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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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15•【字号】桂政办[1993]30号•【施行日期】199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3月15日桂政办〔1993〕30号)自治区人事厅制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在每年年终工作总结、检查履行岗位责任制、“双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以及评选先进时组织试行。

在试行中,要讲求实效,注意简便、易行,不搞重复考评。

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事厅,以便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做出阶段性评价;激励、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奋发进取,做好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升降、调整、培训、工资、奖惩等提供依据。

三、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考核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考核人员做出恰当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

将考核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程度、标准、等次等公布于众,并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人公开,以利于群众监督和参与,增强考核的透明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藏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2015年7月1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各地区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桂政办发[2004]63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区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地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和科学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握新时期政务信息工作的重点。

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科学决策的依据。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

要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把政务信息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当前,报送政务信息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包括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等;特别是“三农”问题、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居民消费活动及生活水平、财政金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外贸外资工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情况。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有关制度。

提高信息工作的整体水平,必须下大力气抓好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各市、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信息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新政办发[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新政办发〔2009〕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自治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优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使各级行政机关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制度和创新管理机制,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自治区“十一五”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制度体系。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合理合法、提高效能、权责统一、系统完整、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要从机关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效能告诫制、首问责任制、行政问责制、过错追究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决策后评价制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堵塞管理漏洞,完善运行机制。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建立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制度,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切实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1⽇施⾏。

为帮助⼤家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现将《条例》解读如下:⼀、制定《条例》的⽬的及意义推⾏政府信息公开,是提⾼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和⽔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度重视。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作。

为了统⼀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作,强化⾏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产⽣如下深远的意义:⼀是可以使⾏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式等为⼈民群众⼴泛知晓,有利于规范⾏政权⼒的正确⾏使,确保⾏政权⼒不被滥⽤,实现依法⾏政;⼆是有利于加强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避免⾏政⾏为暗箱操作,填补权⼒运⾏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为发⽣的机会;三是有利于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的渠道,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政机关⼯作⼈员廉洁奉公的⾃觉性;四是有利于⾏政机关更好地做到⽴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政⽔平和⼯作效率。

⼆、《条例》确⽴的主要制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条例》第⼆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政机关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式予以充分利⽤。

政府信息公开与通常所说的政务公开相⽐,前者范围更⼴(如重⼤建设项⽬的实施情况属于政府信息,但不属⾏政事务),更注重结果(包括过程中的某些结果)公开⽽⾮过程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3•【字号】新政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做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4]2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提出了《关于继续做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对改进政权机关施政行为,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把我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00四年四月三日关于继续做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03年9月25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总结交流了全国政务公开的经验,并对下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作了部署。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政务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我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促进各级政府部门的廉洁高效,依法行政,现就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近几年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2000年7月2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把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并提出在重点抓好乡镇一级政权机关政务公开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地(市)和省级政权机关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系统,也要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报送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函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委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你们,请审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国资委)编制。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围绕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工作要求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等。

一、概述广西国资委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8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国资监管工作实际,依法依规行权履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提升工作水平,扎实有序地推进国资监管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

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一服务两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委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委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委各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员由委办公室及法规处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委日常的信息公开,同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1.29•【字号】宁政发[1991]110号•【施行日期】1991.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日宁政发〔1991〕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均属政务信息的范围。

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

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各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

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八条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新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7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自治区第七个民生建设年。

今年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从而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在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梳理地县两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确保年底前完成,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

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

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新政办发[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73号)《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要求,为开展好我区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战略任务,以改善行政管理、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倡行“新疆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二、基本原则坚持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坚持奖优、治庸、罚劣;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持续改进工作。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点的政府绩效管理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构建政府整体绩效管理体系,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为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四、工作内容(一)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专项绩效管理。

1、开展对口援疆工作绩效管理。

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政务大厅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重要连接平台,窗口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形象的塑造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因此,对于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的考核必须科学合理、公正公平,以推动政府服务的提升和改善。

下面将从指标制定、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指标制定1.服务态度:包括接待人员的礼貌、亲和力、服务热情等方面。

2.办事效率:包括受理效率、办理时长等方面。

3.专业水平:包括受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业务熟练度等方面。

5.满意度调查:通过问卷、反馈等方式进行满意度调查,以全方位了解群众对窗口服务的满意程度。

这些指标可以根据政府的具体要求和服务宗旨进行细化和调整,以适应不同行政区划的特点和需求。

二、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定期考核,由考核组对政务大厅窗口服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打分。

考核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社区代表和群众代表组成,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不定期考核:在定期考核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政务大厅窗口服务进行不定期考核。

不定期考核可以由专门的监察机构或者通过投诉和举报等方式进行。

3.主动监督: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考核应当鼓励并支持群众主动参与监督,通过建立监督投诉渠道和公示机制,允许群众对窗口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结果运用1.激励机制:通过窗口服务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相关人员的薪酬、晋升和奖惩措施,从而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改进措施:通过窗口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的持续改善。

3.信息公开:窗口服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让群众能够了解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的情况,并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政务公开和便民服务。

在实施政务大厅窗口服务绩效考核时,还应加强对考核人员的培训和督导,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优秀表现的窗口服务人员给予表彰和激励,对服务差、态度恶劣的人员进行惩戒,严厉处理违法和渎职行为。

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政务公开工作方案

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广泛公布,向公民提供政府信息资源,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的机制。

政务公开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政府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不畅,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有限,公开的方式和水平不够,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太协调,公开的结果和效果不够显著等。

因此,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系统和可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①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框架。

②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提高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③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2.原则①依法公开。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的要求,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②主动公开。

政府机关要积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公众所需的政府信息资源。

③平等公开。

政府要全面、公正、平等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资源,不得违反民主原则和社会公平原则。

④便民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要符合公众的需求和接受能力,提供便捷的公开渠道和方式。

⑤科学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要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政务公开的深度融合。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①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范围和操作办法。

②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架构。

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明确职责和权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建设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APP等平台,提供统一、便捷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2.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①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域。

将政务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关注的领域,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桂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桂办发〔2008〕14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各级机关绩效,建立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政务环境、投资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机关。

第三条机关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机关工作实绩,力求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群众认可,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重点突出,简便易行。

第四条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成立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纪委书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和有关领导同志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下一级机关以及本级直属机关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三)各级直属机关成立相应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对其隶属机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具体工作由该组织的工作机构牵头实施。

第五条各级机关要有计划地推进绩效考评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探索完善,全面推行。

第六条各级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把机关绩效考评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内政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18〕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推动全区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部门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部门,是指全区各级政府部门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区各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共享。

使用其他部门政务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当依照其履职需要提出共享需求,共享信息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对使用部门的共享需求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内政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做好2022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把准政务公开方向,优化政务公开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规范发布政策措施,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一)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公开。

做好现行有效政府规章的集中规范公开,并对政府规章库进行动态更新。

依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库,集中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目录,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更新清理规范性文件库。

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分类展示,持续调整优化主题划分,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

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作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发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要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二)加强政策集中公开成果运用。

制定政策库多维度标签体系,通过企业库基础数据和政务服务用户行为分析,实现涉企政策精准推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23年1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和节约管理等各项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拟订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管理以及节能降碳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30•【字号】内政办发[2001]50号•【施行日期】200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50号2001年11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恪尽职守、勤政廉政、开拓创新,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考核对象为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管理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一)转任或调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或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转业前的情况,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

(三)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属新参加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对录用前已有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2•【字号】宁政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21号2009年2月12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政令畅通的政府效能建设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所属直属机关单位实行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将可量化的目标任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不能量化的提出具体的定性要求。

(三)综合评定、注重公认。

自治区政府领导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当年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

(四)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目标管理体系。

(一)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考核办)承担考核的具体组织、协调、汇总、申报等工作。

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对象为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和各高等院校不列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二)为增强考核的可比性,对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考核(分类名单附后)。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政府研究室分别为以上三类部门单位的目标责任牵头单位,负责本组各目标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核、年度考核初评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内商办函〔2016〕937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报送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的函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政务公开督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35号)要求,现将我厅政务公开工作自查情况报送如下:一、政务公开基本情况(一)推进“五公开”情况1.行政权力下放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公开情况我厅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清理,今年共确定102项行政权力事项上报自治区政府,并最终确定下放盟市、旗县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厅本级保留的30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通知》(内许可审改办发[2016]2号)的工作要求,对厅内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形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在内蒙古政府网站依法行政栏目上予以公布。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开情况我厅专门下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商秩字[2016]837号)并公示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专栏,对有关业务处室市场监管执法事项进行梳理,对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进行统一规范,并逐项抓好落实。

3.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在决策前是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我厅对重大决策事项一直坚持先期论证必须科学、决策程序必须合规、公开要素必须齐全、决策结果必须服众的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通知》**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xx自治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2x﹞89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负责向社会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市档案馆以提供公开的纸质书面信息查阅服务为重点,市图书馆以提供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为重点。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命名,公开挂牌,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的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方便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图书馆或政务服务大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及政务服务大厅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正常开展工作。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向本级档案馆移交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按照《条例》和《办法》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档案馆)移交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各级档案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本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接收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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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推动及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三)保密审查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各级政府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根据情况于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法制、保密、档案、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 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级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发通知,明确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县市考核组根据州级考核组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本行政区域的考核方案和考核标准。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听取情况汇报、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结果,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确定。

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八、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前公布,并上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九、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优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十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
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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