将使社会法自身内容庞杂、尾大不掉,也容易在概念的使用上产生混淆。

以法学界达成的共识为标准,宜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后文所提社会法,即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就使经济法概念定位的重要性凸现出来,即:经济法是否应该包含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虽然经济法与社会法都是国家干预私人经济的法律社会化的产物,但是,分别与社会法和经济法所对应的国家干预的差异,(P154-155)决定了社会法应与经济法相互区别。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1)干预的范围不同。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是对劳资关系领域和社会分配领域的干预。

无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哪个阶段,这两个领域都需要国家干预,因而国家干预的范围比较固定。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是对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全面干预。

凡是受到市场调节的领域,只要存在市场缺陷,都有必要由国家干预来弥补。

尽管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的对象,但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不同阶段,实际受到的国家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因而国家干预的范围呈现动态性。

(2)干预的宗旨不同。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以社会稳定与实现社会公平为其宗旨,体现“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则以经济稳定和持续发展、有效和有秩序竞争为其宗旨,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3)干预的手段不同。

与社会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比较单调和固定,如社会基准、团体契约、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三方”协调等,都是各个阶段惯用的干预手段。

与经济法对应的国家干预,其手段则具有多样性和动态性。

无论是规制手段还是调制手段,都复杂多样,并且手段的组合结构因时空范围而变动。

综上所述,应将社会法定位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

这是探讨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前提所在。

三、经济法与社会法的特征比较(一)经济性——经济法区别于社会法的本质特征1.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作用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之上;而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基本不涉及经济关系。

如劳动法,其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相连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劳动服务关系、劳动监察关系等),不涉及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又如社会保障法,其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由国家的社会职能所决定。

虽然在社会保障资金的形成、给付、管理上涉及到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仍以社会法属性为主,同时兼有经济法属性。

(P761)2.法律目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目的在于国民经济的有机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体现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

这正如金泽良雄所言:“经济法从本质上说,是适应经济(社会)调节要求的法律。

这可以理解为,经济法主要是用社会调节的办法解决在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困难)。

换言之,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法是依靠‘国家之手’(‘看不见的手’的替代者)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社会)调节要求的法。

”而社会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体现国家的社会职能。

3.调整手段的经济性。

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11]所以,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以一定的经济政策来变更和修改经济循环过程,以求灵活迅速地调控国民经济运行;而在社会法中,其分为社会基准、团体契约、个人契约三个层次,以“抽象正义具体化、意志表达群体化、团体契约优位化”为特征,通过三个层次的层层限定,形成社会法的调整模式。

(二)社会性与现代性——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同质特征1.社会性。

具体而言,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与社会法在各自领域中,通过不同方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以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例如,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计划等多种方式,实现以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劳动法中,通过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共同参与的“三方机制”,协调三方利益,实现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在社会保障法中,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三方共担风险的原则,共同筹措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等为内容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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