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和服务序言,促进四川省的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高速公路是指经过特殊设计,具有单向或双向多车道,专用于快速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的高速公路。
第二章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沿线环境保护原则,避免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前,应进行充分的路线选择和风险评估,防范环境灾害和安全事故。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保障高速公路的规范管理和高质量服务。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路况监测和信息发布,保证路况畅通和安全。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逻和应急抢修力量,保障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有效的救援和抢修。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提供方便快捷、安全舒适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推广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章违法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占用应急车道、违规占道施工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执法力度,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收费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
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2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2) 2015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最新版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服务区消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价格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社会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期届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与高速公路项目有关的其他权益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除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前,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在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违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路政管理,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七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调整交通标志、标线,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管辖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
发现违法堆积物或者设施的,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承运人应当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影响交通安全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承运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有效的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肖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2019-四川省路政管理规定-推荐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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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施行日期】2017.11.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对有关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二、删去《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将第四十二条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将《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将《四川省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灌充施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3名以上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修改为“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
将第六条第三款“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修改为“禁止未取得气球灌充施放资格证的单位从事升空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灌充施放经营活动”。
五、删去《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
六、将《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第七条修改为“在白蚁危害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房屋和进行3层楼以下(含3楼)的工程装饰装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将《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最新四川省新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和养护第三章经营和服务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高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6-5-26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 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包括机动车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机动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第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四条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31228【实施日期】199402011993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国家机关、社会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川武装力量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车辆外,还包括机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的车属单位或车主,必须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活动。
【章名】第二章车辆第七条凡车籍属四川的机动车一律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实施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机动车入籍、过户、转籍、改装、改型、改变车身颜色、报废更新等,应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九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装号牌,驾驶员必须携带行驶证。
车辆号牌、行驶证不得伪造、涂改、挪用、转借或冒领。
第十条机动车号牌必须齐全,并按指定位置安装,不得倒置。
第十一条凡车籍属四川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教练车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车在车门外侧漆喷单位名称或住址,在车厢两侧漆喷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在车厢后拦板或车身尾部外侧漆喷本车号牌放大号,并保持字迹清楚完整;(二)不准载人的车辆在车厢外侧漆喷“不准载人”字样;(三)教练车在车厢前后明显位置漆喷“教练”字样;车辆漆喷的字样和放大号不准遮挡或覆盖。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11.30
【实施日期】2004.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四川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
四川省路政管理规定规定一、概述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壮大,路政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四川省路政部门制定出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下面就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路政管理的目的路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路政管理要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公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构建和谐的公路交通环境。
三、路政管理的职责路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管理和监督公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路管理公路管理是路政部门主要的职责,也是公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基础。
公路管理主要包括公路建设、养护、维修、机动车道路标线设置、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与维护等方面。
2. 车辆管理车辆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对车辆进行管控和监管。
包括车辆注册登记、检验、执法检查、超限超载统一行动、车辆保险等方面。
3. 驾驶员管理驾驶员管理是路政部门对驾驶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和管理。
包括驾驶员统一培训、考试评价、认证、认证信息管理以及驾驶员扣分考核等方面。
4. 道路运输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是路政部门对运输企业进行监管。
包括运输企业注册、执照发放、各类运输业务许可和执法检查等方面。
5. 交通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是路政部门保障公众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的重要工作。
包括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信号灯、隧道和桥梁管理等方面。
四、路政管理的实践对于路政管理,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最好方式。
在四川省路政管理实践中,路政部门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监管、精细服务的原则,对各项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
1. 公路建设和维护在公路建设方面,四川省路政部门实施“一顿大建设,连续几年的大养护”工作策略,不断完善公路设施,提升公路服务能力和质量。
同时,一直以“公路独有,公路重要,公路优先”为方针,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建设,保证了公路建设的质量和速度。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发布时间:2020-01-30《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NO:SC081057)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欢迎阅读!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
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
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公路法四川省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公路工作,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行使所管辖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路政等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实施、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等具体管理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道养护的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村道日常维护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筹集。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乡体系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规划编制时应当进行听证和专家论证。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批准的公路规划。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或者与规划不一致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15《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全文
2015《四川省⾼速公路条例》全⽂2015《四川省⾼速公路条例》全⽂ 《四川省⾼速公路条例》(NO:SC122671)已由四川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15年9⽉25⽇通过,现予公布,⾃2015年12⽉1⽇起施⾏。
四川省⾼速公路条例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促进⾼速公路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四川省⾏政区域内⾼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管理等活动,适⽤本条例。
第三条省⼈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速公路⼯作,所属⾼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作。
⾼速公路道路运输⾏政执法由⾼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省⼈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速公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作,所属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违法⾏为查处、交通事故处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有关地⽅⼈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速公路筹资、建设、管理等⼯作。
⾼速公路沿线乡镇⼈民政府应当建⽴健全基层交通安全协助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协助做好本辖区⾼速公路沿线交通安全⼯作。
第六条⾼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速公路收费权、⼴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害。
⾼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速公路养护、收费和其他经营服务等活动应当依法进⾏。
第七条⾼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负责本⾏政区域内⾼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作。
省⼈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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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12-27
【生效日期】199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
如下修改:
一、一、删去第四条内容。
二、二、将第八条移作第四条,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
三、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原第七条顺延为第八条。
四、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
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
警灯。
”
五、五、第十八条中,在“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面增加“并发给通
行证”字样。
六、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在“修建跨越”后面增加、“穿越”字样。
七、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
构筑物。
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
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八、八、第三十条修改为:“收费公路设置收费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
九、九、第三十一条中。
在第一款“遵循”前面增加“还应”字样。
删去第(二)项中“未封闭的”字样。
在第(四)项末尾增加“上下乘客”字样。
十、十、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
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一、十一、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
十二、十二、第三十九条中,删去第二款末名“路政管理中的罚没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字样,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十三、十三、第四十条修改为:“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或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
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
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
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
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
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
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
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
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
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