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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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 监督管理原则:依法、科学、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协调发展。

2. 监督管理范围:包括铁路作业场所及相关单位、人员,以及参与铁路作业的保洁、维修、修理等工作人员。

3. 监督管理责任:国家铁路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铁路局负责本地区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4.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包括卫生保护区的设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备、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估、职业卫生宣教等。

5. 安全防护措施:铁路作业场所应依法制定并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危险源的控制、应急救援等。

6. 健康监测和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7. 健康宣教和培训:加强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8.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以上是根据《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确保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从业人员与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需得到重视和保障。

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

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职业安全健康督查管理制度是企业为员工制定的保障职业健康的一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并向本行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内容包括: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范及控制措施;工作场所、设备、工艺技术的有关规定;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监测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对职业卫生责任者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企业应设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有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经费。

第八条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工作场所、设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等。

第三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卫生评价制度,对有职业卫生危害的作业岗位定期进行评价。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

对于在有职业卫生危害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应当进行体检,并建立相关的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做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对从事有职业卫生危害的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职业卫生应急预案。

对于突发职业卫生安全事故,要能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处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甚至解雇等。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隐瞒疾病的员工,企业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是指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建立的,对职场工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制度。

目的是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提升职工的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职场环境监督,职工身体健康监督和职工健康教育。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一、职场环境监督职场环境监督是指对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监督,确保工人的工作环境符合职业健康标准。

职场环境包括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等。

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场所的物理条件监督:这包括对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光照条件、噪音、震动等物理因素的监督,确保工作场所的物理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工作场所的化学条件监督:这包括对工作场所中可能存在的有害化学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进行监督,确保工作场所的化学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保护员工免受化学物质的危害。

3.工作场所的生物条件监督:这包括对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生物因素进行监督,确保工作场所的生物环境符合相关标准,防止职业病的传播。

二、职工身体健康监督职工身体健康监督是指对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监督,包括定期体检和职业病的监测。

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身体检查:定期对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理健康评估、职业病筛查等,及时发现潜在的职业病和健康问题。

2.职业病的监测:对职业病高发行业的工人进行职业病的监测,包括对职工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记录和跟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和干预。

3.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对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包括对工人接触的化学物质、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降低职工患职业病的风险。

三、职工健康教育职工健康教育是指对工人进行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对职工进行有关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包括职业病的种类、危害因素、防护方法等,提醒职工注意职业病的预防和自我保护。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铁路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各种有效的安全生产自动控制系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公司公布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是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所有子公司应遵循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人员。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履行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遵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股份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质量环保专职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通知》(中铁股份劳〔2011〕7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总监,设置专职监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安全质量稽查队伍。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基层作业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员、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形成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为保障作业场所职工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预防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健康安全政策:制定明确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方针,明确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和义务。

2. 职业危害评估和控制: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找出潜在危害和风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3. 职工培训和教育:为作业场所的职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4. 职业健康监测与控制:对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监测,发现健康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5. 职业事故应急管理:建立作业场所的职业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6. 职业卫生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管理:确保作业场所有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如通风设施、卫生间等,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

7. 职业卫生监督和检查:加强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职业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同时,制度的落实也有利于提高作业场所的生产效率和员工工作积极性。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

二、职业病防治1.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并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

2. 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应全面、准确,采取科学的测试和监测方法。

4. 职业病危害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1.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保护职工的隐私权。

2. 职业健康档案应包括职工的身体状况、职业病史、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信息。

3. 职业健康档案应定期更新,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年。

四、职业健康监测1.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监测,对职工的身体健康进行评估。

2. 职业健康监测应包括体检、生物学监测、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3. 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应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

五、职业健康培训1. 铁路作业场所应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2. 职业健康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3. 职业健康培训应定期进行,并与作业场所进行结合。

六、职业健康监督检查1.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由相关部门负责。

2.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并督促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七、职业健康风险评估1. 铁路作业场所应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评估职工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健康风险程度。

2. 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应如实记录,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八、职业健康事故调查1. 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由铁路作业场所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2. 职业健康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3. 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结果应如实记录,并进行相关归档。

《中国铁路总公司职工体检和健康管理办法》(2014)93

《中国铁路总公司职工体检和健康管理办法》(2014)93

中国铁路总公司职工体检和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二五”铁路职工生活规划》,保障职工健康,提高企业凝聚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体检管理实行统筹规划、计划管理,以健康体检和慢性病防治为重点,科学有序地开展健康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职工从业体检和健康体检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从业体检是指食品饮水、公共场所、职业病危害、机车乘务员等从业体格检查。

健康体检是指企业组织全体职工,以早期预防、早期发现疾病为目的,定期进行的体格检查。

第四条总公司统筹规划职工体检管理工作,制订职工健康发展策略,负责监督检查。

总公司所属企业负责组织职工体检,制订体检计划,明确体检机构,做好健康管理工作。

铁路职工体检管理由总公司劳卫部、铁路总工会牵头并归口管理。

总公司所属企业要指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职工体检与管理工作。

劳模体检由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负责组织。

总公司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工健康体检与管理由总公司机关工会负责组织协调落实。

第五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管内站段(单位)负责落实职工健康体检工作。

各铁路疾控所承担职工体检任务,负责职工健康动态管理,开展预防干预措施,防控职工慢性疾病。

具有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或铁路疗养院,经总公司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承担铁路职工健康体检工作,并如实提供职工健康体检管理信息。

第二章体检组织第六条根据管内站段人员分布及其站段申报计划等情况,总公司所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下达年度体检计划方案,以站段或车间为单位,明确体检时间、人员、地点、类别、体检机构及有关要求。

各站段(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职工体检管理工作,提供职工体检申报计划,落实企业年度体检计划方案。

第七条从事食品饮水、公共场所、职业病危害、机车乘务的人员和入路人员等体检工作,按照年度体检计划方案,由铁路疾控所承担。

第八条按照职工年龄设置体检周期和体检项目。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2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2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维护铁路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保障铁路作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作业单位内从事生产作业、劳动防护等工作的全体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健康管理责任的落实;(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三)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第四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第五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落实职业健康管理的责任。

(一)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职业健康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工作程序;(二)制定职业健康管理计划,确定职业健康监督的内容、频次和方式;(三)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水平;(四)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业健康监督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铁路作业场所内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二)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采取技术、物理和管理等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暴露水平;(三)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工人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一)制定职业病防护规程,明确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防护措施;(二)开展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三)配备相关的防护设备和器具,保障工人的个人防护;(四)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考核制度,对工人的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第八条铁路作业场所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制度。

(一)开展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对铁路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职业健康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三)根据职业健康监测结果,制定职业健康干预措施,提高工人的职业健康水平。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职责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由铁路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包括:1. 制定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2. 检查铁路作业场所的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3.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4.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技能;5. 监督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6. 处理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7. 开展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8. 推动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三、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要求1. 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冲淋器、饮水设备等,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2. 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呼吸防护器、防护手套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换;3. 铁路作业场所应设立职业卫生管理岗位,负责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4.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和健康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治疗措施;5. 铁路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病防护方案,并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6. 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对职业健康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7. 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健康台账,记录相关的监督管理情况,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措施1.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2. 铁路管理部门对重大违反职业健康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等;3.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要求;4.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相关的职业健康服务;5. 铁路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督考核,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生产、科研、试验、设计、建设、施工、维修、拆除等环节。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用人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劳动者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责任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实行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职业健康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个人防护装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第四章作业场所管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确保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与卫生。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织纳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害职业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施工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7)等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本分部实际情况编制而成,以达到控制职业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健康绩效、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目的。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分部内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参与分部工程施工的协作单位),适用于分部的与职业健康有关的各项管理和作业活动;同时,本办法也适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用以评价分部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审核规范的能力.第四条职业健康安全目标:1、员工因工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分别控制在0。

15‰、0。

5‰、5‰以下;2、重大事故为零;3、每年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0。

5‰。

第二章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一节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第五条分部成立职业健康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是分部职业健康管理的决策机构。

委员会主任由分部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部分管职业健康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担任,成员由分部安质部、物资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计划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安质环保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工程管理、财务、综合办公室等部门是职业健康管理的相关部门.第六条分部所属各部室、架子队、工班应成立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本分部的职业健康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负责人对职业健康管理全面负责,分管职业健康工作的副职受负责人委托具体分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安质环保部长或环境/职业健康监察工程师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制定、实施和落实。

第二节施工现场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第七条分部经理职责1、全面负责分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组织分部职业健康管理目标的制定、分解工作,围绕目标开展有效的管理活动,并不断推进职业健康管理、改进工作;3、负责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本单位的落实实施;4、负责实现职业健康管理目标、指标所需人、财、物等各项资源的配置工作;5、负责组织对职业健康管理绩效进行检查,并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

铁路健康管理制度

铁路健康管理制度

铁路健康管理制度一、引言铁路是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铁路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铁路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十分必要的。

铁路健康管理是指对铁路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和监护。

通过建立健康管理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从而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铁路健康管理制度作以介绍和分析。

二、铁路健康管理制度的建设背景铁路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与铁路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息息相关的。

随着铁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铁路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也日益凸显。

因此,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制度。

同时,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也对铁路企业的健康管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例如《职业卫生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都对于企业的健康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铁路企业有必要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以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铁路健康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健康管理组织结构铁路健康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包括健康管理委员会、健康管理部门和健管员工三个层级。

健康管理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健康管理策略和计划,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健康管理工作,包括健康监测和评估、健康教育和宣传、职业病防治等工作,健管员工是具体的管理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 健康监测和评估铁路企业应当建立健康档案系统,对每名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评估。

健康监测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类疾病。

同时,也要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工作环境对工作人员的健康没有危害。

3. 健康教育和宣传铁路企业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工作人员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同时,还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对职业病的防范意识。

4. 职业病防治铁路企业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铁路作业场所,包括铁路车辆修造厂、信号联锁段、调度中心等。

3.监督管理机构: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由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负责。

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1.职业健康档案: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档案,详细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病史等信息。

2.职业健康评估:从业人员入职时,应进行职业健康评估,包括体检和职业危害评估,评估结果应记录在职业健康档案中。

3.职业危害控制:铁路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如对有害物质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管理和防护措施,对噪声、尘埃等有害环境因素应进行有效控制。

4.职业健康检查:铁路作业场所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和职业病筛查等。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职业健康档案中,并依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5.职业健康教育:铁路作业场所应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对职业健康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教育内容可以包括职业危害知识、个人防护措施等。

6.职业健康监测: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测系统,通过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健康问题。

7.职业卫生设施:铁路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更衣室等,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消毒。

8.职业事故报告:铁路作业场所应建立职业事故报告制度,对职业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监督检查与处罚1.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铁路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对于发现的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3.对于严重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的行为,铁路作业场所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铁路工程职业病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职业病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职业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铁路工程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职业病管理制度。

二、职业病的定义和分类1. 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或者吸入工作中有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主要包括职业中毒、职业尘肺病、职业皮肤病、职业噪音病等。

2. 根据有害因素不同,铁路工程职业病可分为化学性职业病、物理性职业病、生物性职业病和心理性职业病。

三、职业病危害评估1.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操作过程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确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和程度。

2. 根据职业病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控计划和措施。

四、职业病防护措施1.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耳塞等。

2.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水平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

3. 对处于职业病危害环境的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其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四、职业病防治1.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职业病的监测和防范。

2. 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对职业病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并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

3.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员工充分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防范措施。

五、职业病监测与评估1.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监测体系,对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2.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

六、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置1.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业病事故的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2. 在职业病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和健康。

七、职业病治理效果评估1. 铁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病治理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职业病防护措施。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现代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制定一套完善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作业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办公室、农田等。

三、责任与义务1. 作业场所管理者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负总责,并落实到位。

2. 作业场所管理者应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

3. 职工有权要求作业场所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有义务积极配合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措施。

四、职业健康安全措施1. 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 作业场所应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对使用方法进行培训。

3. 作业场所应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人员,并定期进行急救演练。

4. 作业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的及时处理和应对措施。

五、职工教育与培训1. 作业场所应对新进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训。

2. 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3. 作业场所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六、事故报告与调查1. 作业场所发生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全力配合调查。

2. 作业场所应设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七、监督与评估1. 相关政府部门应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问题。

2. 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评估,查找问题并及时纠正。

八、违章处罚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作业场所管理者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整改。

九、制度宣扬与培训作业场所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关于修订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总公司颁发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对于规范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为了适应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全公司所属企业改制、组建等情况,总公司对该《规定》有关内容作了局部修改,并更名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程安[2001]184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是现代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突出体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工团组织要做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三条企业要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quot;的工作格局,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措施,达到安全生产长期稳定的目标。

第四条企业必须摆正安全、质量、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实现确保工期和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总公司年度公布的劳动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段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段属各车间、科室。

各车间、科室要根据本办法及附件内容,制定完善相应实施细则,落实各项要求,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条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依法治理、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积极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保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第四条我段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总体目标是: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消灭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职业危害的前期预防第五条贯彻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经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并将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局安监、劳卫和工会等部门备案。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二、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应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建立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三、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作业场所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责任分工:明确作业场所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全面贯彻执行。

2. 安全与健康教育: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安全卫生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3. 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作业场所的风险评估,确定可能的危险源和相关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4. 作业环境监测:对作业场所的环境指标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5. 个人防护用品: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耳塞、眼镜等,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6. 职业健康体检: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初期症状,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恶化。

7. 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 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制定紧急救援和应急预案,培训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9. 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做好问题整改工作。

总的来说,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减少作业场所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企业职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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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

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
11.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掌握管内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数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状况,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必须依法进行治理。

对治理难度较大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送铁路安全监
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场所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和防护设施应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开展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教育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措施培训。

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各级铁路安全监察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批评、下发监察通知书或监察指令书并督促整改,危害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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